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03)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03)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16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供暖进水和回水温度法规

北京供暖进水和回水温度法规

北京供暖进水和回水温度法规

以北京供暖进水和回水温度法规为标题的文章

北京是我国北方地区气候寒冷的城市之一,为了保障居民冬季取暖需求,北京市制定了供暖进水和回水温度的法规,以确保供暖系统正常运行和居民取暖的舒适性。本文将对北京供暖进水和回水温度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北京市规定了供暖进水温度的要求。根据相关法规,供暖进水温度应在55摄氏度至65摄氏度之间,并且在冬季供暖季节内,供暖进水温度应保持稳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供暖设备因温度过高或过低而损坏,并且保持供暖效果的稳定性。

北京市规定了供暖回水温度的要求。根据法规规定,供暖回水温度应低于供暖进水温度,并且回水温度不得低于40摄氏度。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供暖系统的热效率,减少能源的浪费,并且保证供暖设备的安全运行。如果供暖回水温度过高或低于规定温度,会导致供暖系统的热损失增加或设备过热,造成能源的浪费和供暖效果的下降。

为了确保供暖进水和回水温度的合规,北京市对供暖系统进行了严格的监测和检测。相关部门会定期对供暖系统进行检查,监测供暖进水和回水温度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如果发现温度异常或不符合要

求,相关部门将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供暖单位进行调整和改进,以确保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居民取暖的舒适性。

北京市还对供暖设备进行了标准化要求。供暖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热传导性能和安全性能,以确保供暖系统的高效运行和居民的安全使用。供暖设备的选用和安装也需要符合相应的规范,以保证供暖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总结起来,北京供暖进水和回水温度法规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居民取暖的舒适性。通过规定供暖进水温度和回水温度的要求,监测和检测供暖系统的温度是否合规,以及对供暖设备进行标准化要求,可以有效地提高供暖系统的热效率,减少能源的浪费,确保居民的取暖需求得到满足。北京市将继续加强对供暖系统的监管和管理,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法规,以提高供暖系统的运行效率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北京供热标准

北京供热标准

1

细雨飘摇ing,知识分享,文档创作

北京供热标准是什么?

答:北京供热标准如下:

按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GB50736-2012),采暖期的正常天气情况下室外平均温度高于-7.6℃时,对于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范围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维护结构和供暖系统改造的住宅,卧

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北京市冬季供暖室内温度标准

北京市冬季供暖室内温度标准

北京市冬季供暖室内温度标准

一、温度范围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冬季供暖的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8℃±2℃,并且不得低于16℃。这是北京市法定最低的室内温度标准,各供暖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二、持续时间

冬季供暖的持续时间通常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总计约四个月。然而,如果遇到极端寒流等天气情况,政府可能会对供暖时间进行调整。

三、特殊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电力紧张、燃气供应不足等,政府可能会采取临时措施,如限时供暖、降低供暖温度等,以确保供暖的稳定和安全。

四、温度监测

为了保证供暖质量,北京市规定,居民应定期自行进行室内温度监测,以防止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发生。同时,各供暖单位也必须定期对供暖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投诉处理

如果居民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或者供暖服务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北京市供暖服务热线或者相关网站进行投诉。政府会及时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对违规的供暖单位进行处罚。

六、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北京市冬季供暖室内温度标准的供暖单位,政府将根据违规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供暖等措施。同时,对于因供暖单位违规而导致的居民投诉,政府也会要求供暖单位进行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北京市冬季供暖室内温度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温暖生活和身体健康。各供暖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室内温度达标。居民也应注意室内

温度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投诉处理。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北京市供暖标准

北京市供暖标准

北京市供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的《建筑物供暖节能降耗技术规范》(GB50264-2013)第5.3节规定,北京市居民建筑供暖期间,室内温度保持在20-22摄氏度,室内湿度保持在40%-70%。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居住建筑和办公建筑在供暖期间,室内温度应符合人体生理需要,并环境的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9℃,最高温度室内温度不超过28℃。

外墙表面温度不得低于-8℃,阳台部位不得低于0℃,不得高于室内温度5℃,屋顶

及其上覆盖层及部位不低于0℃,但屋顶上覆盖层裂缝处及大风流入处温度低于零度,而

且覆盖层要是坚固、有利于防护室外冷空气流入。

《建筑物设计节能计算方法及技术标准》(GB 50189-2005)第2.2.2节规定,对于室

外温度在0℃以上的地区,居住建筑供暖应采取单位房间的供暖方法,主要室内温度不低

于18℃,每房室供暖采用单温加湿方式。

《北京市住宅建筑供暖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民政局令第44号)第6条规定,住宅

建筑供暖采用独立采暖房处供暖,室内温度应控制在20-22摄氏度,每个月以及每个季度

对室内温度进行监测,每小时结束,温度应在21度左右,不偏离2度。

这些标准规定都必须遵守,以有效地减少耗损和节能,让北京市居民可以享受安全舒

适的供暖氛围。

北京市采暖温度标准

北京市采暖温度标准

北京市采暖温度标准

一、温度标准

北京市的采暖温度标准是确保室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这个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北京市的气候特点确定的,旨在保障市民在冬季能够享受到适宜的室内温度。

二、垂直温差

垂直温差是指在不同高度处的温度差异。在采暖标准中,垂直温差应控制在0.5摄氏度以内。这是为了确保室内温度分布均匀,避免出现头热脚冷的情况。

三、水平温差

水平温差是指在不同房间或不同区域之间的温度差异。在采暖标准中,水平温差应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这是为了确保室内温度整体稳定,避免出现某些区域过热或过冷的情况。

为了达到上述标准,北京市对采暖设备的选择、安装和使用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市民在采暖季节应注意调整室内温度,合理使用采暖设备,确保室内温度符合标准要求。

北京市供暖标准温度

北京市供暖标准温度

北京市供暖标准温度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冬季寒冷严重,供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北京市政府对供暖标准温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居民在冬季能够享受到温暖舒适的居住环境。

根据《北京市居民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供暖的标准温度为每天早晚各供暖8小时,室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这一标准是经过科学论证和充分调研的,旨在满足市民的采暖需求,同时兼顾节能环保的要求。

北京市供暖标准温度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市民在冬季能够享受到舒适的室内温度,避免出现因寒冷天气导致的健康问题。18摄氏度的室内温度,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感冒、咳嗽等疾病的发生,还能够提高人体的免疫力,减少疾病的传播。

与此同时,北京市供暖标准温度的设定也考虑到了节能环保的因素。合理控制室内温度,可以有效减少能源的消耗,降低供暖成本,减少对环境的污染。18摄氏度的标准温度,既能够满足居民的需求,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在实际操作中,北京市政府通过加强对供暖企业的监管,确保室内温度的达标供暖。同时,也鼓励市民在室内采取合理的保暖措施,如合理使用暖气、加强室内保温等,共同营造舒适温馨的居住环境。

总的来说,北京市供暖标准温度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同时兼顾节能环保的考虑。通过科学合理的温度设定,可以有效地满足市民的需求,保障他们在寒冷冬季能够享受到温暖舒适的居住环境。同时,也能够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北京市政府将继续加强对供暖工作的监管,确保供暖标准温度的有效实施,为市民营造更加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

北京市集中供暖标准

北京市集中供暖标准

北京市集中供暖标准

随着冬季的临近,北京市的供暖季也将开始。作为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北京市的供暖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本文将介绍北京市集中供暖的标准和相关情况。

北京市的集中供暖标准是由相关部门制定并执行的。根据北京市的气候特点、居民需求和能源情况等因素,供暖标准有一定的调整和要求。北京市的供暖季一般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到次年的3月15日结束。这个时间段被认为是供暖的合理期限,可以满足居民的需求,并避免了过多的能源浪费。

北京市的供暖方式主要是采用集中供热的方式。这种供暖方式通过建设供热管网,将热源集中供应给居民。在北京市,主要的供热方式是燃煤供热和天然气供热。根据环保要求,逐渐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在供暖标准方面,北京市有一系列的要求和规定。首先,供暖温度是一个重要的指标。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的供暖温度应达到18℃以上。这个温度可以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保证居民的居住环境舒适。同时,供暖温度的控制也要合理,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温度对居民身体健康的影响。

供暖期间的供热时间也是一个重要的标准。根据规定,北京市的供暖时间应保持在16个小时以上,即每天供暖时间不少于16小时。

这样可以确保居民在供暖季节内都能得到充分的供热服务,不会出现供暖时间不足的情况。

供暖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也是供暖标准的一部分。为了保证供暖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故障和事故的发生,北京市要求供暖企业要加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供暖设备的安全可靠。

在居民方面,北京市也有一些相关要求。首先,居民要按时交纳供暖费用。供暖费用是居民享受供暖服务的基础,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费用,不得拖欠。其次,居民要合理使用供暖设备,避免浪费和滥用。在居室通风、节能使用等方面,居民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北京市的集中供暖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需求和生活舒适而制定的。通过合理的温度、时间和设备要求,可以确保供暖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居民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共同维护供暖的正常运行。希望北京市的供暖季顺利进行,居民过上一个温暖舒适的冬季。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治理方法》差不多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供热采暖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连续进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有关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差不多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截了当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治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治理、保证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证、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证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治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治理工作。

区县市政治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治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治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治理工作。

第五条鼓舞、支持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治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舞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

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治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进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涉及都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暖管理办法

北方是需要暖气供应的。下面是为你整理的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

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

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

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

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

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第216号令).doc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第216号令).doc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

随着冬季的到来,北京市正逐渐进入供暖季。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北京市对供暖进行了一系列管理规定。本文将从供暖开始时间、供暖温度及时间、供暖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供暖开始时间

根据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每年的供暖开始时间为11月15日。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居民在寒冷的冬季能够及时享受温暖的供暖服务。供暖开始时间的确定是根据气温情况和居民需求进行综合考虑的,以确保在合适的时机开始供暖。

二、供暖温度及时间

北京市规定供暖期间的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8摄氏度。这意味着在供暖季,居民的居住环境将一直保持温暖舒适。供暖时间通常为每天早上6时至晚上10时,即供暖时间段为16小时。

考虑到特殊情况,如气温骤降、恶劣天气等,供暖时间段可适当延长,以确保居民不受寒冷天气的影响。

三、供暖方式

北京市供暖方式主要分为集中供暖和居民采暖炉两种。

1. 集中供暖

集中供暖是指通过热力管网将热能输送至居民楼供暖。这一方式由地热公司或物业公司负责运行和维护。居民只需缴纳供暖费用即可享受到稳定的供暖服务,无需个人购买采暖设备。

2. 居民采暖炉

居民采暖炉方式是指居民自行购买采暖设备,例如燃气壁挂炉、电采暖设备等。居民需要自行承担设备购买及维护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安全使用。居民采暖炉方式相对于集中供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也需居民自行处理设备运行异常等问题。

无论是集中供暖还是居民采暖炉方式,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以确保供暖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四、供暖费用

供暖费用是居民在供暖季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根据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供暖费用应当根据实际供热面积进行计算,并向居民公示。费用公示应包含供暖开始和结束时间、供暖面积、费用标准等内容,以保证居民对供暖费用的透明度。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第216号令)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第216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

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

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

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