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规划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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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规划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适应我市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加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根据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结合市区实际,对建设工程停车泊位配建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区新建、改建或扩建居住建筑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居住建筑停车泊位标准

二、建筑面积≥10000㎡的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商业建筑,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含二层及以上和屋面停车)应不少于该地块商业机动车停车泊位总数的20%。

三、实行人车分流的居住小区,除按本通知第一点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外,应在其主入口、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不少于每百户3个的访客机动车停车泊位。

四、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用地,除按省工程建设标准配建

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外,应在其主入口处且位于围墙外侧、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集中的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五、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鼓励地面机动车停车场采用植草格、林荫式停车场及机械式停车楼。地下室设置机械式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不计入该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

六、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泊位应与该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

七、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需要。居住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宜在地下车库内设置。

八、本通知未涉及的办公、旅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学校、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等建筑类型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及其它未尽事项,按照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市建筑物停车泊位设置暂行标准》(台建规〔2004〕91号)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已选址(核发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公告已发布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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