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_办法_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随着经济建设与自身发展,机动车停车设施日趋紧张,增加了机动车管理压力。
下文是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
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最新版全文大家了解过了吗?下文是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停放人和停车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 停车管理企业是指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和停放管理服务行为。
第五条[停车场类型划分]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场按照露天停车场(位)和非露天停车场(位)划分。
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非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楼、停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
第六条[价格管理形式] 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前,居住区机动车露天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收费权] 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全体业主决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管理企业决定。
居住区非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产权人或所有权人决定。
第八条[收费性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九条[合同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写入商品房。
第十条[成本构成] 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管理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2、停车场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停车场清洁卫生费用;4、停车场绿化养护费用;5、停车场秩序维护费用;6、停车场保险费用;7、停车场能源费用;8、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10512(颁布时间)20010701(实施时间)20190316(失效时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文号)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九条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机动车借道进出道路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第十条机动车在实行计时收费器收费的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停车位使用费;(二)使用交费凭据的,将交费凭据按规定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查验;(三)在交费凭据上注明的或者收费器上显示的有效时间内停车。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
工。
20 1 9
1月7
日 ,
陈吉 宁 市 长 召 开 专 题会 议 研 究 , 原 则 同 意 了 《 方
案 》 并形 成会议 纪要 。 目 前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都 在 按
分 工推 进落 实 中 。
二 是研 究 支 持 骨 干 企 业 成 立 末 端 配 送 服
务 联 盟 。 为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鼓 励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 市 商务 局组织 重 点 企 业 发 起 成立 “ 北 京 末 端 配 送
一 、 推 动 快递 三 轮 车 规 范 管 理 一 是 起 草 了 《 北 京 市 快 递 行 业 电 动 三 轮 车 规 范 管 理 工 作 方 案 》上 报 市 政 府 。 按 照 “ 两 条 例 一决 定 ” 相 关 要求 , 市 商 务 局 会 同 市 邮 政 管 理局 、 市交 管局 等 部 门 , 结 合 本 市 快 递 行 业 发 展 实 际 , 研究 起草 了 《 北京 市 快递 行 业 电 动 三轮 车 规 范 管 理工 作 方 案 》 ( 以 下 简 称 《 方 案 》 ) 上 报 市 政 府 。 《 方 案 》 明 确 了 “ 禁 限 结 合 、 以 限 促 禁 、 标 本 兼 治 、 综合 施策 ” 的 工 作 思 路 ; 提 出 了 “ 以 市 场 为 主 导 , 用 3 5 年 时 间 , 逐 步 用 新 能 源 货 车 替 换 电 动 三 轮 车 , 实 现 电 动 三 轮 车 总 量 逐 年 递 减 ” 的 工 作 目 标 ; 通过 制 定 通行 政策 、 完 善 配套 设 施 、 推 进 模 式
( 一 ) 针 对 快 递 车 辆 , 拟 通 过 使 用 合 法 规 范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逐 步 替 换 现 有 的 快 递 电 动 三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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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引言: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是北京市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机动车停车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机动车停车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合理的停车管理办法不仅可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还可以提高交通效率和市民的停车便利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的内容和对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意义。
概述: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是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的完善和补充。
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机动车停车,提高城市交通运行和停车秩序。
正文内容:一、拓展停车资源1.增加停车位供给:通过完善停车场建设规划,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的投入,提高停车位供给的数量和质量。
2.利用土地资源: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停车需求,将停车场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利用空地和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二、完善停车管理系统1.引入智能停车系统:通过智能停车系统,实现停车位的动态管理,提高停车位利用率和停车收费的效率。
2.设置停车信息公示牌:在重要道路和停车场入口设置停车信息公示牌,告知市民停车位数量和费用标准,提高停车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停车收费管理1.制定合理收费标准:根据停车位的位置、使用时间、停车场的等级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确保停车费用的公平和合理。
2.引入电子支付方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方式,方便市民支付停车费用,减少现金流通,提高停车收费的效率。
四、提升停车场服务质量1.完善停车场设施:加强停车场的设施建设和维护,提供清洁、安全、便捷的停车环境。
2.培训停车场服务人员:加强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五、加强执法力度1.增加执法力量:增加停车管理人员的数量,提高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停车行为的处罚力度。
2.利用科技手段:利用监控摄像头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停车违规行为的监控和处罚,提高违规停车的打击效果。
总结: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的出台对规范和管理机动车停车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4年修正)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北京市小区停车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小区环境改善,制定了《北京市小区停车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小区停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小区停车管理条例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
工作 规 范 ( 试 行 ) 》 , 进 一 步 完 善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设
置方 法 , 并 以 此为 指 引 , 组织 开 展 非 法 车 位 清 理 、
合 法车 位 复 划 、 配 套 设 施 完 善 等 工 作 。 实 施 以 来 , 共调 整 车 位 2 4 9 0 个 , 清 理 违 规 车 位 5 0 0 0 余
积极 探 索车位 设 置新 模 式 , 如 丰 台 临 泓 路 创 新 设 置 “ 辅路 双 停 、 主 路 内 嵌 ” 车 位 , 亦 庄 中 芯 国 际 学
校设 置 全路段 限 时 车位 , 机 场 航 站楼 试 点 区 域 限 时 停车 , 东城 协和 医 院 、 丰 台 五小 试 点 实 施 车 “ 位 共 享” 等 措施 , 有 效缓解 停 车 难 、 停车 乱 问 题 。
5月
1
日 起 施 行 , 市 公
安交 管局 主 要 任务 为 : 设 置 、 维 护 、 调 整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及 维 护 道 路 停 车 秩 序 等 。 主 要 开 展 了 以 下
工作 :
( 一 ) 规 范 停 车 泊 位 管 理 。 根据 严 格 控 制 和
中 心 城 区 减 量 化 原则 , 制 定 《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设 置
万 起、 同 比 提升
% 拖车 1
0
7
.
,
2 . 3
万辆、 同
பைடு நூலகம்
比提 升
% 3 2 . 5
。
一是持续严查严 处。
组 建 静 态 停 车 管
理 专业 队 伍 , 按照 “ 每 1 5 分 钟 巡 逻一 次 ” 标 准 , 综
北京停车规定
北京停车规定
北京市停车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止区域停车规定:
1. 全市范围内禁止停车的区域:
(1)机动车道上;
(2)人行道上;
(3)非机动车道上;
(4)公交车站、地铁口、轻轨站、过街天桥、人行横道及其附近;
(5)禁止机动车停车标志、标线、设施规定的区域;(6)禁止机动车停车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区域停车规定:
1. 限制机动车停车的区域:
(1)人行道边沿线以内的马路;
(2)非机动车道边。
被设有禁止机动车停车标志、限制机动车停车标志或者限制机动车停放的标线、设施的地方,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停车或者停放。
三、停车泊位规定:
1. 公共停车场:
(1)划定停车泊位;
(2)明确标示停车泊位的编号和位置。
2. 公共停车库:
(1)绘制停车位平面图,标注每个车位的编号;
(2)在每个停车位上标示车位的编号。
四、临时停车规定:
1. 机动车驾驶员需要暂时停车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停放在规定区域内,并尽量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不按规定停车的处罚:
1.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停车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予以罚款、记分和强制措施等。
(具体处罚标准需参照相关交通法规)
补充说明:
以上停车规定属于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旨在规范城市停车秩序,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和道路通行能力。
市民和车主们在停车时应当遵守这些规定,通过合理停车、避免乱停乱放的行为,为城市交通行畅和公共秩序维护做出贡献。
同时,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积极完善停车设施,增加停车泊位,并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提高城市停车便利性。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人人有责。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第四条车辆过户、变更车型、变更颜色、报废、迁出或迁入本市,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第五条本市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2、汽车、电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配带灭火器;3、载质量2000公斤以上的货运机动车和挂车两侧前后轴之间,以及机动车与挂车之间,必须安装防护网。
第六条机动车拖带的挂车后面不准再牵引车辆。
第七条机动车试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由正式驾驶员驾驶;2、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3、不准乘坐与试车无关的人员;4、不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机动车修理单位试车时,除遵守前款各项规定外,必须标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变更工作单位、住址,迁出、迁入本市,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第九条驾驶残疾人专用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随身携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证;2、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3、不准带人。
北京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北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下文是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完整版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的立法说明制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适时出台的项目,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交通委开展了法规调研和立项论证工作。
2016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立项,并将该条例列为2017年力争出台项目。
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市交通委借鉴外省市先进做法,结合各部门意见,开展了草案起草工作,形成了草案送审稿,于2017年3月17日报送我办进行法律审查。
根据立法工作程序,现将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送审稿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分类定位,动静协调,推进以静制动。
一是确立了机动车停车的定位,停车是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须与动态交通体系协调发展。
二是明确了停车有偿使用、全民停车付费的理念。
对独立建设的中心城区配建停车场、P+R 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定性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由政府提供。
三是明确了停车设施分类,分别从基本性质、规划性质、车辆使用性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场所、经营行为、收费性质、管理权、所有权、使用权等方面划分车位类型。
对于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提出了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的要求,通过见缝插针挖潜居住区内及周边空闲场地增加临时停车位缓解居住区停车,通过分区分类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合理调整道路停车位减少出行停车。
四是明确不同类型的营运性车辆的停车要求,规范了公交、出租、货运、危险品运输、班线客运、旅游、租赁等车辆停车的设置、管理和停放要求,明确旅游停车的规划及公交用地供给。
五是明确了农村停车的要求,在规划方面,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统筹城市乡村的空间资源与布局,在管理方面,农村停车可以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程序实行自治管理,自行设置停车位,并将农村停车位设置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二、统筹规划,科学供给,平衡供需矛盾。
一是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区域发展策略、供应体系及引导政策,明确区域控制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区域、分阶段、分类别实行差别化供给,合理设定停车设施分布和规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保障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的停车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加强组织、协调、监管。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规则的意识。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性。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依据科学规划,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停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第八条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提供必要的标识、标线、设备设施、服务设施,确保停车服务的质量。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并公示停车费标准。
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接纳合法停车请求,不得诱导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或付费要求。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用户的车辆。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引和服务。
第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或者允许停车的区域内停车。
第二十条机动车主或使用人在停车时,应当遵守停车指引,按规定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主或使用人在停车场内停车应当按时缴纳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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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第七条本市有序推进停车服务、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引导停车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本市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
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制定停车信用机制的具体办法。
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九条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
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临时设置、独立建设、驻车换乘建设等方式为补充。
第十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普查的基础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分区域发展策略,统筹地上地下,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经依法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停车设施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规划国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等配建停车泊位的标准,明确上限、下限,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确定的泊位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
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
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
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第十四条独立设置的中心城区区域配套停车设施、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公共汽电车场站等公益性停车设施,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土地管理规定实行划拨或者协议出让。
独立设置的停车设施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重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一并纳入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结果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第十六条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单独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并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单独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权属证明的具体办法。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
具体办法由市民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机械式或者自走式立体化改造的,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与城市容貌相协调,按照要求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对他人造成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第十八条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
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专用车位,并明示临时停靠时长。
第二十条设置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二十一条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经营前15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具体备案材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到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的,由价格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停车设施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泊位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者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居住小区停车自治设置的停车泊位情况,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后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互共享管理信息。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从事停车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将相关信息接入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制定信息服务具体规范。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
定期组织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违反第二款规定,信息服务的经营者未将相关信息接入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建立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公布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停车设施动态信息,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进出车辆信息采集及号牌识别系统,与所在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对接。
违反第二款规定,公共停车设施未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进出车辆信息采集及号牌识别系统,或者未与所在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对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并统一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他公共场所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负有停车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
本市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停车收费价格的监督。
本市各类停车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军车停车免收停车费。
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九条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