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_办法_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随着经济建设与自身发展,机动车停车设施日趋紧张,增加了机动车管理压力。
下文是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
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最新版全文大家了解过了吗?下文是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停放人和停车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 停车管理企业是指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和停放管理服务行为。
第五条[停车场类型划分]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场按照露天停车场(位)和非露天停车场(位)划分。
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非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楼、停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
第六条[价格管理形式] 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前,居住区机动车露天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收费权] 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全体业主决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管理企业决定。
居住区非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产权人或所有权人决定。
第八条[收费性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九条[合同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写入商品房。
第十条[成本构成] 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管理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2、停车场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停车场清洁卫生费用;4、停车场绿化养护费用;5、停车场秩序维护费用;6、停车场保险费用;7、停车场能源费用;8、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10512(颁布时间)20010701(实施时间)20190316(失效时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文号)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九条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机动车借道进出道路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第十条机动车在实行计时收费器收费的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停车位使用费;(二)使用交费凭据的,将交费凭据按规定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查验;(三)在交费凭据上注明的或者收费器上显示的有效时间内停车。
北京道路停车实施方案
北京道路停车实施方案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北京市的道路停车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道路停车混乱、拥堵的问题,提高城市道路交通效率,北京市政府制定了道路停车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规范道路停车秩序,优化城市道路资源利用,提升城市交通运行效率。
一、道路停车管理。
为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北京市将对道路停车进行严格管理。
首先,设立专门的停车管理部门,加强对道路停车的监管和管理,严格执法,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处罚。
其次,建立健全的停车收费制度,通过合理的收费方式引导市民合理停车,减少道路停车混乱现象。
二、停车设施建设。
为了提高道路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北京市将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力度。
首先,加快停车场建设进度,增加停车位供给,满足市民停车需求。
其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促进停车设施的多元化发展,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三、智能停车系统推广。
为了提高道路停车管理效率,北京市将推广智能停车系统。
首先,建立智能停车信息平台,实现停车资源信息的实时共享,提高市民停车信息获取效率。
其次,推广智能停车缴费系统,方便市民停车缴费,减少现金支付的不便。
四、停车文明宣传教育。
为了提高市民的停车意识和文明素质,北京市将加强停车文明宣传教育。
首先,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停车规则和文明停车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停车意识。
其次,开展停车文明主题活动,引导市民遵守停车规则,共同维护道路停车秩序。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为了确保道路停车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实,北京市将加强对道路停车的监督检查。
首先,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停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其次,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停车管理,共同维护道路停车秩序。
六、总结。
北京道路停车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解决道路停车混乱、拥堵的问题,提高城市道路交通效率。
通过规范管理、加大建设、推广智能系统、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将有效优化道路停车资源利用,提升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市民出行环境。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现发布《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九条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市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者。
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引言: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是北京市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机动车停车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机动车停车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合理的停车管理办法不仅可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还可以提高交通效率和市民的停车便利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的内容和对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意义。
概述: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是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的完善和补充。
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机动车停车,提高城市交通运行和停车秩序。
正文内容:一、拓展停车资源1.增加停车位供给:通过完善停车场建设规划,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的投入,提高停车位供给的数量和质量。
2.利用土地资源: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停车需求,将停车场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利用空地和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二、完善停车管理系统1.引入智能停车系统:通过智能停车系统,实现停车位的动态管理,提高停车位利用率和停车收费的效率。
2.设置停车信息公示牌:在重要道路和停车场入口设置停车信息公示牌,告知市民停车位数量和费用标准,提高停车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停车收费管理1.制定合理收费标准:根据停车位的位置、使用时间、停车场的等级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确保停车费用的公平和合理。
2.引入电子支付方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方式,方便市民支付停车费用,减少现金流通,提高停车收费的效率。
四、提升停车场服务质量1.完善停车场设施:加强停车场的设施建设和维护,提供清洁、安全、便捷的停车环境。
2.培训停车场服务人员:加强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五、加强执法力度1.增加执法力量:增加停车管理人员的数量,提高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停车行为的处罚力度。
2.利用科技手段:利用监控摄像头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停车违规行为的监控和处罚,提高违规停车的打击效果。
总结: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的出台对规范和管理机动车停车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4年修正)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
工作 规 范 ( 试 行 ) 》 , 进 一 步 完 善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设
置方 法 , 并 以 此为 指 引 , 组织 开 展 非 法 车 位 清 理 、
合 法车 位 复 划 、 配 套 设 施 完 善 等 工 作 。 实 施 以 来 , 共调 整 车 位 2 4 9 0 个 , 清 理 违 规 车 位 5 0 0 0 余
积极 探 索车位 设 置新 模 式 , 如 丰 台 临 泓 路 创 新 设 置 “ 辅路 双 停 、 主 路 内 嵌 ” 车 位 , 亦 庄 中 芯 国 际 学
校设 置 全路段 限 时 车位 , 机 场 航 站楼 试 点 区 域 限 时 停车 , 东城 协和 医 院 、 丰 台 五小 试 点 实 施 车 “ 位 共 享” 等 措施 , 有 效缓解 停 车 难 、 停车 乱 问 题 。
5月
1
日 起 施 行 , 市 公
安交 管局 主 要 任务 为 : 设 置 、 维 护 、 调 整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及 维 护 道 路 停 车 秩 序 等 。 主 要 开 展 了 以 下
工作 :
( 一 ) 规 范 停 车 泊 位 管 理 。 根据 严 格 控 制 和
中 心 城 区 减 量 化 原则 , 制 定 《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设 置
万 起、 同 比 提升
% 拖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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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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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持续严查严 处。
组 建 静 态 停 车 管
理 专业 队 伍 , 按照 “ 每 1 5 分 钟 巡 逻一 次 ” 标 准 , 综
北京市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下文是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北京停车规定
北京停车规定
北京市停车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止区域停车规定:
1. 全市范围内禁止停车的区域:
(1)机动车道上;
(2)人行道上;
(3)非机动车道上;
(4)公交车站、地铁口、轻轨站、过街天桥、人行横道及其附近;
(5)禁止机动车停车标志、标线、设施规定的区域;(6)禁止机动车停车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区域停车规定:
1. 限制机动车停车的区域:
(1)人行道边沿线以内的马路;
(2)非机动车道边。
被设有禁止机动车停车标志、限制机动车停车标志或者限制机动车停放的标线、设施的地方,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停车或者停放。
三、停车泊位规定:
1. 公共停车场:
(1)划定停车泊位;
(2)明确标示停车泊位的编号和位置。
2. 公共停车库:
(1)绘制停车位平面图,标注每个车位的编号;
(2)在每个停车位上标示车位的编号。
四、临时停车规定:
1. 机动车驾驶员需要暂时停车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停放在规定区域内,并尽量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不按规定停车的处罚:
1.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停车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予以罚款、记分和强制措施等。
(具体处罚标准需参照相关交通法规)
补充说明:
以上停车规定属于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旨在规范城市停车秩序,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和道路通行能力。
市民和车主们在停车时应当遵守这些规定,通过合理停车、避免乱停乱放的行为,为城市交通行畅和公共秩序维护做出贡献。
同时,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积极完善停车设施,增加停车泊位,并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提高城市停车便利性。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随着经济建设与自身发展,机动车停车设施日趋紧张,增加了机动车管理压力。
下文是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概念分类】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和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专用的。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方便群众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逐步形成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场格局。
本市推行限时停车制度,提高停车场利用率。
本市鼓励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错时停车。
第五条【职责分工1】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临时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质监、工商、税务、园林绿化、民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2】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2020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2020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5日市人民___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收集的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仅供参考!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 ___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___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 ___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 ___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 ___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 ___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 ___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 ___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篇: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7月1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尽管新办法对居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车辆停放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但对停车费收取尚未提出具体的标准,就在新办法出台的同一天,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某小区发生了百余辆车堵路抗议车位费提高事件。
事实表明,居住区内车位不足、停车费收取、签订车位合同等仍是业主最为头疼的老大难问题。
为此,记者走访了多个小区就上述问题做了细致的调查■调查一:车位太紧张业主很无奈张先生两年前搬进通州区某小区,最初他还没有私家车,自然也不会留意车位的事情。
入住时物业几次打电话问张先生是否租车位,他都拒绝了,心想:以后有车再说吧。
谁料去年年底,张先生终于下定决心买了一款新车,随后却租不到停车位。
目前,张先生每天下班只能把车停在附近商场的停车场里,上下班很麻烦。
张先生所在的小区停车位归物业公司直接管理,于是他找到物业公司希望解决车位问题,而答案只有一个:现有的停车位全部租完,只能等其他业主退租后再办理。
买车带来的苦恼让张先生很是抱怨,一是怨开发商设计不合理,没有建设充足的停车位,二是怨自己当初没有租下车位,哪怕当时多交一两年的租金现在也不至于愁成这样。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像张先生家这样,车位紧张的商品房小区确实很多,因此现在新建的项目在设计规划时大都能够考虑到业主的需求,按照1:1的比例修建停车位,保证业主一家一个停车位。
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新小区车位紧张的问题将有所缓解。
■调查二:停车纠纷多收费为主因北京市目前尚未出台关于小区内停车收费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及业主遇到车位问题只有遵循《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据了解,《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上规定,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收费标准是小型车150/月,大型车210元/月。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保障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的停车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加强组织、协调、监管。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规则的意识。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性。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依据科学规划,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停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第八条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提供必要的标识、标线、设备设施、服务设施,确保停车服务的质量。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并公示停车费标准。
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接纳合法停车请求,不得诱导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或付费要求。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用户的车辆。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引和服务。
第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或者允许停车的区域内停车。
第二十条机动车主或使用人在停车时,应当遵守停车指引,按规定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主或使用人在停车场内停车应当按时缴纳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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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随着经济建设与自身发展,机动车停车设施日趋紧张,增加了机动车管理压力。
下文是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
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
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
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
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三)竣工验收文件;(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三)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四)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五)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引导;(二)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三)做好驻车制动;(四)不得损坏停车设备;(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