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商法学课件之第一编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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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

3. 超越“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立法体 制的可行性
一方面制定民法典,一方面将调整商事关系 的法律规范分别编纂为单行商事法律。同时, 将单行商事法律区分为两个层次,即通则性 的商事法律和具体领域的商事法律。
所谓商事通则,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般性、 共同性规则。
它所提供的商事法律规则,是其他单行商事 法律不可能提供而又非常必要的一般性规则。
定商人营业的人。 第四,营业辅助是和商人建立了特定的从属
法律关系的人。
(二) 经理人 经理人是作为特定商人的全权代理人,在特定
商人的营业中有权在一切诉讼上或诉讼外实施 代理行为的人。
1. 经理人的选任与终任 2. 经理的代理权 3. 经理的义务: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三) 被聘任为某一部门或特定事项的商业雇员 (四) 店铺的营业员
市场交易关系说。 (二) 如何认识商事关系 1. 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
济关系;
2. 商事关系是商人和其他依商法从事商行为 者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3. 商事关系大多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第一章 引论
第二节 商法的地位
一、 商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一) 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二) 代理商 所谓代理商,是指接受其他商人委托经常为
其进行营业交易的代理或媒介的独立商人。 代理商和经理人的区别 代理商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其一,缔约代理商。 其二,媒介代理商。 其三,特许经营商。
第五章 营业实现与营业转让
第二节 营业转让
一、 营业转让的意义 所谓营业转让,是指移转作为一定营利目的
第二节 商法中的商行为概念 商行为是营利性行为和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第一,商行为是营利性的行为。 第二,商行为是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所谓营业上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营业实施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经济学上的“商”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仅指流通环节。

法学上的“商”包括流通环节与生产环节,并且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均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营利性、技术性、兼容性、国际性、发展性。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为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现代商法大都借助强行法规则,对商主体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从而形成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二、营业自由原则营业自由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均可以自由进行营利性活动。

其内涵包括:商事结社自由;投资自由;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交易。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与快捷。

商法对交易迅捷的促进,主要体现在:交易定型化、短期时效、权利证券化,行为要式性等。

四、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关系的存续和稳定发展,是现代商事交易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商法中的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商主体财产维护规则;避免企业解体的风险回避规则;商主体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最大限度分散风险的规则。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交易贵在迅捷,但亦需安全。

各国商法通过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以维护交易安全。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的体系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若干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商事法律制度组成的系统结构。

在我国,一般认为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

商法总论1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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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 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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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三、中国商事立法 1、1949年前 2、中国现行商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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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法律形态 ★学习要点:商主体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10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 义务的人。
生产领域+流通领域 ★商主体从事各种营利性
行为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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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含义 ——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
总称。 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广义商法
国际商法
国内商法
商事公法
商事私法
(狭义商法)
4
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民商分立
民法典 商法典
形式意义 的商法
民商合一
商事单行法 民法典中的 商事规则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号
1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学习重点:商法的基本原则
2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1.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流通领域 2. 法律意义上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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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一)类型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 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主体权利不同。
2020/8/3
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中国的商法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制定 《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是中国商法真正独立的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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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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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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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学界提出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 )的呼声很高,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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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3)日本语境下的商法
日本的商法是作为一般法的私法规则的例 外,商法被认为是商业的特别法,它是调 整商人行为的特殊规则。日本商法是以企 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但企业关系的范 围并不明确,其首先规定商行为,其次是 商人、公司、船舶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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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商法
(1)英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早期英国,商法被称为土地法总体规则的核心部 分商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到17 世纪早期,商法在英国仍是商人这一特定阶层的专 门法律。1606年,库克担任普通上诉法院大法官后 ,普通法院逐渐承担起了商事管辖权,并开始使用 “商人法”。18世纪,曼斯菲尔德担任皇家法院大 法官期间,将一系列司法判决和规则通过法规重述 ,将商法纳入整体意义上的普通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与商法一、商的概念1、商的含义一般常识的商:一般常识的商,就是买卖。

经济学上的商: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

商法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沟通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为或与商品的流通有关的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即凡是在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起媒介行为及有关的行为的都属于“商”的范围。

2、商的种类(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一种商”(2)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3)第三种商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

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服务、饭店酒楼、戏院舞厅、娱乐营业、信询等。

此种商事营业活动与固有商的联系已经非常间接,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3、我国商的范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第2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二)工业; (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业; (六)邮电通讯业; (七)商业;(八)公共饮食业; (九)物资供销业; (十)仓储业; (十一)房地产经营业; (十二)居民服务业; (十三)咨询服务业; (十四)金融,保险业; (十五)其他行业。

商法学上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法学上第一编商法总论

三、近代商法
(一)近代商法的发展 近代商法,即欧洲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近代商
法是在中世纪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世 纪末,特别是16世纪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 步发展,欧洲的一些国家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 落,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 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早期的自治城邦也 已不复存在。随着国家机器的日益强化,国家 干预商事事务,商事习惯法逐渐被国家的商事 立法所取代。
1807年通过了《法国商法典》,对《商事条例》和《海事条 例》进行了大量的继承。
1、内容 2、模式 3、贡献 4、影响与局限
四、现代商法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861年《普通商法典》、1897年颁布了《德国商法 典》,并于1900年与《德国民法典》同时生效。
1、内容 2、模式 3、贡献 4、影响
二、中世纪的商法
(二)影响中世纪商人法发展的基本要素 1、中世纪商人法的形成,商人团体起了重要作用。 2、中世纪商人法的发展,商人法院的建立起了重要作
用。 3、中世纪商事法的发展受意大利的商事法影响很大。 4、中世纪商法的发展与人们观念的转变有密切关系。
二、中世纪的商法
(三)中世纪商法的主要特点 1、中世纪的商法是商人法,通常采取属人主义立场,
一、1949年前中国的商事立法
(一)清朝末年的商事立法 (二)民国时期的商事立法
二、1949年后的中国商事立法
(一)我国目前采用民商合一体制
(二)我国商法的主要制度
商法主要有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法律制 度、信托法法律制度、 破产法律制度、票 据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 度。
四、现代商法
(三)日本的商事立法

商法学(第一编 商法总论)

商法学(第一编 商法总论)

三、商事债权的法定利率
日本法:民法法定利率为5 日本法:民法法定利率为5分,商法为 6分
我国的规定
无一般性规定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 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民通意见124) (民通意见124) 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 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 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 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 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 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 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民通意见122) 。(民通意见 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民通意见122)
日本法: 日本法:
我国的规定: 我国的规定:
我国无明文规定。 我国无明文规定。 典型的例子为房屋的中介合同。 典型的例子为房屋的中介合同。 易中天逃避中介费
五、金钱贷借中的法定利息请求权
日本法: 日本法: 民法的原则:无特约,就无利息( 587、590Ⅱ 民法的原则:无特约,就无利息(民587、590Ⅱ) 商法:商人间的金钱消费贷借, 商法:商人间的金钱消费贷借,可请求法定利 息(商514条)。 514条 我国的规定 合同法第211条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 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 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 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三章 商事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 客观标准
即以商行为作为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 即以商行为作为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 商行为作为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 立法确定什么是商行为, 立法确定什么是商行为,凡属从事商行为而产生 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法国标准) 。(法国标准 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法国标准)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02
01
03
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01
02
03
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03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章商法概述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章商法概述
患。 第五回合:2021年1月28日,淘宝回应工商总局:正式投诉司长刘红亮。 第六回合,2021年1月28日,马云:假货不是淘宝造成的但注定要背负委屈和
责任 第七回合:2021年1月29日,淘宝大战工商总局 阿里巴巴市值一夜蒸发680亿。
高等教育出版社
阿里巴巴PK工商总局
第八回合,2021年1月29日,商家质疑工商总局抽检结果:没假货,请让我们死个明白。 第九回合: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高度关注淘宝与工商之争 将加大电商整治力度。 第十回合:2021年1月29日,新华社细数中国电商九大痛点矛头直指淘宝。 第十一回合:2021年1月29日,工商总局网站删除对阿里行政指导白皮书。 第十二回合:2021年1月29日,阿里蔡崇信:工商总局白皮书错漏百出 有意针对阿里 第十三回合:2021年1月30日,阿里市值两日蒸发350亿美元。 第十四回合:温州个体商户送锦旗,声援国家工商总局查淘宝(赠签字打油诗和“淘宝体
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商法的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一、商法的性质 〔一〕商法是私法 〔二〕商法是实体法 〔三〕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商法的特点 〔一〕私法与公法标准的融合 〔二〕强制性标准与任意性标准的结合 〔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四〕商法标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 〔五〕国际性
10.徐学鹿:?论现代商法的根本原那么?,载于?法学杂 志?2003年第1期
11.雷兴虎:?略论我国商法的根本原那么?,载于?中外法 学?1999年第4期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第三节 商法的地位 第四节 商法的根本原那么 第五节 商法的历史与开展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商人习惯法说
近代商法 起源于欧洲 中世纪的商 人习惯法
该说认为近 代商法起源于 பைடு நூலகம்希腊法。古 希腊人制定的 《罗得海法》 即是古代商法 的最初形式。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
1、商人法具有习惯法的性质(不具有国家制定 法的性质) 2、商人法是商人团体的自治法,奉行属人主义 原则 3、商人法的内容十分广泛,最为发达的是海商 法 4、商人法 具有地域性
引入经济生活是指:相互交换和互通有 无——“通财鬻货曰商”。
(二)经济学上的解 释:
(三)法学上的解 释: 指以营利为目 指以营利为目的的 各种商品交换行为, 的,从事媒介交 易的行为。不仅 即以盈利为目的, 包括流通领域,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 更包括生产领域, 的行为。(买卖商) 比经济学上的 “商”广泛。
(二)中华民国的商法
1、1914年1月、3月先后颁布《中华民国公司条例》 和《中华民国商人通则》,均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 2、1929年,国民党政府立法院提出制定民商统一法 典的提案。 3、1929年——《票据法》、《公司法》、《海商 法》、《保险法》 4、1937年——《商业登记法》
(三)新中国的商事立法
(二)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外部边界
1、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法律性质不同 4、规范的性质不同 5、价值取向不同 6、调节机制不同 7、稳定性不同 8、适用范围不同
第三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商法的起源
(一)关于商法起源的几种观点 古希腊起源说
I
罗马法说
该说认为近代 商法起源于罗马 法,罗马法后期 万民法中关于代 理、冒险借贷和 海运赔偿等规定 构成了早期商法 的基本内容。
指奉行民商分立 原则的国家在民法 典之外制定的以 “商法”命名的法 典。

《商法总论》课件

《商法总论》课件
商事登记这一创设商主体的法律事实既决定着商主体 商事能力的起始,也确定着特定商主体的具体营业范围
二、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商事登记由国家授权登记的机构, 即司法机构 或行政机构管理。
德国将登记簿放在地方法院, 登记官员为该法 院法官。
在法国, 主管机关是地方商事法院, 登记官员 为法院书记官, 在没有商事法院的地方则是一般民 事法院;每次公告汇编成的全国性的登记簿由设 在巴黎的全国工业所有权局保存。
1.公司商人 2.表见商人。 3.双方商人与单方商人。
(二)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1. 商个人 2. 商合伙 3. 商法人 (三)企业与商事主体 关于企业的定义五花八门,但占主要地位的还是将企业 看作组织经营体,即为了达到既定经营目标,按一定方式 组织起来的物质要素、非物质要素、权利义务或关系等作 为权利客体的统一体。 各国关于将企业活动产生的对第三人的债务和债权转移 给买主的规定都带有任意性,但内容各异。 除了承认财产独立外,各国法律还肯定了许多足以说 明企业地位的因素。 (四)商事辅助人 1. 代理商 2. 居间商 3. 行纪商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 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商行为还可分为纯粹商行为或客观商行为与推定商行 为。前者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 行为。后者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 定, 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 质的行为。
第十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 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商法总论课件

商法总论课件
编 第三编 第四编 第五编 第六编 第七编
商法总论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保险法 破产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商法概述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商事登记与公告 商业名称 营业 商事代理 商事账簿
(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二)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三)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 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交易规则的定型化 (三)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一)平等交易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情事变更原则
谁是商人,谁的行为属于商行为,进而谁的行为可以适用商法典? 在这个问题上一个极为有趣的现象是,无论在德国、法国还是美 国,从商法典制定和颁布之初,学者就对立法展开了批判。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的商事主体间: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简要说明: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具有的共性?)
2.基于营利动机建立
2、德国的商事立法:德国商法法系以德国商法为
核心,以属人主义,即主观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和立 法基础。按照主观主义原则,商人是商法的中心,同 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非商人为之,适用民 法或其他法律。德国商法由《德国商法典》及其相关 商事法规组成。
《德国商法典》采主观主义(商主体主义) 原则,以商人为基点来构造法典。
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注:平等的关系未见得 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还必须具有营利性。)
3.发生于持续营业中
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商法总论》课件

《商法总论》课件

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商 事合同法、商事保险法等 方面的内容。
规定商事组织的设立、变 更、解散等程序和条件, 明确商事组织的权利和义 务。
规定商事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 权利和义务。
PART 03
商事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 的行为。
商事合同的终止
商事合同的终止可以因履 行完毕、解除、抵消、债 务免除等原因而发生。
PART 04
商事权利与义务
商事权利的类型与特点
财产性权利
人身性权利
包括物权、债权等,主要涉及商事交 易中的财产归属和流转。特点在于其 可转让性和流通性,是商事活动的基 础。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商事争议具有跨国性、复杂性、法律适用多样性等特点。
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调解等。
2023 WORK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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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商事争议解决
商事争议的种类与特点
商事争议的种类
商事争议主要分为合同争议、侵权争 议、不正当竞争争议等。
商事争议的特点
商事争议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国际 性等特点,需要运用商法知识进行解 决。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与程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 、仲裁和诉讼等。
解决程序
解决商事争议的程序包括立案、调解 或仲裁、裁决或判决等,需要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PART 02
商事组织与商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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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一、商法的性质 二、商法的特点
第三节 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与民法 二、商法与经济法
三、商法与行政法 四、商法与劳动法
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来自第五节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一、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商法的沿革
【本章前沿问题】
1、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 2、关于商法的体系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1、试述商事关系的特点。 2、如何认识商法的私法性质及其与公
法的融合。 3、商法具有那些特点? 4、分析民法与商法的相互关系并对民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 记而取得
(四)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 常业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类型和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
四、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或者 固定商人、拟制商人
第三节 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 征,深入地讲解商事主体的分类和商事能力, 对商事主体的产生背景和各国关于商事主体的 立法进行一般性的介绍,使学生清晰地了解商 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联 系与区别,对商事主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 和掌握。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 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
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二)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地阐释商事行为的概念 和特征,深入地分析和讲解商事行为的分类 和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行为,一般性地 介绍各国商事立法对于商事行为的规制方式, 使学生深刻理解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 进而掌握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行为的特征与规制 模式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 区别、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赵旭东等编
第一编 商法总论
前言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的
调整对象是纷繁复杂的商事关系。尽管目前法学 界对商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存在着分歧,但一 般而言,我们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 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归入商法的 范畴。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内容丰富,体系庞 杂,博大精深。在商法总论中,主要包括商事主 体、商事行为、商事登记、商事代理、商事公告 等主要内容。商法总论的教学目标,就是使学生 掌握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教学重点应放在商法 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上,以提高学生对 商法理解的能力。
一、商事的涵义 商法学上“商”或“商事”,是泛指
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二、商事的范围
(一)商事的种类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二)各国关于商事范围的立法体例 1、概括主义 2、列举主义 3、折衷主义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 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 关系。
【本章前沿问题】 关于商事主体的划分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
限制的理论根据如何?
第三章 商事行为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行为的概念和 特征、商事行为的分类、一般商事行为和特 殊商事行为有清晰的掌握,理解商事行为制 度是与商事主体并列的商法的核心基础制度。
三、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四、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
第三节 一般商事行为
一、一般商事行为概述 二、商事代理行为
三、商事债权行为 四、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五、商事交互计算
总学时:12学时
第一章 商法概述 (3学时)
第二章 商事主体 (1学时)
第三章 商事行为 (1学时)
第四章 商事登记 (1学时)
第五章 商业名称 (1学时)
第六章 营业
(2学时)
第七章 第商事代理 (1学时)
第八章 商事账簿 (1学时)
第九章 商事公告 (1学时)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凡商人的营业行为即为商事行为。
(二)列举方式
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商行为的范围。
(三)折衷方式
一方面,根据商人的经营方法,在营 业的场合才加以确认;另一方面,将各 种商事行为分类列举,根据其行为内容 来确定商事行为的性质。
第二节 商事行为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二、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四、商法的概念
(一)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广义的商法包括所有调整商事关系的法 律规范;狭义的商法仅指国内法中的商 事私法,
(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国立法机关所 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 成文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 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商法”。
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作出评述。
5、简论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6、商法如何体现保护营利和促进交易简 便快捷原则?
7、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中是如何体 现的?
第二章 商事主体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主体有基本的认 识,对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商事主体的分 类和商事能力有较为深入的掌握,进而理解商 事主体制度是整个商法的基础制度。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
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 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一)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二)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三)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三、商事行为的规制方式
(-)概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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