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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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户投科工发展有限公司
标准化厂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2018-HTKG007号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西安户投科工发展有限公司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西安力克得液压技术有限公司签约日期:2018年9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在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开发建设的西安西户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标准化厂房的规划、地理位置、厂房设计及单价等信息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化工业厂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厂房基本情况
甲方出售给乙方的厂房坐落于户县吕公路东段西安西户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标准化厂房D4栋1F层(以下简称本厂房),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本厂房平面图及在整栋楼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本厂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800.7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779.57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1.13平方米。
第二条本厂房的用途和使用年限
一、本厂房使用性质:工业用厂房。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购买本厂房严格按照经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本厂房原规划设计的用途使用,仅限从事生产经营办公。
三、本厂房土地使用年限:五十年,2016年4月25日至2066年4月24日止,(实际使用年限按产权证登记为准)。
第三条计价方式和总价款
甲、乙双方约定: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本厂房价款,本厂房1F单价每平方米售价为人民币5,198元(大写:伍仟壹佰玖拾捌元整),销售
总价款人民币共计4,162,038.60元(大写:肆佰壹拾陆万贰仟零叁拾捌元陆角整)。
第四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房价款计算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本厂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甲方退还乙方多交的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100%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第五条付款方式和日期
1、分期付款方式:
(1)2018年9月2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2)2018年9月27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481,019.30元(大写:壹佰肆拾捌万壹仟零壹拾玖元叁角整);
(3)2018年11月12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1,081,019.30元(大写:壹佰零捌万壹仟零壹拾玖元叁角整);
(4)2018年12月12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2、按揭付款方式:乙方需要办理按揭手续的,乙方需将办理按揭贷款审批手续所需要的材料提供给甲方,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如因所提供的资料不齐或不真实影响办理按揭贷款,或因未及时缴纳按揭贷款有关费用而导致不能签署有效贷款文件的,依照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厂房的所有购房价款均要以转账方式划转至甲方在合同中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不得以现金方式交付给甲方
任何人员。否则,出现任何收存款问题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指定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西安户投科工发展有限公司
账号:8069 2070 1421 000 194
开户行:长安银行西安鄠邑区支行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期限付款,按照以下
方式处理:
一、逾期在60日之内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的次日起至实
际付款之日止,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购房款总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需承担本厂房总购房款10%的违约金,甲方在三十日内将乙方已付款扣除违约金后的余额退回乙方。
2、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日以逾期应付购房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七条厂房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2018年11月 15日前,将本厂房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前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若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乙方,除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外,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期交房。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本厂房交付给乙方,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在60日内的,甲方应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乙方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逾期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后60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并按照乙方已付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延期退款的,甲方应自应退款期限的次日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按日向乙方支付应退款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若乙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乙方支付总购房款千分之一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第九条交付手续及验收责任
本厂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办理验收手续。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壹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厂房。
房屋交付后,因本厂房而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未能按期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乙方逾期收房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自通知交房之日起按日向乙方收取本厂房总价款千分之一的逾期收房违约金,同时,乙方承担逾期收房期间的物业等相关费用。
2、乙方逾期收房超过18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本厂房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因此应按本厂房总价款的百分之十赔偿甲方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