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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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5篇

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5篇

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5篇篇1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供热公司):____________ 乙方(居民):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供热采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1 甲方应按照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向乙方提供供热服务,确保居民在冬季有温暖的居住环境。

1.2 供热范围:乙方所在的居民区域。

1.3 供热时间:供热季自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1.4 供热温度:供热温度不低于20℃。

二、费用结算2.1 供热费用:供热费用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标准计算,由乙方按月结算。

2.2 结算方式:乙方应每月按时足额交纳供热费用,逾期支付的,每日按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

2.3 费用调整:如政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供热费用可能会做相应调整,双方应积极配合。

三、水暖设施3.1 乙方负责自行维护水暖设施的清洁和安全,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3.2 如乙方发现供暖设施存在问题,应及时联系甲方进行维修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四、安全责任4.1 甲方负责供热设备和管道的安全运行,确保供热服务的正常供应。

4.2 乙方应遵守供热公司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供暖设施,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使用。

五、违约责任5.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或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时提供供热服务,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六、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如对本合同的履行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6.2 如果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可以向有关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7.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即时生效,至供热季结束后自动终止。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版)

2020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版)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2010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供热人(乙方)向用热人(甲方)提供供热服务,并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约定采暖地点、面积、采暖期、供热温度标准等。

BF——2010——0504合同编号: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用热人:供热人: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支付的基本采暖费用。

(5)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支付的采暖费用。

(6)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

(7)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北京市非居民供暖费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供暖费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供暖费合同甲方(供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户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供暖服务,乙方同意支付相应的供暖费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供暖服务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供暖规定,向乙方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供暖服务。

2. 乙方使用的供暖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供暖服务的正常运行。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供暖费用。

2. 供暖费用标准:按照乙方实际使用的供暖面积计算,每平米供暖费用为______元。

3. 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每个供暖期开始前,向甲方预付供暖费用;供暖期结束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4.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进行支付,确保支付及时、准确。

三、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时终止。

2.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合同。

四、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供暖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供暖服务,并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 如因乙方的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供暖服务中断,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3. 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供暖服务,双方应协商解决。

五、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 双方应妥善保管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影响条款的实际意义。

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与实践

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与实践
供热方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非居民
基本热价 / / 计量 ( m ) 热价/ k h 元 I w・) 元/
1 8 02 . O
市热 力集团 居 民 燃煤锅炉 直供
间供 燃气 、 燃油 、 电锅炉
1 2
7 O1 .6
热 计量收 费价格 、 费和结算 方式 , 缴 明确
了开 发单位 、 热单位 、 计量 装置提 供 供 热 商等各方面责任 , 为强化供热单 位在热计
统 筹考虑 ,建立 了供热 节能改 造奖励 资
金 , 励供 热单位逐步推进供热 系统节能 鼓 改造 , 为下一步实行供热计量收 费奠定基
础 。2 0 0 6年经市政府批准 , 制定了公共建
筑热计量试 点价格 , 在部 分政 府机关和大
2 2 2 0月 8 o 年 6 l
. 笪墼 I .
2 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历程 .
20 0 3年 7月原建 设部等八 部委局 下
来 ,北京市 开展 了供热计 量收 费改革 工
关于城镇 供热体 制改 革试 点工作 的 约 6 9 m , 中居民供 热面 积约 49 发 《 . 亿 2 7 其 . 7 后 北京 市 委 、 政 府 高度 重 市 亿 m ,供热单 位 13 个 ,锅 炉房 4 5 指 导意 见》 , 2 73 32
表 1 按面积 收费价格
文件 。除 由市政府 印发了《 北京 市供热计
居 民 /元 / 非居民 /元 / ( m) ( m)
2 4 直供
间供 燃气 、 油、 燃 电锅炉
供热方式
市热 力集 团 燃煤锅炉
锅炉
量改革综 合工作 方案》 以外 , 政府 有关 市 部门先后联合印发了《 北京 市公共建筑供 热计量管理暂行办 法》《 、北京市 居住建筑 供热计量管理办 法( 试行 )、民用建筑工 》《

北京市采暖费收取标准

北京市采暖费收取标准

北京市采暖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对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含居民),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

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得实行超高加价。

(例:按照面积收费的、实际超过4米的高度为2.1米,超高加价标准=面积热价*12.5%*2.1)供用热双方可参照《关于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房屋供热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京管发〔2022〕17号),对于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房屋供热收费问题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法律分析: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

即: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基本热价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3、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

法律依据:《2020-2021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二、缴纳对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

未签订合同,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采暖用户为维护自身权益,对供热单位的服务监督,应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供暖费标准

北京市供暖费标准

北京市供暖费标准
北京市供暖费标准是指北京市居民供暖服务的收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居民供
热管理办法》,北京市居民供暖费用按照居民使用的采暖面积和采暖季实际供热天数计算。

具体的供暖费用标准由北京市物价部门制定并公布。

首先,北京市的供暖费用是按照采暖面积来计算的。

居民的供暖费用是根据其
住房的采暖面积来确定的,通常以每平方米的费用来计算。

这意味着采暖面积越大的住房,供暖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北京市的供暖费用还与采暖季实际供热天数有关。

北京市的供暖季通常
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到次年的3月15日结束。

而实际供热天数则是指暖气
供应正常运行的天数,不包括停暖、维修等时间。

因此,供暖费用也会根据实际供热天数进行调整。

此外,北京市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供暖费用标准。

例如,对于没有集中
供暖的居民,他们需要自行购买取暖设备,供暖费用则由居民自行承担。

而对于一些特殊的居民,如低保家庭、孤寡老人等,政府会给予一定的供暖补贴。

综上所述,北京市的供暖费用是根据居民的采暖面积和采暖季实际供热天数来
计算的。

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政府也会给予相应的补贴。

居民在缴纳供暖费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避免因为费用问题而影响到正常的供暖服务。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供暖费用标准是合理的,能够保障居民在寒冷的冬季得到
舒适的供暖服务。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供暖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希望居民们能够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供暖服务的正常运行。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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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市 治 理C  ̄Ndic n 城 法 管 i gA n洲。 w mi s
《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 试行 ) 》解读
近 期 ,北 京市 发布 了 北 京 市居
竣工验收的集 中供热居住建筑 。
办 法 试 行 期 间 ,居 民 用 户 实 行 供 热 计
住建 筑供 热 计量 管理 办 法 ( 行 )》 试 ( 以下简称 《 办法》 ),该 《 办法》 自 2 1年 1月 1 0 0 0 日起 实施 。 《 办法》 出台
标 准 为 01 .6元 /千 瓦 时 (4 4 4 .5元
/吉 焦 ) 。
意识 ,促进节能减排 ,建设 绿色北京 , 要大力推进供热节能和建筑 节能 。而 供 热计量收 费,一方面可 以通 过经济手段 促进市 民的节能意识 ,少用热可以少缴 费 ;另一方面也可 以逐 步满 足市民的不 同需求 ,市 民可 以根据 自身用热习惯在
锅 炉 供 热 , 按 照 办 法 》 规 定 ,采 暖 期开 始前 应按 照面积 先收 取 费用 7 0× 3 = 10 ( ) 。 采 暖 期 结 束 ,按 照 供 0 20 元
燃 煤锅 炉供 应 的居 住建 筑 基本 热


什 么是供 热计 量收费 ,为
价标准为7 建筑平方 米 ・ 元/ 采暖季 。 市热力集 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 价标准为 1 元 /建筑平方米 ・ 2 采暖季。
价 。 目前 ,供热能耗 占全市社会能耗总
量 的2 %左右 ,占全 市建筑 能耗的 5 % 0 0
左 右 ,节 能 潜 力 巨大 。 为提 高社 会 节 能
热计量数据计算 出用户热费为 18 元 。 90 结算热 费时则 需要 向用 户退费 1 0 , 2元

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

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

2023年度: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供热单位):_____________乙方(供热用户):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有供应热力的条件和能力,并愿意将热力供应给乙方。

现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确认,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合同目的及范围1.1 本合同是为了规定供热单位向供热用户供应热力的相关事项,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内容。

1.2 本合同适用于以下供热范围:_____________(填写范围,如小区、学校等)。

1.3 本合同不包括以下范围:_____________(填写范围,如个人住宅、商业办公楼等)。

第二章热力供应标准2.1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本地区供热标准。

2.2 供热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2.1 室内温度标准(1)供暖期室内温度不得低于____℃;(2)供暖季室内温度平均值不得低于____℃。

2.2.2 供热期间供热时间供暖期间每日供热时间为____个小时。

2.3 如乙方需调节室内温度,应提前告知甲方,并经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三章热量计量与计费3.1 供热单位应当安装热量表,用于计量供应给乙方的热力。

3.2 热量表应当在每个供热季开始前检测、维修并标定。

3.3 热量计费方式:(1)基础收费按照乙方供热季所在建筑面积的____元/平方米计算,计费时间为本合同规定的供热季节。

(2)热量计费按照供热季内乙方使用的热量计算,计费时间为本合同规定的供热季节。

费率为____元/千瓦时。

3.4 计费周期为____个月/次。

3.5 计费方式为____(填写预付、后付等)。

第四章热力设备维护4.1 供热单位应当负责热力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安全。

4.2 乙方需要对供热单位的设备进行检修、维修或更换时,应提前告知甲方,并经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五章合同期限及解除5.1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篇一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北方地区,冬季采暖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12月12日地方政府以216号令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xxx年4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8月3日市国家政府第15号令公布、6月1日市国家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和《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1月15日市国家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2xxx年6月1日市国家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同时废止。

在节能减排、住房商品化、供热方式变化等背景下,《办法》对近年来北京供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规范,对已经成熟的新制度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譬如对要求逐步采用热量计量收费,对供暖设施应急接管制度等。

一、规定要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实现自主调控室温和要求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

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也就是说,从20xx月1日起的新建房屋必须具备热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

而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后我们可以实现白天上班外出时自己调低温度以及房屋在长期无人居住时可以要求暂停供热,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经济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暂停供热期间并非不交任何费用,而是需要缴纳一个基本费用的。

这个基本费用的标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为了避免协商不成出现纠纷,建议由主管部门制定基本费用计算标准,或者双方在签订供热采暖合同时对暂停供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关于供暖分户计量怎么收费

关于供暖分户计量怎么收费

关于供暖分户计量怎么收费供暖分户计量怎么收费1、供暖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

合同规定《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分为按面积计费版和按热计量计费版。

2、供暖分户计量是通过一定的供热调控技术、计量手段和收费政策,实现按户计量和收费。

简单地说,供热计量就是按用热量的多少收取采暖费,也就是用多少热,缴多少费。

供暖有哪几种方式1、集中采暖:北方地区主要采用集中供暖,由热力公司或者小区锅炉房提供,目前国内供暖系统绝大多数是以燃煤,燃气,燃油锅炉作为热源,通过外网或内网与室内系统相连;2、分户采暖:即独立采暖,是挑战集中采暖的垄断地位的一种取暖方式,相比于集中采暖,自主选择性更强;3、家用空调取暖:由于历史原因,南方一般没有集中供暖,而南方的湿气潮气,更加速了热传导,冷湿交加之下,南方更显寒冷,简直“冷入骨髓”,空调取暖,也就成了普遍之选。

家庭供暖要注意什么1、不可擅自拆卸供热设施。

供暖前,使用者不能随意拆卸和更改供热设备,使用前要仔细检查供暖设备是否漏水,有漏水时应及时维修。

如果是暖气片漏水,可以用抹布等物品堵住,避免热水流失,如果漏水严重时,要找专业的人来维修。

2、勿在暖气片上堆积杂物。

很多家庭会在暖气片上摆放物品,或者将暖气片装饰,其实这些做法都会影响暖气片的供热效果,也不利于散热,发生火宅等事故。

3、及时放气。

通常供暖开始后,气塞会导致暖气不热的问题,如果暖气出现不热时,可以将散热器的放气阀打开,将管内的空气排干净,以免影响管内的热循环。

4、重视漏水现象。

暖气在正式使用前,都会对暖气进行打压试水,主要是为了检查暖气是否会漏水,如果暖气有漏水问题,应及时联系供暖企业,他们会帮忙处理。

要注意的是,在打压试水时,要仔细看暖气片、阀门是否松动、老化,否则会出现漏水问题。

2024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版)

2024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版)

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 2024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版)甲方(供热方):乙方(用热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供热采暖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供热采暖服务内容1.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2024年供暖季的供热采暖服务。

1.2甲方应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供热采暖服务。

第二条供热采暖期限2.1本合同供暖季的供热采暖期限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

2.2特殊情况导致供暖期限调整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

第三条供热采暖费用及支付方式3.1乙方应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供热采暖费用。

3.2本合同供热采暖费用计算方式:(1)按热计量计费的,乙方应按照实际用热量支付供热采暖费用。

(2)具体费用标准及计算方法,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政策执行。

3.3乙方支付供热采暖费用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

3.4乙方支付供热采暖费用的方式如下:(1)银行转账;(2)、支付;(3)其他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

第四条供热采暖质量及维修责任4.1甲方应保证供热采暖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乙方室内温度达到北京市供热采暖标准规定的温度。

4.2甲方应在供暖期间,对供热采暖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供热采暖设备的正常运行。

4.3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甲方应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4乙方应合理使用供热采暖设备,不得擅自改动、损坏供热采暖设备。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5.1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书面签署,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5.2在供暖季节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如确有特殊情况,应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征求意见稿)用热人(甲方):供热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北京市小区(街)号楼单元层室。

甲方联络人,联系电话,手机。

2.采暖收费面积:平方米,其中:(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无房产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平方米。

甲方取得房产证后,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采暖期时间采暖期时间: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

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

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及缴费期限1.缴费标准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向甲方收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费总计:元/采暖季。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自调价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2.交费期限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将下一个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乙方。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在线联合答疑摘录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1-091 xiatian问:请问什么是供热计量收费,为什么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市市政市容委: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

目前,供热能耗占全市社会能耗总量的20%左右,占全市建筑能耗的50%左右,节能潜力巨大。

北京市将通过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促进开发建设单位建造保温更好、更节能的房子;促使供热单位加强运行调节,精心管理,提高供热效率;并增强市民节能意识,用户根据自身用热习惯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自主调节室内温度,少用热少缴费。

从而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

2. 123问:请问我家的房子今年是否可以实行热计量收费?如果不能,什么时候能够开始按热计量进行收费?市市政市容委: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新建居住建筑(2010年1月1日起通过竣工验收)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根据北京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2011年启动既有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三步节能居住建筑是指2004年7月以后设计建设的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2年完成既有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3-2015年基本完成既有二步节能居住建筑(二步节能居住建筑是指1998年7月以后设计建设的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3 yu问:您好,请问我这个小区是80年代的老小区,节能性非常不好,现在气温较低的情况下,室温比较低,达不到18度,那么按计量收费后,室温能否达到18度,如果能达到18度,或者说能否享受到22度的舒适温度,如果能达到,是否意味着我需要多交费。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

2023年度: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供热公司):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法定代表人:乙方(业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号码:乙方的委托代理人: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一、供热方式1.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供热方式为___(以下称“供热方式”)。

1.2 如果甲方在供热期内需要更改供热方式,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同意甲方更改供热方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甲方有权更改供热方式。

二、供热范围2.1 本合同约定的供热范围为___。

三、计费方式3.1 供热费用按热计量计费,以供热公司实际提供的热量计算。

3.2 热价为___ 元/GJ(或Kcal,两者需二选一)。

热价按国家物价部门价格核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生效。

四、缴费方式4.1 乙方应在每个计费周期前将应缴纳的供热费用预缴到甲方指定账户。

4.2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供热服务,不得因乙方未及时缴纳供热费用而拒绝或中断供热。

五、供热质量5.1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供热服务,保证供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要求。

5.2 供热期内,如出现管道破损、漏水、渗漏、压力不足等问题,甲方应当立即进行修缮、更换等必要的维修。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合同期限和终止6.1 本合同的期限为___ 年。

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6.2 合同期满前,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双方商定并签订书面协议。

6.3 以下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热费用或违约未履行其他义务的;(2)乙方超过___ 天未使用供热服务或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的。

七、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一方不同意仲裁结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采暖合同5篇

北京市采暖合同5篇

北京市采暖合同5篇篇1甲方(采暖用户):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采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概况1. 采暖地点:北京市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小区(房屋)__________栋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号。

2. 采暖方式:采用____________方式供暖。

二、采暖期限采暖期限为每年____________至次年____________。

具体供暖时间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供暖时间可能有所调整。

三、采暖费用及支付方式1. 采暖费用计算方式:按照房屋面积计算采暖费用。

房屋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每平方米采暖费用为______元,年度采暖费用总计为______元。

其他计算方式应明确约定。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采暖费用。

乙方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

支付方式可为现金、银行转账等,具体由双方约定。

四、服务质量与标准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标准,保证供暖质量。

室内温度应保持在法定标准范围内,即不低于______℃。

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解决。

甲方对供暖质量有疑问时,可向乙方提出测温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并予以解决。

若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设备维护与检修乙方负责供暖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

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供暖,乙方应及时修复并通知甲方。

设备检修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设备检修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共同遵守。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北京热力执行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居民用户按面积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2001]372号),收费标准如下:大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24元。

独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燃油、燃气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

居民用户按热计量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XX]98号),收费标准如下:(1)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价格为两部制,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

(2)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大网供应的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2元;独网供应的燃气、燃油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8元。

(3)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为每千瓦时0.16元(折合每吉焦44.45元)。

对于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

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实行超高加价。

面积依据建筑面积的依据主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带有测绘法律依据印章的实测报告)或其他在法律上对于建筑物面积认可的文件。

对于提供不出以上材料的建筑物或房间可以暂时依照建筑物的预测报告、竣工图纸、施工图纸或进行实地丈量和上下套裁等来计算供暖面积,待取得法律认可的依据后进行调整变更。

签订合同线下签订用户可联系北京热力供热服务网点、小区供热服务管家进行签订、换签,或拨打96069提出签订、换签需求,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联系用户进行合同换签工作。

签订供暖合同时,用热人需要准备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签订还需提供《产权人授权委托书》。

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

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

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用热人(甲方):供热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甲方所居住建筑的建设时间:。

甲方所居住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的情况:。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建筑平方米,包括:(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3.热计量结算点设置在:甲方所居住的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

第二条采暖期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况决定调整采暖期时间的,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 约定供热时间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24小时连续供热,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

甲方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时,甲方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

(1)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甲方设定温度的标准;(2)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18℃的标准。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办法、计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缴费办法根据《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甲方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最迟在当年12月31日前),先以按面积计费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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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2010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供热人(乙方)向用热人(甲方)提供供热服务,并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约定采暖地点、面积、采暖期、供热温度标准等。

BF——2010 ——0504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用热人: ___________________供热人: 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年十二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x,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 )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 )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 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 C以上。

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 C以上。

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支付的基本采暖费用。

(5)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支付的采暖费用。

(6 )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

(7)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

(8 )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

(9 )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

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10 )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11 )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6.特别提示:实行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方式,室内温度由用热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调节设定。

考虑建筑物节能效果以及户间传热等因素,建议用热人将室温设定在14 C—20 C。

设定温度过高,由于建筑物及户间传热散热等原因难以实现温度要求,还会导致热量消耗过大,增加用户支付的计量热费;设定温度过低,会导致供热系统在短时间内难以满足采暖需求,并会影响相邻用热人的正常采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用热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热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甲方所居住建筑的建设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所居住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的情况:。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建筑平方米,包括:(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 )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3.热计量结算点设置在:甲方所居住的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

第二条采暖期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况决定调整采暖期时间的,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约定供热时间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24小时连续供热,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

甲方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时,甲方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

(1)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 C以下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甲方设定温度的标准;(2)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 C以上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18 C的标准。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办法、计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缴费办法根据《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甲方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最迟在当年12月31日前),先以按面积计费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费。

乙方应当于采暖期结束后日内进行清算。

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少于按面积计费时,以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为准,甲方多交的采暖费由乙方返还给甲方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采暖费时予以抵扣;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时,甲方无需补交相应差额。

2.热计量采暖费计费标准:(1)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瀝筑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冷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2)双方约定的采暖期少于或者超出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兀/千瓦时或元/吉焦)梆热量(千瓦时或吉焦)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

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计量热价为(元/千瓦时或元/吉焦)。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直接向乙方支付;□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4.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乙方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

维修期内甲方计量热费按住宅建筑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价计算公式为:甲方计量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健筑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天数(天)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

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核实。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应当及时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

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热计量装置、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

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6.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报修。

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留人监守;在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北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2.负责热计量装置运行、维护、检定及更新改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的除外。

3•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

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伪造运行记录、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30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整改。

乙方有权对甲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

4.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

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7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甲方留人监守。

6.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 )、《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报修电话号码为:。

乙方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暖期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乙方应当在6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情况。

7•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1 )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2)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3 )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4)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5)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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