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建设BT模式之风险的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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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建设BT模式之风险研究(部分内容)

(2011-03-31 11:15:06)

BT模式作为一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注1〕融资建设模式,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特别是各地政府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中正逐步得到应用和发展。由于该模式在我国运用的时间比较短,整个行业对BT模式的认识不够,相关的经验积累比较少,有关立法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致使诸多问题无据可依,BT模式频频被滥用,给介入BT项目的投资企业(包括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本文对BT模式方式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珠海横琴新区基础设施BT 项目的实际操作经验,提出了BT项目的具体实施方式、风险及防范相关建议。1、BT模式的概念

BT是Build---Transfer的英文缩写,中文意译为建设---转让,有时也通俗地被称为建设---移交。

BT模式是由项目发起方通过政府采购平台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方式确定投资方,然后由该投资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承担项目的建设风险,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投资方将项目分阶段或整体移交给项目发起方,项目发起方按照签署的BT合同或回购协议接管项目,并在约定的一定期限(回购期)〔注2〕内分期向投资方支付投资总额并加上合理资金回报(回购价款)〔注3〕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2、BT模式的产生背景和发展现状

BT模式是由BOT衍生而来,是BOT模式根据项目具体特性与实施条件,演变所产生的一种满足项目特定特性的投资建设模式。BOT模式是目前已被证明、世界上各国政府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领域投融资建设与运营管理的一种主导模式,也可称之为基本模式或核心模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其运作的基本特征是:①政府通过契约(由招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授予投资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外国企业等)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②由获特许专营权的投资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③特许权期限届满时,投资企业须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衍生模式除了BT之外,演变形式还有BOOT方式(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方式(建设-拥有-运营);BLT方式(建设-租赁-移交);BOOST 方式(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BTO方式(建设-移交-运营)等。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BOT衍生模式的组织实施的项目却并不多见,特别是BOO、BOOT、BLT、BOOST、BTO、ROT、ROMT等。

拟以BT、BOT投融资建设的公共基础性项目,一般情况下,在项目所在地、项目性质、项目规模和投资额度的大小、工期的长短、工程复杂性等方面存在有所不同和差异,但其项目建设的基本过程和权利内涵是一致的。普遍规律上的政

府公共基础性项目的全寿命建设流程(阶段)主要包括:投资决策、资金筹措与投资阶段;建设准备、建设与建设管理阶段;投入使用与运营(经营)管理阶段;项目寿命终结,关闭拆除或再生阶段,进入新的项目生命周期。与之相对应的上述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阶段的权利为:①项目投资权,关联权利为所有权(Own);②建设权,关联权利为组织实施的管理权(Build);③经营管理权,关联权利为项目收益权(Operate)。两者关系见表01。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所谓的BOT及其衍生的BT、BOO、BOOT等各种模式,其实质是工程项目在投资、建设、运营等各阶段各种权利,根据项目在投资、工程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等方面所遇到的实施条件,不同组合而演变产生。例如BOT,BT,BOO,BOOT,其模式的组合产生方式见图1。

BOOT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BOT及其衍生的BT、BOO、BOOT等模式中,转让(Transfer)被界定为一项义务而非权利,因此在BOT、BT、BOOT、BTO、ROT、BOOST等模式中“T”单独作为一个字母加以后缀,进行显性表述,主要考虑到该类模式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和模式内容表达的完整性。

另一方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BT、BOT模式中,投资企业投资所产生的项目所有权是不完全所有权,也称为项目间接所有权。投资人只在建设期或特许经营期内拥有该项目所有权,政府因对其投资回收做出了保障,如担保、回购承诺、特许经营期收益权质押等,所以实际的项目所有权是政府的,政府可采用提前支付全部投资款项或支付部分款项加缩短特许经营期等方式,对项目所有权进行赎买移交。因此在BOT、BT、BOO、BOOT等模式的名称表达中是不包括该项目间接所有权(Own)中的“O”的。

近些年来,BOT及其衍生的BT、BOO、BOOT等各种模式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广泛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至于人们几乎忘记

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本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以BOT方式组织项目实施建设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BOT融资模式已经为大众所熟悉。而BT模式作为BOT模式的一种演变,近年来也逐渐作为政府投融资模式的一种,被用来为政府性公共项目融资。近年的大型BT项目案例有: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开发区基础设施BT项目,佛山市市政基础设施BT建设项目工程、上海沪青平高速公路BT项目、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市政道路基础设施BT项目、天津津滨轻轨项目、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等。

3、BT模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特征

政府公共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基本可以分为三种性质,即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公益性、准公益性基础设施这类缺乏收入补偿机制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如不收费的城市道路、市政管网、公益性环境环保工程等。该类项目本身不产生或产生极少的现金收入,通过项目自身收益不会使投资人在项目经营周期内回收投资本金和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所以此类项目大多采用BT模式来实现社会化融资,这样政府既能吸引社会化投资人,降低融资成本,又能缓解政府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资金压力,较好地解决城市发展需求与社会资金效益发挥之间的矛盾。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BT模式下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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