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苏条约浅析中苏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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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苏条约浅析中苏利益冲突
崔旭丽
(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历史系1053406049)
摘要:新中国成立伊始,采取了“一边倒”外交方针,并与苏联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和相关协定。从总体看,中苏条约是符合两国利益的,但也应看到中苏双方在很多问题上存在着利益冲突与矛盾,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新疆、蒙古、东北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方面的冲突。本文即从中长铁路、旅顺港、大连港以及《补充协定》和合营公司方面浅析中苏双方的利益冲突及其影响。
关键词:中苏条约;利益冲突;影响
新中国成立伊始,面临着帝国主义的包围封锁和把新中国扼杀在于摇篮中的企图,为了突破外交僵局、维护国家利益,新中国采取了“一边倒”的外交方针。中苏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和相关协定,这标志着中苏正式结盟,也标志着“一边倒”外交方针的正式形成。中苏条约在总体上是符合两国利益的,例如在防止日本及其盟国的侵略和加强双边的协商与合作等内容,真正涉及双方利益冲突的是双方关于新疆、蒙古、东北在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等方面的问题上。本文即从中长铁路、旅顺港、大连港问题以及《补充协定》和合营公司方面分析中苏双方在中苏条约中的利益冲突及影响。
一、关于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问题
中苏条约在防治日本及其盟国的侵略、中苏结盟以及加强双方的协商与合作等内容,都是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在东北地区真正涉及双方利益的是中长铁路、旅顺和大连等问题上①。由于苏联在远东的战略利益主要体现在对中长铁路及其终点大连港和旅顺军事基地的控制上,并且中长铁路及大连港对苏联有重大的经济利益,因此,苏联希望维护在东北地区的既得利益。但中方却希望苏联放弃在旅顺、大连和中长铁路的权利,废除旧政府遗留下来的
①《〈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愿望和结果》,沈志华、「俄」谢·冈察洛夫,刊于《中共党史研究》1998年第3期
一切外交条约,树立新中国独立自主维护国家利益的新外交形象。于是中苏双方在中长铁路、大连港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②在苏中谈判发生很大分歧时,周恩来提出了蒙古问题,对此苏联很紧张。因为在苏联看来,外蒙古对于苏联的国家安全至关重要,是苏联的战略缓冲地带,因此,苏联对蒙古问题极为重视,且没有任何商谈的余地。令苏联领导人吃惊的是,新政权主动提出承认蒙古1945年宣布独立的事实,并要求将此纳入中苏条约中。这样,中国巧妙地将蒙古问题于东北问题拴在了一起,即顺利解决蒙古问题须以废除1945年中苏旧条约和所有附件为前提。对此,苏联领导人在权衡利弊后,终于同意按中国要求归还中长铁路和大连港。但苏联同时要求规定在远东地区出现针对苏联的战争威胁的情况下,苏联可沿中长铁路调动部队。虽中方曾极力反对,并提出中国军队和军用物资也可自由的沿苏联境内铁路调运的条款,但由于苏方极力反对和提出取消业已形成的谈判成果为要挟,中方无法在表示反对,因为做出重大让步的是苏联。但中方仍要求都连口头承诺在必要情况下,中国可沿西伯利亚大铁路调运军队。对此,苏联领导人虽然很气愤,但表示可以接受。
中长铁路及大连港问题的解决是中国巧妙地将蒙古问题与东北问题结合迫使苏联做出重大让步的结果,可以说是新中国外交取得的重大胜利,但仍不免带有苏联大国沙文主义的影子和弱国外交的悲哀,从此,外蒙古地区彻底独立,也埋下了中国内蒙古地区分裂祖国的隐患,对后世贻害无穷;同时从苏联方面看,是苏联考虑到冷战的国际格局,为将中国纳入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以控制亚洲局势、对抗美国战略安排的需要。而且正是由于苏联放弃了在东北的利益,为继续保持其在远东的战略目标,才或多或少地导致苏改变了对朝鲜半岛的政策,即苏联从一直坚持的以三八线慰藉的防守战略转变为一种在不损害美国利益前提下的进攻性战略,以获得仁川、釜山等太平洋的出海口和不冻港。③同时,苏联坚持鉴定了秘密的中苏《补充协定》,以补救和保证苏联在亚洲的经济和安全利益,这些都或多或少的带有大国强权的色彩。
二、关于《补充协定》的问题
正如上所言,为了补救保证苏联在东北和新疆的利益,苏提出“无论在苏联的中亚共和国和远东地取得领土上,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都不给外国人提供租让②关于旅顺口问题,由于当时的国际环境以及当时中国没有海军的现实情况下,中国已经表示不会近期收
回。毛泽东曾对米高扬说:“当我们强大起来,你们再离开中国,表示了旅顺应收回而暂时不收回,而对此苏联表示赞同。
③这种认识同时与当时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宣布美国在远东的军事防御线时排除南朝鲜有关,这给苏联领导人造成错觉,认为朝鲜的武装冲突不会危机美国在远东的利益,因此才同意金日成关于完成朝鲜半岛统一的要求,朝鲜战争爆发。
权,并不允许有第三国的资本或这些国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的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公司和团体的经营活动”④的条款,即所谓的《补充协定》。
从《补充协定》的内容上看,中苏双方好像是对等的,但结合当时双方的实际来看,补充协定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中国,特别是对新疆而立的。因为在苏联的国土上,包括远东和中亚地区已经不存在所谓的“第三国”人员的各种“经营活动”,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第三国”人员在苏联对中国造成威胁的问题。因此,从国与国的关系来看,“补充协定”,不仅有“干涉中国内政之嫌”,而且表明,苏联希望保持在中国的特殊地位。⑤当然以苏联提议的方式,而不是中国代表根据中国自身利益的需要,在中国的新疆和东北划定势力范围,排斥第三国,这在当时,无论如何是有苏联强加于人的嫌疑的。因此,中国代表团曾提出“将在莫斯科签字的所有协定都应公开发表”,隐晦的针对《补充协定》给苏方出难题,以表示不满。但中方代表团最终还是接受了这个有损新中国主权的《补充协定》,究其原因是新中国成立之处,帝国主义在中国残余势力很大,清除在新疆和东北地区的西方势力的渗透和影响,对新中国没有坏处,而且也是新中国正准本做的事情。正如后来邓力群所说的“苏联方面还向我们提出,在东北和新疆,不能有第三国的势力存在。对此我国大体上也同意了。因为驱除帝国主义势力对我国有利也符合我国的方针。”⑥但后来随着斯大林的去世,毛泽东开始在不同的场合批评有关东北和新疆问题的补充协定,认为这个协定“离奇,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并于1956年向苏联提出给已废除。⑦总之,《补充协定》为日后的中苏关系埋下了隐患,成为导致中苏关系破裂的关键性因素。
三、关于中苏合营公司的问题
中苏合营公司,指的是当时中苏之间“按平均合股原则组成”的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中苏新疆石油股份公司、新疆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和中苏船舶公司。由现存的资料看,成立这些合营公司的最初建议并非出自“斯大林的压力”,⑧而实际是由中方提出来的。1950年1月2日,刘少奇致电毛泽东:“此次由彭德怀同志到来苏联与国民党政府议定在新疆设立金属与石油两股份公司协定草案,要求中央政府与苏联政府亦议定大体同样的议定草案,以便利用苏联资本,开发新疆富源、发展新疆生产”,刘少奇在具体说明草案资本各半、净
④《中苏同盟与朝鲜战争研究》,沈志华,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61页
⑤《中苏同盟与朝鲜战争研究》,沈志华,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99页
⑥《新疆和平解放前后——中苏关系之一页》,邓力群,刊于《近代史研究》1989年
⑦保罗·温哥罗夫,《毛泽东在莫斯科(1949——1950)新的档案证据》
⑧毛泽东:《同苏联驻华大使尤金的谈话》1958年7月12日,党史研究资料,19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