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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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县”。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四、将第五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周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五、将第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不得搭乘人力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并将第三项修改为:“(三)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滑轮、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八、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七条,并删去第七项。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条:“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处200元罚款。

”十、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九十二条,并删去第九十条第一项中的“驾驶人信息卡”。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

工。
20 1 9
1月7
日 ,
陈吉 宁 市 长 召 开 专 题会 议 研 究 , 原 则 同 意 了 《 方
案 》 并形 成会议 纪要 。 目 前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都 在 按
分 工推 进落 实 中 。
二 是研 究 支 持 骨 干 企 业 成 立 末 端 配 送 服
务 联 盟 。 为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鼓 励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 市 商务 局组织 重 点 企 业 发 起 成立 “ 北 京 末 端 配 送
一 、 推 动 快递 三 轮 车 规 范 管 理 一 是 起 草 了 《 北 京 市 快 递 行 业 电 动 三 轮 车 规 范 管 理 工 作 方 案 》上 报 市 政 府 。 按 照 “ 两 条 例 一决 定 ” 相 关 要求 , 市 商 务 局 会 同 市 邮 政 管 理局 、 市交 管局 等 部 门 , 结 合 本 市 快 递 行 业 发 展 实 际 , 研究 起草 了 《 北京 市 快递 行 业 电 动 三轮 车 规 范 管 理工 作 方 案 》 ( 以 下 简 称 《 方 案 》 ) 上 报 市 政 府 。 《 方 案 》 明 确 了 “ 禁 限 结 合 、 以 限 促 禁 、 标 本 兼 治 、 综合 施策 ” 的 工 作 思 路 ; 提 出 了 “ 以 市 场 为 主 导 , 用 3 5 年 时 间 , 逐 步 用 新 能 源 货 车 替 换 电 动 三 轮 车 , 实 现 电 动 三 轮 车 总 量 逐 年 递 减 ” 的 工 作 目 标 ; 通过 制 定 通行 政策 、 完 善 配套 设 施 、 推 进 模 式
( 一 ) 针 对 快 递 车 辆 , 拟 通 过 使 用 合 法 规 范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逐 步 替 换 现 有 的 快 递 电 动 三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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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

共识 。
机 动 车停 车 工 作 是 交 通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市委 、 市人 大 、 市 政府 高 度 重 视 。 市 委 蔡 奇 书
记 多次就 停 车工 作作 出 重 要 批示 , 《 停 车条 例 》 实
施后 , 专 题 听 取 了 停 车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汇 报 , 并 作
根据 《 停 车条 例 》 规定 , 市 级相 关 部 门 需 制 定
1 2 个 配套文 件 , 涉 及设 施 规 划 建 设 、 道 路 停 车 电
子 收费 、 规范 管理 等方 面 , 截 至 目 前 已 出 台
个 9

是 一 围绕 规划 建设 , 出 台 了 居 住 区 停 车 泊 位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 书 面 )
年 2 0 1 9


26
日 在 北 京 市 第 十 五届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会议上
北 京 市 交通 委 员 会
主 任 、 各 位副 主 任 、 秘 书 长 、 各位委 员 : 《 北 京市 机 动 车 停 车 条 例 》 ( 以 下 简 称 《 停 车
出 明 确 指 示 。 市人 大 直接 主 导 停 车 立 法 工作 , 从
立项 到 颁 布历 时 三年 , 反 复 征 求 和 充 分 吸 收 了 社
会各 方 面 的 意见 , 凝 聚 了 广 泛 共 识 , 历 经 两 届 市
人 大常 委会 四 次 审 议 。 市 政 府 陈 吉 宁 市 长 要 求
印 发 了 宣贯 工 作 方 案 , 召 开 了 全 市 宣 贯 大 会 , 部
署 宣传 培训 、 贯彻 实 施 工 作 任务 。 市 、 区 、 街 乡 镇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全文转发)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全文转发)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全文转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停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停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停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停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燕山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停车收费行为,确保《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8]804号)中相关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开展全市机动车停车收费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时间此次专项检查范围为全市机动车停车经营企业。

检查时限为2018年5月1日以来的停车收费行为。

检查时间从2018年5月15日开始至2018年6月30日结束。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1.是否存在不满一个计时单位收取停车费的行为;2.停车收费明码标价牌是否规范,占道停车场夜间时段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修改;3.是否存在高于明码标价牌标示价格收取停车费的行为;4.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此次专项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各单位应采取“有案必查”与“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一)充分认识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停车计时收费政策调整是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公平负担。

各单位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履行好价格监督检查职责。

(二)要做好对停车经营企业的政策宣传和提醒告诫工作各单位必须尽快召开区内停车经营企业政策宣讲会,做好停车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等政策服务工作,针对容易出现的价格违法问题进行提醒告诫。

(三)结合价格举报和舆情动态突出检查重点各单位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对媒体反映的停车乱收费问题和群众通过12358举报的问题,做到“有案必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引言: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是北京市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机动车停车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机动车停车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合理的停车管理办法不仅可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还可以提高交通效率和市民的停车便利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的内容和对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意义。

概述: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是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的完善和补充。

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机动车停车,提高城市交通运行和停车秩序。

正文内容:一、拓展停车资源1.增加停车位供给:通过完善停车场建设规划,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的投入,提高停车位供给的数量和质量。

2.利用土地资源: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停车需求,将停车场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利用空地和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二、完善停车管理系统1.引入智能停车系统:通过智能停车系统,实现停车位的动态管理,提高停车位利用率和停车收费的效率。

2.设置停车信息公示牌:在重要道路和停车场入口设置停车信息公示牌,告知市民停车位数量和费用标准,提高停车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停车收费管理1.制定合理收费标准:根据停车位的位置、使用时间、停车场的等级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确保停车费用的公平和合理。

2.引入电子支付方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方式,方便市民支付停车费用,减少现金流通,提高停车收费的效率。

四、提升停车场服务质量1.完善停车场设施:加强停车场的设施建设和维护,提供清洁、安全、便捷的停车环境。

2.培训停车场服务人员:加强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五、加强执法力度1.增加执法力量:增加停车管理人员的数量,提高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停车行为的处罚力度。

2.利用科技手段:利用监控摄像头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停车违规行为的监控和处罚,提高违规停车的打击效果。

总结: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的出台对规范和管理机动车停车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北京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公共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市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者。

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北京停车规定

北京停车规定

北京停车规定
北京市停车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止区域停车规定:
1. 全市范围内禁止停车的区域:
(1)机动车道上;
(2)人行道上;
(3)非机动车道上;
(4)公交车站、地铁口、轻轨站、过街天桥、人行横道及其附近;
(5)禁止机动车停车标志、标线、设施规定的区域;(6)禁止机动车停车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区域停车规定:
1. 限制机动车停车的区域:
(1)人行道边沿线以内的马路;
(2)非机动车道边。

被设有禁止机动车停车标志、限制机动车停车标志或者限制机动车停放的标线、设施的地方,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停车或者停放。

三、停车泊位规定:
1. 公共停车场:
(1)划定停车泊位;
(2)明确标示停车泊位的编号和位置。

2. 公共停车库:
(1)绘制停车位平面图,标注每个车位的编号;
(2)在每个停车位上标示车位的编号。

四、临时停车规定:
1. 机动车驾驶员需要暂时停车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停放在规定区域内,并尽量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不按规定停车的处罚:
1.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停车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予以罚款、记分和强制措施等。

(具体处罚标准需参照相关交通法规)
补充说明:
以上停车规定属于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旨在规范城市停车秩序,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和道路通行能力。

市民和车主们在停车时应当遵守这些规定,通过合理停车、避免乱停乱放的行为,为城市交通行畅和公共秩序维护做出贡献。

同时,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积极完善停车设施,增加停车泊位,并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提高城市停车便利性。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表决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表决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作者 :高枝 ,摘 自2()17年 3月31日《北京 日报 》)

新 【 々 小 齐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会 议 近 }{审 议 通 过 《 _小齐 f 奇递 物流 安 全管理 条 例》,报 自治 Ix:人 人 常 委会 审 查 批 准 颁 布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寄递 物 流 绛 背 肯应 【, 营 、』 网点 、处 理 中心 、分 拔 【f1心 以 明 式 公爪 禁 止 寄 递 和 限 制 寄 递 物 品 H录 、收 奇 验 视 度 、实名 制度 、安全 操 作规 程 、过 机 安捡 制 度 、突 发 Ij1=什 心急 处 理 规定 和 安 全标 识 等 内容 寄递 物 流 经 营 1;千,、 I, 收 奇 、分 拣 、运输 、投 递 、安 卡盒等环 ffI 道路 货 物运 输收 货场 所 安装 视频 监控 没 备,接 入 甫递 物 流 管 理 机 构 干¨公 安 机 关 信 息 半 。 寄 递 物 流 者 在 收 件物 ^fll讨 ,应 当检 查 安 伞信 息 、恢 实 奇 件 人 效 身 份证 件 ,并按 照 实名 制 登 记要 求 进 行 蹙 己,髓 记求 保 存期 限 小得 少 于 八 个月 寄 递 物 流 经 竹 1i千 xqq ̄ft:物 品 未进 行 非侵 入 A验 或 未 执 行 收 寄验 制 度 的 , 舒 递物 流 管理 机构 处 I’万 元 以 _t J’厄 以 下 款 ,仆 埘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卞¨ 他 I'l:-J- ̄pI -: 任 人 处 卜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奠¨有 关 主 钎 邪 ¨ 及 I 作 人 未及 时 发 现 寄递 物 流 经 营 者 往 人 安 个 隐 患 ,或 发 现后 未 及fl寸采 取 措施 ,造成 严 最 果 的 .『l1 J 所 在 I单位或 级 二}三管部 门依 法追 究有 父 任 人 l'l"j 任 ,构 成 犯 的 ,将 依 法追 究 其 刑 事 责f 规 定 仃 f『『』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篇: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7月1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尽管新办法对居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车辆停放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但对停车费收取尚未提出具体的标准,就在新办法出台的同一天,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某小区发生了百余辆车堵路抗议车位费提高事件。

事实表明,居住区内车位不足、停车费收取、签订车位合同等仍是业主最为头疼的老大难问题。

为此,记者走访了多个小区就上述问题做了细致的调查■调查一:车位太紧张业主很无奈张先生两年前搬进通州区某小区,最初他还没有私家车,自然也不会留意车位的事情。

入住时物业几次打电话问张先生是否租车位,他都拒绝了,心想:以后有车再说吧。

谁料去年年底,张先生终于下定决心买了一款新车,随后却租不到停车位。

目前,张先生每天下班只能把车停在附近商场的停车场里,上下班很麻烦。

张先生所在的小区停车位归物业公司直接管理,于是他找到物业公司希望解决车位问题,而答案只有一个:现有的停车位全部租完,只能等其他业主退租后再办理。

买车带来的苦恼让张先生很是抱怨,一是怨开发商设计不合理,没有建设充足的停车位,二是怨自己当初没有租下车位,哪怕当时多交一两年的租金现在也不至于愁成这样。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像张先生家这样,车位紧张的商品房小区确实很多,因此现在新建的项目在设计规划时大都能够考虑到业主的需求,按照1:1的比例修建停车位,保证业主一家一个停车位。

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新小区车位紧张的问题将有所缓解。

■调查二:停车纠纷多收费为主因北京市目前尚未出台关于小区内停车收费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及业主遇到车位问题只有遵循《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据了解,《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上规定,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收费标准是小型车150/月,大型车210元/月。

北京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的立法说明制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适时出台的项目,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交通委开展了法规调研和立项论证工作。

2016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立项,并将该条例列为2017年力争出台项目。

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市交通委借鉴外省市先进做法,结合各部门意见,开展了草案起草工作,形成了草案送审稿,于2017年3月17日报送我办进行法律审查。

根据立法工作程序,现将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送审稿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分类定位,动静协调,推进以静制动。

一是确立了机动车停车的定位,停车是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须与动态交通体系协调发展。

二是明确了停车有偿使用、全民停车付费的理念。

对独立建设的中心城区配建停车场、P+R 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定性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由政府提供。

三是明确了停车设施分类,分别从基本性质、规划性质、车辆使用性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场所、经营行为、收费性质、管理权、所有权、使用权等方面划分车位类型。

对于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提出了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的要求,通过见缝插针挖潜居住区内及周边空闲场地增加临时停车位缓解居住区停车,通过分区分类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合理调整道路停车位减少出行停车。

四是明确不同类型的营运性车辆的停车要求,规范了公交、出租、货运、危险品运输、班线客运、旅游、租赁等车辆停车的设置、管理和停放要求,明确旅游停车的规划及公交用地供给。

五是明确了农村停车的要求,在规划方面,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统筹城市乡村的空间资源与布局,在管理方面,农村停车可以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程序实行自治管理,自行设置停车位,并将农村停车位设置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二、统筹规划,科学供给,平衡供需矛盾。

一是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区域发展策略、供应体系及引导政策,明确区域控制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区域、分阶段、分类别实行差别化供给,合理设定停车设施分布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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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
北京市规划委召开《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会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战略部署,统筹配置城市空
间和交通资源,改善本市交通出行环境,市规划委在委托开展了相关立法调研
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8月15日,为征求市相关部门对《办法》的意见,市规划委曹跃进委员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会,邀请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园林绿化局和市民防局参加。

各部门
均表示,《办法》将对改善本市交通出行环境起到积极作用,应争取尽快出台。

据悉,《办法》分为条文规定和《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两个部分,内容涵盖本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规划的编制、停车场设计和审批、规
划监督等各项工作,同时提出了对差别化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停车位分区分类配
建指标的原则。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保障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的停车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加强组织、协调、监管。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规则的意识。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性。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依据科学规划,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停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第八条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提供必要的标识、标线、设备设施、服务设施,确保停车服务的质量。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并公示停车费标准。

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接纳合法停车请求,不得诱导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或付费要求。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用户的车辆。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引和服务。

第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或者允许停车的区域内停车。

第二十条机动车主或使用人在停车时,应当遵守停车指引,按规定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主或使用人在停车场内停车应当按时缴纳停车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京发改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6号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京发改〔2009〕9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码标价方式。

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出入口、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二、明码标价内容。

明码标价内容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车位总数等。

经营者参照附件样式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编号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执行,新设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编号为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的备案号。

三、明码标价要求。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价格监督检查。

经营者如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辖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等依法查处。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通行安全第五章停车秩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与服务的标准及车辆的目录;代表行业反映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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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发布)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北京市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3-30【生效时间】2018-05-01【关键词】其它类别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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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
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第七条 本市有序推进停车服务、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引导停车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市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

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要求,制定停车信用机制的具体办法。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九条 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

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临时设置、独立建设、驻车换乘建设等方式为补充。

第十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普查的基础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分区域发展策略,统筹地上地下,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经依法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停车设施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等配建停车泊位的标准,明确上限、下限,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确定的泊位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

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 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

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

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第十四条 独立设置的中心城区区域配套停车设施、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公共汽电车场站等公益性停车设施,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土地管理规定实行划拨或者协议出让。

独立设置的停车设施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重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一并纳入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结果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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