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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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与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闽建建[200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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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8]4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福建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高度≥60米;群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单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高度≥120米;群体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5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中型
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2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中型中型中型工程工程工程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111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工程造价200020002000万元安全员增加万元安全员增加万元安全员增加1122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索引号:XM00116-55-01-2011-099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时间:2011-09-30点击:5945字体:【大中小】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管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对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变更等方面的管理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及《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9〕26号)的有关要求。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是已经在市建设与管理局网上“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中备案的人员。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及变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登记。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办理中标通知书前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
招标人在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应将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一并报送登记机构。
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提交工程开工报告时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
区管项目由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登记,登记的方式同市管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报送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采用在“备案系统”网上填报结合书面申请的方式,登记机构应及时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并在施工企业的登记申请表上盖章(详见附件1)。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项目招标文件审查时,或登记机构在对直接委托的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登记时,应对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况加强审查。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闽建建[2013]43号文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闽建建[2013]43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0b96c72eaaea998fcc220e53.png)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单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高度≥120米;群体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5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中型
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2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
规模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
配备最低标准(人)
备注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厦建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筑〔2011〕8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管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对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变更等方面的管理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及《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9〕26号)的有关要求。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是已经在市建设与管理局网上“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中备案的人员。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及变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登记。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办理中标通知书前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
招标人在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应将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一并报送登记机构。
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提交工程开工报告时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
区管项目由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登记,登记的方式同市管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报送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采用在“备案系统”网上填报结合书面申请的方式,登记机构应及时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并在施工企业的登记申请表上盖章(详见附件1)。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福建省人员配备-施工许可等附件

附件1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2.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3.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由与工程项目施工相适应的工程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大型项目必须是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4.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在在建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附件2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注:1.可按工程实际进度需要分阶段、分专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2.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类、市政公用工程的市政工程类,以专监培训岗位证书为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其他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项目部监理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或其他在建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以上项目数的计算依据为项目监理合同。
- 2 -附件3编号:FJSGXK-059X-XX-XXXX-XXXXX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填表日期: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3 -填表须知1.编号说明,FJSGXK-XXXX-XX-XXXX-XXXXX(施工许可简称-区号-区县标识-年份-序号),例如FJSGXK-0591-MH-2012-00075表示2012年福州市闽侯县核发的第75份施工许可。
区县标识的代码为两个拼音首字母,由各设区市确定。
2.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可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填报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和提交申请要件,建设单位对提交的信息和要件的真实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5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
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合同编号: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备案时间:
施工单位(盖章):
序号
工作岗位
姓名
职称
专业
注册证、岗位证或培训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
从业年限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中型
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2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高度≥60米;群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安23号附件)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榕建安[2011]2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闽建建[2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减少施工现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的,其在建施工现场应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并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的达标水平,我市将对本规定所管辖的在建施工工地按以下不同级别进行评定:(1)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工地)。
市级示范工地是我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福州市先进水平,综合评分应达到80分;(2)标准化达标工地(以下简称达标工地)。
达标工地是指积极推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并达到较好水平的工地,其综合评分应达到70分;(3)标准化不达标工地(以下简称不达标工地)。
福建省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8]3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管理,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省厅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及时函告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十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认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责任主体及设备租赁、安装、检验检测等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及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合格的机构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安全监督人员,其数量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所承担的安全监督工作任务量进行配置。
安全监督人员数量占安全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安全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应配套合理并能满足工作量的需要,其中设区市电气、建筑机械或机电等专业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县(市、区)不少于1人。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安全监督必须配备监督组。
管理与人事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一)

管理与人事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一)管理与人事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文章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为一个实施生产和建设的现场,其管理和人事配备越来越重要。
为此,福建省出台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以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和方式。
这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该政策的重要性以及实施效果。
(一)政策的重要性1.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该政策明确规定了不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管理人员数量和职务,逐步规范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
这有效地提高了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2.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和效率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可以有效地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相应地,安全性的提高有利于施工的高效推进,避免因为事故或安全问题带来的延误,从而保证施工进度和工期。
3.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该政策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要求他们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
这有助于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使他们具备更好的能力来应对各种不同的施工现场和工程问题。
(二)政策的实施效果1.提高了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该政策的实施,使得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规范化,人员素质相对提高;这对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有着显著的推动作用。
2.减少了施工安全事故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充足,使得管理人员能够更加专业有力地指导现场作业,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减少了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3.提高了施工进度和工期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使得他们更加有效地管理现场,提高了施工工作质量,使施工进度更加顺利,保证了整个施工工期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出台对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保证施工进度和工期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政策应该继续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以进一步推进施工现场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具备规定的工作经历或相应职称,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省建设厅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专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由水利、交通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在编人员,身体健康,并在相应岗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三)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九年七月一日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施工企业按要求配备安管人员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施工企业按要求配备安管人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12.19
•【字号】榕建质安〔2023〕265号
•【施行日期】2023.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施工企业按要求配备安管人员的通知
榕建质安〔2023〕265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根据省住建厅工作要求,请各施工企业对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对本企业安管人员配备情况开展自查,对本企业安管人员数量不满足法定要求的,可登录“福州市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人员补充。
安管人员整改补充工作应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专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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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
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非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大小及工程进度,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
第八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九条人员变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并由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原报备机关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条未按上款规定擅自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未按上款规定擅自变更的,被更换人员6个月内不得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配备、不到位的,应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
附件1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注:1、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
2、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
附件2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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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增加的监理人员中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附件3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
单位(公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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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