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寇明国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北方地区,冬季采暖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2009年12月12日北京市政府以216号令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和《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同时废止。
在节能减排、住房商品化、供热方式变化等背景下,《办法》对近年来北京供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规范,对已经成熟的新制度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譬如对要求逐步采用热量计量收费,对供暖设施应急接管制度等。
下面对《办法》的内容并结合原有的规章政策,从法律适用角度进行简要地解读,供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参考。
一、规定要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实现自主调控室温和要求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
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也就是说,从20104月1日起的新建房屋必须具备热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
而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后我们可以实现白天上班外出时自己调低温度以及房屋在长期无人居住时可以要求暂停供热,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经济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暂停供热期间并非不交任何费用,而是需要缴纳一个基本费用的。
北京自采暖燃气补贴标准
北京自采暖燃气补贴标准北京市自采暖燃气补贴标准是指为了鼓励居民采用清洁能源进行采暖,减少大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北京市政府对自采暖燃气用户提供的补贴标准。
根据《北京市自采暖燃气补贴管理办法》,自采暖燃气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用气量和采暖方式获得相应的补贴。
首先,对于使用天然气进行采暖的用户,根据用气量的不同,补贴标准也有所区别。
使用天然气进行采暖的用户,按照每年用气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和5000立方米以上的两个档次进行补贴。
具体的补贴标准为,每年用气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用户,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15元;每年用气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10元。
这一补贴标准的制定,旨在鼓励用户节约能源,减少用气量,同时也能够减少大气污染。
其次,对于使用液化石油气进行采暖的用户,补贴标准也是根据用气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使用液化石油气进行采暖的用户,同样按照每年用气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和5000立方米以上的两个档次进行补贴。
具体的补贴标准为,每年用气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用户,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20元;每年用气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15元。
这一补贴标准的制定,也是为了鼓励用户使用清洁能源进行采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对于使用其他清洁能源进行采暖的用户,如生物质颗粒、电能等,同样也有相应的补贴标准。
这些补贴标准的制定,不仅可以鼓励用户选择清洁能源进行采暖,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可以提高空气质量,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总的来说,北京市自采暖燃气补贴标准的制定,旨在鼓励居民选择清洁能源进行采暖,减少大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
通过对不同用气量和采暖方式的用户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可以更好地引导居民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希望广大居民能够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选择清洁能源进行采暖,为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立法的必要性、基本思路及宣贯要求
如 何 理 解 “ 障 ”这 两 个 字 ? 保
首 先 ,冬 季 采 暖是 北 京 市 城 乡居 民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和 集 中 供 热 自身 系 统 性 、
坚持 立 法 原 则 :坚 持 以人 为 本 、保 障 安 全 、兼 顾 各 方 利 益 、节 能环 保 的 原
则。
造 条 件 ; 落 实 各 项 政 策 ,为 企 业 的生 存
途径 。
着 新 的 形 势 与 任 务 , 亟 待 新 规 章 的 引领
来 建立 新 的 管 理 制 度 和市 场 秩 序 , 以适 应 新 形 势 与 任 务 的要 求 。
季 采 暖 是 本 市 城 乡 居 民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再 次 , “ 障 供 暖 ,人 人 有 责 ”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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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管理与科技 ・ 01 /1 43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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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宣 传 活 动 。通 过 宣 传 活 动 ,使 《 办
北京市供暖室内测温标准
北京市供暖室内测温标准
北京市的供暖室内测温标准是按照《北京市居民供暖条例》和《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制定的。
具体标准如下:
1. 测温时间:每天早上6:00-9:30、下午16:00-22:00,应在每个采暖季节的第一天开始测量。
2. 测温点位:测温点位应在居民房间内,温度计应放置在离地面1.5米高处、离门窗较远的位置。
3. 室内温度标准:住宅室内温度应达到18℃及以上。
如果家庭成员中有老人、幼儿、病人等需特殊保暖的,则应调整至20℃及以上。
4. 室温调节周期:按照每5天为一周期,每个周期结束后进行室温调节,达到调节标准后及时通知用户。
5. 室温调节标准:当室温低于标准时,热源单位应采取措施增加供热管网压力、加大水泵频率等措施提高供暖能力,直至室温达到标准。
6. 室温控制范围:住宅室内温度不得超过24℃,超过24℃时,供暖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降温。
7. 室温异常情况:若室温异常,供暖单位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查看并采取措施,如果是供暖管网问题需要及时通知业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供暖室内测温标准仅适用于北京市,其他地区的供暖室内测温标准可能存在差异,请以当地规定为准。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问答
2009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规章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精神,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市政市容委相关负责人员。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冬季采暖是本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的发展对促进本市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市以往供热管理主要依据市政府1994年颁布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和1986年颁布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这两部规章对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供热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困难和新问题,如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供热采暖双方主体责任和权利义务不明确所导致的供热纠纷、拖欠采暖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国家近年在节能减排、物业管理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陆续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对供热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制定规章满足新形势下供热管理的需要。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答:《办法》共三十七条,制度设计着力于解决供热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为供热体制改革留出空间。
主要内容如下:一、供热事业的性质和管理原则《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不包括单位自供暖和居民自采暖。
《办法》指出,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规定本市供热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二、关于供热设施建设《办法》规定要通过规划加强供热设施建设的管理,优化热源设施配置。
三、关于完善供热行业监管制度为加强供热单位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下制度:一是,完善供热单位备案和退出经营制度。
北京市供暖规定
北京市供暖规定北京市供暖规定是指针对北京市居民供暖方式以及供暖期限等相关规定的文件。
供暖是北京市冬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需求,为保障居民的温暖和生活质量,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规范供暖行业。
一、供暖周期北京市供暖周期一般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至次年3月15日结束。
这个时间段是为了确保民众在寒冷的冬季能够获得稳定和充足的供暖服务。
当然,在气候变化和温度波动大的情况下,供暖周期也可能会有所调整。
二、供暖方式北京市主要采用集中供暖的方式来为居民提供供暖服务。
集中供暖是指通过铺设暖气管道,将集中供热站产生的热水或蒸汽送至居民住户,以达到供暖的目的。
这种方式既能够提供稳定的供热效果,也能够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
在北京市,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供暖方式,除了集中供暖外,还可以选择使用电采暖、煤气采暖或者空调采暖等个别供暖方式。
但是,个别供暖方式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并经过居民自行负担费用。
三、供暖费用北京市供暖费用一般是由居民根据实际供暖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缴纳的。
具体的供暖费用标准由北京市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居民可以根据自己使用供暖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缴纳。
同时,北京市也鼓励通过节能减排来降低供暖费用。
居民可以通过采取节能措施,如增加房屋保温等方式来降低供暖费用,提高供暖效果。
四、供暖服务北京市要求供暖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供暖服务。
供暖企业需要确保供暖设施正常运行,保障供暖质量,及时解决居民的供暖问题,确保居民温暖过冬。
同时,供暖企业还需要做好公众宣传工作,向居民普及供暖常识,提醒居民注意供暖安全,避免因供暖而引发的事故。
总结:北京市供暖规定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居民供暖需求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通过明确供暖周期、供暖方式、供暖费用以及供暖服务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能够确保北京市居民在寒冷冬季得到温暖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同时,北京市也鼓励居民通过节能减排来降低供暖费用,共同参与环保事业。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北方是需要暖气供应的。
下面是为你整理的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11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第216 号令予以公布,并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让采暖用户能够了解《办法》所提出的各项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采暖权益,配合供热单位安全稳定供热,现就采暖用户关心和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新的《办法》?冬季采暖是北方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伴随着首都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供热事业已经走过了50余年的发展历程,在保障首都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08年底,全市供热面积已达到6亿平方米,城市热化率95%以上,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集中供热城市。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供热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日益凸显,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市政府令第15号)已不能适应供热行业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具体体现在:一是近年来国家在节能减排、应急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而我市原来的供热管理政府规章中并没有体现这方面的要求;二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供热设施无序建设和资源配置的不合理,造成了资源难以高效利用,环境不能有效治理,影响到供热的安全与质量,与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的地位极不相称;三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原有的福利供热体制已难以适应,特别是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使供热与收费、采暖与交费的主体错位,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导致大量的供热纠纷,不仅影响到安全正常的供暖,而且严重影响了供热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四是目前我市供热监管制度还不完善,供热行业监管制度以及有关供热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的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供热应急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依法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供热市场秩序。
《办法》的实施不仅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提供了法的保障,也将为我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北京供暖费发放标准
北京供暖费发放标准
北京作为我国首都,冬季气温较低,供暖是市民生活中一项重要的福利。
为了
保障市民的温暖生活,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供暖费发放标准,以确保供暖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首先,北京市对供暖费的发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北京市供热条例》,供暖费用按照居民实际使用的供暖面积计算,每年进行一次结算。
居民实际使用的供暖面积是指居民实际居住的房屋面积减去非采暖用房面积后的结果。
这一规定有效地避免了供暖费用的浪费和滥用,保障了供暖费的合理发放。
其次,北京市对供暖费的发放标准进行了细化。
根据《北京市居民采暖补贴管
理办法》,北京市将供暖费用分为基础费用和补贴费用两部分。
基础费用由供暖公司按照实际使用的供暖面积和供暖期间的温度进行计算,而补贴费用则由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
这一细化的发放标准,使得供暖费用能够更加精准地覆盖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确保了供暖费用的公平性。
此外,北京市对供暖费的发放标准进行了动态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
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北京市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供暖费的发放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市民的实际需求。
这一举措使得供暖费用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供暖费的发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细化管理和动态调整,以保障市民的温暖生活。
这些举措有效地提高了供暖费用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为市民营造了一个温暖舒适的生活环境。
希望未来北京市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供暖费的发放标准,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北京热力执行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居民用户按面积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2001]372号),收费标准如下:大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24元。
独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燃油、燃气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
居民用户按热计量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XX]98号),收费标准如下:(1)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价格为两部制,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
(2)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大网供应的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2元;独网供应的燃气、燃油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8元。
(3)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为每千瓦时0.16元(折合每吉焦44.45元)。
对于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
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实行超高加价。
面积依据建筑面积的依据主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带有测绘法律依据印章的实测报告)或其他在法律上对于建筑物面积认可的文件。
对于提供不出以上材料的建筑物或房间可以暂时依照建筑物的预测报告、竣工图纸、施工图纸或进行实地丈量和上下套裁等来计算供暖面积,待取得法律认可的依据后进行调整变更。
签订合同线下签订用户可联系北京热力供热服务网点、小区供热服务管家进行签订、换签,或拨打96069提出签订、换签需求,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联系用户进行合同换签工作。
签订供暖合同时,用热人需要准备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签订还需提供《产权人授权委托书》。
北京市冬天供暖标准
北京市冬天供暖标准
北京市冬天供暖标准是根据居民住房的面积和供暖设备的类型来确定的。
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规定,居民住房的供暖面积按照每平方米的住房面积为标准,每年需要供暖的时间为150天。
具体的供暖标准如下:
1. 住宅供暖标准:北京市将住宅划分为三个供暖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供暖区。
其中,一级供暖区是指城区和园林住宅区,二级供暖区是指市区内的非园林住宅区,三级供暖区是指市区外的住宅区。
根据供暖等级的不同,住宅的供暖标准也有所不同。
- 一级供暖区:每平方米住房面积供暖功率为65瓦,供暖总
时长为150天;
- 二级供暖区:每平方米住房面积供暖功率为55瓦,供暖总
时长为150天;
- 三级供暖区:每平方米住房面积供暖功率为45瓦,供暖总
时长为150天。
2. 非住宅供暖标准:非住宅包括各类办公楼、商业建筑等。
其供暖标准是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而确定的,具体的标准需根据相关规范或政策进行查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供暖标准是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基本标准,实际供暖情况还受到供暖设备的运行效果等因素的影响。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随着冬季的到来,北京市正逐渐进入供暖季。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北京市对供暖进行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供暖开始时间、供暖温度及时间、供暖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供暖开始时间根据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每年的供暖开始时间为11月15日。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居民在寒冷的冬季能够及时享受温暖的供暖服务。
供暖开始时间的确定是根据气温情况和居民需求进行综合考虑的,以确保在合适的时机开始供暖。
二、供暖温度及时间北京市规定供暖期间的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8摄氏度。
这意味着在供暖季,居民的居住环境将一直保持温暖舒适。
供暖时间通常为每天早上6时至晚上10时,即供暖时间段为16小时。
考虑到特殊情况,如气温骤降、恶劣天气等,供暖时间段可适当延长,以确保居民不受寒冷天气的影响。
三、供暖方式北京市供暖方式主要分为集中供暖和居民采暖炉两种。
1. 集中供暖集中供暖是指通过热力管网将热能输送至居民楼供暖。
这一方式由地热公司或物业公司负责运行和维护。
居民只需缴纳供暖费用即可享受到稳定的供暖服务,无需个人购买采暖设备。
2. 居民采暖炉居民采暖炉方式是指居民自行购买采暖设备,例如燃气壁挂炉、电采暖设备等。
居民需要自行承担设备购买及维护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安全使用。
居民采暖炉方式相对于集中供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也需居民自行处理设备运行异常等问题。
无论是集中供暖还是居民采暖炉方式,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以确保供暖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四、供暖费用供暖费用是居民在供暖季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
根据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供暖费用应当根据实际供热面积进行计算,并向居民公示。
费用公示应包含供暖开始和结束时间、供暖面积、费用标准等内容,以保证居民对供暖费用的透明度。
供暖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可采取预付、后付等方式,居民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五、违规行为处理为维护供暖秩序,北京市对供暖违规行为进行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供暖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时间供暖、供暖温度不达标、供暖时间不足等。
北京写字楼供暖温度标准
北京写字楼供暖温度标准
北京写字楼冬季供暖温度标准为18℃左右。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写字楼内的采暖室温为18℃±2℃,采暖期为11月15日至3月15日。
如果市民觉得室内温度偏低,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在10分钟内予以答复。
此外,国家供暖标准中,供暖温度应该在18℃以上,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北京市供暖温度标准以18度为基准,上下浮动2度,均达到取暖标准。
在正常天气情况下(零下6℃以上),对于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范围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维护结构和供暖系统改造的住宅,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温度可能会因具体写字楼的要求和规定而有所不同。
北京供暖室内温度标准
北京供暖室内温度标准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中明确规定:在供暖期间,在正常气候条件下,满足现行住宅设计标准规定的居住小区,或者进行了建筑围护结构和供暖改造的,乙方的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
未进行房屋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客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6℃。
北京的供热标准是18摄氏度,上下浮动2度,即16-20度,这两个温度都符合供热的要求。
室温标准:集中供暖房间中心1.5米处的温度适合16-20度,分散供暖区域中心1.5米处的温度适合13~17度,冬天不能超过13℃。
竖向温度差是在室内中心地面上方0.1公尺的温度与高于地面1.5公尺的温度差。
竖向温差过大,会导致足底气温降低,引起体温调整的压力,对人体的健康不利。
延伸:横向温度差是室内1.5米范围内各个温度的差异。
一般在入口处、窗口、走廊等处,气温较低,房间内的水平温差较大,会导致人体着凉,一般情况下,横向温差不会大于2-3℃。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最新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最新为加强住宅锅炉供暖的管理,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保证采暖用户的正常采暖,维护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锅炉向住宅供暖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暖单位)及其采暖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市、区、县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供暖办)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锅炉供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征得房地产管理机关同意;工程竣工后,必须有房地产管理机关参加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锅炉供暖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暖的,应在当年9月底以前完工。
第五条供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确定的采暖用户和相应的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必须能够正常使用;(二)有相应的专业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及培训合格的司炉、维修、化验等人员;(三)有满足正常供暖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对供暖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锅炉供暖证‘。
第七条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应当签定协议,就管理范围、管理责任、服务方式、供暖费缴纳等内容达成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签定的协议,应当向当地区、县供暖办备案。
第八条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三)对司炉、维修等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督促、检查司炉、维修等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
在供暖期间向采暖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服务公约。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气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气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气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京政容发[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气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1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市政府令第216号)第12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的规定,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一、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的范围本市调整供暖期的时间范围是:因气候情况对居民用户启动供暖时间为不早于11月1日,结束供暖时间为不迟于3月31日。
二、临时调整采暖期依据的气候情况预测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启动供暖;预测3月15日之后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延长供暖。
除室外平均气温影响因素外,遇强降雪等可能对居民生活保暖产生重要影响的天气时,也可对居民用户提前启动供暖或延长供暖。
三、临时调整供暖期的程序(一)提前启动供暖的程序。
1.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按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用户发展、设施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到岗、打压试水等工作,具备随时启动供暖的条件。
2.市气象局根据中期天气趋势分析,提前七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发送启动供暖准备的书面报告。
3.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启动供暖准备的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部署启动供暖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书面通知各能源供应部门,做好随时启动供暖的准备。
4.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市财政局进行会商,提前五天向市政府提出启动供暖的具体时间建议,并附市气象局提供的预报意见。
北京供暖费标准
北京供暖费标准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冬季气温较低,供暖费用一直备受关注。
北京供暖费标准由北京市物价局制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类型的供暖方式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北京的供暖费用分为集中供暖和分户供暖两种方式,下面将对这两种供暖方式的费用标准进行介绍。
首先是集中供暖的费用标准。
集中供暖是由供热公司统一供热,一般是以平米收费。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的规定,集中供暖的费用标准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地区有所不同。
在北京市区,一般来说,供暖期的费用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不等。
而在郊区或者远郊地区,费用标准可能会略低一些,一般在每平方米8元至12元之间。
此外,集中供暖的费用还受到室内温度、楼层高度、采暖面积等因素的影响,费用标准也会有所浮动。
其次是分户供暖的费用标准。
分户供暖是指每户都有独立的供暖设备,费用一般是根据实际使用的热量来计费。
目前,北京市对于分户供暖的费用标准也有了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分户供暖的费用是根据实际使用的热量来计费,费用标准为每立方米热量在1.5元至2元之间。
同时,分户供暖的费用还受到室内温度、采暖面积、采暖设备的能效等因素的影响,费用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费用标准仅为参考,实际费用还需根据供暖公司的具体收费标准来确定。
同时,随着能源价格的波动和政策的调整,供暖费用也可能会有所变化,居民在缴纳供暖费用时需留意相关通知,及时了解最新的费用标准。
总的来说,北京的供暖费用标准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类型的供暖方式而有所不同的。
居民在缴纳供暖费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供暖方式,并了解最新的费用标准,以便合理安排家庭预算。
希望北京的供暖费用标准能够更加合理,让广大居民度过一个温暖舒适的冬季。
北京暖气费用标准
北京暖气费用标准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冬季气温较低,供暖成为市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而暖气费用作为供暖的一部分,一直备受关注。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北京市的暖气费用标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自己的暖气费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北京市的暖气费用计费方式。
北京市的暖气费用是按照供暖面积来计费的,即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会根据不同的供暖方式和区域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北京市的供暖方式包括集中供暖和自采暖两种,而不同的供暖方式对应的费用标准也会有所区别。
对于集中供暖的用户来说,暖气费用是由供热单位统一收取的,费用标准会根据所在小区或楼宇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而对于自采暖的用户来说,暖气费用则需要用户自行负担,费用标准也会根据所使用的暖气设备和能源类型而有所差异。
在了解了暖气费用的计费方式之后,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北京市的暖气费用标准。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集中供暖的暖气费用标准一般在每平方米8-12元之间,而自采暖的用户则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计算费用,一般来说每平方米的费用也在8元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费用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费用还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实际缴纳暖气费用时,建议大家及时了解所在小区或楼宇的具体收费标准,避免因为费用不清晰而引发纠纷。
除了了解暖气费用的计费方式和标准之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些节能省费的方法,来降低暖气费用的支出。
首先,要合理使用暖气设备,避免长时间开启暖气,尽量利用日光和室内照明来增加室内温度。
其次,要做好室内保温工作,减少能量的散失,从而减少供暖的能量消耗。
最后,要及时维护暖气设备,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的能源浪费。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暖气费用标准是根据供暖面积来计费的,具体标准会根据供暖方式和区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缴纳暖气费用时,建议大家及时了解当地的收费标准,避免因费用不清晰而引发纠纷。
同时,要注意节能省费,合理使用暖气设备,做好室内保温工作,及时维护暖气设备,从而降低暖气费用的支出。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北京是很多人的向往,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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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
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
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
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基本情况;(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
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
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
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
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