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物业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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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全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4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的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依法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包括管理、维修、保洁、公共设施维护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物业管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拥有必要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三)具备处理相关纠纷的能力;(四)依法纳税。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以下服务:(一)楼宇设施日常维护;(二)卫生保洁;(三)安全防范;(四)绿化景观养护;(五)公共设施维修;(六)其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问题。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一)合理使用和管理共有部份;(二)参预物业公司的选聘和解聘;(三)参预物业费用的决定;(四)监督物业管理情况;(五)获得物业管理的公开信息;(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并根据业主的意见进行合理改进。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交纳物业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用于以下方面:(一)管理及维护共有部份设施设备;(二)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维护;(三)公共设施的更新和维修;(四)绿化维护;(五)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对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业主公开,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物业公司若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害业主的权益,业主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若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妨碍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限制使用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的具体事项可以由具体地方政府在本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新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新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2 年 5 月21 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合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 (自治县)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和管理,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所有的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所有人、使用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和租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和改善物业环境和设施设备,妥善处理物业纠纷,促进社区和谐共建。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

二、拥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有稳定的运营资金来源。

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保养和改善业主共有部分。

二、管理和维修物业设施设备。

三、监督和管理物业使用人的行为。

四、处理物业纠纷,妥善解决各方利益关系。

五、提供物业咨询和公共服务。

六、履行其他由和相关部门委托的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同讨论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滥用职权,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对业主和租户歧视。

第三章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第十一条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物业所有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参与物业管理工作,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坏共有设施设备,不得违反居住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四)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一名。

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第十七条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

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重庆物业管理条例2024

重庆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重庆物业管理条例(二)是重庆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改善城市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增加居民的居住舒适度和安全性。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探讨这一条例的内容和实施细节。

一、物业管理的范围和责任1.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房产形式;2.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起对物业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环境卫生等职责;3.居民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环境和安全。

二、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1.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合理透明,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应提供明确的费用项目;2.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专款专用,用于维修保养、绿化美化、安全设施等方面;3.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公示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三、物业服务的标准和提升1.物业公司应建立服务标准,明确各项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2.物业公司应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3.物业公司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问题和意见。

四、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1.物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2.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入口的管控,确保安全门禁措施的有效性;3.物业公司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做好火灾预防和处理工作。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考核1.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确保其遵守法规和条例;2.居民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应积极参与物业管理,行使监督权;3.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数据和报告,接受监督和考核。

总结:重庆物业管理条例(二)的出台对于提升城市物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物业管理的范围和责任、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费用、提升物业服务的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以及监督和考核等方面的措施,将有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同时,正确理解和执行该条例也是物业公司、居民和政府各方共同责任的体现,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实现城市物业管理的全面提升。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4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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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目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业主
3.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4. 第四章物业服务
5.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6. 第六章法律责任
7. 第七章附则
摘要: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业主: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业主大会的成立和运作,以及业主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要求、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第四章物业服务:阐述了物业服务的合同、收费、质量保障和监督等方面内容。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明确了物业的使用规范、维修责任、公共设施的维护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生效时间和解释权。

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请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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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明确制定实施细则的具体时间
执行时间节点
物业管理公司执行具体细则的 时间计划
评估时间节点
定期评估实施细则的效果
总结
重庆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执行机制是重要的管理体系,有 效的监督机制和宣传工作对于实施细则的成功起着关键作用。 落地时间表的制定和执行能够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执行和效 果评估,为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提供保障。
分析实施细则存在 的问题点
未来发展方向 展望
展望未来物业管理 的发展方向
改进措施建议
提出改进措施,优 化物业管理
● 05
第5章 重庆物业管理实施细 则的经验分享
成功案例分享
在XXX小区的物业改善之 路中,我们通过引入新的 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成 功提升了小区的整体居住 体验。同时,XXX物业公 司的服务创新也为业主带 来了更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体验。另外,XXX社区的 管理创新也为社区居民提 供了更加和谐的生活环境。
费用支出明细公开
公开费用支出明细,做到公开 透明
费用使用监督结果
监督费用使用情况,保障合理 使用
重庆市物业管理 实施细则的影响
重庆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 了市场秩序,提升了业主 满意度,并改善了社区和 谐度。这些积极影响对整 个社区的发展有着重要意 义。
实施细则的不足和改进
问题点分析
合理配置物业资源, 提高管合相关法律法规 遵循政府政策
公平公正
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处理事务公正公开
服务至上
以业主需求为中心 优先考虑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
管理条例的设 立
明确物业管理的基 本原则和要求
费用透明化
规范物业费用的征 收和使用
服务标准化

重庆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最新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物业管理服务:1·管理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包括大厅、走廊、门厅、电梯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清洁。

2·维护公共设施的设备设施,包括电梯、消防设备、并定期组织检查和维修。

3·组织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包括道路、绿化、垃圾清理和分类。

4·组织小区内的公共安全工作,维护秩序,预防火灾、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费用收缴与支出管理第十五条物业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并及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包括以下几种:1·基础物业服务费。

2·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

3·环境卫生保洁费。

4·公共安全费。

附件:1·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2·重庆市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定期检测维护标准3·重庆市物业费收缴和使用申报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在小区范围内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环境保洁、公共安全等服务的行为。

2·物业服务企业: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经营主要目标的企业。

3·物业费:指小区业主按照一定标准缴纳的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的费用。

4·基础物业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环境保洁等基础服务费用。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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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一、总则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物业管理活动而制定的。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

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依据本条例执行,并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法人资格;2. 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许可证》;3. 具备经营物业管理的专业能力和技术人员;4. 具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资金。

三、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1. 维护业主的财产权益,保障其合法拥有的物业不受侵犯;2. 提供及时、准确的物业信息,保障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知情权;3. 听取业主意见,建立业主大会等民主决策机制;4. 保障业主的公共利益,维护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业主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等。

四、物业费用管理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但应当确保费用合理、公平。

具体费用包括:1. 物业管理费,用于维护和保养公共设施设备、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等;2. 公共维修基金,用于维修、更新和改善公共区域设施;3. 能源费用管理费,用于公共区域的供暖、照明等;4. 其他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合理费用。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示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并给予业主合理的解释和回应。

业主有权了解费用的具体用途,并对费用的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物业管理协会申请调解。

物业管理协会为重庆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专业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也为业主提供咨询和调解服务。

如果调解无效,各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重庆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一、总则为了规范重庆的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生活品质,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住户等相关主体。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并具备相应资质,保证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住户提供公共区域的清洁、维护、绿化等服务,确保小区环境整洁有序。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疏散和救援工作。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文明礼仪指引,培育小区文化,提倡邻里和睦、互助互爱的社区氛围。

同时,物业管理单位应确保住户的投诉渠道畅通,并积极处理住户的投诉和纠纷。

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监督,及时反映问题和建议。

业主可以参与业主大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议,对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进行评定和监督。

2. 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于公共设施的维护与改善、安全设施的更新和维护等费用。

业主还应当遵守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造成噪音等影响他人的行为。

3. 业主有权知晓小区的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决策,并参与相关讨论和决策程序。

四、住户的权利和义务1. 住户有权享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安全保障等。

住户有权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并期待物业管理单位做出积极回应。

2. 住户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公共秩序,保持卫生,不扰民。

住户应当爱护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损坏公共设施。

3. 住户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不得阻碍物业管理单位履行职责。

五、争议解决1. 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之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选择独立第三方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住户的投诉。

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来了

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来了

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来了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重庆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依法规划使用建造物和附属设施,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和增值物业价值、增进业主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确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造物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等文件规定的用途、性质和标准,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专业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技术设备,遵守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规定,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等信息,并按照公开、透明原则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九条物业委员会由业主组成,行使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业主居住生活提供监督、协调、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物业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问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日常管理、维修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安全防范、环境保洁等内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物业委员会的要求,执行物业管理计划,维护建造物和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秩序规定,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提供安全防范、百姓热线、咨询等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五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监督和决定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物业管理,保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使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接受委托从事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的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德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住户应携手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履行职责,向业主、住户提供物业管理、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清洁、安全消防管理等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及服务的管理制度,明确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并将其公示于小区内显著位置。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组建物业服务队伍,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技能素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管好小区内的各类设备设施的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确保其安全、完好,随时提供业主、住户查询。

第三章小区管理第八条小区业主大会是业主决策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小区管理的重要规划和规章制度,并对物业服务的品质和费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九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管理,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益。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小区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对小区的公共安全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和集体决策缴纳,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消防管理等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金额应通过小区业主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业主的使用面积或房产单元的数量划分,并以公示的方式告知业主。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向业主提供物业费用的收费明细,接受业主的监督。

2023修正版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重庆市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维护业主利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三、物业管理义务1. 物业公司应按照业主大会或委托人的要求,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2.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设施设备维修,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安全演练。

4.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扫工作,并做好垃圾分类处理。

5. 物业公司应妥善保管业主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四、物业服务收费1. 物业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2.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物业管理费用标准。

3.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五、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服务的权益,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

2.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3. 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事项进行表决。

4.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公共区域的使用性质,须经业主大会或委托人同意。

六、物业违规处理1. 物业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暂停其物业管理资格。

2. 物业公司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罚。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未尽事宜,由重庆市物业管理者协会负责解释。

以上是对《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一份简要说明,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的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和良好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具有物业管理需求的建筑物和场所。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以物业服务企业为主体,通过提供保洁、绿化、保安等相关服务,对建筑物和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协调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各项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较强的管理等相关专业素质和能力;(三)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四)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配套设施和人员;(五)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收集和保存业主的个人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进行沟通、协商的重要场所。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由物业管理企业发起,并提前公告;(二)邀请业主全体参加;(三)应当对部分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的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合法、公正,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决定。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产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保洁;(二)绿化;(三)保安;(四)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维护;(五)公共区域的管理和卫生清理。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政府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政府

附件2《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诚信守约、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业主自治良性互动。

物业管理应当向市场、专业、智能、安全、绿色方向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和社区(村)建设工作内容,完善考核及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统一归口管理的机构,配备与物业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全市物业行政监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动— 2 —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公安、工商、民政、城市管理、质监、经信、安监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层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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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3月23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积极稳妥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办法》在区、江北区、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办法》试点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办法》在全市围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升,物业管理的类型涵盖了住宅、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工厂、展览馆、市政道路等多种形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
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和《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办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实施的背景
《办法》是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服务等级量化评定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容都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

实施《办法》可发挥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引导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由于《办法》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小区各类矛盾较多,通过试点可及时总结新的机制取得的成效,并研究解决《办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市稳妥实施《办法》奠定基础。

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出台《实施案》和《试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推进《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办法》实施时间和围
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1日起,《办法》在区、江北区、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1日起,《办法》试点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1日起,《办法》全市围实施。

三、新旧政策衔接
《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包括
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和空置房物业费等收取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办法》和《通知》执行。

四、《办法》的主要容
(一)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标准》)规定围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包括:1.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3.超过《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于物业销售前在政府指导价围,以招投标式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直接通过市场竞争合同约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权限
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主城区以外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四)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级
根据服务管理、人员配置、维修维护、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不同容和标准,建立了以服务为主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评定体系,服务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与服务等级相对应。

(五)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单位、计费时间和缴费主体物业服务费除停车位以车位为计费单位外,其他均以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交付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物业装修期间收费
装修期间,除装修保证金、建筑垃圾清运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如装修管理费、装修工人出入证费、货运电梯费、一次性修复费等。

(七)车位物业服务费
车位物业服务费应由车位产权人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

租赁停车位的车主向停车场经营者交纳了车位租金后,不再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八)物业服务收费监管
1.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
在《等级标准》规定围拟定物业服务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等级,在相应等级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围进行招标。

超过《等级标准》且达到《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要求拟定物业服务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超标准的服务容,并将物业服务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达到超标准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招标。

主城区超过四级的报市国土房管局,主城区以外的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当事双应在合同中约定服务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容。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办法》实施后,物业服务合同不再另行约定电梯费和公摊水电费。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要了解规约和合同中的服务容和收费标准等容,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并受其约束。

3.信息报送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
服务合同后十五日填制《市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报价格主管部门。

主城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超过四级的报市物价局,主城区以外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4.明码标价和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服务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信息。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的监管,对违反物业服务有关规定行为及时查处。

价格主管部门要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九)主城区围
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

五、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成本调查和测算情况,综合论证会和风险评估会意见,参考部分城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应《服务标准》,制定了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例如:开发建设单位拟选取物业服务企业对某高层住宅小区实施三级前期物业服务,中标价格即合同价格围应为,住宅在4万平米以上的不超过 1.6×110%=1.76元/平米.月,4万平(含)米以下的不超过1.6×115%=1.84元/平米.月。

(二)主城区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主城区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六、业主维权途径
(一)法律途径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其它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途径
1、价格举报投诉
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公众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举报12358。

2、服务举报投诉
对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公众可向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市国土房管局举报6365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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