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单位,各业主大会: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小区内交通秩序和安全,提高小区居住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范围内所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第三条本小区车辆停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二)公平公正、便民利民;(三)依法依规、确保安全;(四)业主自律与物业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本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责任主体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章停放区域规划与设施第五条小区内应当合理规划停车区域,设置停车位,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停车位分为固定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
第六条固定停车位应当按业主实际需求和停车位数量合理分配,不得私自转让、占用他人停车位。
第七条临时停车位应当设置在小区出入口附近,便于车辆进出。
临时停车位的使用时间为每天07:00至22:00,超过规定时间应当驶离。
第八条小区内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包括禁停标志、指示牌、地面标线等,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第九条小区内应当设置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方便业主充电。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停车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使用正常。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十一条业主或使用人应当依法依规停放车辆,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交通秩序;(二)不得在停车位以外的区域停放车辆;(三)不得逆向停车;(四)不得在停车位上设置障碍物,影响他人停车;(五)不得在小区内试驾、洗车、修车;(六)其他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外来访客车辆应当在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并按照指定区域停放。
临时停车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应当重新登记。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小区内车辆停放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规停放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劝离。
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标准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效劳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效劳适用本方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概念分类】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和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专用的。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原那么】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标准管理、方便群众和确保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原那么,逐步形成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场格局。
本市推行限时停车制度,提高停车场利用率。
本市鼓励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错时停车。
第五条【职责分工1】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催促考核。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工程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临时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质监、工商、税务、园林绿化、民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2】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开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现发布《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九条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北京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北京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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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
北京住宅小区车位指标规定.doc

北京住宅小区车位指标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北京市机动车增长较快,1994年北京市政府颁发的《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中关于新建、改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下同)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已不能满足居民停车的需要。
对此,北京市规划委就提高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提出以下意见:一、将新建、改建居住区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由每千户100个车位提高到以下标准:(一)按《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96]首规办秘字第23号)建设的普通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在三环路以外的(包括旧区改造和零星加建的住宅),按每千户500个车位标准设置;在三环路以内的每千户300个车位标准位置。
(二)中高档商品住宅按每户1个车位标准设置,高档公寓和别墅按每户1.3个车位标准设置。
二、以上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在1999年5月1日之前,新建、改建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的,其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按原审定方案执行;未经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的,其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根据本意见规定修改。
品味人生1、不管鸟的翅膀多么完美,如果不凭借空气,鸟就永远飞不到高空。
想象力是翅膀,客观实际是空气,只有两方面紧密结合,才能取得显着成绩。
2、想停下来深情地沉湎一番,怎奈行驶的船却没有铁锚;想回过头去重温旧梦,怎奈身后早已没有了归途。
因为时间的钟摆一刻也不曾停顿过,所以生命便赋予我们将在汹涌的大潮之中不停地颠簸。
3、真正痛苦的人,却在笑脸的背后,流着别人无法知道的眼泪,生活中我们笑得比谁都开心,可是当所有的人潮散去的时候,我们比谁都落寂。
4、温暖是飘飘洒洒的春雨;温暖是写在脸上的笑影;温暖是义无反顾的响应;温暖是一丝不苟的配合。
5、幸福,是一种人生的感悟,一种个人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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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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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完整版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十一、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停车管理纠纷。
十二、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xx]973号)同时废止。
机动车限购政策
雾霾天气严重,北京将公布机动车新限购政策。
近几日,雾霾天气严重影响到我国大部分地区,引起雾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机动车尾气排放。
另外,随着购车摇号新政策的实施,市民中签几率进一步下降。
如何解决空气污染和购车需求
等问题呢?北京市副市长张工做客央视《中国政策论坛》节目时表示,目前政府和专家正在进行新的限购政策研究,是否采取摇号加拍卖方式,20xx年上半年将有定论。
一、谈“限牌”限购措施仍在研究
据了解,近日多个城市出台了关于治理大气污染和交通拥堵的纲要和条例,其中均将机动车限购限行提上议程,有关机动车“限牌”的传言再次引发市民极大关注。
针对北京逐年下降的摇号中签比问题,是采取摇号加拍卖的方式满足用户,还是继续采取摇号的政策。
北京市副市长表示,在汽车总量的调控方面,无论是分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还是分时分段限行,目的都是提高部分用车的成本,降低全社会用车强度。
至于具体采取哪种方式(限购),现在政府和专家正在会商研究,预计明年上半年这些政策会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目前,上海和广州都已启动机动车限购政策,上海车牌采用拍卖方式获取,一般价格在7万左右。
广州采取摇号加拍卖的方式,满足不同群体的购车需求。
二、谈治霾更换28.5万辆旧车
“北京的治霾最主要靠风,是真的吗?”昨天,北京市副市长对此表示,北京大气污染的结果源于污染物排放和气象条件两个方面,发达国家的地区治理到这个阶段,一定也是要靠气象条件的扩散和输送能力的提高来转变。
近两年,北京的秋冬季节处于极端不利的静风逆温的气候条件,这就导致雾霾发生频度有所增加,而且冬季比其他季节发生的频次也高。
所以,今年北京在入冬供暖季以来提前做了准备,比如对于核心区东西城大力度实施4.4万户的平房电采暖改造,另外,在供暖季之前,通过前期政策使得老旧车辆今年更换了 28.5万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