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委【111】号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字号大中小】2010-05-26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推荐下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管理,改善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节本标准依据《申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节生活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人员集中居住、生活的场所,包括施工现场以内和施工现场以外独立设立的生活区。
第四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工期在60天以上的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适用本标准。
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且工期在60天以下的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节生活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管理。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企业提供建立生活区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一节生活区与施工区应严格划分,采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进行围挡,且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二节生活区必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防洪等要求。
第三节生活区用房必须安全、牢固、美观,并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
第四节生活区各种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要求。
第五节施工企业应定期对生活区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等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
第六节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防疫、消防、生活设施的使用、维修和生活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章生活设施第一节生活区设置1、生活区必须设置办公室、传达室(门卫室)、宿舍、食堂、厕所、盥洗设施、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箱等临时设施。
第二节宿舍1、宿舍内必须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高度不低于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1•【字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7月1日北京市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
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以下略)。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公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电力、水利、通信、石油化工、房屋建筑等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施工现场管理责任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并在现场设立专门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现场管理机构的人员数量和职责分工,并书面通知项目参建各方。
3.现场管理机构负责进行日常巡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现场违规行为。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布置、环境保护、机械设备使用安全、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的规定。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危险区域、禁入区域、安全通道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工人和相关人员能够清晰了解现场安全规定。
五、施工现场卫生管理1.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安排专车运输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2.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生活区域和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餐厅、医疗卫生室等,确保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3.施工现场应采取防尘、防噪音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1.施工现场应注意施工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准在施工区域周边乱倒污水、污泥等。
2.施工现场应控制噪音、扬尘等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3.施工现场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接受周边居民和相关人员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七、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1.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口头警告、书面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保障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北京市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管理,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一、施工单位责任1.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
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规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档案。
3.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二、监管部门职责1.北京市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力度,确保施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2.监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3.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处置和调查处理。
三、处罚制度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有权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2.对严重违反安全法规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有权暂停其施工资质,直至吊销资质,并在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宣传教育1.北京市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工人的安全意识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2.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加强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五、总结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紧密合作,共同努力,构建安全稳定的施工环境,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贡献力量。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地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
然而,建筑工地现场环境混乱、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等问题也屡屡发生,给周边居民带来极大的困扰,对施工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也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此,北京市对建筑工地的现场文明施工作出了相应规定,力求营造和谐施工环境,为市民带来更好的生产和生活质量。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条例条例内容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总则、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文明用语及行为规范、安全资料管理和监理、检查及监督等。
其中,条例第二部分规定了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要求。
要求建筑单位对施工现场、施工道路、附属设施等进行清扫,保持干净整洁;要及时处理枯叶落叶等垃圾,不得堆放于工地周边。
条例第三部分对机械设备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
要求建筑单位在施工前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并应设置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和保养,严格遵守使用规定。
条例第四部分则对建设工地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要求。
建筑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方案,全面落实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操作、存在隐患的环节等,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条例第五部分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文明用语及行为规范。
明确强调工地内严禁出现污言秽语、横冲直撞、互相推搡等违规行为,要做到“有序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条例第六部分主要规定建筑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安全资料,并妥善保存,确保安全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监理、检查等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及权利等相关内容。
实施效果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的实施,让城市建设工地变得更加规范化、体系化。
施工单位牢记条例要求,提高了对建设工地管理的重视度,加强了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同时,条例的实施也让建设工地的环境、施工过程更加文明和有序,大大降低了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率,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京建法字[1999]1号1999年1月30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有关法规和管理觌定,北京市有关建筑施工的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等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各类施工都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扬尘、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对环境污染。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补充生活设施及卫生防疫管理标准》,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
第六条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有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各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企业行使施工管理职能,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负责承担直接责任。
实行劳务分包的,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由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电、脚手架及防护设施的,总承包方应与分包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对上述设施分包单位严禁擅自拆改,如有变动须经总承包方批准。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实施统一管理,并为其提供安全良好的施工条件。
机械设备单位必须做到设备状况完好,保证安全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有责任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实行指定分包的,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确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不予答复故意拖延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指出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依据2018年2月12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二十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1.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2.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附件2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2#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标准。
施工现场场容管理第三条施工现场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米,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
第四条施工现场围墙应封闭严密、坚固,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墙材质应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砌筑,不得使用粘土砖或软质材料。
第五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在大门外明显处设置统一式样的施工标牌。
标牌内容应写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开工和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标牌面积不得小于0.7米×0.5米(长×高),字体为仿宋体,标牌底边距地面不得低于1.2米。
第六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大门内侧应设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卫生管理制度板。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宣传栏、黑板报和张贴安全标语,且书写正确规范。
第八条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设标志牌,明确负责人,办公室、职工宿舍和更衣室要保持清洁有序。
第九条施工现场须设居民来访接待室,并有专人值班。
第十条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完善排水设施,场内不得积水,做到晴天不扬尘,雨天不泥泞。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根据实际条件,适当进行绿化。
第十二条四环路以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四环路以外沿主要街道的两侧施工现场也应使用商品混凝土进行施工。
其它施工现场的搅拌机棚必须全封闭,并配备喷雾除尘装置。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制定成品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成品完好。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严禁随意抛撒,清理中应及时分拣、回收、利用,清运消纳,垃圾清运必须到批准的消纳场地,严禁乱倒乱卸。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施工现场组织管理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及周边环境,防止对社会环境造成危害。
2、施工现场划分为施工区和非施工区。
施工区应当设立相应的警示、安全防护标志,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3、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应急救援组织,安排专人进行应急救援,做到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并组织伤者转送医院。
4、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与分别责任制代表、中介机构和来访人员做好交流沟通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管理1、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能够有效地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
2、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3、工人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熟练掌握施工所用设备的使用方法,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确保施工现场设备的安全。
4、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例如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等,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三、环境卫生管理1、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建立垃圾收集、分类、储存和转运制度。
2、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机制,对施工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数据。
3、在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消毒、清洁和卫生保洁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干净卫生。
四、文明施工管理1、在施工现场应当严格禁止吸烟、斗殴、喧哗等不文明行为,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
2、施工现场应当做到规范施工工地管理,做好现场绿化、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施工现场应当鼓励和引导工人们珍惜时间、珍惜环境,发扬文明施工,倡导节能、环保的工作理念。
五、施工现场安全检查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制定应对措施。
2、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111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四月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1年84号令)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1年84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包括8章和3个附录,其中第3.1.1、3.1.2、3.2.1、3.2.2、3.2.3、3.3.2、3.3.3、3.4.2条为强制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增补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6]36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主编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以及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11/383-2006,建设部备案号为J10864-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1.2,3.2.1,3.2.2,3.3.2,3.3.3,3.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程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6 年9月14日目次1、总则2、术语3、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职责3.1通用职责3.2建设单位管理职责3.3监理单位管理职责3.4施工单位管理职责4、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与组卷5、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Q-A类)内容与要求6、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Q-B)内容与要求6.1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内容6.2安全监理工作记录7、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资料内容与要求7.1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资料7.2工程项目生活区资料7.3工程项目现场、料具资料7.4工程鲜明感环境保护资料7.5工程项目脚手架资料7.6工程项目安全防护资料7.7工程项目施工用电资料7.8工程项目塔吊、起重吊装资料7.9工程项目机械安全资料7.10工程项目保卫消防资料7.11其他资料8、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编制与组卷8.1质量要求8.2组卷的基本原则附表:附表A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用表附表B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用表附表C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用表1 总则1.0.1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94年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94年修正)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7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0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修改)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促进文明施工,改善工地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市容观瞻,特作如下规定:一、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除零星修缮以外的房屋维修、加固等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用地,必须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的范围为准。
确因工程需要,在批准的范围以外临时占地,必须按规定分别向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报批。
违者,按违章用地论处。
三、在施工现场修建施工暂设工程,要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
各种施工暂设工程必须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居住家属(经批准做为外地临时来京职工家属临时住用的除外)或出租、转让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现场的各种暂设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逐步拆除;遇有市政工程或其它正式工程施工时,必须及时拆除;全部工程竣工交用后,即应拆除干净,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改变使用性质或逾期不拆的施工暂设工程,按违法建设论处。
四、施工单位不得占用本单位承建的任何正式工程,更不得以任何借口用正式工程安排职工或他人居住。
工期较长的多栋号工程或小区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临时占用少量正式工程房屋作为施工暂设工程的,要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和施工单位的上级机关的批准,并签订限期使用协议。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91)京建施字第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搞好材料节约,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施工单位,都应执行本标准,作为开展创建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和施工现场管理达标活动的重要内容与考核依据。
第二章施工现场场容第三条施工工地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米。
沿主要街道工地的门柱应为矩形或正方形,短边不得小于0.36米。
第四条施工现场围墙应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
上口要平,外立面要直,高度不得低于1.8米。
沿街围墙应按地区分别使用金属板材、标准砌块(不得干码)、有机物板材、石棉板材或软质材(编织布、苫布等应拉平崩紧)。
在长安街(木樨地路口以东至永安里丁字路以西)沿街工地的围墙应使用金属板材。
二环路以内沿街工地的围墙不得使用软质材料。
第五条施工工地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统一样式的施工标牌,标牌应写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地负责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内容,字体应书写正确规范、工整美观,并经常保持整洁完好。
标牌面积不得小于0.7米×0.5米,设置高度底边距地面不得低于1.2米(见附图)。
第六条大门内应有施工平面布置图,布置合理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应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板、消防保卫管理制度板、场容卫生环保制度板,内容详细,字迹工整规范、清晰。
第七条施工现场内应有排水措施,运输道路要平整坚实、畅通。
第八条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
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处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
第九条预制楼梯踏步棱角、木门口、磨石、各种石料、镜面、玻璃、铝合金制品、卫生洁具等易损坏的部位和成品应有保护措施,确保成品完好。
第十条施工现场不许随地大小便。
第十一条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并应划分责任区,设标志牌,分片包干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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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
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题注】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92)京建施字第423号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1991年 15号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对施工现场范围的规定系指:新建工程为城市规
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非新建工程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开工前
商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地域,经批准使用的工程建设用地以外为本工
程服务的施工单位的生活区、库区(料厂),加工场区等临时用地均视为施工现
场。
第三条《规定》第四条对主管部门的规定,本市系指北京市城乡建设委
员会和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建委)。
市建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管理的法规规章,起草制定本市施工现场
管理的有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对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
重要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对全市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抽查;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组织对一、
二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区、县建委主要负责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并负责对本区、县范围内工程建设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的管理和组织对三、四
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四条《规定》第十、十一、十二条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条款,在本市
具体规定如下:
一、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绘制施工总平
面布置图,施工总平面图,应按基础、结构,装饰装修等施工阶段分别绘制。
施工组织设计应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进
度、工程质量。
二、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
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
署下,负责编制分包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实行“总包统一管理、
分包各负其责”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由编写单位的上一级主管生产、技术的领导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