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规划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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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的通知近年来,我国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停车难成为了让人头疼的难题。

为了有效应对城市停车难问题,交通部发布了一项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的通知,旨在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高停车场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一、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为了提高城市停车资源利用率,各地应加大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的力度。

首先,要根据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停车场的数量和布局。

在市区密集的地区,应当新建多层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场,以节约用地。

其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停车环境的安全、便捷和舒适。

此外,应加强对停车场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加强停车场管理和运营为了提升停车场的服务质量,加强管理和运营是十分重要的。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管,确保停车场的经营者具备相关资质和管理能力。

停车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制度,加强对泊位的管理和收费标准的规范。

同时,应合理设置停车场提示标识,引导驾驶员快速、准确地找到车位,并加强安全设施的设置,提升停车场的安全性。

三、推广智能停车解决方案智能停车系统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停车场资源的利用率和停车服务的效率。

交通部鼓励各地积极推广智能停车解决方案,包括车场停车导引系统、无线支付系统、车位预约系统等。

这些智能化的技术手段能够降低停车场管理的人工成本,提升停车服务的便利性。

在智能停车系统的建设中,要注重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以便为进一步优化停车资源提供依据。

四、加强停车场信息共享为了提升城市停车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各级交通部门应加强停车场信息共享。

通过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平台,包括停车位实时状态、停车场空位查询等功能,能够为驾驶员提供详实的停车信息,减少他们的停车时间和寻找空闲泊位的难度。

同时,通过数据共享,交通部门能够对城市停车场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停车资源的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的通知,旨在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
规划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0.12.09
•【字号】规建字〔2010〕697号
•【施行日期】2010.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规划管
理的通知
各区县规划(分)局、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津政令25号)、《关于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10〕66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10〕69号),为改善我市交通环境,尽快解决“停车难”问题,现将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停车标准应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10),新建、改扩建项目所配建的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确因场地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基地情况,按照实际设计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办理修建详细规划(总平面)审批,并同时明确欠缺需缴纳异地建设费的机动车泊位数量。

三、需缴纳机动车泊位异地建设费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应持市建设交通委开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签发签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大政办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1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8日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市主城区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缓解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满足未来停车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 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主城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

市域其他地区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保证布局合理、交通安全,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用地范围内,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合理退让相关规划控制线。

第六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顺畅衔接。

第七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应按下表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数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13日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为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水平,推进停车设施建设,规范停车行业管理,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停车需求,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合理布局城市停车设施。

专项规划应依据城市及交通发展的目标和战略,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目标,明确停车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

规划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倍以上。

要坚持差别化供给原则,综合考虑功能、人口、土地、交通等多种因素,合理划定停车分区,科学确定不同分区差别化的停车设施发展政策、供给和管理策略。

按照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确定建筑物分类,结合《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修订建筑物停车设施配置标准,明确不同停车分区各类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以适应当地停车设施发展形势。

各类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不低于《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规定下限值。

(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二、加强专项规划实施管理。

经批准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和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6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2〕19号)要求,加强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破解停车难题,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发展支撑保障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按照规划引领、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逐步实现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停车管理目标,切实解决停车难、收费乱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全市新开发建设区域严格执行配建停车位标准,新城区、新建筑不欠新账。

老城区、老建筑尽力补配补建停车位。

推动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到2022年底,新增1.1万个停车位,逐渐补齐历史欠账。

通过持续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实施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建配建停车位,逐步降低路内停车位比例。

力争到2023年底,路内停车位比例降到5%以下。

到2025年,基本建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

推进智慧停车管理和资源共享,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办公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得到显著改善,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建城[2016]193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委、交通委,天津市建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局、交通委,重庆市建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控(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

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

编制专项规划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专项规划要突出重点。

专项规划应坚持设施差别化供给原则,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

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济政办字〔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日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管控(一)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管控。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确定城区停车场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专项规划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思路、需求预测、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内容。

(二)科学规划重点区域公共停车场。

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鼓励利用现有街头空地、原有平面停车场和公交场站,规划设计多层立体停车场或地下立体停车库。

鼓励结合棚户区改造,利用新建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地下立体停车库。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遵府办函〔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系列重要论述,提升城市交通治理智能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遵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建管结合、科技支撑、强化管理,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便民利民、社会共治”原则,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要求,进一步优化整合现有资源,依托大数据智能支撑,推进中心城区道路停车运营智能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便捷化发展,实现更加便民利民惠民目标。

三、主要任务(一)实施车位科学规划建设1.科学规划。

结合中心城区各地运营管理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组织深入开展实地勘察调研,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认真梳理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现状,合理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优化调整方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东府〔2019〕81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9〕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0日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近年来,东莞机动车保有量持续迅猛增长,衍生出城市交通拥堵加剧、大气污染防治压力加大、“停车难、停车久、乱停乱放”现象加重等问题和挑战。

为更好地满足市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保障市民群众的停车刚需,提高停车秩序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实现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协调发展,加快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科学规划,精明管控。

结合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综合交通体系研究工作,编制市镇两级停车设施规划体系,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资源供给结构。

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和密度分区、停车需求发展趋势、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配置停车资源,综合运用停车收费、停车秩序管理执法、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等方式,促进实现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协调发展。

——盘活存量,精准供给。

通过智慧诱导、共享停车、差别化停车收费等方式,加快盘活存量停车资源,着力提高使用率和周转率。

通过挖掘存量空间、保障土地供应、集约开发建设以及差异化配建标准等方式,实现停车资源精准供给,合理保障市镇中心区停车刚需。

加快推进城市智慧停车体系建设,打造一批智慧停车示范项目。

探索停车充电一体化服务模式,推动新增停车设施与公共充电设施配套建设。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全力推动2022年停车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全力推动2022年停车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全力推动2022年停车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津城管公用〔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全力推动2022年停车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津城管公用〔2022〕100号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202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全力推动停车管理工作见实效,按照“小泊位、大民生”工作理念,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梳理了4项重点任务,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力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民心工程各区要认真落实市民心办相关部署,对照2022年民心工程公共停车场(楼)建设计划,全力推进27处公共停车场(楼)建设任务落实落地。

请各区于每月30日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报送民心工程公共停车场(楼)建设进展情况、更新台账及工作报告,相关材料需包含具体数据和问题分析。

在前期已实施相关便民停车措施的基础上,参照公安部公安交管十二项便利措施,针对老旧小区等停车矛盾突出区域,请各区组织开展需求摸排调研,严格审核论证,统筹规划停车点位、规范设置限时停放区域,确保缓解停车难取得实效。

二、扎实做好停车资源年度统计、评估各区要全面统计截至2021年底辖区内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等停车资源情况,对现有台账进行更新,摸清停车资源底数;梳理辖区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停车资源增减情况,进一步夯实停车管理基础。

各区要开展道路停车泊位评估工作,在2021年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开展的道路停车泊位评估工作成果基础上,结合2022年道路停车泊位实际设置情况,对我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科学评估,重点对设置不合理、施划不规范的问题全面排查整治,及时规范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配建车库停车位审批管理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配建车库停车位审批管理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配建车库停车位审批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21-03-02 09:36字号:分享: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车库停车位设置,确保车辆能够合理、便捷停放入位,经研究,现将建设项目配建车库停车位设计、建设和审批相关管理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配建车库的关键尺寸设计应按照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关键尺寸指最小停车带、停车位、通道宽度;机动车与机动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间距及机动车与临近消火栓等设备或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二、垂直式停车方式,若临柱微型车停车位前端与柱后端间距大于1.1米、小型车停车位前端与柱后端间距大于1.2米,机动车与柱间净距应不小于0.6米(详见附件)。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申报的地下车库分层平面图应标明停车位、通道宽度及机动车与机动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图纸中应标明停车位、通道宽度及机动车与机动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及机动车与临近消火栓等设备或构筑物的最小间距;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阶段,应核实车位关键尺寸。

四、停车位已预售的新建项目,资源规划部门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发现项目配建车位数不符合现行《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要求和车位尺寸不符合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情况,书面告知住房管理部门暂停该项目未售车位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开发企业应立即对停车位进行整改,整改符合相关要求后,由资源规划部门书面告知住房管理部门恢复未售车位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五、开发企业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六、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配建车库设计建设的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纳入市场主体诚信管理体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垂直式停车方式临柱停车位与柱相对位置关系示意图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1年1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郑政〔2015〕3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郑政〔2015〕3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郑政〔2015〕39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有效缓解市区停车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机动车有序停放、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协调发展为目标,实施市、区两级联动,按照“还老账、不欠新账”的要求,采取严格配建停车位、增加公共停车设施、用好用足存量车位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建设与管理力度,努力缓解市区停车难问题,打造畅通有序的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二、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市建成区内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一)以民为本,开拓创新公共停车场建设事关市民的切身利益。

在保证法律法规精神不变的前提下,必须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创新机制;必须发挥民主的作用,通过发扬民主来改善民生。

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媒体和市民“三位一体”的以民主促民生工作机制。

坚持服从多数、关注少数,真正做到破解“停车难”为人民、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成效让人民检验。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把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畴。

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由市、区 (管委会)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实施奖励补贴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公共停车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三)静态核算,内部平衡各区街道办事处是公共停车场建设的主体,采取以城市相对静态下清查路内停放机动车数量为主的方法确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目标任务。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治理工作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治理工作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5•【字号】德政办字〔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治理工作的意见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缓解城市停车矛盾,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推进新时代现代化新德州建设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缓解市区停车矛盾、提升城市停车治理水平为突破口,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共治、统筹协调的总体要求,明确各方责任,优化整合停车供给结构,调整完善价格调节机制,强化执法管理保障,健全完善城市停车综合治理体系,推进停车治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停车有位有序、群众出行便利、动静态交通良性互动的工作目标,促进停车治理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推动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建设,优化停车供给结构。

1. 完善停车专项规划。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统筹城市功能分区、土地利用、公共交通发展、交通管理等情况,对市区停车空间布局进行科学规划论证,优化调整停车设施布局、规模、建设时序,及时纳入城市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年度实施计划。

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停车需求,合理确定或适当提高停车设施配建比率。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 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设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杭政办函[2009]269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建委二○○九年六月五日)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停车场(库)的配套、服务功能,提高停车场(库)的使用效率,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停车新政和免费单车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委纪要〔2008〕1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8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9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等精神,特制定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确立“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理念,实施市、区两级联动,促进政府主导力、企业主体力、市场配置力三力合一;采取挖掘道路停车资源、高标准建设配建车位、增加公共停车设施、用好用足存量车位、经济补偿欠缺车位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库)建设规划,加大建设与管理力度,不断改善停车环境,打造破解“停车难”的杭州模式,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庆政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07〕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7年2月5日市政府八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创建和谐的规划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直大企业、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超前地抓好辖区内各层次规划的编制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土地、环保、交通、供热、给排水、电力、通讯、人防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注重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协调,确保总体规划意图的完整实施。

各部门编制规划前,要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立项,报审设计任务书;编制完成后,依法进行环境评价,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成果要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规划一经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如需修改,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市政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督、管理相应行业专项规划的实施,做到各尽其责、工作到位,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城市规划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包括总平面布局、市政系统配套、环境建设、单体效果等内容,并按程序报审,确保建设项目规划的完整性;住区规划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创造宜居的住区环境,做到社区服务、娱乐健身、环卫设施、停车泊位等配套设施齐全,天然气、纯净水入户等工程应与整体基础设施统一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大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力度,为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方便市民群众出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拥有量的迅速增长,本市部分区域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缓解“停车难”矛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停车系统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

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是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缓解中心城“停车难”矛盾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调控机动交通出行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全市综合交通体系,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提高综合交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要学习借鉴国内外停车管理先进经验,超前研究,系统考虑,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市场等多种手段,实现硬件和软件、盘活存量和扩大增量、科技手段和行政管理多策并举,标本兼治,切实抓好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基本原则统筹平衡停车与行车的关系,兼顾发展与调控,将加强停车需求管理与提高公共交通吸引力、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等紧密结合,使停车设施与土地资源、道路容量、车辆增长相协调。

一方面要加大规划建设力度,停车供给体现“逐步满足基本车位,适度控制出行车位”的政策导向,通过提高建筑物配建标准、补建公共停车设施,在中心城外围大力发展停车换乘系统(P R)、合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等,积极挖潜存量,适度提高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容量;推广建设智能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系统。

另一方面要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更加严格和精细化的管理措施,推动管理增效,切实提高停车管理水平。

停车收费实施“区域、时段、路内外、室内外、功能、车型”等差别化费率,科学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

一方面要立足当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缓解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社会呼声强烈、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难”矛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办〔2017〕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办〔2017〕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办〔2017〕14号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切实缓解主城区“停车难”问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要求,结合《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4〕45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一)科学划分区域。

根据城市开发建设进度和停车需求紧迫性,将主城区划分为三类区域,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

一类区域,指10年以上成片建成区、停车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

要全面提速公共停车场建设,力争5年全面建成。

二类区域,指10年以内成片建成区、有停车需求但矛盾不突出的区域。

要逐年稳步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力争10年全面建成。

三类区域,指除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正在开发或尚未开发的城市规划区。

要严格控制用地,强化项目储备,适时启动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

(二)加强统筹管理。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并政办发〔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6〕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通过增加停车供给,缓解城区日益突出的停车设施供需矛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各级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提标配建、单独建设、提质改造、资源共享等措施,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静态交通体系,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实施原则(一)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二)需求引导、用地节约、形式灵活、技术先进;(三)自主经营,谁投资、谁受益。

三、工作目标从2016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在新建、改造项目按标准足额配建的基础上,通过选址或利用既有用地新建、对既有停车设施改造、划定路内停车泊位等措施,每年新增停车位20000泊。

四、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

主要包括停车库、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和路内停车泊位四种类型。

分为:(一)专用停车设施。

利用自有土地或新征周边用地建设满足项目自身停车配建要求和对外服务需求的停车设施。

(二)公共停车设施。

利用自有土地或城市公共用地(包括地下空间)建设或在满足项目自身停车配建要求和对外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对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

五、实施办法(一)加强停车设施规划管理1.开展《太原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规划编制,动态更新停车设施项目库。

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规划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规划管理的通知
九、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建筑物停车泊位设置暂行标准》(台建规〔2004〕91号)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已选址(核发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公告已发布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规划管理的通知
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我市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加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结合台州市区实际,对建设工程停车泊位配建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区新建、改建或扩建居住建筑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表1规定执行。表1居住建筑停车泊位标准
建筑工程类型
机动车
非机动车
计算单位
标准
居住建筑
户均建筑面积≥250㎡,排屋,叠排
停车位/户
2.0

200㎡≤户均建筑面积<250㎡
停车位/户
1.5

144㎡≤户均建筑面积<200㎡
停车位/户
1.2
1.5
90㎡≤户均建筑面积<144㎡
停车位/户
1.0
2.0
户均建筑面积<90㎡
停车位/户
0.3
3.0
二、建筑面积≥10000㎡的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商业建筑,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含二层及以上和屋面停车)应不少于该地块商业机动车停车泊位总数的20%。
三、实行人车分流的居住小区,除按本通知第一点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外,应在其主入口、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不少于每百户3个的访客机动车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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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规划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适应我市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加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根据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结合市区实际,对建设工程停车泊位配建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区新建、改建或扩建居住建筑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居住建筑停车泊位标准
二、建筑面积≥10000㎡的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商业建筑,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含二层及以上和屋面停车)应不少于该地块商业机动车停车泊位总数的20%。

三、实行人车分流的居住小区,除按本通知第一点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外,应在其主入口、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不少于每百户3个的访客机动车停车泊位。

四、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用地,除按省工程建设标准配建
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外,应在其主入口处且位于围墙外侧、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集中的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五、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鼓励地面机动车停车场采用植草格、林荫式停车场及机械式停车楼。

地下室设置机械式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不计入该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

六、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泊位应与该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

七、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需要。

居住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宜在地下车库内设置。

八、本通知未涉及的办公、旅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学校、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等建筑类型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及其它未尽事项,按照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市建筑物停车泊位设置暂行标准》(台建规〔2004〕91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选址(核发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公告已发布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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