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商法学课件之第一编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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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学时:12学时
第一章 商法概述 (3学时)
第二章 商事主体 (1学时)
第三章 商事行为 (1学时)
第四章 商事登记 (1学时)
第五章 商业名称 (1学时)
第六章 营业
(2学时)
第七章 第商事代理 (1学时)
第八章 商事账簿 (1学时)
第九章 商事公告 (1学时)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 征,深入地讲解商事主体的分类和商事能力, 对商事主体的产生背景和各国关于商事主体的 立法进行一般性的介绍,使学生清晰地了解商 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联 系与区别,对商事主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 和掌握。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 商事能力
四、商法的概念
(一)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广义的商法包括所有调整商事关系的法 律规范;狭义的商法仅指国内法中的商 事私法,
(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国立法机关所 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 成文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 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商法”。
凡商人的营业行为即为商事行为。
(二)列举方式
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商行为的范围。
(三)折衷方式
一方面,根据商人的经营方法,在营 业的场合才加以确认;另一方面,将各 种商事行为分类列举,根据其行为内容 来确定商事行为的性质。
第二节 商事行为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二、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三、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四、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
第三节 一般商事行为
一、一般商事行为概述 二、商事代理行为
三、商事债权行为 四、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五、商事交互计算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一、商法的性质 二、商法的特点
第三节 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与民法 二、商法与经济法
三、商法与行政法 四、商法与劳动法
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第五节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一、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商法的沿革
【本章前沿问题】
1、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 2、关于商法的体系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1、试述商事关系的特点。 2、如何认识商法的私法性质及其与公
法的融合。 3、商法具有那些特点? 4、分析民法与商法的相互关系并对民
赵旭东等编
第一编 商法总论
前言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的
调整对象是纷繁复杂的商事关系。尽管目前法学 界对商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存在着分歧,但一 般而言,我们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 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归入商法的 范畴。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内容丰富,体系庞 杂,博大精深。在商法总论中,主要包括商事主 体、商事行为、商事登记、商事代理、商事公告 等主要内容。商法总论的教学目标,就是使学生 掌握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教学重点应放在商法 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上,以提高学生对 商法理解的能力。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
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 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一)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二)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三)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三、商事行为的规制方式
(-)概括方式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
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二)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 记而取得
(四)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 常业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类型和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
四、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或者 固定商人、拟制商人
第三节 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作出评述。
5、简论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6、商法如何体现保护营利和促进交易简 便快捷原则?
7、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中是如何体 现的?
第二章 商事主体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主体有基本的认 识,对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商事主体的分 类和商事能力有较为深入的掌握,进而理解商 事主体制度是整个商法的基础制度。
一、商事的涵义 商法学上“商”或“商事”,是泛指
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二、商事的范围
(一)商事的种类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二)各国关于商事范围的立法体例 1、概括主义 2、列举主义 3、折衷主义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 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 关系。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地阐释商事行为的概念 和特征,深入地分析和讲解商事行为的分类 和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行为,一般性地 介绍各国商事立法对于商事行为的规制方式, 使学生深刻理解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 进而掌握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行为的特征与规制 模式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 区别、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本章前沿问题】 关于商事主体的划分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
限制的理论根据如何?
第三章 商事行为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行为的概念和 特征、商事行为的分类、一般商事行为和特 殊商事行为有清晰的掌握,理解商事行为制 度是与商事主体并列的商法的核心基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