吉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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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

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吉林农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农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农业⼤学实验室⽣物安全管理办法(试⾏)吉林农业⼤学实验室⽣物安全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学校⽣物安全管理⼯作,保障师⽣员⼯⾝体健康,确保校园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农作物⽥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和《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涉及⽣物安全管理包括:农业转基因⽣物安全管理、病原微⽣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动物安全管理三个⽅⾯,凡从事以上研究、试验、⽣产和加⼯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章⽣物安全管理机构第三条在学校实验室安全⼯作领导⼩组统⼀领导下,⽣物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如下:(⼀)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物安全的各项⼯作进⾏监督指导;(⼆)科技管理处负责农业转基因科研项⽬申报、批复项⽬审核和项⽬实施监督指导;(三)各院级单位⾏政负责⼈负责本单位的具体管理⼯作。

第三章农业转基因⽣物安全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转基因⽣物,是指利⽤基因⼯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于农业⽣产或者农产品加⼯的动植物、微⽣物及其产品。

(⼀)农业转基因⽣物主要包括以下四个⽅⾯: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种畜禽、⽔产苗种)和微⽣物;2、转基因动植物、微⽣物产品;3、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品;4、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种畜禽、⽔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

不包括:细胞融合技术,原⽣质体融合技术;传统杂交繁殖技术;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常规质粒DNA构建及在⼤肠杆菌或酵母中扩增等遗传操作。

(⼆)农业转基因⽣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物对⼈类、动植物、微⽣物和⽣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三)从国外进⼝遗传⼯程体,在校内进⾏基因⼯程研究和实验的,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农业转基因⽣物按照对⼈类、动植物、微⽣物和⽣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即安全等级Ⅰ,尚不存在危险;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安全等级Ⅳ,具有⾼度危险。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基因生物在农业、医药等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

然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1. 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则、要求、程序等。

2. 部门职责(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1)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转基因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I、n、m、iv。

(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3)转基因生物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等环节,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4. 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1)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转基因食品、饲料等应标注转基因成分、来源等信息。

(3)违反标识管理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制度(1)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实施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和审批制度。

(2)进口转基因生物必须符合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

6. 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制度(1)对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实施生产许可制度。

(2)加工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与监管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认知。

2. 强化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完善技术检测体系,提高检测能力。

4.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吉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吉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促进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在职、在编职工、特聘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客座人员、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学生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农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设立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简称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科研管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定期对试验过程中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等。

第六条按照研究与试验的不同环境,由不同部门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实验室环境由研究组负责,室内温室环境由研究组和温室管理者共同负责,大田环境(研究所所属的农场)由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负责,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协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培训资料(连载四)附录Ⅲ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培训资料(连载四)附录Ⅲ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培训资料(连载四)附录Ⅲ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期刊名称】《吉林农业》【年(卷),期】2019(000)007【总页数】12页(P15-26)【作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附录Ⅲ 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接上期)3 生产性试验的申报要求3.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

如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在山东省的生产性试验。

3.2 试验转基因微生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种不超过5个转基因微生物株系(品系),这些株系(品系)应当是由同一种受体微生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3 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进行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每个试验点规模大于1000升(公斤)发酵产品(样品)或者陆地面积大于30亩。

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3.4 试验年限:一次申请生产性试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

3.5 申请生产性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3.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或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图;3.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3.5.3 环境释放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3.5.4 中间试验和环境释放阶段安全性评价试验的总结报告;3.5.5 食品安全性检测报告(如急性、亚急性、慢性实验,致突变、致畸变实验等毒理学报告);3.5.6 通过监测,目的基因或转基因微生物向环境中转移情况的报告;3.5.7 试验地点的位置图和试验隔离图;3.5.8 生产性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微生物的贮存、转移、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及试验点的管理等);3.5.9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微生物的稳定性、竞争性、生存适应能力、外源基因在靶动物体内的表达和消长关系等)。

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XXXX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涉及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植物、动物、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农办科〔2017〕5号)、《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和《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有事业编制的教学科研人员、聘用的教学科研人员及本校学生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我校科研条件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外单位科研人员、学生,按本校人员管理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XXXX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科研副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31日第1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建立或共享专用的试验基地。

”(二)对附录Ⅰ作如下修改1.将“二、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中的“品种、品系”修改为“转化体”。

2.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2修改为:“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1个转化体,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3中的“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修改为“应在试验植物的适宜生态区进行”。

4.删除“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5.10。

5.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4.1修改为:“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抗虫棉花XY12的安全证书。

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2)

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2)

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确保转基因生物在装卸、运输、储存以及加工过程中的封闭式管理,防范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根据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用于农产品加工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指进口转基因玉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活动。

具体指以进口转基因原料,进行饲料加工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成立进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为确保进口转基因玉米在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性,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公司特成立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进口转基因玉米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日常监督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等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一、组长(总经理)(一)职责1.负责公司进口转基因玉米各环节安全工作的总体策划。

2.负责进口转基因玉米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及突发事件后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4.对本公司采购加工的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性负整体责任。

(二)权限1.有权调动公司内一切资源。

2.有权组织各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口转基因玉米相关安全工作会议。

3.有权变更安全管理小组中所有人员及其职责和权限。

4.有权对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

5.有权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直接处理。

二、副组长(副总经理)(一)职责1.配合组长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玉米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及技术指导。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基因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1.2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转化体应当是由同种受体植物(品种或品系不超过5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化体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1.3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两个省,每省不超过3个点,试验总面积不超过4亩(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地点应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2.2试验转基因微生物菌株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菌株应当是由同一受体菌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基因菌株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的相对应。
2.3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5个点,总面积为4~30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3.3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2个点。总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100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10000头(只);禽类(鸡、鸭等)20000羽(只);鱼10万~30万尾等。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1.3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法人单位的试验基地进行,每个试验点面积不超过4亩(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地点应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1.5.6中间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植物的贮存、转移、销毁、收获、采后期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以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2.2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不超过转化体5个。这些转化体应当是由同一品种或品系的受体植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方法所获得的,每个转化体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阶段的相对应。
4.2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转基因植物一个品系(或品种),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 实验室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 实验室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实验室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实验室部分涉及以下内容:
1. 实验室建设和设备要求: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建设规范和安全设备,包括通风系统、生物安全柜、洗眼器和洗浴器等。

同时,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并定期进行消毒。

2. 人员培训和防护措施:实验室人员应受到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同时,实验室人员应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实验服、手套、口罩等。

3. 实验操作管理:实验室应建立严格的实验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样品的接收、储存、处理和处置等环节。

同时,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实验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实验废弃物管理:实验室应建立废弃物的分类、储存和处理制度,确保废弃物的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

实验室应定期清理废弃物,并妥善处置。

5.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实验室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6. 监督和管理:实验室应受到监督和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和验收,确保实验室按照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操作。

总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实验室部分要求实验
室建设和设备、人员培训和防护、实验操作管理、实验废弃物管理、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以及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和要求。

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2)

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2)

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确保转基因生物在装卸、运输、储存以及加工过程中的封闭式管理,防范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根据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用于农产品加工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指进口转基因玉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活动。

具体指以进口转基因原料,进行饲料加工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成立进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为确保进口转基因玉米在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性,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公司特成立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进口转基因玉米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日常监督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等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一、组长(总经理)(一)职责1.负责公司进口转基因玉米各环节安全工作的总体策划。

2.负责进口转基因玉米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及突发事件后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4.对本公司采购加工的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性负整体责任。

(二)权限1.有权调动公司内一切资源。

2.有权组织各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口转基因玉米相关安全工作会议。

3.有权变更安全管理小组中所有人员及其职责和权限。

4.有权对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

5.有权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直接处理。

二、副组长(副总经理)(一)职责1.配合组长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玉米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及技术指导。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基因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得利斯股字[2021]34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平安管理制度XX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XX2008-4-4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平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X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确保转基因生物在装卸、运输、储存以及加工过程中的封闭式管理,防X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方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评价管理方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平安管理方法?,结合华农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用于农产品加工的具有活性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指进口转基因大豆及其加工的产品〔包括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等〕。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活动。

具体指以进口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平安管理小组为确保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平安性,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将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公司特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平安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平安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的平安管理、日常监视检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等工作。

组长:陈汉宗执行组长:卢德明执行副组长:王海波组员:王永强赵淑颖殷方玉X文学黄庆第五条职责分工〔一〕组长1、职责〔1〕负责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平安工作的总体筹划。

〔2〕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必要时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及突发事件后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4〕对本公司采购加工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平安性负整体责任。

2、权限〔1〕有权调动公司内一切资源。

〔2〕有权组织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平安工作会议。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保障农业转基因研发应用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吉林省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吉林省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吉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3月21日附件吉林省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农业转基因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按照党中央“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着力提升转基因生物监管能力,优化监督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制种、非法种植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法律法规有效贯彻执行,为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全省农业转基因监管体系队伍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加工活动规范有序。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动农业转基因监管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将支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列入政府预算;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科普宣传等职责分工;印发农业转基因监管方案;配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从业主体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和监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级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级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级管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农业已成为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领域。

而转基因技术的出现,更是为农业生产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保障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我国已经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级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级管理是指对转基因生物按照其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

根据我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生物被分为四个等级,即高风险转基因生物、中高风险转基因生物、中低风险转基因生物和低风险转基因生物。

不同等级的转基因生物在生产、研发、实验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管理要求。

高风险转基因生物是指具有极高风险的转基因生物,可能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重大危害。

这类转基因生物的研发和实验必须在严格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且需经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

同时,高风险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应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其安全性和可控性。

中高风险转基因生物是指具有较高风险的转基因生物,其研发和实验也要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但是相对于高风险转基因生物而言,其审批程序相对简单。

对于中高风险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应用,也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其安全性和可控性。

接着,中低风险转基因生物是指具有一定风险的转基因生物,其研发和实验可以在普通实验室中进行,但是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要求。

对于中低风险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应用,也需要经过审批程序,确保其安全性和可控性。

低风险转基因生物是指具有较低风险的转基因生物,其研发和实验可以在普通实验室中进行,但是也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要求。

对于低风险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应用,只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即可。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级管理中,除了对不同等级的转基因生物进行分类管理外,还有着相关的监管机制和责任制度。

相关部门和企业需要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不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同时,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也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I、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 实验室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 实验室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实验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实验室近年来,随着农业科技的迅速发展,转基因生物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愈发广泛。

然而,由于转基因生物的特殊性质,对其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要求在实验室中的应用。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实验室在进行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必须时刻关注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采取严密的措施,防止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转基因生物管理体系。

这包括实验室内部的标准操作规程、实验设备和设施的管理以及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实验室内的操作规程应详细规定转基因生物的处理方法、储存条件和处置方式,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同时,实验室应配备先进的设备和设施,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实验过程安全可控。

人员培训和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实验室应确保实验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

在实验过程中,应对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监测和控制。

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环境和实验样品进行检测,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实验室应积极参与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国际合作。

实验室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与其他实验室和研究机构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在实验室中的应用至关重要。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这些要求,建立完善的转基因生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积极参与信息共享和国际合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推动农业科技的持续发展,为人类的生活和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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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促进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在职、在编职工、特聘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客座人员、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学生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农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设立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简称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科研管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定期对试验过程中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等。

第六条按照研究与试验的不同环境,由不同部门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实验室环境由研究组负责,室内温室环境由研究组和温室管理者共同负责,大田环境(研究所所属的农场)由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负责,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协调。

第七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负责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与试验研究相配套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做好试验记录和资料存档,并定期对有关试验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对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评价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进,对出
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讨并报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九条所有拟开展的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均须对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和安全等级,并通过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复后向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未进行申请、备案,或申请未批复的,将不能开展相关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

研究组在提出申请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第十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研究组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获取安全证书的申请程序: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性试验结束后,需先向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通过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取得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然后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须根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严格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试验时间、地点、规模和安全控制措施
开展研究与试验工作。

第十二条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项目,实施前要将相关研究材料送交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开展相关研究与试验的必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于转基因作物在大田环境的试验与研究,须在播种期、开花期、收获期和试验结束后四个重点时期的以下环节做好安全控制工作。

播种期试验材料的保存地点与方式、出入库交接手续、包装方式、试验地点、试验面积,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剩余试验材料的处置等。

开花前作物环境安全试验记录,包括试验方案、田间调查记录、试验报告等;隔离措施设置,包括试验边界标志、隔离带、防止外源基因扩散的控制措施(花期去雄、去花、套袋、花期不遇等),以及试验范围等。

收获期试验材料的收获、保管、处置及植株残留物的灭活处理等。

试验结束后严格监控时间,着重是自生植物的检查、去除措施及残留物处理。

第十四条在研究所所属的农场进行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时,必须向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复的批件,否则不得安排其研究与试验用地。

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的管理人员要对在本农场内开展的试验、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研究所科研人员参与外单位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
的,除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及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外,还需在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从境外进口或任何方式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在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转基因材料和加工品进行规范标识。

第十八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发生转基因生物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及时向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时逐级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所有相关试验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承担单位或个人进行所内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经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认定情节严重者或经多次教育、警告不改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涉及转基因生物的课题和从事有关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转基因安全事故,对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所长办公会通过,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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