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园施工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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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林场
葡萄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以及在总结葡萄园第一期工作室建设情况的基础上,经甲方提出招标意见,乙方竞争夺标。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甲方将其葡萄园第二期工作室建设工程承包给乙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兹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胜利林场葡萄园工作室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胜利林场
3.承包范围和内容:葡萄园工作室房屋土建工程,总计房屋17栋,建筑面积476㎡。具体施工项目包括:放线、挖基础槽、装基础、砌墙、抹灰、勾缝、上房盖、打房顶、抹地面等。
4.工程承包方式:乙方包施工、包机械设备,甲方包材料、包场地看护。
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价款即乙方施工费为180.00元/㎡,计476㎡×180.00元/㎡=85680.00元,总计捌萬伍仟陆百捌拾元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出具完工证,由乙
方前往税务局代开发票,其税费由乙方承担。
6.工程期限:本工程自二〇一二年月日开工,于二〇一二年月日竣工。
第二条工程技术质量要求
1.放线时要按照甲方管理人员提供的点进行,做到房屋东墙(或西墙)与已规划完的道路(配电线路)平行,且房屋对角线必须相等,其房屋具体尺寸为东西方向4m,南北方向7m。
2.挖基础槽时,必须挖到风化砂等符合建房要求的土壤结构,其槽宽为60㎝。
3.装基础时,必须进行人工砌筑,不得乱扔。装完后基础宽度不得超过槽宽,并保持基础自下而上一条线,且保证其垂直度。基础标高要严格按甲方要求抄平位置进行。
4. 砌墙,要保证墙体、墙面平整,墙体要与地面垂直,并保证房屋对角线必须相等。砌钢筋砖时要保证灰号及钢筋数量。砌砖墙时砖缝要填充饱满。门、窗位置、高度及宽度等必须按甲方要求预留。房屋样式、高度等参照葡萄园第一期工作室工程进行。
5.抹灰,要按既要保证墙面强度,又不能浪费水泥、砂子等建筑材料的原则进行。要保证墙面平整,墙体棱角横平竖直。
6.勾缝,要做到不漏勾。
7.上房盖。每栋工作室上7根檩子,间距要匀好,坡度必须安排妥当,檩空必须找好。多层板要钉好,每张多层板钉钉子不得低于15个。塑料、岩棉、铁丝网要铺平整,不能漏铺,也不能重铺。
8.打房顶,必须用搅拌机和灰,必须保证灰号。房盖混凝土厚度必须保证在9--12㎝之间。打完混凝土后3小时内必须进行赶光处理。在完工验收时,房顶混凝土不得存在裂缝、起皮等现象,否则不予通过验收。房檐泥瓦要铺直、铺严。打完房顶后,房屋房顶前面或后面房檐形成的一条线与房脊形成的一条线必须在一个平面内,而且房顶前面和后面坡度必须一致。房屋房顶坡度参照葡萄园第一期工作室工程进行。
9.抹地面。抹地面之前必须做好回填土,并做到分层夯实。抹地面时也必须用搅拌机和灰,地面抹完验收时也不得出现裂缝、起皮、凹凸不平等现象,否则也不予验收。
第三条开工前三天,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样、做法说明,提出施工要求,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第四条甲方指派专人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解决由甲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指派人员监督、检查及管理。
第五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设计和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甲方规定的工期制定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工程能够保
质、保量,按照规定的工期完工和验收。
第六条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严禁乙方将该工程转包给其他任何人。甲方对本工程所有事宜只于乙方本人交涉,本合同所有条款也只对甲乙双方本人发生效力。若乙方将该工程转包给他人,甲方可随时将该合同承包权收回,并另行承包给他人,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乙方已经施工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乙方施工期间,由甲方负责对工程施工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和工程成品、半成品进行看护。
第九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乙方必须进行返工处理或采取补救措施,其所需一切费用包括原材料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进行返工处理或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原材料费用,甲方在支付乙方施工费时扣除。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乙方施工进度及施工量预支给乙方部分施工费,待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将剩余施工费支付给乙方。
第十一条本工程由甲方负责提供的材料,甲方必须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接受乙方的检验。如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
或规格有差异,乙方可拒绝使用。
第十二条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工期延误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工期可相应延长。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在规定的工期内,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每超期1天向甲方支付300元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施工费结清后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二〇一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