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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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海盐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海盐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建立和完善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职工收入分配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全体在册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具体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注重效益与促进公平相结合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建立企业工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经济效益提高。

(二)工资总额管理与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原则。

建立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制度,实现工资总额的增减随考核结果的变化而变化。

(三)工资总额管理与财务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

工资总额方案的制订和年终清算,应作为企业财务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同步进行。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年初核定方案、全年监督使用、年终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主要采用效益(工作量)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两种方式。

第二章工资总额方案的申报和核定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办法,直属县政府管理的企业实行核准制;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实行备案制。

第六条企业工资总额方案应履行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程序,申报与核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实行核准制的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方案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核定;(二)实行备案制的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方案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核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新实施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应同时上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名册及工资明细资料。

第七条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工资总额方案应确定一定比例与经营班子考核结果挂钩。

经营班子成员的薪酬总额,以单列方式计入工资总额。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哈国资发〔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国资发〔2012〕46号各监管企业:为进一步推动和指导国有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及省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在借鉴外地市经验的基础上,我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第三章企业工资总额的调整第四章企业工资总额的清算第五章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哈尔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推动和指导出资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调控,和谐分配关系,科学建立企业工资管理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体在册职工的劳动报酬(含经营者年薪)总额,其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与注重公平的原则。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七)其他。

(完整版)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暂行意见(完美版)

(完整版)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暂行意见(完美版)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暂行意见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根据《****》等有关规定,确定建立*******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

为此,特制定本意见。

一、报告、备案的范围本意见所称企业,是指由******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适用本办法。

二、报告事项(一)改革改制类1、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革方案,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2、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3、企业资产(股)权转让;4、企业下属企业的资产转让;5、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二)抵押担保类1、企业对权属全资、控股子企业担保和抵押;2、企业对权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和抵押;3、企业决定的担保事项及其子企业的担保情况。

(三)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类1、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2、企业职工薪酬提取方案;3、企业工资总额年终清算方案;(四)企业经营管理类1、企业年度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2、企业确定或变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运用计划;3、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5、企业对外投资;6、大额捐赠、重大资产租赁、大宗物料采购。

(五)企业资产处置类1、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单项处置资产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2、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3、重要财产损失。

以上事项经须企业党组织会议把关定向后,再提交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通过经理办公会)研究后,以《申请》文件(格式见附件3)形式报*****集团有限公司审批。

(六)企业人事管理类1、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编制基本情况;2、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编制的调整和撒销事项;3、企业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4、企业用工录用方式、薪酬待遇。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津教委规范〔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强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三章工资总额管理第四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第五章监管机制第六章附则(联系人:科研处聂大群;联系电话:83215358)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强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9〕7号),参考《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津国资〔201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关系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突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落实企业董事会工资分配管理权,健全符合教育行业特点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机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财企[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人计发〔1995〕51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4.24【实施日期】1995.04.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事(劳资)司(局)、财务司(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我们制定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实行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是在当前条件下,加强工资总额宏观控制的有效手段。

它对于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减轻财政负担,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使大部分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第三产业单位逐步向经营型转变,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调动职工积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切实抓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工效挂钩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在实行多种形式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工效挂钩”试点工作。

已经开展了“工效挂钩”试点的地区和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并逐步推开。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试点过程中对“工效挂钩暂行办法”中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京国资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9〕13号北京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市管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市国资委监管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市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围绕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对年度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且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市国资委制定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管理,并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管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将工资总额管理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相结合,实现与各项经营目标全方位挂钩;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范围,实现人工成本要素全口径预算。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晏华明联系电话:87189523二○○九年三月十八日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各项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以财务指标形式表现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方面的计划和经营目标。

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是指企业开展的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以确保实现年度经营目标。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下同)、预算委员会、预算责任部门构成的三级预算管理体系,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促进全面预算管理。

第四条企业董事会是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年度经营目标,审批年度预算及调整方案。

第五条预算委员会负责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向董事会提交预算草案和调整草案,组织预算考核与监督。

预算委员会由企业经营班子以及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企业财务部门是预算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预算编制、初审、平衡、调整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企业内部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预算责任部门,负责分管业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和控制等工作,并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企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财务预算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办法、预算执行办法、预算分析办法、预算考核办法等,以及与预算管理相配套的财务会计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市场分析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3.10.08•【文号】•【施行日期】1993.10.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1993年10月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国务院:为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确保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我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指示的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征求部分省市的意见,对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区、部门应充分重视并认真抓好建立劳动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工作,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企业工资总额的内涵,应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从一九九三年起,国家对地区和部门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以下简称弹性计划)管理,原则上按照劳动部已组织试行的弹性计划实施办法执行。

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等单位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其工资总额也纳入弹性计划管理。

三、各地区、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弹性计划实施办法和“两个低于”的原则,测算和编制本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严格履行加强宏观调控的职责,认真落实国家下达的弹性计划;对下属地(州)、市、县和所属单位,按照弹性计划所依据的投入产出、效益效率原则下达指导性计划。

工资总额备案表(范本)

工资总额备案表(范本)

二○一三年度工资总额备案表样表
企业名称(盖章):厦门××××××××公司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地址:厦门市××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开户银行:××银行××支行帐号:××××××××××
单位:人/万元
注:企业需另报送以下材料:
⑴省、部属国有企业需持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经主管部门签章同意;
⑵本市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集体企业)需经上级主管部门签
章同意并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及《劳动情况(年报)》复印件一份。

⑶实行负责人年薪制的市属国有企业须附批准机关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企业负责人(签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本表一式二份)。

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厅、局企业集团公司,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市商业银行、昆明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原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2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6〕220号)下发执行以来,对加强企业工资宏观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起了积极作用。

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文件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企业改革的需要,继续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等宏观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要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状况,在企业工资指导线范围内,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增加职工工资收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下达、审批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和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对各类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度。

从2004年起不再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改由企业填写《企业工资总额备案表》送达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上备案。

备案表同时报开户银行备案,并作为企业提取工资现金的依据。

二、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不重不漏的原则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在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总额备案管理工作;地、州、市及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总额备案管理方式自行制定。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11.23•【文号】•【施行日期】198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企业正文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1989年11月23日)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现将我们制定的《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对地区、部门实行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改进和完善挂钩办法,是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制定和报送地区、部门总挂钩的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加强消费基金的宏观调控,按照国营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家对地区和部门实行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

1.实行范围:地区(部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一九八八年以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包括在地区(部门)的总挂钩范围之内。

2.挂钩的经济指标:国家对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以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作为挂钩指标;国家对部门以上缴税利、实现税利作为挂钩指标。

也可以将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与实物(工作)量复合作为挂钩指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105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105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105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规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对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监督、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企业根据本办法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及工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强调效率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公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工资水平的合理比例。

(二)工资总额预算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增长,保持企业发展后劲。

(三)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的内部分配制度为基础,规范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4.05•【文号】国经贸企[1995]163号•【施行日期】1995.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财产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三条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家资本金,明确产权责任。

第四条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企业法人财产权;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第五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的是促进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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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一次性告知:
1、提交上年劳工统计年报(劳动情况表);
2、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3、《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备案表》。

二、办理流程:
1、企业填报《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备案表》报备;
2、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办事窗口直接办理。

三、表格: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
注:1、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2、本表同时作为审核《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依据;3、报送时携带上年度劳工统计表(劳动情况表)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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