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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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0.08•【文号】建城[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城[2008]183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供热计量工作,我部编制了《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总结经验,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月八日供热计量技术导则(2008年10月)目录1 总则2 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2.1 一般规定2.2 热源、热力站节能与热计量改造2.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3 新建建筑热计量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建筑物热计量设计3.3 户内热计量设计4 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设计4.1 一般规定4.2 户内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设计5 计量与节能调控装置安装5.1 热量表5.2 热分配计5.3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5.4 水力平衡阀5.5 气候补偿器6 供热计量系统调试附图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动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指导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工作,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集中供热系统中热源和热力站、新建居住建筑采暖系统、既有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公共建筑采暖系统的热计量设计和改造。

1.0.3 本技术导则中的供热计量是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集中供热热源、热力站的热水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节能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节能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京政容发[2011]5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8.27【实施日期】2011.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容发〔2011〕51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完成“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9年216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京政发〔2010〕25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促进供热节能减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达到二步、三步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和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简称:供热计量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计量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节能激励机制,改造后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调动供用热双方的积极性,增强节约意识,提高系统调控水平,推进供热节能降耗。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第五条供热单位是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的实施主体。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8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8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本市2001年度的冬季供热工作,维护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认真执行《北京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市政府(1994)15号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民用供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号)。

各供热单位要做好供热系统试运行和随时点火供热的准备工作,保证2001年11月15日正式供热,并保证采暖用户室温不低于摄氏16℃。

二、要认真落实冬季供热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做好冬季供热工作的重要意义。

其行政一把手是保证安全供热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本单位供热工作和职工采暖负直接责任,要经常检查供热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因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供热工作和社会稳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每个采暖用户都要按规定缴纳供暖费。

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其所在单位缴纳;无所在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缴纳。

对缴纳供暖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含破产、停产企业),其上级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解决。

对有支付能力而拒不缴纳供暖费或不为所属职工缴纳供暖费的单位,审计、监察、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按规定交纳供暖费,并追究其法人的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京政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以“公建推进、居民试点、节能改造”为重点,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节能减排原则。

打破供热“大锅饭”制度,以供热计量改革作为节能降耗抓手,推进建筑节能、供热节能和计量改造,提高供热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节约意识。

(二)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

制定鼓励政策,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考核。

充分调动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积极性,实现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

(三)坚持供热单位为主体原则。

供热单位是开展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主体,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积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坚持公共机构率先垂范原则。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办公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五)坚持同步推进原则。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二、实施步骤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10年)。

新建建筑和已完成节能改造并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基本完成市热力集团供热范围内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启动区域锅炉供热范围内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工作若干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工作若干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
工作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京政容发[2010]11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1.04
【实施日期】2010.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工作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

(京政容发〔2010〕114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
今冬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施行后的第一个采暖季。

依法做好供热单位的备案登记和供热保障工作,对于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权益,建立新的供热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今冬的供热保障工作,我委制订了《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登记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工作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依法做好供热单位的备案登记和供热保障工作,对于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权益,建立新的供热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就供热单位备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设施运行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设施运行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设施运行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京政容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设施运行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2]20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市热力集团:按照市应急委《关于公共安全风险管理重点工作安排(2010-2011年)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0〕11号)要求,为建立我市供热风险管理体系,推进供热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设施运行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设施运行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10号)、《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实施指南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0〕8号)、《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公共安全风险管理重点工作安排(2010-2011年)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0〕11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本市供热行业风险管理工作体系,规范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组织开展的供热设施运行风险管理活动,均按本细则执行。

区县市政市容委可参照本细则组织开展本辖区的供热设施运行风险管理活动。

第三条供热设施运行风险是指供热生产与供应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并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不利后果泛指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者这些情况的组合。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在线联合答疑摘录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1-091 xiatian问:请问什么是供热计量收费,为什么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市市政市容委: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

目前,供热能耗占全市社会能耗总量的20%左右,占全市建筑能耗的50%左右,节能潜力巨大。

北京市将通过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促进开发建设单位建造保温更好、更节能的房子;促使供热单位加强运行调节,精心管理,提高供热效率;并增强市民节能意识,用户根据自身用热习惯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自主调节室内温度,少用热少缴费。

从而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

2. 123问:请问我家的房子今年是否可以实行热计量收费?如果不能,什么时候能够开始按热计量进行收费?市市政市容委: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新建居住建筑(2010年1月1日起通过竣工验收)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根据北京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2011年启动既有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三步节能居住建筑是指2004年7月以后设计建设的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2年完成既有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3-2015年基本完成既有二步节能居住建筑(二步节能居住建筑是指1998年7月以后设计建设的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3 yu问:您好,请问我这个小区是80年代的老小区,节能性非常不好,现在气温较低的情况下,室温比较低,达不到18度,那么按计量收费后,室温能否达到18度,如果能达到18度,或者说能否享受到22度的舒适温度,如果能达到,是否意味着我需要多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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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19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供热计量改革,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热耗,促进供热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热量的计量。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公共建筑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通过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开展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公共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

相应装置设备的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公共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新建公共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
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及其费用、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造成不能实现供热计量和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供热单位采购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在项目施工完成后,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安装的不予通过验收。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

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

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热计量收费价格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8〕1886号)中规定的非居民热计量收费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按照用热量征收。

遇有价格政策调整时,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热量结算点应当设置在供用热双方管理范围分界点,包括热力站、建筑物(热力入口)。

热力站运行费用、室外管网维护费、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按照供用热双方管理范围从基本热价中扣除。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热量结算点位置、供热面积及供热计量装置设备管理、检定、维护、更换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共同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热计量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继续加强全市节能减排监管,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供热行业计量与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

规划设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设计单位切实按照计量与节能标准规划设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热计量表制造、检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热量表检定能力,为热量表的规范使用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对供热系统能耗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节能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各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用热单位应当加强用热管理,实现节能降耗。

第二十条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或者项目改造单位,开展建筑及供热系统计量与节能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

第二十一条从事公共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不执行本办法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节能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供用热双方不按照本办法结算热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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