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绍学院元培…2008‟79号
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各系:
为全面落实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专长发展和卓越发展,进一步规范我院奖学金评比、学生处分等工作,现将《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和《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

以上三个制度关系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请各系认真学习,并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时间内容主持/负责
10月20日—11月20日1.辅导员、班主任认
真学习制度;
各系学工办2.学院征求辅导员
意见;
学工部(处)3.各系在学生处指
导下制定实施细
则;
各系学工办
4.各系召开学生代
表座谈会;
各系学工办
5.各系进一步修改
实施细则。

各系学工办
11月21日—12月20日1.学院汇总、审核各
系实施意见;
学工部(处)2.新制度宣传解读。

学工部(处)
各系学工办
特此通知。

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2.《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3.《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教育学生通知
抄送:董事会。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10月21日印发
附件1: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学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评价工作坚持“民主”和“三公开一监督”原则,即班级考评小组成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参评人员、测评记载和评价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四条学生综合评价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政审和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组成
第五条评价内容为学生在上一学年德育、智育和能力等三个方面的综合表现,德育评价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准入条件,不列入学生综合评价总积分。

第六条综合评价的组成:
(一)学年综合评价总积分= 智育积分×分值比例+能力积分×分值比例。

其中智育分值比例为75%,能力分值比例为25%。

(二)毕业生综合评价总积分为各学年综合评价总积分之平均值;毕业生在最后学期如有卓越表现,由学院评价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在该毕业生综合评价总评分中加入适当分值。

第三章评价指标及操作细则
第七条德育评价
(一)德育评价等级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单项评价等级设A、B、C三个标准,对应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对各单项评价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后产生德育评价等级。

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见表1。

(二)各单项评价的等级标准,由各系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相应操作细则。

(三)每位学生结合自己一学年的表现,对照标准,对各单项评价指标进行自评,班级考评小组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综合各单项评价等级,经集体讨论后确定每位学生的德育评价等级。

表1:
评价指标评价内容
政治表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素质,积极参加各项党团组织生活和政治理论教育活动。

道德修养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懂礼貌,尊敬师长;公道正派,乐于助人,热心公益活动;诚实守信,履约践诺,考试不作弊、作业不抄袭、不无故拖欠学费;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组织纪律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自觉维护校园稳定,明辨是非,弘扬正气,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共
秩序,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维护教学教育秩序,自觉遵守学习、考试和生活纪律。

集体观念
树立集体主义观念,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坚决不做和勇于制止有损集体利益的行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主动承担各类义务劳动;同学之间互帮互助,团结友爱,共同提高;认真做好责任教室、寝室和包干区的值日卫生工作。

行为规范 积极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保持身心健康;自尊自爱,自省自律,男女交往大
方得体;举止文明,待人热情;讲究卫生,仪表整洁;文明就餐,按时就寝;文明
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备注
受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德育评价等级最高为合格;有违反法律行为的学生,
德育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第八条 智育评价
(一)智育积分为每学年各科考试初次成绩的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点。

(二)学年平均成绩的计算办法:
(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

∑⨯=
课程学分
取得该门课程的绩点数
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
)
(
(四)几点说明:
1.五级计分制折算标准为:优秀计95分,良好计85分,中等计75分,及格计65分,不及格计45分。

2.学生因缓考等原因造成评价时还没有成绩的科目成绩按零分计算。

3.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95~100 90~94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59分及以下绩点 4.5 4 3.5 3 2.5 2 1.5 1 0
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绩点 4 3 2 1 0
第九条能力评价
(一)能力积分=能力基础分+能力评价分。

能力基础分设为80分。

(二)能力评价设上限,满分为100分。

(三)能力评价分分值表见表2。

表2:
分值标准
专业技能
科研课题立项并结题
(排名前三)
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
+20 +15 +5 +2 各类学科
技能竞赛
一等奖+30 +20 +10 +4
二等奖+20 +10 +61 +2
三等奖+10 +6 +3 +1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第一、二作者)
+10/篇
在一般刊物上发表论文
(第一作者)
+3/篇发明专利+30/项实用新颖、外观设计专利+10/项
非专业技能
各类文化艺术竞赛
一至三等奖
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
+8,+6,+4 +6,+5,+4 +5,+4,+3 +3,+2,+1 社会实践成
果评选;演
讲、辩论、
征文等比赛
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一等奖+6 +5 +4 +3
二等奖+5 +4 +3 +2
三等奖+4 +3 +2 +1
各类报刊杂省级及以上市级校级部门
志上发表文章新闻类+4/篇+3/篇+2/篇+1/篇非新闻类+3/篇+2/篇+1/篇+1/篇
各类等级证书、技能资格证书
(含专业,证书证件类别由系确定)初级中级高级+1 +2 +3
各类先进个人
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
+8 +6 +4 +2 担任各级学生干部满一学期
考核合格考核优秀
+1 +2
体育技能国家级分值省级分值厅级分值校级分值第一名+10 第一名+7 第一名+6 第一名+4 第二名+8 第二名+6 第二名+5 第二名+3 第三名+6 第三名+5 第三名+4 第三名+2 4-8名+5 4-8名+4 4-8名+3 4-8名+1
备注1.所有获奖或证书均以当学年为准,且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同一项目在同一测评期内加分值以最高获奖的加分值为准,不重复加分;凡体育竞赛破校纪录者在名次分上再加1分;集体项目减半加分;
3.科研成果、创造发明、学术论文、作品发表或成果获奖须注明作者单位;
4.项目的举办方必须是政府、学校或经认证的权威机构;
5.英语等级考试合格、优秀的分数由教务处确定。

6.所有评价项目当学年有效,每个评价项目只加分一次。

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十条学生综合评价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一次,一般在开学后第一周开始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综合评价以记实为主,小组评议为辅。

第十二条各系成立学生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其成员可由系主任、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分团委书记)、班主任代表、
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组成,负责评价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各班应成立班级考评小组,由班主任为组长,成员由民主选举的5-7人学生代表组成(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当然成员),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登记、审核及评价工作。

班主任要全程参与评价工作,对评价过程、评价结果负全责。

第十三条班级评价小组的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系学工办,系学工办经汇总、审查、公示无异议后交学院学生处归档。

第十四条在评价过程中各系学工办和学院学生处负责接受学生对评价工作的各类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系可根据本系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征求所在系学生意见,研究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20日始执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正式注册在籍的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以及其他某方面表现突出者,均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项设臵
第四条学院设立以下集体奖和个人奖:
奖项名称奖金额(元)比例评比方式
奖学金综合奖
特等奖学金10000 2.5%(包括10
名特等奖)
每学年评比一次,以
专业为单位进行评
比,名额分配到系。

每学年评比一次。

一等奖学金5000
二等奖学金3000 5%
三等奖学金1000 12.5%
单项奖
品德优秀奖150
50%
学习优秀奖150
实践优秀奖150
文艺优秀奖150
体育优秀奖150
创新成果奖150 不定
先进集体及个人
先进班级另定15%
优秀学生干部奖品5%每届评比一次,每年
11月初启动。

优秀毕业生奖品15%
第三章评奖条件
第五条当年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评定各项学生奖学金:
(1)德育考核不及格者;
(2)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学院纪律处分者;
(3)体育未达标者。

第六条获奖限定
(1)学生在同一学年获多项学院设立的综合及以上奖学金,其荣誉称号可以兼得,但奖学金只发给所获奖项中最高金额;兼评的单项奖可以兼得奖金和荣誉。

(2)综合奖与单项奖不得兼评;兼评的单项奖不得多于3项。

(3)毕业生不参加第四学年的奖学金评比。

第七条综合奖学金评奖条件:
名称评奖条件评奖细则
特等奖1.德育评价等级良好及
以上。

2.学习勤奋,态度端正,
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无
不及格科目,无旷课违
纪记录;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1.对国家、社会、学院作出特殊贡献,为学院赢得荣
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或在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
绩;或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文体
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社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2.在本学年具备一等奖学金评比资格的学生中产生。

一等奖综合评价排名班级前5%,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0。

二等奖综合评价排名班级前10%,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5。

三等奖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体育课成绩和大学生体
育合格标准成绩合格。

综合评价排名班级前30%,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0。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评奖条件:
品德优秀奖
1.德育评价等级为优秀;
2.有思想品德高尚的突出表现事例。

学习优秀奖
1.智育测评平均成绩班级排名前25%;
2.无不及格课程,无违反学习纪律记录。

实践优秀奖(符合任一条件)1.积极承担党团学工作任务,干部任期内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考核为优秀;
2.在校内外社会实践(包括社团)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考核为优秀;
3.本学期获得社会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证书。

文艺优秀奖(符合任一条件)1.积极参加文艺活动,是群众性文艺活动的骨干;
2.在院级及以上各项比赛中获得较好的成绩。

体育优秀奖(符合任一条件)1.体育成绩良好及以上;
2.坚持体育锻炼,是群众性体育活动的骨干;
3.在院级及以上各项比赛中获得较好的成绩。

创新成果奖(符合任一条件)1.有科研成果在校级及以上科研评比中获奖;
2.有科研论文在校级及以上正式刊物中公开发表;
3.作为项目负责人有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立项并结题、成果获奖或在校级及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
4.在校级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
5.作为第一责任人获各类国家专利;
6.结合专业在校内外合法开展创业活动,创业成果显著。

第九条“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1)有一个团结向上的班委会和团支委,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能带领全体同学开展创优活动,使全班同学在德、智、体等方面都能全面发展。

(2)全班同学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体荣誉感,能较好完成学校布臵的各项任务。

(3)班委会和团支委能坚持原则,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有一个良好的班风,对同学中出现的违纪或不良现象能及时制止、及时向学院反映。

(4)全班同学学习努力,勤奋刻苦,严谨求实,专业思想明确,注重课堂学习与课外知识学习的结合,其中上课出勤率高,补考(重修)率低,CET-4级考试或专业英语四级通过率、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均名列本系同年级前茅,学年内无学生受任何处分。

(5)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文体活动,认真执行学校体育锻炼规定,课外活动丰富多彩,早锻炼、晚自修出勤率高,全班同学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良好的卫生习惯,教室、寝室、包干区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检查没有不合格现象。

第十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团结同学,遵纪守法;
2.学生在校期间曾至少获得一次及以上综合奖学金;
3.学习期间各科成绩优良,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前三年课程平均成绩位于班级前1/3;三年平均绩点≧2.0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综合素质测评毕业前三年总评成绩位于班级前1/3位;
6.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注:为学院做出特殊贡献者,或在省部级及以上获得重要奖项者,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能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较高威信;
2.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生综合评价成绩位于班级前1/2位。

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及以上综合奖学金或其他奖励;
3.工作认真负责,能力较强,能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注:对学院有突出贡献或其它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可破格参加评选。

上述两种毕业生先进个人奖励原则上不得兼评。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学院设立学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评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学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各系成立相应的学生评奖评优工作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系学工办主任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任组员。

各班应成立班级考评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由班主任为组长,成员由民主选举的5-7人学生代表组成(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当然成员)。

第五章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十三条各类先进及奖励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综合评价和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各项先进称号及奖学金的评奖条件和名额分配的情况进行评比。

第十四条班级考评小组首先根据学生德育评价等级和学年综合评价总积分,对照综合奖学金评奖条件推选出本学年班级综合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然后在其余学生中根据学生某一方面的成绩和突出表现,结合单项奖评选条件推选出各类单项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最后班级考评小组要将所有评选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先进班级候选单位由班级根据评选条件,组织申报材料上报系学工办,系学工办根据该班级及学生在一学年内所取得的成绩和实际表现进行推选。

第十六条各类奖学金人选、先进班级候选单位,经班主任审核,系学工办核实公示,学工部审核公示后,上报学院双评小组,学院批准发文公布。

凡有资格参加综合奖学金评比者须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奖学金登记表》。

第十七条班级评选结束后,要将评选结果在指定的时间内上交系学工办,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做好奖学金评选的监督和审定工作;学生对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先进称号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指工作日,下同)以内,向所在系学工办提出申诉,各系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系学工办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日内向学工部提起申诉,学工部应进行综合审查、征求各方意见后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并在全
院通令嘉奖,由学院推荐参加全国和省级更高荣誉的评比活动。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奖学金登记表》由学院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对先进集体获得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院通报表扬。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奖金在学院发文后一次性发放,如将奖金用于不正当用途,一经发现,追回奖金,并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如本规定与上级有关部门条例相抵触者,以上级有关部门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8月20日始执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3: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分则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参加各种非法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策划、组织煽动和参与罢课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制造传播政治谣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没收一切传播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买卖或使用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或利用互联网等方式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

4.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视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偷窃、骗取或侵占公私财物者,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元(包括100元)以上、不满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作案价值在500元(包括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包括1000元)以上者,或虽不满1000元,但多次作案、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比照偷窃案值提高一个处分等级,抢劫则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5.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以电话等方式约集他人参与纠纷处理者:
(1)未造成打架事端者,给当事人以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事端者,给当事人以严重警告处分;
(3)当事人同时参与打架,给当事人以记过及以上处分;(4)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