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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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管理条例》授课提纲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16号

《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5月21日经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八章八十六条,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主要从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五个方面,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分别进行了规。

●课程主题: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物管

•课程容:

•一、立法背景

•二、《市物业管理条例》亮点

•三、《市物业管理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四、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立法背景

•(一)原条例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国家相关上位法的出台

•二、《市物业管理条例》亮点

•敢破敢立

(一) 明确并强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物业管理监管职责(4条);

(二)明确了协会的地位(5条);

(三)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6条);

(四)从技术上制定了解决水电气收费问题方案(57条);

(五)明确了物业企业安全责任-合同、应急预案(51、52)

(六)乱搭乱建有新规—不仅明确了相关部门,同时对处理作了规定-不仅要罚款,还要拆除(59、82条);

(七) 新增业主委员会实行候补委员制(22条);

(八)规定了居委会可候补业委会职能(12条)。

(九)明确了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标准、应达到的基本功能和位置;(43条)

(十)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的处理规定(54条)。

二《市物业管理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章总则

•【概述】本章共6条,主要对《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依据、调整围、物业管理定义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总则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本章规定对本条例其他各章具有指导和总领的作用。从总则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条例对行业管理的两条主线,一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整个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二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居(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及其相关活动的指导,并调处辖区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一条为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规定了制定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规定了适用围及物业管理定义

•(一)适用围:是本市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二)定义

•1、物业:是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一个完整的物业一般包括四个构成部分:建筑物本体、附属设备、公共设施和建筑地块。

•(二)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本条规定了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本条具有三层含义。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本条规定基层组织职责。

•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本条规定了行业协会职责及监管。

•第六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本条规定了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本章共4条,主要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依据、标准、程序作了规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依据和原则

•问题:1、以(设施设备权属)为划分依据

•2、同规划可分割可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第八条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本条明确了新建物业的区域划分主体、划分时间、备案、明示制度。

•第九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明确了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区域划分的条件和主体、备案。

•第十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本条规定了异议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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