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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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

(农业部沼气科学研究所)

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2015年制订)

一、为了规范开放课题的管理,明确责任与义务和经费使用范围,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凡经审批通过的课题经费只能用于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课题研究成果规定如下:

开放课题研究成果为本实验室与开放基金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开放基金资助人员在课题申请时需注明与本实验室的合作研究者,论文发表明确标注本重点实验室合作研究者为通讯作者;或者论文明确标注论文作者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为“农业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Rural Renewable Energy,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China)。

中文论文请向农业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报送期刊封面、目录页和论文正文的复印件,英文论文可传送期刊发给作者的reprint电子文档,以便备案;如申请专利,专利权归申请人单位所有,如有本实验室合作者,农业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应同为专利权人。

四、获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在实验研究工作结束时,需向实验室递交《开放课题结题报告》,进展良好者,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同意,可给予持续支持。

五、经费开支的范围限于如下用途:

1.在开放课题进行期间所需要的试验材料费、分析测试费、文献出版费。

2.以本实验室为署名单位的论文版面费。

3. 资助课题负责人或课题参加者来实验室工作或交流的差旅费、住宿费等。(此条资助须与本实验室合作者协商)

六、经费报销注意事项:

所用经费所开据的发票抬头必须是:农业部沼气科学研究所。

每季度报销一次,每年报销截止日期是10月20日。

七、重点实验室可为来实验室工作的课题执行人提供实验条件和住宿。

八、课题负责人如果不按时开展研究计划,或者获资助的研究课题在实验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正当理由时,实验室将提出质询,并考虑停止执行该开放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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