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版)
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与实践

非居民
基本热价 / / 计量 ( m ) 热价/ k h 元 I w・) 元/
1 8 02 . O
市热 力集团 居 民 燃煤锅炉 直供
间供 燃气 、 燃油 、 电锅炉
1 2
7 O1 .6
热 计量收 费价格 、 费和结算 方式 , 缴 明确
了开 发单位 、 热单位 、 计量 装置提 供 供 热 商等各方面责任 , 为强化供热单 位在热计
统 筹考虑 ,建立 了供热 节能改 造奖励 资
金 , 励供 热单位逐步推进供热 系统节能 鼓 改造 , 为下一步实行供热计量收 费奠定基
础 。2 0 0 6年经市政府批准 , 制定了公共建
筑热计量试 点价格 , 在部 分政 府机关和大
2 2 2 0月 8 o 年 6 l
. 笪墼 I .
2 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历程 .
20 0 3年 7月原建 设部等八 部委局 下
来 ,北京市 开展 了供热计 量收 费改革 工
关于城镇 供热体 制改 革试 点工作 的 约 6 9 m , 中居民供 热面 积约 49 发 《 . 亿 2 7 其 . 7 后 北京 市 委 、 政 府 高度 重 市 亿 m ,供热单 位 13 个 ,锅 炉房 4 5 指 导意 见》 , 2 73 32
表 1 按面积 收费价格
文件 。除 由市政府 印发了《 北京 市供热计
居 民 /元 / 非居民 /元 / ( m) ( m)
2 4 直供
间供 燃气 、 油、 燃 电锅炉
供热方式
市热 力集 团 燃煤锅炉
锅炉
量改革综 合工作 方案》 以外 , 政府 有关 市 部门先后联合印发了《 北京 市公共建筑供 热计量管理暂行办 法》《 、北京市 居住建筑 供热计量管理办 法( 试行 )、民用建筑工 》《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

编号:YB-HT-002464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Heating contract of Beijing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文档/ Word 文档/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Network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益,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使用说明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 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 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 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 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 ℃以上。
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 ℃以上。
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5)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
北京市供暖费标准

北京市供暖费标准
北京市供暖费标准是指北京市居民供暖服务的收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居民供
热管理办法》,北京市居民供暖费用按照居民使用的采暖面积和采暖季实际供热天数计算。
具体的供暖费用标准由北京市物价部门制定并公布。
首先,北京市的供暖费用是按照采暖面积来计算的。
居民的供暖费用是根据其
住房的采暖面积来确定的,通常以每平方米的费用来计算。
这意味着采暖面积越大的住房,供暖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北京市的供暖费用还与采暖季实际供热天数有关。
北京市的供暖季通常
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到次年的3月15日结束。
而实际供热天数则是指暖气
供应正常运行的天数,不包括停暖、维修等时间。
因此,供暖费用也会根据实际供热天数进行调整。
此外,北京市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供暖费用标准。
例如,对于没有集中
供暖的居民,他们需要自行购买取暖设备,供暖费用则由居民自行承担。
而对于一些特殊的居民,如低保家庭、孤寡老人等,政府会给予一定的供暖补贴。
综上所述,北京市的供暖费用是根据居民的采暖面积和采暖季实际供热天数来
计算的。
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政府也会给予相应的补贴。
居民在缴纳供暖费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避免因为费用问题而影响到正常的供暖服务。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供暖费用标准是合理的,能够保障居民在寒冷的冬季得到
舒适的供暖服务。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供暖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希望居民们能够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供暖服务的正常运行。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l 市 治 理C  ̄Ndic n 城 法 管 i gA n洲。 w mi s
《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 试行 ) 》解读
近 期 ,北 京市 发布 了 北 京 市居
竣工验收的集 中供热居住建筑 。
办 法 试 行 期 间 ,居 民 用 户 实 行 供 热 计
住建 筑供 热 计量 管理 办 法 ( 行 )》 试 ( 以下简称 《 办法》 ),该 《 办法》 自 2 1年 1月 1 0 0 0 日起 实施 。 《 办法》 出台
标 准 为 01 .6元 /千 瓦 时 (4 4 4 .5元
/吉 焦 ) 。
意识 ,促进节能减排 ,建设 绿色北京 , 要大力推进供热节能和建筑 节能 。而 供 热计量收 费,一方面可 以通 过经济手段 促进市 民的节能意识 ,少用热可以少缴 费 ;另一方面也可 以逐 步满 足市民的不 同需求 ,市 民可 以根据 自身用热习惯在
锅 炉 供 热 , 按 照 办 法 》 规 定 ,采 暖 期开 始前 应按 照面积 先收 取 费用 7 0× 3 = 10 ( ) 。 采 暖 期 结 束 ,按 照 供 0 20 元
燃 煤锅 炉供 应 的居 住建 筑 基本 热
一
、
什 么是供 热计 量收费 ,为
价标准为7 建筑平方 米 ・ 元/ 采暖季 。 市热力集 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 价标准为 1 元 /建筑平方米 ・ 2 采暖季。
价 。 目前 ,供热能耗 占全市社会能耗总
量 的2 %左右 ,占全 市建筑 能耗的 5 % 0 0
左 右 ,节 能 潜 力 巨大 。 为提 高社 会 节 能
热计量数据计算 出用户热费为 18 元 。 90 结算热 费时则 需要 向用 户退费 1 0 , 2元
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

2023年度: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供热单位):_____________乙方(供热用户):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有供应热力的条件和能力,并愿意将热力供应给乙方。
现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确认,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合同目的及范围1.1 本合同是为了规定供热单位向供热用户供应热力的相关事项,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内容。
1.2 本合同适用于以下供热范围:_____________(填写范围,如小区、学校等)。
1.3 本合同不包括以下范围:_____________(填写范围,如个人住宅、商业办公楼等)。
第二章热力供应标准2.1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本地区供热标准。
2.2 供热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2.1 室内温度标准(1)供暖期室内温度不得低于____℃;(2)供暖季室内温度平均值不得低于____℃。
2.2.2 供热期间供热时间供暖期间每日供热时间为____个小时。
2.3 如乙方需调节室内温度,应提前告知甲方,并经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三章热量计量与计费3.1 供热单位应当安装热量表,用于计量供应给乙方的热力。
3.2 热量表应当在每个供热季开始前检测、维修并标定。
3.3 热量计费方式:(1)基础收费按照乙方供热季所在建筑面积的____元/平方米计算,计费时间为本合同规定的供热季节。
(2)热量计费按照供热季内乙方使用的热量计算,计费时间为本合同规定的供热季节。
费率为____元/千瓦时。
3.4 计费周期为____个月/次。
3.5 计费方式为____(填写预付、后付等)。
第四章热力设备维护4.1 供热单位应当负责热力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安全。
4.2 乙方需要对供热单位的设备进行检修、维修或更换时,应提前告知甲方,并经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五章合同期限及解除5.1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篇一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北方地区,冬季采暖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12月12日地方政府以216号令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xxx年4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8月3日市国家政府第15号令公布、6月1日市国家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和《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1月15日市国家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2xxx年6月1日市国家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同时废止。
在节能减排、住房商品化、供热方式变化等背景下,《办法》对近年来北京供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规范,对已经成熟的新制度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譬如对要求逐步采用热量计量收费,对供暖设施应急接管制度等。
一、规定要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实现自主调控室温和要求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
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也就是说,从20xx月1日起的新建房屋必须具备热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
而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后我们可以实现白天上班外出时自己调低温度以及房屋在长期无人居住时可以要求暂停供热,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经济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暂停供热期间并非不交任何费用,而是需要缴纳一个基本费用的。
这个基本费用的标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为了避免协商不成出现纠纷,建议由主管部门制定基本费用计算标准,或者双方在签订供热采暖合同时对暂停供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关于供暖分户计量怎么收费

关于供暖分户计量怎么收费供暖分户计量怎么收费1、供暖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
合同规定《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分为按面积计费版和按热计量计费版。
2、供暖分户计量是通过一定的供热调控技术、计量手段和收费政策,实现按户计量和收费。
简单地说,供热计量就是按用热量的多少收取采暖费,也就是用多少热,缴多少费。
供暖有哪几种方式1、集中采暖:北方地区主要采用集中供暖,由热力公司或者小区锅炉房提供,目前国内供暖系统绝大多数是以燃煤,燃气,燃油锅炉作为热源,通过外网或内网与室内系统相连;2、分户采暖:即独立采暖,是挑战集中采暖的垄断地位的一种取暖方式,相比于集中采暖,自主选择性更强;3、家用空调取暖:由于历史原因,南方一般没有集中供暖,而南方的湿气潮气,更加速了热传导,冷湿交加之下,南方更显寒冷,简直“冷入骨髓”,空调取暖,也就成了普遍之选。
家庭供暖要注意什么1、不可擅自拆卸供热设施。
供暖前,使用者不能随意拆卸和更改供热设备,使用前要仔细检查供暖设备是否漏水,有漏水时应及时维修。
如果是暖气片漏水,可以用抹布等物品堵住,避免热水流失,如果漏水严重时,要找专业的人来维修。
2、勿在暖气片上堆积杂物。
很多家庭会在暖气片上摆放物品,或者将暖气片装饰,其实这些做法都会影响暖气片的供热效果,也不利于散热,发生火宅等事故。
3、及时放气。
通常供暖开始后,气塞会导致暖气不热的问题,如果暖气出现不热时,可以将散热器的放气阀打开,将管内的空气排干净,以免影响管内的热循环。
4、重视漏水现象。
暖气在正式使用前,都会对暖气进行打压试水,主要是为了检查暖气是否会漏水,如果暖气有漏水问题,应及时联系供暖企业,他们会帮忙处理。
要注意的是,在打压试水时,要仔细看暖气片、阀门是否松动、老化,否则会出现漏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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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2010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供热人(乙方)向用热人(甲方)提供供热服务,并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约定采暖地点、面积、采暖期、供热温度标准等。
BF——2010——0504合同编号: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用热人:供热人: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支付的基本采暖费用。
(5)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支付的采暖费用。
(6)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
(7)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8)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9)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
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10)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11)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6.特别提示:实行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方式,室内温度由用热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调节设定。
考虑建筑物节能效果以及户间传热等因素,建议用热人将室温设定在14℃—20℃。
设定温度过高,由于建筑物及户间传热散热等原因难以实现温度要求,还会导致热量消耗过大,增加用户支付的计量热费;设定温度过低,会导致供热系统在短时间内难以满足采暖需求,并会影响相邻用热人的正常采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用热人(甲方):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建筑平方米,包括:(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3.热计量结算点设置在:甲方所居住的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
第二条采暖期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况决定调整采暖期时间的,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 约定供热时间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24小时连续供热,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
甲方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时,甲方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
(1)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甲方设定温度的标准;(2)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18℃的标准。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办法、计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缴费办法根据《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甲方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最迟在当年12月31日前),先以按面积计费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费。
乙方应当于采暖期结束后日内进行清算。
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少于按面积计费时,以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为准,甲方多交的采暖费由乙方返还给甲方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采暖费时予以抵扣;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时,甲方无需补交相应差额。
2.热计量采暖费计费标准:(1)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建筑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2)双方约定的采暖期少于或者超出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
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计量热价为(元/千瓦时或元/吉焦)。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直接向乙方支付;□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4.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乙方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
维修期内甲方计量热费按住宅建筑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价计算公式为:甲方计量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天数(天)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
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核实。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应当及时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
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热计量装置、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
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6.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报修。
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留人监守;在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北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2.负责热计量装置运行、维护、检定及更新改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的除外。
3.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
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伪造运行记录、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30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整改。
乙方有权对甲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
4.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
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7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甲方留人监守。
6.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报修电话号码为:。
乙方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暖期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乙方应当在6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情况。
7.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1)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2)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3)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4)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5)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甲方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