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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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冶金建设工程及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等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冶金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冶金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的通知》等文件,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全面负责冶金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冶金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考核、业务领导、指导。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各冶金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贯彻国家及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合同及工程建设的特点积极创建优质工程,并对各自的质量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七条凡是承担冶金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等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法人授权和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的工作,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将工程参与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四、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六、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七、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
八、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四、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等手续齐全。
五、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六、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七、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八、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
第十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
任务相符。
二、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经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参加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代表监理单位明确表述验收意见。
三、项目监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的具体范围和事项。监理平行检验中的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验收意见。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核验,并提出审核意见。未经审核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四、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