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计量供热的发展及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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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供热体制也正在发生变革。供热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逐步改变目前福利统包的供热体制,推行计量供热,实现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和社会化,以达到进一步满足热用户需求,提高供热行业运行、管理水平,建立适合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供热新体制。供热收费体制的改革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成为继医疗、住房改革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又一热点问题。
采暖是供热的一个主要部分。采暖能耗是建筑能耗中最主要部分,也是浪费最严重和节约潜力最大的部分。我国住宅建筑单位面积的采暖能耗为相同气候条件下发达国家的3倍,采暖能耗占全国建筑总能耗的55%以上,为采暖地区社会能耗的21.4%。尽管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建筑节能,从1986年起,开始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全国各地也建设了许多节能建筑,然而采暖能耗仍然居高不下,节能建筑不节能的现象十分突出,其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市场需求动力,即现行的采暖收费制度不合理。国外、特别是西欧和北欧一些国家在供热方面较为先进,他们对热用户的舒适和节能措施十分重视。早在20世纪40年代,丹麦丹佛斯公司的创始人梅得斯·克劳申先生发明了散热器恒温阀,通过传感器控制室内温度,以达到舒适的目的。到上个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出现,更使人们认识到节约能源的重要性,因而节能技术和设备得到迅猛发展。室温控制和用热计量已成为满足用户实际需要、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污染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1993年,欧盟发布了SAVE导则93/76/EEC,要求成员国通过提高能效减小二氧化碳的排放,并贯彻实施供热、空调和热水按照实际耗热付费等计划。预计仅在12个成员国中实施热计量和按照热耗收费,每年就可以节能270万吨标准煤,从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80万吨。
德国、丹麦、法国、瑞典、芬兰等国家在集中供热方面,特别是在热用户室温控制的技术水平和设备上代表了当今世界的先进水平。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中供热发达的俄罗斯、东欧以及蒙古等国家和地区,为适应经济转型的要求,近些年来也陆续加大了对现有集中供热系统的改造,逐步建立起计量供热的收费体系。日、韩等国也针对各自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
为便于全面了解国外供热计量的发展状况,下面分别介绍西欧,东欧和日、韩等国家计量供热发展概况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1.德国
1.1德国计量供热发展概况
德国1991年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1.961×107GJ。其中原西德地区为1118×107GJ,热电联产供热占67%;原东德地区为8.43×106GJ,热电联产供热占41 % 。1975年西德共有104座热电厂,总容量约14000MW,其中公用热电厂约5500MW,工业企业自备热电厂约8500MW。此外,还有526个大型锅炉房。80年代西德集中供热城市57个,有热电厂124个,供热站392个。80年代东德有600个供热厂。其中热电联产供热能力占总供热能力的73 % 。
前西柏林电力公司经营8个电厂,其中7个为热电厂,供热能力1918MW/h,总供热面积1.300×107m2,热网总长374km。汉堡共有7个热源厂,总供热能力1421MW/h,总供热面积1.750×107m2。5个热源厂联网运行,其中热电厂3座,垃圾焚烧厂1座,尖峰锅炉1座。
德国早在1981年就颁布了关于热费的规定(根据国家1976节能法),规定要求在所有新建和现有多层建筑的公寓中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住宅按照计量的热耗付费,但没有规定强制性技术。东西德统一后,上述法令修订版要求前东德的多层住宅在1995年前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目前约98%的公寓住户根据计量缴纳热费。
原东德城市供热按面积收费,室内采暖系统为单管垂直顺序系统,要实现按热量计量收费,必须对住宅的原室内采暖单管垂直顺序式系统进行改造。改造资金的来源由西德能源服务公司投资70%,房管部门从房租中出30%,将投资计入供热成本,通过热价补偿,偿还年限不超过五年;为适应计量供热对旧有住宅进行了以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为主要型式的改造;热计量主要采用按楼计量按户分配热量的方法,即将总的供热费用根据每个楼的总热表的读数,分摊到各个楼,然后再根据各用户热分配表读数把各楼的供热费用分摊到各户;按户分配的热费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是住户实际消耗的热量费,即热分配表的读数,这部分费用是浮动的,取决于住户的消费行为,约占70%左右;二是固定费用即为基本消费的取暖费,取决于住宅面积,约占30%左右。影响固定费用多少的因素主要有公共建筑部分,用热与不用热墙壁的传热,热网建设投资,楼层位置和房屋朝向等。欧洲各国
对以上比例无统一规定,一般在30%-50%之间进行选择。刚开始实行热量计量收费时,固定费用取得比例较高,但一般都不超过50% 。
1.2计量供热收费政策规定
德国在1981年就颁布了关于热费的规定(根据国家1976年节能法)。规定要求在所有新建和现有多层建筑的公寓中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住宅按照计量的热耗付费,但没有规定强制性技术。东西德统一后, 1989年1月20日德国联邦经济部、联邦地区建筑规划和城市建设部颁布了上述法令的修订版,共14条。节选如下:
1.2.1抄录热量消耗的义务(第四条)
房产主有义务抄录热用户所消费的热量,有义务在其出租的房屋内安装计量装置,有义务向用户通报计量装置的费用。房产主有权力在其出租的房屋中安装计量装置。用户有权要求房产主履行以上义务,有权否决房产主所选择的计量装置。
1.2.2计量装置选择与安装策略(第五条)
暖气计量采用热量表或热分配表,热水计量要用热水表。热量表和热水表属于出厂时—表一校,使用5—6年后仍需一表一校的计量装置。热分配表属于无校准义务的计量装置,只要符合欧洲的热分配表的技术规范并取得型式批准即可。
为了保证供热费用分摊的公平合理,以下情况必须安装计量总表来计量每个同类用户组的消费:
⑴单户计量装置不一样时。比如使用户用热量表的为一个用户组,使用热分配表的—类用户组;
⑵建筑物类型不一样时。比如高层建筑为一个用户组,多层建筑为一个用户组:
⑶建筑物用途不同时。比如公用建筑无须计量到“户”,可作为一个用户组,而民用建筑可作为一个用户组。计量总表将不同类用户组区分开来,以便于对计量读数的修正。众所周知,由于不同位置房屋的热负荷差异的存在,需对单户计量装置(热量表或热分配表)的读数进行修正。并且这种差异的大小因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而异。因此需要分类修正。
1.2.3 采暖费用分摊的计算方法
采暖费用的分摊分为两个部分:与消费有关的部分和与消费无关的部分。与消费有关的部分(即按表计量的部分)至少应占50%.与消费无关的部分按住房面积或体积分摊。具体的分摊比例(结算标准)由房产主决定。将采暖费用分成与消费有关和无关两部分的原因是:
⑴采暖费用有固定与变动费用之分。固定费用的发生与消费无关;
⑵热有传递性,某用户不用热时,隔壁邻居家的热会传递过来;
⑶防止大家都不用热,使供热站的运营陷入困境;
1.2.4 下列情况可不按计量收费
⑴计量成本过高:
计量是收费的手段、而不是收费的目的,因此计量必须服从收费的需要。收费的目的是为了用最少的成本来维持供热。如果计量成本过高,从而加大了供热成本,背离了热计量收费的目的。在单管或双管供热系统中,采用按户分环热计量系统形式,就会导致计量成本过高。在欧洲,单双管供热系统采用热量表加热分配表的热计量方式得到普遍应用。如果房产主或供热站向用户推荐按户分环,以便利用“计量成本过高”的规则来逃避计量收费的义务,那么用户拥有否决权和少交15%的热费的权力。这样就逼迫房产主和供热站用较经济的方式去实施计量收费。因此,在欧洲无论是老建筑还是新建筑,绝大多数采用的都是热量表加热分配表计量方式。为了供热计量而实施按户分环的行为很少。
⑵用户不能控制用热:
如果户内系统没有调节和关闭的手段,用热量的大小就不是用户自己所能左右的,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热计量是没有意义的。
⑶养老院及一些公用房间:这些地方带有福利性质,因而给这些地方供热也是福利性的。没有必要实施热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