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存在问题与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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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医疗保险的

存在问题与解决途径

游 春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势

下,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在

城市就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力度,开始筹划对农民工实行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6年5月16日颁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

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指出,争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

的人数为2000万,并争取2008年底实现全面覆盖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2007

年3月,在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上,农民工问题再次被列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这届政府的一个重要工作目标。因此,农民工医疗保险对于我国来讲是一个新生事物,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模式,推行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难度比较大,突出表现在农民工社会属性的特殊性和高度流动性。

一、农民工专项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

(一)国家农民工专项医疗

保险背景与制度设计

农民工医疗保险是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的专项医疗保险,其制度设计基础在于农民工的特殊属性与目前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2006年,国家提出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工作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相对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偏低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尚未全面启动,而农民工对医疗保险的需求非常强烈。在此背景之下,国家提出开展农民工专项医疗保险,并明确要求各地根据实际,“要积极探索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因而从国家层面来看,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制度,主要是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上,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

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在时间上,争取用两年多一点的时间,快速实现农民工医疗全覆盖。

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解决农民工大

病医疗保障为重点,积极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在确保足额征缴前提下,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并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农民工就医管理方式,以方便参保农民工就医。要根据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探索农民工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为患病后自愿返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

策和加强管理,确保制度平稳运行。

(二)各地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

1、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覆盖人群

根据《通知》的要求,各地区首先是考虑在城市相对稳定的就业人群。从镇江、九江的“两江模式”看,江西省按照劳动保障部专项扩面行动工作要求,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在市、县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完成本统筹地区管理的用人单位建档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的参保问题。镇江市对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保,即参加统帐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对流动性大或暂时无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则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并要求农民工子女参加所在学校统一的学生少儿合作医疗保险。

其他地区,比较典型的是天津、宁夏模式。《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农民工医疗保险应该覆盖以下人群: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年满18周岁的农民工,或经批准招用的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并与用人单位形成一年以上稳定劳动合同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而宁夏则强调区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所雇用的农民工,以用工时间3个月为划分标

准,分别实施不同的医疗保险政

策。

青岛仍根据户籍关系,将农

民工分类纳入医疗保险,对具有

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农民

工,在青工作比较稳定、已经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

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非本市

户籍、流动性强、工作不稳定、未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

工,着眼于保住院、保大病,参加

大病医疗保险。

2、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覆盖

病种与缴费标准

各地区普遍根据农民工的就

业稳定性进行了划分,在覆盖病

种与缴费标准上也存在一定的差

异。镇江市现行政策规定,流动

性强的农民工个人缴费每人每年

50元,用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

250元,按照“保大病、保当期”的

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

险,其他人群参照城镇职工医疗

保险办法执行。青岛市规定,在

青务工时间短、流动频繁的,由用

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

2%的比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其中含每月5元大额医疗补助

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也不建

立个人账户;而参加青岛市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宁夏则规定:农民工务工时

间大于3个月的,建立农民工大

病住院保险或参与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少于3个月的,参加

原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费用由

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缴纳。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个

人身份,按照当地城镇从业人员

个人缴费参保办法参加城镇基本

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

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不计年

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大

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筹资费率一

般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1%。其中,用人单位

承担90%,个人承担10%,个人

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3、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的

使用管理

镇江市规定,农民工达到国

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男30

年、女25年”的最低连续缴费年

限,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并继续享受规定的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农民工在终止或解

除劳动合同后,应根据本人意愿,

给予保留医疗保险关系,或者随

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医疗保险

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医疗保险

关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

次性支付给本人。农民工参加城

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后,具备条

件时,也可补缴一定保费后转入

统帐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青岛

市根据部分农民工将选择在城市

退休定居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

现象,设置了转换通道。外籍农

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本人

愿意改按城镇职工模式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缴费,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本人按规定补缴基

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之间的差

额部分后,以前大病统筹缴费年

限可累加计算。

江西省对农民工异地就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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