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经第十九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公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电力、水利、通信、石油化工、房屋建筑等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施工现场管理责任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并在现场设立专门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现场管理机构的人员数量和职责分工,并书面通知项目参建各方。
3.现场管理机构负责进行日常巡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现场违规行为。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布置、环境保护、机械设备使用安全、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的规定。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危险区域、禁入区域、安全通道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工人和相关人员能够清晰了解现场安全规定。
五、施工现场卫生管理1.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安排专车运输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2.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生活区域和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餐厅、医疗卫生室等,确保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3.施工现场应采取防尘、防噪音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1.施工现场应注意施工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准在施工区域周边乱倒污水、污泥等。
2.施工现场应控制噪音、扬尘等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3.施工现场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接受周边居民和相关人员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七、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1.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口头警告、书面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办法三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通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管理,本着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符合标准、节约开支的原则,杜绝私建、乱建、超标建设现象,以达到临时设施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XX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本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或以集团名义承揽由我公司自行施工的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指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
包括:①施工用地范围内施工、生活用各种道路、围墙。
②项目行政管理用房、宿舍、文化生活福利建筑或用房,包括临时生活办公区、生活区内的办公室、会议室、娱乐室、医疗室、宿舍、食堂、厕所、化粪池、生活垃圾站、料具库、门卫室等。
③临时施工区内的水泥库、简易料库、作业棚、试验室、拌合站、吸烟室、厕所、化粪池、生产垃圾站、门卫室塔吊基础等。
④各种材料加工厂及机械操作棚等。
⑤各种建筑材料、半成品、构件的仓库和设备堆场、取土弃土位置。
⑥施工或生活用水源、电源、变压器,临时给排水、供电、动力、供暖、通风管线等设施。
⑦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所建设的必要的其它临时性设施。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技术质量部、经营部是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监督、审核、审批机构。
第六条凡参与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的分包单位应自签署分包协议之日起,视为同意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临时设施管理流程第七条内部审批(一)新开工程临时设施建设必须在进场一周内,在施工程确需增加临时设施建设必须提前一周,由项目部写出书面申请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其报告内容包括:1、文字说明。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工程劳务管理办法EPC总承包项目劳务管理办法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EPC总承包项目部日期:劳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EPC总承包项目的劳务用工管理,实现劳务用工的计划性、严肃性和可控性,参照地方政府和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项目部范围内从事项目施工的单位和劳务方,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1、集团公司对劳务承包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集团公司劳务承包方管理的实施办法;组织项目部对劳务分、承包方资质审查、劳务招标、考核、评比等工作;对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管理工作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和审核把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定期上报有关部门资抖、信息等。
2、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劳务分、承包方的管理规定,参与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的招标工作,实施对劳务分、承包方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对劳务分、承包方进行考核,按规定整理上报各类数据信息等。
二、劳务用工公开招标(一)、劳务用工公开招标的范围:1、新建工程项目基础、主体、装饰阶段都要实现劳务用工公开招标。
2、原则上禁止采用人工费大包形式招标。
(二)、劳务用工公开招标领导小组的组成、职责:1、成立劳务用工公开招标领导小组,邀请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参加2、领导小组成员平时要注重劳务队伍、劳务单价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劳务市场的动态,为劳务公开招标做好准备。
3、领导小组成员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和监督招标工作,让实力强、信誉好的劳务队伍能参与项目部的施工生产,提高项目部劳务用工的水平。
(三)、劳务队的选择:1、项目部选用劳务队必须遵循“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确保质量,增加效益”的原则。
2、项目经理要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安排,编制劳动力需求计划。
根据需求选定一些适合本项目部的劳动力。
3、参与招标的劳务队伍需具备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实力,不管队伍自身有无资质,中标后需同意与同立劳务公司建立合作隶属关系。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涉及的名词解释如下:1. 现场文明施工: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法依规进行的安全、文明、环保和卫生程度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行为。
2. 相关方: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参与该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3. 施工现场: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区域。
4. 施工人员: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实际施工作业的人员。
第二章文明施工要求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文明施工的目标、要求、措施和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文明施工,并将其纳入工程施工日志、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记录。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文明施工管理组织,设立文明施工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文明施工要遵守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施工现场安全要置于首位,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文明有序原则:要求施工现场秩序井然,材料摆放有序,周边环境整洁。
3. 环保卫生原则:要求施工现场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保护环境。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标明禁止吸烟、禁止乱扔垃圾、禁止随地小便等相关信息,提醒施工人员遵守规定。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生活区和临时工地,保障施工人员的休息和用餐条件。
临时生活区和临时工地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文明施工设施和设备,包括施工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整改,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施工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份合法,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四章环境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施工单位已确定;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施工现场组织管理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及周边环境,防止对社会环境造成危害。
2、施工现场划分为施工区和非施工区。
施工区应当设立相应的警示、安全防护标志,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3、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应急救援组织,安排专人进行应急救援,做到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并组织伤者转送医院。
4、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与分别责任制代表、中介机构和来访人员做好交流沟通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管理1、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能够有效地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
2、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3、工人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熟练掌握施工所用设备的使用方法,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确保施工现场设备的安全。
4、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例如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等,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三、环境卫生管理1、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建立垃圾收集、分类、储存和转运制度。
2、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机制,对施工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数据。
3、在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消毒、清洁和卫生保洁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干净卫生。
四、文明施工管理1、在施工现场应当严格禁止吸烟、斗殴、喧哗等不文明行为,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
2、施工现场应当做到规范施工工地管理,做好现场绿化、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施工现场应当鼓励和引导工人们珍惜时间、珍惜环境,发扬文明施工,倡导节能、环保的工作理念。
五、施工现场安全检查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制定应对措施。
2、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任务,保障施工现场管理的落实。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检查,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施工现场,要及时予以整改和处罚。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施工规范和安全环保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周边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方案,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环保方案执行,保障周边环境不受污染。
第七条施工现场内应当安装垃圾箱、垃圾桶,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内的垃圾,并做好垃圾的处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消毒、清洗和除臭,保证施工现场的卫生和环境整洁。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洗手间和洗澡间,并保证卫生清洁,每天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给工人喝水的水源,并保证水源的质量和清洁。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保证生产安全,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群众的安全,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标志,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标志、安全通告、应急处理等标志,保障工人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检查站,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环保。
第四章周边群众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对周边群众的影响最小化,避免施工对周边群众的生活和生产造成影响。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隔离带和围挡,以防止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和灰尘影响周边群众,也保障了施工人员的安全。
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的现场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的现场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是一个复杂和危险的工作环境,需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来保障工作安全和高质量的施工。
以下是建设单位可能要求施工方遵守的现场管理制度:
1.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紧急救援计划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环境管理制度:包括清理施工垃圾、噪音控制、扬尘防治、废水处理等,保护周围环境。
3. 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计划、检测与验收程序、质量记录等,确保施工工程符合标准和要求。
4. 进出场管理制度:包括准入证明、工作牌领用、出场登记等,控制施工人员和设备的进出施工现场。
5. 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清单、设备维护保养计划、设备操作规范等,保证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6.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工人进场资格、工种分工、劳动保护等,确保施工人员的素质和安全。
7. 工程计划管理制度:包括工期计划、进度监控、临时设施规划等,确保施工按照计划进行。
8. 基坑、脚手架及临时工程管理制度:包括基坑工程施工、脚手架使用、临时电力供应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稳定。
9. 施工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施工记录、施工图纸、合同文件等的归档和保存,方便后续审查和维护。
10. 监理与验收制度:包括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等,确保施工工程合格并交付使用。
以上制度是建设单位可能要求施工方遵守的一些现场管理制度,具体要求会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的现场管理制度(四篇)

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的现场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提高工程质量和便于监督管理,按照工程管理过程中强化验收、完善机制、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完善体制强化管理。
一、施工____设计及方案的报审制度1、开工前施工单位将经本单位内部技术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____设计及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时____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核,将审核结果书面回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
3、____施工____设计应重点____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否有可靠的技术____措施,是否制定质量、安全预控措施。
4、施工____设计施工方案一经审定,即作为施工的依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结合甲乙双方合同约定____现场综合控制。
二、开工申请报审制度1、在施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测量放线等前期准备工作均已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开工申请报监理单位。
2、收到开工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____各专业监理工程师____认可,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时开工。
承包人必须按图纸、招标文件、合同及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或有隐患的,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情况,向总承包人罚款____至____元。
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加倍罚款。
重大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建设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返还履约保证金。
施工中若质量监督部门对承包人处罚后,发包人按罚款数额再次处罚,并记录其不良行为。
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原因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将该单位清出现场,不予结算工程款。
三、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是隐蔽工程,均必须填报《隐蔽工程验收申请》报监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所有隐蔽工程均应有影视资料或照片)。
否则,不予计量,不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自负。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1年12月5日建设部令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四月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办法前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一个危险和复杂的环境,为了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以及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科学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的内容和实施方法。
管理规定的内容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工作,同时加强与监理、业主、设计单位等相关方的沟通协调。
具体要求如下:•组织编制施工现场规划,合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临时用房,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统筹协调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等不良影响;•强化文明施工要求,建立文明施工监督机制,确保施工现场的良好形象。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具体要求如下:•对施工现场进行细致的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施工现场的危险源,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使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从源头上保障工程质量的合格和优良。
具体要求如下:•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开展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监控活动;•采取合理的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环节,对施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加强现场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定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计划,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的检查和控制;•善于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机制,提升施工质量。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办法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建设管理,规范施工活动,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建设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的安全、技术要求,合理划定设施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搭设必要的施工防护设施。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管理措施。
同一施工现场内的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安全和文明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按照施工现场规定的通行区域行走,严禁违章爬梯、吊篮、升降机等。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标志,明确安全警示标识和标志,指示安全通道、危险区域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加强供电、用电安全管理,定期检查供电设备和用电线路,确保供电安全和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通道畅通,设立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使用标志,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加强材料、设备的管理和堆放,防止材料和设备的破损、丢失和盗窃。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规划施工期间的交通路线和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交底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施工现场的危险性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工程施工总体安全目标和安全措施,并编制安全施工计划。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状态。
第十四条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违规行为的施工现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施工安全和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以安全生产为中心,全面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四条施工现场管理应当遵守“科学施工、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安全施工”的原则,做好环保、节能、安全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施工环境。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熟悉施工现场的管理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九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第十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不得违规操作或擅自改变施工计划。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文书资料、施工图纸等重要文件,防止丢失或泄露。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规私用公款或徇私舞弊。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划定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
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的现场管理制度范文(4篇)

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的现场管理制度范文建设单位现场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本现场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的现场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质量和进度的达到预期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建设单位应依法经营、依法履责,秉持诚信合作原则,为施工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共同推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二、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应派出专职现场代表,全面负责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包括施工方的资质审查、监督、协调和问题解决等工作。
2. 现场代表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接受相关培训,熟悉施工方管理规定和各项技术标准,能够独立承担现场管理任务。
3.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方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传达工程变更、技术要求和管理决策等信息,确保施工方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
三、工程管理1. 施工方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设计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或采用未经批准的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
2. 施工方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计划和进度进行施工,不得超期或延误项目的进展。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进度计划,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的变更申请,并经批准后方能进行调整。
3. 施工方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和环保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人身和财产损失。
四、质量管理1. 施工方应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如有质量问题或存在施工质量争议,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并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建设单位有权对施工方的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如发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或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问题处理1.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困难,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方解决问题,协助施工方顺利完成工程。
2. 重大问题或纠纷无法解决时,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专业调解等方式解决,如仍无法解决,则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安全、质量,提高工程进度,促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施工组织1. 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设立专门的现场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3. 设立施工现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由现场管理部门审核并执行。
三、安全管理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鞋等防护用品,严禁穿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2.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牌,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3. 严格禁止施工现场吸烟,禁止乱丢杂物,保持工地整洁。
四、质量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质量问题。
2. 严格执行施工图纸规定,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3. 定期组织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及时纠正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五、环境保护1.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环境保护措施。
2. 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法规,做好扬尘、沙石、废弃物的处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
3. 定期开展环保巡查,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及时处理,保护环境资源。
六、文明施工1. 施工现场应贴有文明施工标语,树立文明施工的意识,倡导文明礼仪。
2. 严格管理施工现场工地食堂,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3. 禁止施工现场乱堆乱放,保持工地整洁,文明施工。
七、监督检查1. 由项目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环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定期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质量检查和环保检查,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3. 对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环保稳定。
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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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建设工程场地和临时占用地由原管理或维护单位移交项目单位之日起至项目建成交付生产接收单位时间段内,实施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区域。
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设备拆除、管线敷设、管线拆除等施工活动和临时建设占用的场地。
第三条施工现场管理贯彻“系统规划、安全有序、场容规范、文明环保、节能节材、工完场清”的方针,通过实施全面、全过程、全员管理,达到“人性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管理目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经理部、生产厂、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子(分)公司【以下统称为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所有建设工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施工现场管理遵循“谁实施、谁管理”、“谁施工、谁管理”、“谁占用、谁管理”的责任划分原则,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单位都应服从项目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项目单位是公司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及文明施工等工作进行管理、考核,并提供支持、服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维护项目单位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二)负责项目前期拆迁和“三通一平”,组织场地交接,旧有设施和能源介质接口向参建单位交底。
(三)在招标阶段提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招标完成后,与承包单位签订环保、安全协议书和工程消防安全协议书。
(四)编制施工现场管理规划,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组织体系,规范、统一施工现场管理标准;(五)编制各阶段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划分各施工承包商之间的责任区域,并根据各阶段的特点进行动态调整;(六)组织施工承包商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竞赛活动,定期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互检或联检活动;(七)协调、配合施工承包商做好现场安全、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及文明施工管理,组织组织废旧材料的回收。
(八)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履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和义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实施奖励或考核。
(九)确认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审查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结算费用。
第七条监理单位是受项目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专业化监督管理的第三方,负责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实施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协助项目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及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
(二)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消防、环保、文明施工监理责任体系,制订相关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三)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环境等管理体系进行审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贯彻、执行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四)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安全措施、环保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提出改进或补充意见;(五)督促、监督施工承包商贯彻、执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跟踪、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定期检查、评价施工承包商安全、治安、消防、环保、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情况,督促问题的整改;(七)及时报告现场事故,维护现场秩序和及时组织抢救,对有关现场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八)发现不符合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应当分别要求施工承包商及时整改、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单位。
第八条施工承包商是施工现场的直接责任主体,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后直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毕,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及文明施工等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项目单位相关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施工现场管理义务;(二)负责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三)进入施工现场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占用范围及时间,并经项目单位批准并办理完交接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四)负责根据项目单位的区域划分或批准的施工用地,编制各阶段施工现场平面图,经监理机构、项目单位审批后实施;(五)负责对所属施工区域和临时占用地进行全面、全过程地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文明环保和节能节材。
(六)负责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开展“5S”活动,做好现场各类标识,保证施工现场井然有序、环境整洁,做到“工完料清”。
(七)负责接受项目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价检查,及时整改施工现场出现的隐患和问题。
(八)负责工程实体在移交生产接收单位之前的成品保护,随着工程的逐步完工,要有计划地逐步退场,做到“工完场地清”。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商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商的施工现场活动。
(一)分包商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二)项目单位可以委托总承包商,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项目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工程管理部是公司施工现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提供支持、服务,并进行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维护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二)根据项目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的需求,组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培训,总结推广施工现场管理经验;(三)指导项目单位编制施工现场管理规划和规范、统一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方法、手段提供支持、服务;(四)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竞赛活动,定期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施工现场进行评价、检查,并进行通报;(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建立和维护工程承包合同中安全、环保、文明施工费计价方式,审核相关结算费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部是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十二条保卫部是公司治安、消防、保卫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治安、消防、交通、保卫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十三条能源环保部是公司能源动力、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能源动力、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十四条装备部是公司厂容、道路、用电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厂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三章施工准备阶段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施工现场安全、环保管理要求,并在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或总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环保协议书》。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要求,并在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或总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消防安全协议书》。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委托中提出对施工现场监理的要求,并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按照区域责任制管理原则,实行场地及空间书面交接制度和全过程的属地管理(见附表一和附件一),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做到范围清晰、责任明确。
(一)生产单位(或产权单位)与承包商(包括拆迁工程承包商)之间的交接由项目单位组织,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二)施工承包商之间的交接由项目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拆迁,在组织拆迁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组织办理拆除前设备、建(构)筑物以及能源介质管线的确认,并向施工承包商交底;(二)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以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合格后批准拆除。
(三)按照本办法对拆迁过程进行监控,督促施工承包商按附件二的标准实施。
(四)除预留的建(构)筑物及设备外,应督促施工承包商拆除、清运干净,验收合格后办理场地交接或开展“三通一平”。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的“三通一平”工作,根据平面规划或施工承包商的需求,将水、电等施工用能源介质敷设到现场,修通进场道路,平整工程现场。
(一)施工用水应尽量满足就近取水和施工用水量的要求,排水点满足最大排水量要求,生活水源符合卫生标准;(二)施工用电应尽量满足就近取电和施工用电量的需求,同时根据施工承包商的不同单独计量;(三)大型工程进场道路应满足普通车辆进场的要求,并尽可能形成环形通道;(四)施工现场应基本平整,除有计划预留外,其他须拆除原有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应拆除、清运干净。
(五)当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由施工承包商承担时,施工承包商应按以上标准完成。
第二十一条施工承包商进入现场实行准许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前或新增临时占用地应提出申请(附表二),并经项目单位批准并办理完交接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开工前,项目单位须对施工现场平面进行整体规划,划分各施工承包商之间的区域界线,规划公用道路、消防通道以及能源介质线路等,形成施工总平面图。
(一)项目单位应根据各施工承包商承担的工程内容,本着“效率优先、责任明确和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责任区域的划分;(二)合理安排拆迁工作和新建工程的施工顺序,尽可能减少临时设施,充分利用现有房屋作为施工临时设施;(三)合理划分施工作业区与生产作业区域的界线,并规划其隔离方案或措施。
(四)项目单位在编制施工总平面图时,应同时制订施工现场平面管理办法(或细则),并分发相关单位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实行工程总承包时,项目单位可书面委托总承包商进行总平面布置,同时提供编制总平面图必要的基础资料。
但应书面通知项目单位直接发包的承包商。
第二十四条各施工承包商须在项目单位划分的责任区域内,编制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并纳入施工组织总设计或施工方案报监理机构、项目单位平衡、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或施工承包商要根据工程的进展, 编制并动态地调整施工平面图,一般按基础施工、主体结构、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等四个阶段进行编制或更新。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在施工承包商进场前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原有地上地下设施、注意事项对施工承包商进行系统的交底,并将公司有关管理制度下发至施工承包商。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在开工之前,项目单位(或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承包商是否已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体系,合格后方能批准开工(附表三)。
第四章施工及验收阶段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组织(或委托)监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竞赛活动,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并在施工现场张榜公布竞赛结果。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督促施工承包商分期分批进场,施工承包商基本完成其承担的施工任务后,也应有计划地安排、督促施工承包商分期分批退场。
第三十条监理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的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