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
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附件1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考核标准一、生态园林城市(城区)标准
(一)生态园林城市(城区)标准指标体系
注:
1.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其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参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否决项。
3.表格“备注”栏中未对考核范围作特殊说明的,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二)生态园林城市否决项
1.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3.建成区绿地率未达标;
4.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未达标;
5.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未达标;
6.城市污水处理率未达标;
7.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标;
8.林荫路推广率未达标。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课件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PPT课件,详细介绍城市蓝线的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运 维管理以及未来展望。
城市蓝线简介
城市蓝线是指在城市规划中划定的维护城市景观及生态环境的界线。蓝线管 理在城市规划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建设标准
建设规划要求
蓝线管理需要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建设标准,包括蓝线范围、宽度、联通性等要求。
建设技术要求
蓝线建设需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蓝线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运营。
建设环境要求
蓝线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城市环境,保护周围生态及自然景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施工
1
设计原则与注意事项
蓝线的设计需要考虑美观、功能性以及可操作性。同时要注意与周围道路和建筑 蓝线的施工需要遵循严格的流程和标准,包括地基处理、路面铺设、景观绿化等 方面。
应急处置与反应机制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 蓝线出现的问题,如突发事故、 破坏等。
常见问题解决
1 障碍排除
2 突发情况处理
3 维修保养注意事项
蓝线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 的障碍问题,需要及时解 决,确保蓝线的畅通无阻。
处理蓝线发生的突发情况, 如破坏、交通事故等,及 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公 共安全。
3
安全防护与管理
蓝线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安全措施,并进行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可控。
运维管理
运维组织架构
建立专门的蓝线运维组织,负 责日常巡检、维修保养等工作, 确保蓝线的良好状态。
组织与城市其他部门协调,保 障蓝线的长久运营。
周期性维护要求
蓝线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包括清洁、涂装、修补等,以 保持蓝线的美观和功能性。
蓝线维修保养需要注意环 境保护和安全施工,确保 维修过程的高效和无事故。
城市绿紫黄蓝四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最新整理城市规划司考试辅导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一
城市规划司考试辅导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年12月13日一、城乡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5、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6、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7、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9、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1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08号)1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1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17、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19、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二、建筑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1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2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2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2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6、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3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令)3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令)3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令)3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3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3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39、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40、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4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4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4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4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4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4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5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5号)5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5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5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5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55、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8号)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57、城建监察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58、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59、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60、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61、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6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6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6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65、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66、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三、房地产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7、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8、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10、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1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162号)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1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15、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16、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18、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8号)19、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6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4号)2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26、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2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2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29、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30、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31、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32、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3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四、城市建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5、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7、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8、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9、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0、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17、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3号)18、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19、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3号)22、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2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2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2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7、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28、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29、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30、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31、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1总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水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说明两点1 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 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 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2.0.2 本术语部分参考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E7 弃置地的解释,同时强调是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而弃置,区别于自然形成的砂荒地、戈壁滩等弃置地。
2.O.3节约型绿地的含义解释参照了原建设部(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后同)《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 号)》中对于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阐述。
2.0.6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常出现乡土植物、乡土树种、本地植物、原生植物等多种称谓,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地理解不一。
本术语强调了本地木本植物应为本地原生木本植物或虽非本地原生木本植物但长期适应本地自然气候条件并融入本地自然生态系统。
为避免与可能造成生物入侵物种混淆,本术语强调本地木本植物应对本地区原生生物物种和生物环境不产生威胁。
GB50563-2010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总则 (50)2术语 (51)3基本规定 (53)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54)4.1评价内容 (54)5等级评价 (83)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83)5.2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83)5.3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 (84)5.4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 (84)1总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城市蓝线管理规定
城市蓝线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课件
城市蓝线规划应明确蓝线范围、控制要 求、保护措施等内容。
城市蓝线规划应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 与、政府审批等程序。
城市蓝线规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建设行为要求
遵循城市规划,不得擅自改变 蓝线范围
保护蓝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 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
蓝线管理办法实 施后,城市防洪 排涝能力显著提 升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得到有效保护, 减少了洪涝灾害 的发生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的蓄水能力得 到提升,提高了 城市防洪排涝能 力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的生态功能得 到恢复,提高了 城市防洪排涝能 力
违法行为人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包括罚款、 拘留等
违法行为人可能 面临民事诉讼, 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人可能 面临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水生态环境改善
水质改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水质达标率提高 水生生物多样性增加:实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后,水生生物多样性增加,生态系统更加稳定 水环境污染减少: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水环境污染减少,水质污染指数降低 城市景观美化: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城市景观得到美化,市民生活质量提高
编制期限:根据城市规模、蓝线范围等因 素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规划审批要求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经过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要求
规划实施要求
城市蓝线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规字[2006]30号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规字[2006]30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现将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
各地要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两个《办法》的精神。
要结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要求,按照突出抓好“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抓紧补充“黄线”、“蓝线”内容。
各地要根据两个《办法》的要求,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进行一次检查,凡未明确“城市黄线”、“城市蓝线”的要尽快补充完善。
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划定“黄线”、“蓝线”,并将其作为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黄线”、“蓝线”经批准后,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城乡规划的监察力度。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乡建设活动开展经常性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对于突破“三区”、“四线”的空间管制规定,给予规划行政许可的行为,省建设厅将会同监察厅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请各地将执行两个《办法》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于12月底反馈我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上报建设部。
2023年生态园林城分级考核标准鄂尔多斯园林绿化
附件2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一、基础指标二、分级考核指标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 其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参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23)。
3.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 表达为否决项。
4.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 表达为加分项。
5.表格“备注”栏中未对考核范围作特殊说明的, 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基础指标和分级考核指标累计加、扣分合计分值≤-10分, 不纳入生态园林城市评选范围。
加、扣分按《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实行, 其中每一加分项最多可加3分, 所有加分项加分合计不超过15分。
城市分类:(1)A类城市: 特大型城市, 市区人口在500万以上, 建成区面积在320平方公里以上;或人口在200万以上, 建成区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
(2)B类城市:大型城市, 市区人口在200万以上, 建成区面积在120平方公里以上。
除拉萨外的36个省会及副省级城市类型不低于B类。
(3)C类城市:中型城市, 市区人口在100万以上;拉萨市划为C类城市。
所有县级市的类型划分不高于C类。
(4)D类城市: 其余城市。
三、生态园林城市否决项(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规定划定绿线, 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三)城市污水解决率不达标;(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解决率不达标;(五)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达标;(六)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达标;(七)林荫路推广率不达标。
四、部分指标解释1.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指标解释: 指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 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建成区内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建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新建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环节,它以蓝色标示出城市内各类管线设施的位置。
城市蓝线的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城市发展的有序与安全。
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出台,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管线设施分类及蓝线标示方式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管线设施可分为三大类:供水管线、电力管线和通信管线。
为了标示出这些管线设施的位置,我们需要采用一定的蓝线标示方式。
1. 供水管线:供水管线按照供水系统的不同,分为自来水管、工业用水管和消防用水管。
蓝线标示方式为在地面铺设的供水管线上刷上蓝色的标志线,标志线的宽度为30厘米,以明确标示出供水管的位置。
2. 电力管线:电力管线包括高压输电线路和低压配电线路。
蓝线标示方式为在电力管线的杆塔或地下走向上标示蓝色的标志,标志为直径为5厘米的蓝色交叉线,以提醒人们避免在该区域进行建筑或破坏行为。
3. 通信管线:通信管线包括电话线缆、光纤电缆等。
蓝线标示方式为在通信管线沟槽、井口等位置标示蓝色标志,标志为直径为10厘米的蓝色实心圆,以提醒人们保护好通信设施。
二、蓝线管理责任及措施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蓝线的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共同承担。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管理措施:1. 管线维护:相关部门负责定期对蓝线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标志清晰可见。
对于有损坏的蓝线标示,需要及时修复,并在维修期间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部门要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考虑蓝线标示的合理布局,避免在蓝线标示区域新建重要设施或进行大规模工程施工。
3. 教育宣传: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民的教育宣传,提高他们对城市蓝线管理意义的认识。
同时,通过宣传活动告知市民有关蓝线标示的作用和保护蓝线的重要性。
三、违规行为处理方式为了保护城市蓝线的安全和完整,最新版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1. 违规建设:对于在蓝线标示区域违规建设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责令其停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控制线,它关乎着城市的水系生态、景观风貌以及可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城市蓝线,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以下是关于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最新版阐述。
一、城市蓝线的定义与划定原则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保障水系的自然形态和生态功能。
2、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3、尊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历史水系和现有水域。
4、考虑城市发展的需求,为城市未来的水系建设和发展预留空间。
二、城市蓝线的管理职责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城市蓝线管理中的职责,是确保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
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工作,制定蓝线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水利部门负责城市水系的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水系的行洪、排涝等功能。
环保部门负责城市蓝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水体污染防治,确保水质达标。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蓝线范围内的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查处违法建设和破坏行为。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蓝线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城市蓝线内的禁止行为为了保护城市蓝线的生态和功能,以下行为在蓝线范围内被严格禁止: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包括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排放未经处理或不达标的污水,倾倒垃圾、废渣等废弃物,污染城市蓝线内水体。
4、破坏城市蓝线内的水利设施、防洪设施、水文监测设施等。
5、擅自砍伐、破坏城市蓝线内的树木、植被,破坏生态环境。
6、其他损害城市蓝线功能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城市蓝线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规划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生活质量与城市发展关系密切的话题也日益突出。
其中,城市交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起广泛关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作为交通管理的重要法规文件,不断演变与更新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本文将对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城市交通管理中的蓝线管理是指适用于城市中的停车场、停车位等区域的规划和管理,旨在合理安排城市停车资源,提高停车管理效率,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历史演变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早可以追溯到XX年的XX条例。
当时,城市蓝线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疏导交通、节约停车资源、保护城市环境等。
然而,随着城市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无法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因此,政府开始推行新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以适应城市交通和停车需求的变化。
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的重要变化基于上述背景和需求,当前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智能化管理: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加强了智能化管理的要求,通过引入先进的停车系统和技术,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率,实现停车位的动态调配和智能导引。
2. 环保要求: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对停车场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设备,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3. 共享停车: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鼓励开展共享停车服务,通过共享经济模式,优化城市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城市停车位的数量和利用率。
4. 法律责任: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对违规停车行为提出了更为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以加强对违规停车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四、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实施与预期效果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提高城市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并对城市环境产生积极影响。
预计通过引入智能化管理、共享停车等措施,可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升市民出行体验。
五、总结在城市交通管理中,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更新与演变是不可避免的。
第9号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二、修改下列规章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ppt课件
三,其他相关、比较
2-1,城市绿线: 城市蓝线河道安全防护制约与城市绿线制约有所 不同:前者以城市安全为重,确定最小制约范围, 在该范围内凡影响城市防汛抢险的障碍物原则上 应尽可能拆除;后者则以追求城市生态景观最大 化为目的,侧重于长期制约。 二者相辅相成,城市蓝线制约确保滨河最小 绿带,城市绿线制约则加强了水生态恢复和滨水 环境建设。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日期
三,其他相关、比较
1,与原《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比较:
三,其他相关、比较
2,与城市绿线、城市紫线的关系: 2003年以来,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城市绿线管 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 管理办法》等法规,进一步强化了水安全、水环 境保护、水文化保护。 这些管理办法各有特点,但相互之间联系紧密, 有一定交叉,互相协助,共同促使城市保护与建 设顺利推进。
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 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 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要求2--临时建设需要
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5 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 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 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 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 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 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城市蓝线控制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GB50563_2011年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总则 (50)2术语 (51)3基本规定 (53)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54)4.1评价内容 (54)5等级评价 (83)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83)5.2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83)5.3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 (84)5.4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 (84)1总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都市蓝线治理方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都市水系的爱护与治理,保证都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都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都市功能,促进都市健康、和谐和可连续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都市蓝线,是指都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都市地表水体爱护和操纵的地域界线。
都市蓝线的划定和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都市蓝线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市蓝线治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都市蓝线治理的义务,有监督都市蓝线治理、对违反都市蓝线治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益。
第五条编制各类都市规划,应当划定都市蓝线。
都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都市规划时划定。
都市蓝线应当与都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都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都市水系的整体性、和谐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都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证都市水系安全;(二)与同时期都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操纵范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都市总体规划时期,应当确定都市规划区范畴内需要爱护和操纵的要紧地表水体,划定都市蓝线,并明确都市蓝线爱护和操纵的要求。
第八条在操纵性详细规划时期,应当依据都市总体规划划定的都市蓝线,规定都市蓝线范畴内的爱护要求和操纵指标,并附有明确的都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势图。
第九条都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都市进展和都市布局结构变化等缘故,确实需要调整都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都市规划,并相应调整都市蓝线。
调整后的都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都市规划一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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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建设部令第145号)
作者:建设部发布日期:2007-3-25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45号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2006-03-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