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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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寇明国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北方地区,冬季采暖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2009年12月12日北京市政府以216号令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和《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同时废止。

在节能减排、住房商品化、供热方式变化等背景下,《办法》对近年来北京供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规范,对已经成熟的新制度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譬如对要求逐步采用热量计量收费,对供暖设施应急接管制度等。

下面对《办法》的内容并结合原有的规章政策,从法律适用角度进行简要地解读,供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参考。

一、规定要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实现自主调控室温和要求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

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也就是说,从20104月1日起的新建房屋必须具备热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

而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后我们可以实现白天上班外出时自己调低温度以及房屋在长期无人居住时可以要求暂停供热,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经济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暂停供热期间并非不交任何费用,而是需要缴纳一个基本费用的。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供热节能减排工作,规范我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管理,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供热单位依托市供热协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以及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共同参与节能改造,应用成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供热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系统,是指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1-605-2006)实施之前设计建设的,为居住建筑或同时为居住、公共建筑供热的区域锅炉供热系统。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带有居民住宅的区域供热系统,且供热锅炉房为市属、区县属或其他为社会供热的地方单位,拟申请财政资金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项目主体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锅炉房权属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

运行管理单位作为项目主体应当具有锅炉房权属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项目主体应当根据供热系统设备、设施实际情况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能耗计量装置改造以及相关供热节能培训。

具体内容与技术措施如下:(一)节能技术改造。

根据供热系统能效检测情况,采取以下适宜的节能技术措施:气候补偿技术、烟气冷凝热回收技术、水泵风机变频(调速)技术、管网水力平衡调节技术、公共建筑分区分时控制技术、供热系统集中自动控制技术等。

(二)计量装置改造。

在热源、热力站安装能源消耗计量和热计量装置,在楼口(系统引入口)安装热计量装置,形成完整的能源计量监测体系。

(三)节能技术培训。

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单位要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节能技术培训,掌握供热系统的节能调控技术,达到降低能耗的目标。

第七条项目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项目申报手续:(一)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踏勘设计完成《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方案》(以下简称“《改造方案》”,一并报送至改造项目所属的区县市政管委供热办。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立法的必要性、基本思路及宣贯要求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立法的必要性、基本思路及宣贯要求

如 何 理 解 “ 障 ”这 两 个 字 ? 保
首 先 ,冬 季 采 暖是 北 京 市 城 乡居 民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和 集 中 供 热 自身 系 统 性 、
坚持 立 法 原 则 :坚 持 以人 为 本 、保 障 安 全 、兼 顾 各 方 利 益 、节 能环 保 的 原
则。
造 条 件 ; 落 实 各 项 政 策 ,为 企 业 的生 存
途径 。
着 新 的 形 势 与 任 务 , 亟 待 新 规 章 的 引领
来 建立 新 的 管 理 制 度 和市 场 秩 序 , 以适 应 新 形 势 与 任 务 的要 求 。
季 采 暖 是 本 市 城 乡 居 民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再 次 , “ 障 供 暖 ,人 人 有 责 ” 保
准 ,为 建 立 公 开 、 公 正 、公 平 的 供 热 市
城 市管理与科技 ・ 01 /1 43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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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市 治 理Cyel m i n 城 法 管 i gA it 。 t a d nr s L
场 秩 序 提供 『 ;坚 持 依 法 行 政 ,规 范 衣据
供 热采 暖行 为 ,为 构 建 和 谐 供 热环 境 创
公 共 性 、 基 础 性 特 征 决 定 了 城 镇 集 中供 热 具 有 保 障性 。
其 次 ,行 为 自律 、合 同约 定 、 依 法
强调一个定位 :根据 各方面的建议
和 强 烈 的 要 求 ,在 新 规 章 中 明确 了 “ 冬
行 政 、应 急措 施 是 落 实 保 障 责 任 的 主 要
案 的 意 见和 建 议 ;在 首 都 之 窗 网 站 上 公
专 题 宣 传 活 动 。通 过 宣 传 活 动 ,使 《 办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在线联合答疑摘录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1-091 xiatian问:请问什么是供热计量收费,为什么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市市政市容委: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

目前,供热能耗占全市社会能耗总量的20%左右,占全市建筑能耗的50%左右,节能潜力巨大。

北京市将通过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促进开发建设单位建造保温更好、更节能的房子;促使供热单位加强运行调节,精心管理,提高供热效率;并增强市民节能意识,用户根据自身用热习惯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自主调节室内温度,少用热少缴费。

从而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

2. 123问:请问我家的房子今年是否可以实行热计量收费?如果不能,什么时候能够开始按热计量进行收费?市市政市容委: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新建居住建筑(2010年1月1日起通过竣工验收)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根据北京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2011年启动既有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三步节能居住建筑是指2004年7月以后设计建设的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2年完成既有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3-2015年基本完成既有二步节能居住建筑(二步节能居住建筑是指1998年7月以后设计建设的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3 yu问:您好,请问我这个小区是80年代的老小区,节能性非常不好,现在气温较低的情况下,室温比较低,达不到18度,那么按计量收费后,室温能否达到18度,如果能达到18度,或者说能否享受到22度的舒适温度,如果能达到,是否意味着我需要多交费。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问答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问答

2009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规章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精神,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市政市容委相关负责人员。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冬季采暖是本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的发展对促进本市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市以往供热管理主要依据市政府1994年颁布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和1986年颁布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这两部规章对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供热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困难和新问题,如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供热采暖双方主体责任和权利义务不明确所导致的供热纠纷、拖欠采暖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国家近年在节能减排、物业管理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陆续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对供热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制定规章满足新形势下供热管理的需要。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答:《办法》共三十七条,制度设计着力于解决供热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为供热体制改革留出空间。

主要内容如下:一、供热事业的性质和管理原则《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不包括单位自供暖和居民自采暖。

《办法》指出,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规定本市供热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二、关于供热设施建设《办法》规定要通过规划加强供热设施建设的管理,优化热源设施配置。

三、关于完善供热行业监管制度为加强供热单位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下制度:一是,完善供热单位备案和退出经营制度。

北京市供暖标准温度

北京市供暖标准温度

北京市供暖标准温度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冬季寒冷严重,供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北京市政府对供暖标准温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居民在冬季能够享受到温暖舒适的居住环境。

根据《北京市居民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供暖的标准温度为每天早晚各供暖8小时,室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

这一标准是经过科学论证和充分调研的,旨在满足市民的采暖需求,同时兼顾节能环保的要求。

北京市供暖标准温度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市民在冬季能够享受到舒适的室内温度,避免出现因寒冷天气导致的健康问题。

18摄氏度的室内温度,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感冒、咳嗽等疾病的发生,还能够提高人体的免疫力,减少疾病的传播。

与此同时,北京市供暖标准温度的设定也考虑到了节能环保的因素。

合理控制室内温度,可以有效减少能源的消耗,降低供暖成本,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8摄氏度的标准温度,既能够满足居民的需求,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在实际操作中,北京市政府通过加强对供暖企业的监管,确保室内温度的达标供暖。

同时,也鼓励市民在室内采取合理的保暖措施,如合理使用暖气、加强室内保温等,共同营造舒适温馨的居住环境。

总的来说,北京市供暖标准温度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同时兼顾节能环保的考虑。

通过科学合理的温度设定,可以有效地满足市民的需求,保障他们在寒冷冬季能够享受到温暖舒适的居住环境。

同时,也能够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北京市政府将继续加强对供暖工作的监管,确保供暖标准温度的有效实施,为市民营造更加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

北京供暖时间2023至2024

北京供暖时间2023至2024

北京供暖时间2023至2024北京供暖时间2023至20242023年11月6日最新消息:从北京市城管委了解到,本市将于2023年北京法定供暖时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的法定供暖期为11月15日至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如果在供暖前气温出现反常情况,供热主管部门同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将与气象局进行气象会商,研判天气形势,如果达到法定供暖条件,将提前供暖。

2023-2024北京供暖天然气采暖费用标准单位:户年用气量(立方米)壁挂炉采暖用气第一档:0-1500(含),2.61元/立方米第二档:1500-2500(含),2.83元/立方米第三档:2500以上,4.23元/立方米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第一档:0-2500(含),2.61元/立方米第二档:2500-3000(含),2.83元/立方米第三档:3000以上,,4.23元/立方米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2.63元/立方米注:1.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气,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

具体学校以市教育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2.多人口家庭用气问题。

人口为6人(含)及以上的家庭,可申请按户每档年度增加150立方米的一般生活用气气量基数。

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核定其各档气量。

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室内温度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按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XX)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XX),采暖期的正常天气情况下室外平均温度高于-7.6℃时,对于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范围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维护结构和供暖系统改造的住宅,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北方是需要暖气供应的。

下面是为你整理的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11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第216 号令予以公布,并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让采暖用户能够了解《办法》所提出的各项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采暖权益,配合供热单位安全稳定供热,现就采暖用户关心和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新的《办法》?冬季采暖是北方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伴随着首都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供热事业已经走过了50余年的发展历程,在保障首都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08年底,全市供热面积已达到6亿平方米,城市热化率95%以上,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集中供热城市。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供热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日益凸显,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市政府令第15号)已不能适应供热行业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具体体现在:一是近年来国家在节能减排、应急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而我市原来的供热管理政府规章中并没有体现这方面的要求;二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供热设施无序建设和资源配置的不合理,造成了资源难以高效利用,环境不能有效治理,影响到供热的安全与质量,与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的地位极不相称;三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原有的福利供热体制已难以适应,特别是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使供热与收费、采暖与交费的主体错位,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导致大量的供热纠纷,不仅影响到安全正常的供暖,而且严重影响了供热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四是目前我市供热监管制度还不完善,供热行业监管制度以及有关供热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的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供热应急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依法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供热市场秩序。

《办法》的实施不仅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提供了法的保障,也将为我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北京供暖费发放标准

北京供暖费发放标准

北京供暖费发放标准
北京作为我国首都,冬季气温较低,供暖是市民生活中一项重要的福利。

为了
保障市民的温暖生活,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供暖费发放标准,以确保供暖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首先,北京市对供暖费的发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北京市供热条例》,供暖费用按照居民实际使用的供暖面积计算,每年进行一次结算。

居民实际使用的供暖面积是指居民实际居住的房屋面积减去非采暖用房面积后的结果。

这一规定有效地避免了供暖费用的浪费和滥用,保障了供暖费的合理发放。

其次,北京市对供暖费的发放标准进行了细化。

根据《北京市居民采暖补贴管
理办法》,北京市将供暖费用分为基础费用和补贴费用两部分。

基础费用由供暖公司按照实际使用的供暖面积和供暖期间的温度进行计算,而补贴费用则由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

这一细化的发放标准,使得供暖费用能够更加精准地覆盖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确保了供暖费用的公平性。

此外,北京市对供暖费的发放标准进行了动态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
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北京市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供暖费的发放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市民的实际需求。

这一举措使得供暖费用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供暖费的发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细化管理和动态调整,以保障市民的温暖生活。

这些举措有效地提高了供暖费用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为市民营造了一个温暖舒适的生活环境。

希望未来北京市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供暖费的发放标准,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北京热力执行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居民用户按面积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2001]372号),收费标准如下:大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24元。

独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燃油、燃气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

居民用户按热计量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XX]98号),收费标准如下:(1)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价格为两部制,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

(2)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大网供应的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2元;独网供应的燃气、燃油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8元。

(3)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为每千瓦时0.16元(折合每吉焦44.45元)。

对于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

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实行超高加价。

面积依据建筑面积的依据主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带有测绘法律依据印章的实测报告)或其他在法律上对于建筑物面积认可的文件。

对于提供不出以上材料的建筑物或房间可以暂时依照建筑物的预测报告、竣工图纸、施工图纸或进行实地丈量和上下套裁等来计算供暖面积,待取得法律认可的依据后进行调整变更。

签订合同线下签订用户可联系北京热力供热服务网点、小区供热服务管家进行签订、换签,或拨打96069提出签订、换签需求,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联系用户进行合同换签工作。

签订供暖合同时,用热人需要准备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签订还需提供《产权人授权委托书》。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适用范围、核心内容、主要法律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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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法 对 住 宅 用 户 卧 室 、 起 居 办
随 着 供 热 技 术 的 发 展 ,在 住 宅 建 筑 供 热 采 暖 系 统 的 设 计 上 可 以 实 现 分 户独 立 控
( 责任编 辑 :文雪峰)
室的 采 暖温 度标 准 提 出 了原 则要 求 , 即 :采暖期内 ,对符合现行 国家住宅设 计规 范要求的住宅 ,供热单位应 当保证
关 系 公 众 利 益 的 基 础 性 公 共 事 业 。 北 京 市 的 城 乡供 热 采 暖具 有 很 强 的 社 会 保 障
楼板 向该房屋进行传热 ,这就是 户问传 热 。单 个用户停热后 ,相邻 用户要保持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减 少 交 易 纠 纷 , 市工
商局 、市市政市容委 制定 了 北京 市居
民 供 热 采 暖 合 同 》 示 范文 本 ,并 从 2 1 00 年4 1 月 日起 在 全 市 范 围 内正 式 推 行 。 ( ) 为 保 证 供 热 采 暖 质 量 , 规 二
室温达标 势必增加热能消耗 ,同时 ,原
有供热设施 及供 热负荷的配备并不 因单 个用户要求停热 而减少 。因此 ,为保 障 多数用 户的利益 ,确保共用供热设施 的 正 常运行和体现 公平 , 《 办法》对单个
采暖期时 间。市 市政 市容委 、 市气象局
正 在 制 定 根 据 气 象 信 息 调 整 供 暖 期 的
采 暖用户有 了多处住 房 ,还有一些 用户
因 各 种 原 因在 采 暖 期 内并 不需 要 供 暖 , 这 些 用 户提 出 了 暂 停 供 热 的要 求 。 目前
响应程序 ,并使之制 度化 ,纳 人常态管
的 健 康 发 展 ,公 平 维 护 采 暖 用 户 和 供 热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京发改〔2022〕349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发改〔2021〕108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结合本市当前实际执行情况,现就接入工程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新老建设项目接入工程投资界面调整执行时间的衔接问题在本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前,已按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原则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实施方案》执行。

二、关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被划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城镇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体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三、关于接入工程费用有关问题在本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本市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其中: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接入工程费用,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规定,纳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问答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问答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问答需求一:解释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内容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北京市的供热采暖行业,确保居民和商业建筑获得安全、高效和可靠的供热服务。

该管理办法从市政府对供热企业的要求、供热费用计算、暖气供应时间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供热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提供符合标准的供热服务。

经营期满且符合退出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及时退出市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供热企业还应保证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处理供暖过程中的问题和紧急事件。

管理办法对供暖费用计算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供热企业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相关标准,合理计算供热费用。

费用的涨幅应在规定范围之内,不得擅自提高供热费用。

同时,供热企业也应按时向用户提供费用明细和结算证明,确保透明度。

供热时间也是管理办法关注的重点。

根据气象条件和用户需求,供热企业应合理确定供暖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供暖期内,供热企业应提供稳定的供暖服务,确保供热设施和设备运行正常。

总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内容涵盖了供热企业的经营条件、费用计算、供热时间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供热服务的质量和用户权益的保障。

需求二:回答关于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1. 供热企业是否有合法经营资质?是的,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供热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才能从事供热服务。

这样可以确保供热企业具备提供高质量的供热服务的能力,保障用户的权益。

2. 供热费用如何计算?供热费用的计算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相关标准进行。

一般情况下,供热费用会根据所使用的供暖面积、热量消耗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的算法和比例会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

3. 供暖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如何确定?供暖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是根据气象条件和用户需求来确定的。

市政府会根据当地的气象情况,调整开始供暖的日期,并根据用户的反馈和需求,合理确定供暖结束的时间。

供热企业需要确保在供暖期内提供稳定的供暖服务。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热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热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热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8.12.24•【字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热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促进北京供热事业的发展,加强热价管理,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市修订后的热价管理办法通知如下:一、蒸汽价格北京热电厂供我市计划内的工业蒸汽的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管理,其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热价执行。

市热力公司供应计划内蒸汽的销售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现行价格为每吨60元。

鉴于目前蒸汽供应仍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因此我市其他热电厂和各锅炉供热厂直供的蒸汽价格,须按成本和供求情况由市物价局审定。

二、供暖价格1.热力供暖价格北京热电厂计划内供我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管理,其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的热价执行。

其他热电厂供我市的供暖出厂价格和北京市热力公司的供暖销售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

热力供暖销售价格标准如下: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价格(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

下同)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为20元。

2.锅炉供暖价格北京市锅炉供暖(包括蒸汽)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价格标准如下:(1)燃煤锅炉供暖价格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价格为28元,其它供应对象为18元(没有二次热交换的16元)。

(2)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锅炉供暖价格供应居民的价格为28元,其它供应对象为35元。

3.以上价格一律为到户的供暖价格。

其中室外管网维护费和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各0.75元,二次水加热(热力交换站)运行费2元。

对供暖面积单层高度超过4米的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

建筑面积折使用面积按75%计算。

三、生活热水价格和加热费标准市热力公司生活热水加热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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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北方是需要暖气供应的。

下面是为你整理的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

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

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

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基本情况;(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

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

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

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

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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