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单位备案管理办法(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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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建筑技术咨询
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加强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工作,规范本会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单位的行为,提高技术咨询能力,保障绿色建筑质量,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会备案的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负责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单位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单位备案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
(二)具有建筑领域国家计量认证或认可实验室资质的单位,且应符合本条款第(三)项目要求。
(三)具有独立法人的工程咨询单位,且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建筑物理和建筑材料专
业技术人员必须齐备,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占比不少于30%。
第五条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单位应设置专业技术负责人岗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副高职称以上或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单位执业。
第六条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或取得注册执业资格。技术人员可同时在不超过两个咨询单位执业。
第七条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单位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单位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从事绿色建筑技术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或注册资格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八条协会秘书处在工作日随时受理备案申请,并在自收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单位备案证书。
第九条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单位如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变化的,应当办理备案变更。
第十条备案证书的使用:
(一)咨询单位应在咨询报告书中标注单位备案号,并由技术负责人和相关完成人签名;
(二)绿色建筑评审单位受理项目评审时应核查咨询单位的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单位在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由协会取消其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备案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