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工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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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工技术管理
16.1 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管理
16.1.1 一般规定。
16.1.1.1 检修:
16.1.1.1.1 机组检修中涉及到的设备或系统变更,应符合DL 5000 的要求。
16.1.1.1.2 随机组同时进行检修的热工自动化系统设备,至少应在机组检修前半个月,按附录A 要求,完成标准检修项目、非标准检修项目和检修计划的编制。当状态检修取得经验时,热工系统的大、中、
小标准检修和非标准检修项目可进行适当调整。
16.1.1.1.3 检修中涉及到的热工设备安装、调试质量应符合DL/T 5190.5 和本规程的规定;重新焊
接或安装的高温、高压部件应有材质检验报告和安装记录,其材质的钢号及指标应符合规定要求。16.1.1.1.4 经过检修或升级后的系统,应对其性能和逻辑功能进行检查、调整和试验。
16.1.1.1.5 新建机组应消除同参数重要测量信号、同用途多台控制设备,在同一模件或同一路电源的
现象;重要的输A./输出信号应采用非同一模件的冗余配置且设置正确。
DL/T774—2004
16.1.1.1.6 检修后的系统试验应在各子系统及设备均检修完毕、静态试验符合质量要求并已恢复正常
情况下进行。试验过程中,应有执行人和监护人;监护人应对试验的具体操作进行核实和记录。
16.1.1.1.7 各项试验信号应从源头端加入,并尽量通过物理量的实际变化产生。在试验过程中如发现
缺陷,应及时消除后重新试验(特殊试验项目除外)。所有试验应有试验方案(或试验操作单),试验结
束后应填写试验报告,试验时间、试验内容、试验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应填写正确。试验方案、试验报
告、试验曲线等应归档保存完好,以备待查。
16.1.1.1.8 热工自动化系统的检修、变更、调校和试验的各类技术资料以及记录数据、图纸应与实际
情况相符,并在检修工作结束后的30 天内整理归档。
16.1.1.1.9 热工自动化系统应建立设备检修台账和设备故障及损坏更换台账,记录每次设备检修、故
障及损坏更换原因、采取的措施和设备生产单位。.
16.1.1.2 运行:
16.1.1.2.1 热工主要显示参数、保护连锁系统、自动控制系统须随主设备一起,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行,
未经厂级(或厂级授权)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停运。
16.1.1.2.2 运行中的热工自动化设备应保持整洁、完好,标志牌和铭牌应正确、清晰、齐全。
16.1.1.2.3 操作开关、按钮、操作器及执行机构手轮等操作装置,必须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并
保持操作灵活、可靠。
16.1.1.2.4 运行中的热工自动化设备,不得任意调整、拨弄或改动。对运行中的热工设备内部参数进
行调整,应按电厂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好记录。
16.1.1.2.5 热工运行中和停炉前的检查记录,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并有检查责任人的签名和填写日期。
记录应由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16.1.1.2.6 热工记录仪表的记录纸(或软盘)、打印纸、硬盘等,应经常保持完好,用过的记录纸、打
印纸、数据备份必须注明用途、日期,集中保存不少于三个月。异常、事故工况下的事故趋势记录、事件顺序记录以及事故追忆记录应拷贝一式三份,按电厂有关规定分级建档管理。
16.1.1.2.7 热工自动化设备电源不得作照明电源或检修及动力设备电源使用。
16.1.1.2.8 主要热工测量参数应定期进行现场抽检。不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显示参数,应及时查明原
因,予以消除。
16.1.1.2.9 单元机组的模拟量数据采集系统完好率、模拟量控制系统可用率、保护系统投入率和保护
系统动作次数等考核统计指标,应借助计算机程序自动进行实时统计。数据应保存l~3 年(根据计算机内存而定)。
16.1.2 检测仪表检修管理。
16.1.2.1 一般规定:
16.1.2.1.1 检测仪表的校准方法和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仪表专业标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行业标准
或仪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如无相应的现行标准,应编写相应的校验规定和标准,经批准后执行。
16.1.2.1.2 检测仪表的考核项目、误差定义与计算见附录B。
1 6.1.2.1.3 非故障仪表校准前,均应进行校准前检查性校验。检查性校验未完成前,对被校仪表不
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整。
DL/T774—2004
16.1.2.1..4 检测仪表检修时,应做好校准前检查性校验记录和校准后校验记录。记录应正确、字迹
清晰端正、结论明确,具有校验人、校对人的签名和校验日期;检修内容应在记录中说明。校验记录
至少应保持两个校准周期。
16.1.2.1.5 带有零位和设定值调整装置的就地仪表,校准后,应将零位和设定值调整机构漆封。
16.1.2.1.6 仪表经校准合格后,应贴有效的计量标签(标明编号、校准日期、有效周期、校准人、用途)。
1 6.1.2.1.7 检修后的机组启动前,应对主要热工测量参数进行系统联调,其系统综合误差应符合规
定。
16.1.2.2 校准周期:
16.1.2.2.1 检测仪表的校准周期由企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仪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结合现场实际
需求确定。
16.1.2.2.2 新购的检测仪表投入使用前,须经过检定或校准;运行中的检测仪表应按照计量管理要求
进行分类,按周期进行检定和校准,使其符合本身精确度等级的要求,达到最佳的工作状态,并满足
现场使用条件。根据调前记录评定等级并经批准,校准周期可适当缩短(调整前检查性校准记录评定
为不合格表)或延长(调整前检查性校准记录评定为优表)。
16.1.2.2.3 在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检查和校准可在运行中逐个进行。在运行中不能进行的,则随机组检修同时进行。若现场条件许可,仪表运行质量检查可采用状态(零点和运行点)核对方式,
当状态(零点和运行点)核对达不到要求的测量系统,则进行单体仪表的常规性校准。
16.1.2.3 实验室及标准计量仪器:
16.1.2.3.1 实验室环境及标准计量仪器的配置,应符合DL 5004 的规定。
16.1.2.3.2 校准用的计量仪器应具备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并保存两个周期以上:计量器具上应
贴有效的计量标签,封印完整。
16.1.2.3.3 检测仪表在实验室内进行校准时,其标准计量仪器的误差限应不大于被校对象误差限的l /3;在现场进行比对时,其标准计量仪器的误差限应不大于被校对象的误差限。
16.1.2.4 其他仪表:
16.1.2.4.1 凡主设备厂家或仪表制造厂家对提供的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运行条件和质量标准有特别规
定时,该仪表的检修、调校和运行维护工作应遵守其特别规定。
16.1.2.4.2 热工测量及自动调节、控制、保护系统中的电气仪表与继电器的检修、调校和运行维护,
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进行。
16.1.3 热工保护、连锁和程序控制系统运行管理。
16.1.3.1 热工保护、连锁条件信号需退出或投入运行时,必须填写信号强制、解除强制操作单(参考
附录 D 的D1),并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及切投程序。需暂时退出运行的重要保护系统,应报电厂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限时恢复。.
16.1.3.2 没有厂级技术或生产负责人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运、取消、改动保护系统或更改保
护定值。重要保护系统条件、定值的修改或取消,宜取得制造厂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16.1.3.3 保护、连锁和程序控制系统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试验。重要保护系统不能投运时,应禁止
机组启动,运行中因故撤出时,若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应停运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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