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法规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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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法规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投行法规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投⾏法规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内部⾃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过半数】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的购买⽐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出资⽐例⾏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三条⼈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民法院通知之⽇起满⼆⼗⽇不⾏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四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七⼗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起六⼗⽇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起九⼗⽇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六条⾃然⼈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股东权带有财产权和⼈⾝权双重属性,原则上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政策

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政策

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政策
《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政策》
在企业经营中,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行为,为了规范股权转让行为,保护股东权益,企业通常会制定股权转让政策。

在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政策中,涉及到一些特定的规定和程序。

首先,在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政策中,一般会规定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才能进行股权转让。

这是为了确保股东之间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避免出现一方私自转让股权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

在经过批准后,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包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等。

其次,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政策可能会规定一定的转让条件和限制。

例如,股东转让股权时可能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比如不能影响企业的稳定经营,不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等。

同时,还可能限制特定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比例,以保持企业的稳定股权结构。

另外,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政策也可能会涉及到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和支付方式等问题。

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会按照市场价格或者特定的定价方法来确定,以保证转让价格的公平和合理。

同时,支付方式也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和确认,以确保转让款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总的来说,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政策是企业内部股权转让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可以保护股东的权益,保障企业的稳定经营。

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政策,确保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公正、安全。

股权转让交易交易规则

股权转让交易交易规则

股权转让交易交易规则一、交易背景股权转让交易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为了规范股权转让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二、交易主体1. 出让方:拥有被转让股权的股东,有权自愿选择是否进行股权转让交易。

2. 受让方:具备合法交易资格的个人或机构,有意愿购买股权的一方。

三、交易准备1. 出让方应提供如下材料:a. 出让方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等;b. 股权证书或其他权益证明文件;c. 公司章程或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2. 受让方应提供如下材料:a. 受让方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等;b. 资金来源证明,包括银行账户证明、资金转账凭证等。

3. 交易费用:a. 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由交易双方按照约定分摊;b. 其他与交易相关的费用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4. 交易流程:a. 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股权转让比例;b. 出让方提出书面要约,受让方确认接受并签署书面确认函;c. 双方确认交易是否成立;d. 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支付款项并出具转让凭证。

四、交易信息披露1. 出让方在交易前应如实向受让方提供有关股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法律纠纷等。

2. 受让方有权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如发现虚假信息,有权终止交易并要求出让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交易结算1. 股权转让交易的结算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在交易完成后应立即支付全部款项。

2. 交易款项应通过法定的支付渠道进行转账,双方应保存相关凭证作为交易完成的证明。

六、交易风险与责任1. 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股权转让交易的风险,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2. 如因出让方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交易受损,受让方有权向出让方追究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1. 如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3. 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规定在上市公司中,股权转让是一项常见的交易活动。

为了规范和保护各方利益,特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规定,以明确交易的条件和方式。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买卖方在股权交易中的权益和义务。

该协议通常由上市公司及其股权转让双方订立,并约定了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履行期限等事项。

下面将对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关键要素进行分析。

二、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交易各方的利益。

在确定转让价格时,常采用市场价值评估、资产净值评估等方法,以保证交易公正合理。

同时,协议应明确支付方式和期限,以确保双方按时履行支付义务。

三、转让方式股权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司法转让等方式进行。

在协议转让中,交易各方可以自行约定转让方式,如书面转让通知、转让公告等。

同时,也应明确股权转移的生效时间和方式,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效力。

四、履行期限协议中还应规定股权转让的履行期限,以明确转让交易的时间范围。

在履行期限内,转让方要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并将所有相关证照交付给受让方。

同时,受让方也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支付义务,确保交易的及时有效。

五、违约责任为了维护交易的正常进行,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赔偿方式。

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承担法律责任等。

违约方应尽快履行责任,以减少对其他交易各方的影响。

六、保密义务股权转让协议往往涉及上市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核心信息,因此协议中应包含保密义务的约定。

交易各方应对协议内容、商业信息等保密,并承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若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争议,协议中应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常见的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和诉讼。

双方可以约定选用特定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裁决,或者选择特定法院进行司法诉讼。

明确争议解决渠道,有利于有效维护交易各方的权益。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一、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基础性法律,其主要规定如下:1. 股份转让自由原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证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股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2.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3. 股权转让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股权转让情况。

4. 股权转让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2. 信息披露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并在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及时公告。

3. 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收购行为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收购定义: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对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目的。

最新版2024年股权转让法律文件

最新版2024年股权转让法律文件

最新版2024年股权转让法律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股权转让1.1 股权转让的范围1.2 股权转让的价格1.3 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第二条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2.1 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2.2 股权转让的登记手续第三条股权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 股权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3.2 股权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股权转让的期限4.1 股权转让的期限规定4.2 股权转让的终止条件第五条保密条款5.1 保密信息的范围5.2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5.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第六条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的方式6.2 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法院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合同变更的条件7.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八条合同的转让8.1 合同转让的条件8.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9.1 合同解除的条件9.2 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的界定10.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2.1 适用法律12.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附加条款13.2 附录和附件第十四条签署和日期14.1 合同签署日期14.2 合同签署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1.1 股权转让的范围1.1.1 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范围包括目标公司名下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1.1.2 转让的股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

1.2 股权转让的价格1.2.1 股权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1.2.2 股权转让价格的支付方式如下:1.2.2.1 受让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的【】%;1.2.2.2 受让方应于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的【】%;1.2.2.3 受让方应于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港股大股东股权转让规则

港股大股东股权转让规则

港股大股东股权转让规则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港股市场中,大股东股权转让涉及的规定和程序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

首先,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大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具体而言,大股东需通过公开市场或特定的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且需遵守披露规定和交易的限制条件。

该规定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确保公平和透明的交易。

其次,港股大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考虑到交易对手的要求和市场情况。

大股东可以选择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以增加其在公司中的权益或实现投资回报。

此外,大股东也可以选择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以获得更好的流动性或资金。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大股东需要履行披露义务,即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投资
者公开相关信息。

这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格、数量和交易方式等内容。

通过披露相关信息,市场参与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权结构,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此外,港股大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香港作为一个
国际金融中心,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

大股东股权转让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的反洗钱规定等法规的要求,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而言之,港股大股东股权转让规则确保了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大股东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一规则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的信心和秩序,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XXXXX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控制股权投资风险,提高股权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本化管理战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上市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持有股权、债权、增发股份等)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公司")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

包括:(一)设立企业或基金.(二)持股企业或基金的股份增持、减持。

(三)参与认购非持股企或基金增发的股份。

(四)股权收购。

(五)重组。

包括股权置换、债转股、承债收购、股份回购、剥离、缩股、合并、分立等。

(六)股权处置。

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七)其他股权类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或需子公司决策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规定。

合营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办法所述重大股权投资事项,公司及公司委派人员参照本办法及公司《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合营公司、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权利。

第五条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二)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注重科学发展、环境友好和社会责任;(三)积极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体现市政府、市国资委的战略发展和管控目标;(四) 符合重庆市国有资本整体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投资规模与经营规模、资产状况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五)突出公司主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投资效益优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董事会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股权投资作出决策。

股权转让资金管理及监督协议(2024版)细则

股权转让资金管理及监督协议(2024版)细则

股权转让资金管理及监督协议(2024版)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转让概述1.1 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1.2 股权转让的金额与比例1.3 股权转让的交割时间与方式2. 资金管理2.1 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2.2 资金的调度与使用原则2.3 资金的监督与审计3. 资金监督3.1 监督机构的设立与职责3.2 监督方式与频率3.3 监督报告的制作与提交4. 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4.1 审批机构的设立与职责4.2 审批权限的分配与行使4.3 特殊资金使用的特别审批5. 违规行为的处理5.1 违规行为的界定5.2 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5.3 违规行为的追溯与补救6.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6.1 合同的生效条件6.2 合同的变更程序6.3 合同的终止条件与后果7. 争议解决7.1 争议的解决方式7.2 争议的调解与仲裁7.3 法律适用与诉讼管辖8. 合同的签订与备案8.1 合同的签订程序8.2 合同的备案程序8.3 合同的版本与保管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界定9.2 保密责任的承担9.3 保密期限与解密条件10. 合同的解除10.1 合同解除的条件10.2 合同解除的程序10.3 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与义务处理11. 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的界定11.2 违约责任的形式与计算11.3 违约责任的免除12.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2.1 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12.2 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12.3 合同履行的调整与改进13. 合同的补充协议13.1 补充协议的签订条件13.2 补充协议的效力13.3 补充协议的备案与保管14. 附则14.1 合同的解释权14.2 合同的适用范围14.3 合同的修订历史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概述1.1 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1.2 股权转让的金额与比例本次股权转让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甲方支付上述转让款。

1.3 股权转让的交割时间与方式双方同意,自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起【】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目标股权的过户手续。

股权转让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一、交易结构条款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二、先决条件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三、承诺与保证条款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的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或拥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2、各方签署、履行投资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反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标的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约束;3、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4、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均未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标的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原股东承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税收、负债或者其他债务;6、投资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及以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四、公司治理条款投资方可以与原股东就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措施进行约定,以规范或约束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的行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则,分配红利的方式,保护投资方知情权,禁止同业竞争,限制关联交易,关键人士的竞业限制等;例如:1、一票否决权条款;即投资方指派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董事或监事,有些情况下还会指派财务总监,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公司股权或组织架构变动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保证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资后企业的规范运行;2、优先分红权条款;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为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可以约定投资方的分红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3、信息披露条款;为保护投资方作为标的公司小股东的知情权,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标的公司定期向投资方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及时通知投资方等;五、反稀释条款为防止标的公司后续融资稀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或股权价格,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Term,包括反稀释持股比例的优先认购权条款First RefusalRight,以及反稀释股权价格的最低价条款等;1、优先认购权;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之前通知本轮投资方,并具体说明新增发股权的数量、价格以及拟认购方;本轮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按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按同等条件认购相应份额的新增股权;2、最低价条款;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轮投资价格;如果标的公司以新低价格进行新的融资,则本轮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无偿向其转让部分公司股权,或要求控股股东向本轮投资方支付现金,即以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的方式,以使本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降低至新低价格;六、估值调整条款估值调整条款又称为对赌条款ValuationAdjustment Mechanism, VAM,即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方承诺,未实现约定的经营指标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出现其他影响估值的情形如丧失业务资质、重大违约等时,对约定的投资价格进行调整或者提前退出;估值调整条款包括:1、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若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指标低于承诺的经营指标,则控股股东应当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现金=1-年度实际经营指标÷年度保证经营指标×投资方的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方持有股权期间已获得的现金分红和现金补偿;或者以等额的标的公司股权向投资方进行股权补偿;但是,股权补偿机制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影响股权的稳定性,在上市审核中不易被监管机关认可;2、回购请求权Redemption Option;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以实现退出;也可以约定溢价购买,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如果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该条款,则触发回购义务时将涉及减少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操作程序较为复杂,不建议采用;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投资方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赌条款是签署方处分其各自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则涉及处分标的公司的财产,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或导致股权不稳定和潜在争议,因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所以,无论是现金或股权补偿还是回购,投资方都应当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协议并向其主张权利;七、出售权条款为了在标的公司减少或丧失投资价值的情况下实现退出,投资协议中也约定出售股权的保护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1、随售权/共同出售权条款Tag-Along Rights;如果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拟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任何第三方,则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控股东或者按其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股权售出给拟购买待售股权的第三方;2、拖售权/强制出售权条款Drag-Along Right;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者触发其他约定条件,投资方有权强制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投资方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和投资方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该条款有时也是一种对赌条款;八、清算优先权条款如果标的公司经营亏损最终破产清算,投资方未能及时退出,可以通过清算优先权条款Liquidation PreferenceRight减少损失;应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股东超出出资比例分取清算剩余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虽然有以上规定,但是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再分配补偿机制;例如,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发生清算事件时,标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支付相关费用、清偿债务、按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后,如果投资方分得的财产低于其在标的公司的累计实际投资金额,控股股东应当无条件补足;也可以约定溢价补足,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

国有独资股权转让:2024年具体操作协议

国有独资股权转让:2024年具体操作协议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国有独资股权转让:2024年具体操作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股权转让1.2 国有独资1.3 转让方1.4 受让方1.5 转让价格1.6 股权比例第二条:股权转让的具体操作2.1 股权转让的方式2.2 股权转让的程序2.3 股权转让的审批流程2.4 股权转让的交割时间第三条:股权转让的价格与支付方式3.1 股权转让的价格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表第四条:股权转让的条件与期限4.1 转让方的条件4.2 受让方的条件4.3 股权转让的期限第五条: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5.1 合同的生效条件5.2 合同的终止条件5.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六条: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保密条款6.1 保密义务6.2 保密信息的范围6.3 保密期限第七条:股权转让的争议解决方式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的地点7.3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的变更8.2 合同的终止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转让方的违约责任9.2 受让方的违约责任第十条: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0.1 适用法律10.2 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其他条款11.1 通知与送达11.2 合同的附件11.3 合同的份数第十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2.1 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12.2 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3.1 签署时间13.2 签署地点13.3 合同生效时间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的修改14.2 合同的补充14.3 合同的解释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股权转让:指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1.2 国有独资:指国家独资或者国家控股的企业。

1.3 转让方:指持有股权的国有独资企业。

1.4 受让方: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购买转让方持有的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股权转让中的海外投资与跨境交易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中的海外投资与跨境交易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中的海外投资与跨境交易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而海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国外的投资项目中。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经济交流的不断深化,海外投资与跨境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也给股权转让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

一、最低投资门槛在海外投资与跨境交易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最低投资门槛有着不同的规定。

这些投资门槛旨在限制非本国或非本地区的投资者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

投资者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了解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符合当地的最低投资门槛。

二、审查与许可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海外投资与跨境交易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查与许可,以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

投资者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确认是否需要向相关机构递交申请并获得许可。

同时,还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审查程序。

三、外汇管理海外投资与跨境交易涉及到资金的跨境流动,因此需要关注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外汇管理实行一定的控制措施,包括外汇交易配额、外汇兑换手续费以及外汇资金监管等。

投资者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遵守当地的外汇管理法规,并履行相关的申报手续。

四、税收法规海外投资与跨境交易往往会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资本利得、转让定价、跨境交易的税收进行不同程度的规定。

投资者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确保自身合法合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问题。

五、知识产权保护在海外投资与跨境交易中,涉及到的公司往往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等。

投资者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并保护好相关公司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和纠纷的发生。

同时,也应了解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并进行风险评估和规避措施。

六、合同约定股权转让涉及到多方之间的权益交换,因此需要合同的约定和规范。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责任及义务,并规定双方在不同情况下的解决方式和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股票所有权转移认定条件

上市公司股票所有权转移认定条件

上市公司股票所有权的转移认定通常涉及以下条件和过程:
1. 股票登记变更:
- 股票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需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变更。

转让方和受让方需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转让申请和相关文件。

2. 协议转让:
- 如果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转让,双方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等条款,并且该协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支付对价:
- 股权转让的对价通常需要全额支付或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

4. 公开市场交易:
- 如果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公开市场交易,一旦买卖订单匹配成功并完成交收,股票所有权即视为转移。

5. 法律手续:
-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履行额外的法律手续,如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如果适用)或者满足其他特定的法律要求。

6. 交付与背书(对于记名股票):
- 记名股票的所有权转移通常需要股票持有者在股票证书上背书,并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

7. 生效时间:
- 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时间通常是在所有必要条件满足并且相关手续完成后确定。

8. 信息披露:
- 对于大规模或者重要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可能需要根据证券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以上条件可能会因不同的司法辖区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股票所有权转移时,应遵守相关的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交易所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3号•【施行日期】202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委务会)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第五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增至100%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我们都知道股权的转让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但是怎样获得股权呢?那肯定是出资才能获得股权的,出资并不是说只有出资金才能得到股权,出资的方式其实有很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

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一、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1、以货币形式出资的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

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

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

2、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二、股权不得用作出资的情形(1)已被设立质权;(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房地产转让的程序(1)作价入股协议;(2)作价入股协议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相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的相关内容。

俗话说得好,条条大路通罗马,方式是有很多种的,只是看能有什么方法能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用你目前最能够得到的途径,这就是最好的选择,方式确实是自己选择的,但是方式也是有限的,也是有规定的。

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上市企业股权的转让行为。

第三条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股权转让的程序第四条股权转让的程序分为报备、审核、公告和登记四个阶段。

第五条股权转让方应当在股权转让15个工作日前向有权部门报备股权转让事项。

第六条有权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股权转让方。

第七条股权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股权转让事项。

第八条公告期满后,股权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登记申请提交有权部门进行登记。

第九条有权部门在收到股权转让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将登记证书发给股权受让方。

第三章股权转让的条件与限制股东应当依法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股权转让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应当符合有权部门的规定。

中国公民可以自由转让所有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外国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特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转让非上市企业的股权。

第四章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第十二条股权转让方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股权转让相关信息。

股权转让的背景和目的;股权转让的标的股权和数量;股权转让价格和交易方式;股权转让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四条股权转让方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有权部门备案,并保留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股权转让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有权部门应当对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警告;限制其股权转让;暂停其在非上市企业中的股东权益;注销其非上市企业的股东资格;吊销其非上市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股权转让管理制度

公司股权转让管理制度

公司股权转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股权转让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股权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转让合法合规,维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尊重市场价格,按照自愿、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公允。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对公司股权转让的监督职责,确保公司股权转让合法、公正、有效。

第六条公司股权转让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由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股权转让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章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公司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司股权转让应当公开透明,通知各股东,并向董事会备案。

(二)公平竞价原则。

公司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平竞价原则,确保各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进行转让。

(三)同等待遇原则。

公司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同等待遇原则,保障各股东的利益平等。

(四)自愿交易原则。

公司股权转让应当遵循自愿交易原则,不能强迫性转让。

第九条公司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组织的决议。

第十条公司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宪章还注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第十一条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包括:(一)通知各股东。

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向各股东发出通知,告知转让事宜。

(二)确定转让价格。

公司应当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并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公允价格。

(三)签订转让协议。

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让的条件。

(四)董事会备案。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应当向董事会备案,董事会审核确认。

(五)公示公告。

公司应当进行股权转让公示公告,公示转让事宜及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外汇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外汇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外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外汇规定引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企)在中国境内转让其股权给其他股东的行为。

由于外企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股权转让涉及到的外汇交易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外汇管理,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外汇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定义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指的是外企在中国境内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境内或境外的股东的行为。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属于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交易,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办理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外汇管理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外汇收支平衡原则外企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支出应保持平衡。

即外企股权转让的外汇收入应当与其外汇支出相等,确保外汇市场稳定。

2. 合规性原则外企股权转让的外汇交易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

3. 外汇管理的便利性原则为方便外企进行股权转让外汇操作,外汇管理部门将简化相关的申报手续,提供便利的外汇结算服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申报和办理手续外企在进行股权转让外汇交易时,需要进行以下申报和办理手续:1. 股东变更登记外企进行股权转让后,应及时向中国有关部门申报股东变更,并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2. 外汇申报外企在进行股权转让外汇交易前,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外汇申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3. 外汇结算外企在完成股权转让后,须向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外汇结算,完成外汇资金的转移。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外汇管理的监管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外汇管理的监管机构有以下几个主要部门:1. 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中国外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外汇管理政策和规定,并指导外汇管理的实施工作。

2. 国务院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国务院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企业的登记和股权变更进行审核和管理。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监管要求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监管要求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监管要求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或机构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监管要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监管要求,并从法律、合同和监管机构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规定股权转让通常受到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需要履行以下监管要求:1. 登记备案要求: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完成股权转让后,应当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信息披露要求: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信息和股东权益变动等重要信息,相关企业和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

3. 反垄断审查要求:一些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市场垄断等问题,相关监管机构将对相关交易进行审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反垄断措施。

二、合同约定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书,通过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包含以下监管要求:1.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对股权的定价方式和计算方法,以确保交易公平合理。

2. 股权转让的条件与限制: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约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和补偿等事项,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控制。

3. 不可撤销授权:股权转让协议中通常要求双方在交易完成后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或相关机构将股权过户给受让方,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三、监管机构和程序在股权转让中,监管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监督和管理交易过程。

监管机构通常有以下监管要求:1. 批准和许可要求:一些股权转让可能需要事先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和许可,相关交易方应依法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程序。

2. 监管机构的审查:监管机构对股权转让过程进行审查,包括交易双方的资质和交易的合法性等。

如发现问题,监管机构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

3. 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监管机构有权随时对股权转让进行监管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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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内部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人过半数】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股东权带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原则上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信任是公司得以存在的基础,为维护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可以在章程中事先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不得继承,并可以约定其股权转让和处理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新公司法缩短了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的时间,增加了对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上市交易时间的限制。

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任期内不得转让,改为有条件转让。

且加强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之后转让股份的控制。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经股东大会决议,10日内注销】(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经股东大会决议,不超过5%,一年内转让】(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相比旧公司法,本条作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了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两种情形,分别为实行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机制,解决公司合并、分立中异议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提供了条件。

二是考虑到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毕竟属于公司资本制度中的特例,容易滋生弊端,因此,在增加回购情形的同时,又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如为了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而收购公司股票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等。

三是将原第三款中的抵押改为质押。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47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第八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三)转让方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四)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投资者参股上市公司的,获得前述批准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按照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的程序获得批准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完成上述手续后,按照第八条第(六)项办理。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三、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一)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二)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三)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

十四、入股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东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三)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如果参与增资的股东持股期限尚未届满,其新增股权在持股期限内也不得转让。

(四)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股权,或者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由合并、分立后的新股东依法承继,或者股东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范整改要求,或者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生转让的,不受持股期限的限制,但入股股东应当符合上述第(一)、(二)项的规定。

(五)商业银行行使质权取得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持股期限限制,但应当自取得股权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十六、信托公司入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监管要求:(一)不存在新增信托公司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情形。

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新增信托公司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不受此限。

(二)不存在信托公司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情形。

由于历史原因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股权,或者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已经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信托公司股东成为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且经有关监管部门同意的,不受此限。

(三)信托公司应当严格落实分业经营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入股证券公司,比照信托公司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政策执行。

二十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上市证券公司依法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指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我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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