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不 同 点
权 限 范 围
5个民族自治区
港、澳、台
14个经济特区
相 同 点
(1)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非主权实 体)(2)与中央都是中央和地方关系 (3)都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一部分
课堂练习
下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解正确的是: 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是 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②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 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 ③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的国情 ④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我国民族平等、民族团结 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 A、①②④ B、①②③④ C、②③④ D、③④
西藏民族 自治区
香港特别 行政区
项目
目 的 制 度
民族自治区
稳定社会,解决民 族问题
特别行政区 祖国和平统一 资本主义制度
拥有除外交、国防 外的高度自治权
经济特区 发展经济,促 进现代化建设 社会主义制度
实行特殊的经济管 理政策
社会主义制度
可根据本地区、本民 族的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法律、法令、政 策的自治区
(2)自治权的内容:
立法自治权
自治地方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 不符合地方实际的决议、命令、指 变通执行权 令和指示可变通执行 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 经济自治权 ,管理地方财政
文化管理自 自主管理本地科、教、文、卫、体 治权 等事业 其他自治权
组织本地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制定管理流动人口办法
文化管理自治权
其他自治权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因
必要性
优越性——四个“有利于”
以下材料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 度的哪项优越性?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共同 创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组成了同甘共苦、谁也离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大家庭。 西藏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数百年来 与祖国同命运、共发展。历史事实说明,没有国家的 统一、富强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互助,就没有西 藏社会的新生和跨越式发展;同样,没有西藏的繁荣 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国家的完全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 大复兴。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人民当家作主和西藏地 方自治的有机结合,使得西藏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 国家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简介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的来历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
远在先秦时期,对不同的文化群体,就有了“东夷”、“西戎”、“南蛮”、“北狄”所谓“四夷”的划分,有了“夷”“夏”分立的认识。
这一认识起点也影响了以后的统治者。
历代封建王朝在对待少数民族的问题上,要么采取武力征缴,要么实行怀柔羁縻,从来就没有把各少数民族当作平等的一员来看待。
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不平等,互相隔阂和歧视一直是中国数千年来民族关系的主轴。
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
中国共产党在处理中国的民族问题上,经历了由主张“民族自决”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只限定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治地方的行政级别跟其它非自治地方一样,只是名称上有所不同,分别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相当于非自治地方的省、市、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夏回族自治州、岫岩满族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同非自治地方一样,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简史1947年7月20日,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写入《共同纲领》)解放后,我国又先后建立了4个省级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达到44个。
民族区域自治
特点
思考1: 思考 :
在我国, 在我国,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都实行民族区 域自治吗? 域自治吗?
在我国,各民族的分布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 在我国,各民族的分布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 交错杂居,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非常广泛,只是 交错杂居,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非常广泛, 在其聚居的一定区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在其聚居的一定区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变通执行权
1984年后, 1984年后,在西 年后 藏农牧区实行“ 藏农牧区实行“土地归 户使用,自主经营, 户使用,自主经营,长 期不变” 牲畜归户, 期不变”、“牲畜归户, 私有私养,自主经营, 私有私养,自主经营, 长期不变”的政策。 长期不变”的政策。极 大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 积极性, 积极性,使西藏农牧区 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得 到持续发展和提高。 到持续发展和提高。
思考2: 思考 :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吗?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吗?
民族区域自治包括两方面:一方面, 民族区域自治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由实行自治的少 数民族的人民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务当家做主;另 数民族的人民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务当家做主; 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务当家做主 一方面, 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 的地方行政区域。 的地方行政区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为 国家的地方政权机关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方针、 国家的地方政权机关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方针、政 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 策,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结合本民族 地区的特点和情况,采取特殊的政策和灵活措施, 地区的特点和情况,采取特殊的政策和灵活措施,做 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制宜, 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制宜,从而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地 方经济、文化的发展。 方经济、文化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重要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2、原因: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上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
为适应这一特点,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3、内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依照宪法和民族自治区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
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国家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具体特点结合起来。
有利于祖国的独立和统一;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3.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4.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共同繁荣和发展;5.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国家的发展。
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我国的民族政策概括地讲,就是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现阶段,我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一种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西藏发生巨大变化的原因是什么?1、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
2、我国坚持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3、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4、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和大力支持;5、少数民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等等除了“援藏工程”之外,国家为援助少数民族地区还采取了哪些措施?1.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2.设立“少数民族扶贫专项贷款”;3.为了帮助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国家有计划地派遣干部援助少数民族地区建设;4.一些省市每年都招收少数民族地区的学员,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大批人才。
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1) 政治意义:维护民族团结,有利于边疆稳定、巩固国防,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民族区域自治ppt
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的覆盖面和通达度,为 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
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事业的投入,提高民族地 区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06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与价值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经济发展不平衡
由于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民族自治地 方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仍然存在。
文化差异与交流
不同民族之间存在文化差异,需要加强交流 与融合,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
民族关系与稳定
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仍需加强工作,维护社 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制度完善与创新
随着时代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不断 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它通 过自治机关的设立和自治权的行使,使少数民族人民享有更 多自主权和更高程度的自治权。
在这一制度下,少数民族人民能够更加充分地参与政治、经 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生活,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和发 展愿望。
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进步,它 通过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和实现各民族之间的平等,消除 民族歧视和隔阂,增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合作。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组织架构,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建设,提高自治机关的执 行力和工作效率。
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宣传教育
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族群众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识和认同感。
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扶持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民族地区经 济持续健康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为什么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 南斯拉夫分裂、波黑战争 的事实说明实施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的原因。
二、为什么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必要性
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社会基础 政治基础
“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 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
2、优越性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位
1、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2、我国的民族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
我国有哪几个民族自 治区?你知道他们各自成 立的时间和首府驻地吗?
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
成立时间 1947、5、1
首府驻地 呼和浩特
乌鲁木齐 南宁市 银川市 拉萨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55、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1958、3、15 1958、10、25 1965、9、1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
1、我国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2、人民法院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 民政府。(不包括党的机关和司法机关) 3、民族乡是我国乡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 4、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完全自治的权力。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 行职权的程序和内容,体 会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的特点和优势
我学习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地位
我收获
含义
1、必然性
原因
2、优越性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制 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 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探究 三
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自 治区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 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 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自治区 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 工作时间少5小时。
这体现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何种 自治权?
变通执行权
探究三
在税收方面,全国 只有西藏一直执行 Nhomakorabea 全国低3个百分点的 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对 农牧民一直免收各种 税费; 在金融方面,西藏 一直实行比全国低两 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 利率和低保险费率政 策.
“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现实基
础 第三、我国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了 政治认同。 ——政治基础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有利于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 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 第二、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 主的权利得以实现; 第三、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 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四、有利于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 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
在世界上多民族的国家中, 处理民族问题有不同的模式。 例如美国:民族同化政策,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策。 中国共产党在经过积极探索 之后,确定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 本制度。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 第一、我国自秦汉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 族国家。 ——社会基础 第二、我国民族状况有自己的特点。
前提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 下 ,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
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基础
核心
探究一
探究 二
民族自治地方共分为三级
自治区 (5个) 省、直辖市 设区的市 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现在,就来看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现行<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全国人大于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的具体规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使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各民族在地位上应当是一律平等的,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导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差异,同时,各少数民族又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
因此,为了既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又顾及少数民族的特点,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和制度。
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区域自治。
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
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以区域为基础,既不同于脱离一定区域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离开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而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民族自治。
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国家同时采取了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照顾他们的民族特点和民族习惯。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少数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在政治体制、经济管理、文化保护、法律制度等方面实行自治。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政治自治权,少数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享有实行民族自治、选举自治机构、行使自治权限、保障自治权力等权利。
二是经济自治权,少数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可以独立制定有关经济发展规划、独立管理经济活动,独立管理财政收入,管理社会事业建设,以及独立进行外贸活动等。
三是文化自治权,少数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独立制定文化发展规划,保护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民族艺术,发展民族语言,保护民族传统习俗,实施教育改革,并实行民族平等教育等。
四是法律自治权,少数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可以独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独立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的安全和稳定等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对少数民族聚居的特定地区授予自治权利的制度安排。
在这个制度下,少数民族可以自主管理本民族聚居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如下:一、政治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少数民族管理本地区政治事务的权力和权限,包括地方行政管理、立法权、司法权等。
少数民族自治区设立了地方政府,由少数民族自治区主席、民族委员会主任等领导,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政务事务。
政治自治使少数民族能够根据本民族特点和需求,自主制定本地区相关政策,并建立本地区的制度体系。
二、经济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一定程度的经济自治权,包括对本地区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经济规划和财政管理等。
少数民族自治区在经济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制定和执行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
政府还可以设立特殊经济区域,吸引外资投资,加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
三、文化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享有保护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化、宗教等的权利。
政府在教育、文化、传媒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推动本地区的文化多样性和多文化共生发展。
同时,政府也会组织各种文化交流活动,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体验。
四、教育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享有教育自主权,包括对本地区教育政策的自主决策权和教育资源的自主分配权。
政府支持和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加大对本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少数民族群众受教育权益。
五、司法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本地区一定的司法自治权,即少数民族自治区可自主管理和审理本地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自治区设立地方法院和检察院,进行司法活动,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的法律法规。
六、人口流动管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人口流动实行管理,包括人口登记、流动人口的居住、就业、教育等权益的保护。
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和引导人口的流动,促进资源的共享和交流。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既是自治机关,也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并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新疆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益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精神,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凝结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实践经验和政治智慧。
一、首先要把握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个核心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民族地区一切困难和问题的关键。
当前,最为紧要的是狠抓中央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折不扣地把中央的关怀转化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当把握好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个重点。
实践证明,没有多种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自治法的各项原则规定落到实处是十分困难的。
为此,必须加快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各种单行条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同时,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民族区域自治的各个环节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应当夯实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个基础。
和谐的民族关系始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保证。
要重视在各族青少年中开展“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宣传教育,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牢牢扎根心中,使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行政设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治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名词解释民族区域自治
名词解释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指根据民族的特点和地域的分布,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特殊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赋予该地区较高的自治权利,以满足少数民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需要。
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特殊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由该地区的少数民族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实行“自治区”、“自治州”等地方政权,具有一定的立法、行政、司法权限,享有一定的财政权力。
2. 特殊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经济管理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需求,实行一些适应少数民族特殊经济环境的政策措施,例如设立特殊的税收政策、贸易优惠政策等,鼓励和支持该地区的经济发展。
3. 特殊文化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拥有维护和发展本地区少数民族的文化权益的责任和权力,可以制定和实施一些与该地区少数民族文化有关的政策和措施,例如加强少数民族的语言教育、文化传承和宗教信仰保护等,以保障本地区少数民族的文化多样性和特殊需求。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多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具有以下几个意义:1. 维护民族平等和文化多样性:民族区域自治能够确保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经济权益,同时保护和维护各个民族的文化多样性,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和谐共处。
2. 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民族区域自治为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一些特殊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可以帮助该地区解决发展中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3. 加强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民族区域自治可以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需求,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存在,促进国家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利用特殊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来满足少数民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需求的制度安排。
它的实施有助于维护民族平等和文化多样性,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名族区域自治的名词解释
名族区域自治的名词解释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以多个民族聚居的特定地域,根据法律规定,实行的一种管理和运作机制。
该机制旨在促进各个民族的共同发展、和谐相处,保障民族自治地区内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一、历史渊源多民族的国家和地区,在尊重各个民族历史、语言、文化、宗教以及社会习惯的基础上,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一,需要创造一种特殊的管理方式。
这就是名族区域自治的起源。
历史上,中国一直是多民族国家,早在20世纪初,中国的多个少数民族地区就开始探索自治的道路。
1954年,中国成立了第一个自治地方——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志着中国名族区域自治进入实践阶段。
此后,更多的自治地区相继成立,民族区域自治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发展。
二、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依法建立,严禁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行为。
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国家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有关政策、税收、教育、经济建设等方面的支持。
自治地方拥有自己的自治机关,自治地方的主要官员由当地各族人民选举产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享有一定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对本地区内的事务自主管理。
三、自治原则1. 民主原则:实行多民族参与自治的民主管理机制,保障各个民族的合法权益。
2. 平等原则: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反对各族歧视,维护各个民族的团结和统一。
3. 文化原则:保护和发展各个民族的文化,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传承。
4. 实事求是原则: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提供合理的政策和措施。
四、中央与自治地方的关系实行名族区域自治需要中央政府与自治地方之间的密切合作和互相支持。
中央政府应当尊重自治地方的权力,不干涉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同时,中央政府也负有责任,协助自治地方进行经济建设、教育事业等。
自治地方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以配合各自的需要。
民族区域自治的依据和实施过程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依据(一)理论依据符合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1.马列主义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大国的原则,同时主张以民族区域自治的方式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社会发展、阶级利益,认为同等条件下大国比小国有利。
2.根据不同情况,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做法有三种:民族区域自治、联邦制、民族自决;马列主义原则上反对联邦制,认为是一种倒退,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只能作为过渡;列宁对民族自决的论述:民主集中制必要的例外,但不等于主张分裂。
(二)事实依据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利条件与必要性:1.自古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基础)2.地大物博与人口众多;(民族组成)3.大杂居,小聚居;(民族分布)4.合则两利,分则两害;(民族关系)5.战友之情与兄弟之谊。
(政治基础)(三)实践依据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1.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地位与权利;2.有利于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民族关系;3.有利于调动少数民族积极性,推动民族地区发展;4.有利于巩固边疆、维护祖国统一。
三、民族区域自治形成的过程(一)探索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道路和模式的时期(1921-1935)(二)民族自决原则和自治政策并提时期(1936-1945)(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全国确立时期(1945-1949)(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推行的重要时期(1949-1956)(五)民族区域自治曲折、萎缩发展时期和遭到严重破坏的时期(1957-1976)(六)民族区域自治恢复和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概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治理多民族国家的实践中形成的一项重要经验。
它旨在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历史沿革、实施成效等方面来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制度背景中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文化、宗教不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
为了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友好关系,我国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三、历史沿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1950年代初。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政府积极推行了一系列涉及民族关系的政策,包括成立了民族自治的政府机构等。
此后,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制度特点1. 高度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赋予其在文化、教育、经济等方面的自治权。
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开展管理。
2. 统一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持了国家的统一领导,自治地方的工作需要与中央政府的决策保持一致。
在国家、地方之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3. 合作共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倡各民族之间的友好合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促进彼此的共同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五、实施成效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我国的民族关系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迅速,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文化多样性得到了保护和发展,社会稳定得到了有效维护。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六、发展与完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力度,提高自治地方的发展水平和自治能力。
同时,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进步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权益。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原则、实施效果等方面阐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性。
一、制度背景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涵盖了广泛而多样的民族文化。
由于历史、地理、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民族聚居在不同地区,形成了多民族社会。
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我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制度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意愿,维护民族团结和充分发展”。
其所包含的几个重要原则如下:1. 平等自治原则:各民族在自治地方享受平等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参与自治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享有自治权。
2. 共同繁荣原则:各民族在自治地方享有共同发展的机会,通过共同努力实现区域经济的繁荣和民族文化的发展。
3. 融合发展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鼓励各民族交流和融合,推动不同民族之间思想、文化等因素的交流和融合,实现共同进步。
4. 保障权益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语言、宗教等独特特性,确保少数民族在经济、教育、法律等方面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法治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了自治地方的法律体系,保障其自治事务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三、实施效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对我国的稳定和统一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1. 促进了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不同民族提供了平等发展的机会,通过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力,各民族能够共同决策和管理自己的事务,增进了彼此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团结。
2. 保护了少数民族的权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包括文化、语言、宗教等方面的权益,使得少数民族得以保持自己的独特特点和传统文化。
3. 推动了区域经济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自治地方提供了较大的自主权和权力,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经济发展策略,推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提升了民族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发展的权益。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中国成为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大家庭,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和实践基础。
中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语言、宗教、风俗习惯以及社会制度等,民族间的交流和融合是国家统一和繁荣的基础。
为了解决民族间的矛盾和问题,我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该制度规定,我国民族地区享有自治权力,自治机关享有自主权力。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自治权利、设立自治机构和开展自治事务,自治机构有权管理本地区的民族事务、立法、行政、司法、财政等事务,并行使监督权等。
自治机构具有行使系统内部法律、规章和政策的权力,享有规划、安排本民族事务的权力,维护本民族的合法权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各族群众的主体地位和民族权利,保障了各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权、言论和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文化和教育权利等。
自治机关实施一切属于自己权限的行政、立法、司法等职权。
自治机关与各级政府之间保持了明确的权责划分和协调配合的关系。
自治机关制度为我国各民族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得我国各民族间实现了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机会。
各农牧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自治机关积极倡导和推广本地区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有力保护了地方特色,促进了民族文化的多元发展。
然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和自治机构的领导干部在实践中存在不团结、不懂民族政策和法律的问题,导致一些民族地区的发展不够平衡、不够协调。
另外,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也带来了一些文化冲击和民族融合的问题,需要进行更加科学的管理和保护。
综上所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基石。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各民族在传统文化的传承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合作交流也得到了更好的促进。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行政区划中,为满足特定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要,赋予该地区一定程度上的自治权力和自治管理机构。
这种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交流和文化多样性的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出现与国家的多民族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由于存在着不同民族的差异性,如地理环境、经济状况、习俗传统、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如果不给予少数民族地区一定程度上的自治权力,很容易引发民族冲突和民族矛盾,影响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法律上通常以宪法或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正式文件形式确立和规范。
这些文件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地位、权力范围和分工、自治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等内容。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在行政管理方面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力。
他们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和实施行政管理政策,管理地方事务。
2. 人事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行管理本地区的人事事务,包括人员选拔任用、培训教育、职务晋升等。
3. 财政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管理方面有一定的自治权力。
他们可以自行决定本地区财政收入的使用和分配,制定并执行本地区的财政预算。
4. 文化语言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有权保护和发展本地区的少数民族的文化语言,推广使用本地区的少数民族语言,并在教育、文化娱乐等方面进行支持和保障。
5. 有关民族事务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行处理本地区民族事务,制定和实施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和谐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至关重要。
通过给予自治地方一定的权力和政策支持,可以有效地解决民族地区所面临的问题,提高民族地区的发展水平,增强民族地区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的一项特殊的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充分保障了各少数民族的民族权利、地方自治权以及相关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权益。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各民族按照自己的历史、文化、地理等特点,定居在不同的区域内。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和尊重民族多样性原则,我国在1950年代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是“一个民族自治制度,各民族共同完成革命、建设、改革的大团结”。
“一个民族自治制度”是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自治区,实行地方自治,有独立的行政、司法、财政、文化等权力。
“各民族共同完成革命、建设、改革的大团结”是指各民族之间要加强团结合作,共同推进国家的建设和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为少数民族提供了更加广泛和充分的民族权益保障。
首先,少数民族可以通过自治区的制度,拥有自主权和自治权。
他们可以自行制定自治区的法律、行政、财政、教育、文化等标准和政策,为少数民族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允许少数民族在自治区内推行以自己的语言文字、宗教信仰、传统习俗等为特色的文化建设。
这样可以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增进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交流。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规定了少数民族在选举、用人、教育、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然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由于各少数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际操作存在一些困难。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对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不到位,存在一些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问题。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实施多民族共同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这一制度,各个少数民族可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实现自主和自治,从而更好地保护和发展各民族的权益。
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这一制度,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和实践,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少数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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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两个或三个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就是由傣族和景颇族联合建立起来的自治州;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和撒拉族自治县,是由保安族、东乡族和撒拉族三个少数民族联合建立的自治县,等等。
三民族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及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划分、名称组成,由于涉及到民族集体的权利,所以相对于普通行政区划,在程序上较为严格。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在上述情况下,要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不是人大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如自治区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就要由国务院会同某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民族的代表协商拟定,报全国人大批准。同样,已有民族自治地方如有撤销、合并等的必要,也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区域自治专题
……对待民族利益的唯一正确的态度就是予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创造条件来排除由此引起冲突的一切可能。我们的经验使我们坚信,只有对各个民族的利益极其关心,才能消除冲突的根源,才能消除互不信任,才能消除对某种阴谋的担心,才能建立语言不同的人们,特别是工人农民的互相信任,没有这种信任,无论各民族人民之间的和平关系,或者现代文明中一切珍贵事物的比较顺利的发展,都是绝对不可能的。
四 自治权
1.制定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条例只能由人大制定,在实践中单行条例则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变通或者停止执行上级规范性法律文件。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或者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机关可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7.有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可以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调整生产关系;依法管理、保护和建设本地方的森林、草原,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根据本地方情况安排地方建设项目;自主管理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在对外经济贸易中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列宁
一 概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疆域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制度。是一种的基本政治制度。
内容和特点: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也就是说,常委会主任可以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其他民族包括汉族的公民担任。如果主任是其他民族的公民担任,则副主任中必须有自治民族的公民;如果主任是自治民族的公民,则副主任中仍不能排斥自治民族的公民。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
(一)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在原则上,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组成和一般地方人大一样,都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自治县的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自治区、自治州的人大由下一级人大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但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中少数民族代表应占特定的名称和比例,即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应根据选举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等事项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的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3.使用通用的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自治法规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自治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4.培养、使用少数民族人才。自治机关根据需要,可从当地民族中培养选拔各级干部,各种科技、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工人。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对于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应给予适当照顾;在本地方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8.有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等项事业的自主权,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
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用几乎1/3的篇幅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地方的职责,其中主要是国家的责任。这些新增的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责任集中在经济领域,要求它们积极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加速培养各种少数民族人才,保证生态建设所需的配套资金到位。这是国家2000年启动“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对这一战略的成功实施所提供的法律上的保障之
从1954年宪法起,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就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个区划等级,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州和自治县在蒙古族等东北少数民族聚居区按传统叫做“盟”和“旗”。自治区是与省和直辖市平级的行政区划,自治州是与下设区、县的市即较大的市平级的行政区划,自治县与县平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通常按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成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有其他组成方式,如地方名称与民族名称不可分的地区,就可以将这两个名称合并命名,像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即是。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普通干部和工作人员,应当合理配备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 尽管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属于自治机关,但它们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为自治民族人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同时也为其他民族公民的诉讼权利提供保护。这主要是指法院和检察院都应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其特点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只有一个少数民族,所辖区域内一般也没有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但在自治区域内也有其他少数民族,只是人数相对较少或居住较为分散,不宜再建其他自治地方。
2.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又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又设有五个民族自治州、六个民族自治县。
5.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
6.有经济和财政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己的特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多种所有制基本经济制度下,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其财政预算支出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意义:
1. 维护少数民族权利的宪政制度。
2. 保障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政治制度。
3. 发展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社会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和自治权构成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是这一制度的起点。
二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行政区域。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与此同时,它们也要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首长即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即他们必须来自于自治民族的公民,其他民族公民不能担任,只有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才应合理配备自治民族的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其中不排斥汉族人员。这意味着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人员可以担任副主席、副州长、副县长以及厅局等机构的正副职领导人。
根据宪法第4条的规定,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和特点
1. 民族区域自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
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3.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
法律规定: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少数民族实现自治权利的基本法律;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广泛的修改,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民族关系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