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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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和维护、使用和管理,明确职责和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俩部分组成。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壹个学校(机构)于全国范围内唯壹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于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且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第四条学校(机构)代码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壹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原则,由教育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等国家标准,统壹制定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统壹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机构)代码的编码、更新、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机构)代码随关联国家标准的重新修订而更新。

第二章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第六条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教育部统壹赋予学校(机构)标识码。

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所于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于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关联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可于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下同),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第七条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于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于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关联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于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

学校组织代码规则制度

学校组织代码规则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组织代码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学校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学校组织代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组织代码是学校身份的标识,用于学校内部管理、对外交流和信息系统建设。

学校组织代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使用和管理的学校组织代码。

第二章学校组织代码的编制与使用第四条学校组织代码由学校代码和学院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五条学校代码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学院代码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设置情况编制,每个学院只能有一个学院代码。

第七条学校组织代码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唯一性:每个学校组织代码只能对应一个学校或学院,不得重复使用。

(二)稳定性:学校组织代码一经编制,不得随意更改。

(三)规范性:学校组织代码的编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学校组织代码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学校内部管理: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各班级、各实验室等单位的标识。

(二)对外交流:用于学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三)信息系统建设:用于学校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和运行。

第三章学校组织代码的管理第九条学校组织代码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组织代码的编制、审核、发布和管理。

(二)学院负责本学院组织代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学校组织代码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学校组织代码的编制应当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学校组织代码的发布应当通过正式渠道进行,并确保相关单位和人员及时知晓。

(三)学校组织代码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四)学校组织代码的变更应当经过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代码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学校组织代码的编制、使用和管理规定。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附件: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统一编制、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满足教育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一、编制依据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依据国家统计标准及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管理分类标准制定。

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2010年);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编码规则1. 新设的学校(机构)赋予新的代码;2.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3. 学校(机构)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机构)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机构)代码;4. 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5.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6. 原取消的学校(机构)恢复对外挂牌的,启用原代码;7.学校(机构)代码中的学校顺序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他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四、代码结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分五段。

●第一段为"机构代码",共10位,是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拥有的全国唯一的代码标识;●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学校所在地的区域;●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统计用)",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属地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区域;●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码",共3位,用于标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第五段为学校(机构)的其他属性码,用于标识学校办学类型、类别和学校所在地的自然属性等。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教发厅函[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教发厅函[2013]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全面反映和了解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我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3年9月18日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编制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的编制方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的代码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规则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4.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GB/T7408);6.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代码》等七个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标准。

学校代码说明

学校代码说明

学校代码说明
4.5.1普通中小学学校代码
普通中小学学校代码由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教育事业统计编码规则和要求填报。

其中前6位采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一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其余为自编码,具体解释为:第一、第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标识
第三、第四位为地(市、州、盟)标识
第五、第六位为县(市、区、旗)标识
第七位至第九位为乡、镇标识
第十位至第十二位为学校顺序标识
第十三位、第十四位为学校类别标识
第十五位为学校办别标识
第十六位为学校所在地城乡标识
如图4-3所示:
图4-3 普通中小学学校代码
4.5.2中等职业学校代码
中等职业学校代码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采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一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后4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码,与教育事业统计中4位代码一致,学校不得自行编码,具体解释为:
第一、第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标识。

第三、第四位为地(市、州、盟)标识。

第五、第六位为县(市、区、旗)标识。

第七位至第十位为学校顺序码,与教育事业统计中4位代码一致。

如图4-4所示:
图4-4 中等职业学校代码
说明:用县级/省级账号登陆也可查看学校代码。

各级各类学校编码规则

各级各类学校编码规则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统一编制、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满足教育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一、编制依据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依据国家统计标准及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管理分类标准制定。

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2010年);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编码规则1. 新设的学校(机构)赋予新的代码;2.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3. 学校(机构)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机构)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机构)代码;4. 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5.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6. 原取消的学校(机构)恢复对外挂牌的,启用原代码;7.学校(机构)代码中的学校顺序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他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四、代码结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分五段。

●第一段为“机构代码”,共10位,是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拥有的全国唯一的代码标识;●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学校所在地的区域;●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统计用)”,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属地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区域;●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码”,共3位,用于标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第五段为学校(机构)的其他属性码,用于标识学校办学类型、类别和学校所在地的自然属性等。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编制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的编制方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的代码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规则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4.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GB/T7408);6.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代码》等七个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标准。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三、基础信息构成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用于描述人员个体的基本情况,是参照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和教育管理需要而制定。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由个人标识码、国籍、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学校(机构)标识码等10项信息构成。

四、代码编制规则1.个人标识码“个人标识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机构)人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个人标识码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个人标识码的各特征码应依次连接,不留空格。

单位代码编写规范

单位代码编写规范

单位代码编写规范
(一)教育管理单位代码
教育管理单位代码由6位码组成,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其中:
1)第1、2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2)第3、4位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
a)01~20,50~70表示省直辖市;
b)21~50表示地区(自治区、盟);
3)第5、6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
a)01~18表示市辖区或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
b)21~80表示县(旗);
c)81~99表示省直辖县级市。

(二)学校代码
学校代码由12位码组成,前六位是教育管理单位代码:
1)第7、8、9位为乡、镇的编码序列,此编码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编码中不得有重复,若无乡镇级,第7、8、9位添‘000’。

2)第10、11、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需由县级或乡级统一编码,编号由‘001’至‘999’,本乡范围内学校编码不得有重复。

形如:学校级“610331001001“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第一乡第一所学校
“610331001002”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第一乡第二所学校
“610331002001”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第二乡第一所学校
“610331002002”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第二乡第二所学校
(三)编码原则
下级必须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码。

若无乡镇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级代码填“000”。

如:北京西城区西单小学“110102000001”。

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请学校级采用与‘教育事业统计’相同的代码。

教育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代码结构培训讲稿

教育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代码结构培训讲稿
19
中国教育统计
《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省、地、县、乡、村五级 全部用12位代码表示。具体表现方式:省级由左起2 位代码加后10个0表示;地级由左起4位代码加后8个 0表示;县级由左起6位代码加后6个0表示;乡级由 左起9位代码加后3个0表示;村级由12位代码表示。
20
中国教育统计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由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和3位城 乡分类代码表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 □ □ □ □ □ □ □ □ □ □ — □ □ □ 统计用区划代码 城乡分类代码
3
中国教育统计
将从以下几方面介绍 一、代码引用的标准 二、代码参考的标准和规则 三、代码结构 四、赋码规则 五、代码的管理
六、代码的实施及要求 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系统”
4
中国教育统计
一、代码中引用的标准介绍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是国家标 准,1984年首次发布,1994年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 订,2002年为第二次修订。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于 2002年10月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正式 实施。为了便于统计工作和社会各界使用《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国家统计局于同年编写了《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注释》,最新版将于2010年8月修订完成。
8
成人初中
普通高中 成人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 工读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 特殊教育 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 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8493
中等职业培训机构
中国教育统计
2.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 /T 4657--2009

招生计划院校代号是如何编排的?

招生计划院校代号是如何编排的?

招⽣计划院校代号是如何编排的?
由教育部统⼀编排,号码有5位。

各省教育考试院为⽅便⾼考⽣填报志愿,将有在本地区(包含省、直辖市,⾃治区)招⽣计划的⾼校重新编排,号码有4位。

由于每年⾼校办学情况有变动,故⾼校代码有调整。

院校代号是全国各⾼校录取时为⽅便考⽣填报志愿⽽加注的由数字组成的代号串,即院校代码或学校代码。

院校代码就如同是学校的⼀个⾝份证号,⽅便查询学校信息。

教育部为⾼校编排的代码有5位(此代码全国通⽤),各省教育考试院为⾼校编排代码有4位(此代码⼀般作填报⾼考志愿⽤,同⼀所⾼校在不同省份代码也不⼀样),由于⾼校办学情况每年都有变动,所以⾼校代码也有变化。

⾼考志愿填报中,代码主要是院校代码和专业代码两种,现在志愿填报都是在⽹上填报,填报时输⼊代码,直接会显⽰出来对应的专业,确认清楚即可。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他 教育 机构 。
适用范 围
二 、规范性 引用文件
1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政 区 划代 码
( GB/ T2 2 6 0 );
本规 则规 定 了学 校 ( 机 构 )人 员 基 础信 息 代 码 的编 制 方 法 ,赋 予 各级
况 ,教 育 部结 合 工作 实际 ,研 究制
五 完善教 师 法制教 育工 作考
实际 ,制订切实可行 的教师法制教育工 天 作 计 划 ,确 定 工作 进 度 ,精 心 组织 实
学 校 长 和 法制 教 育 教 师 都 能接 受 系 统 核 机 制 。 教育 行政 部 门 要把 是 否建 立 的 法 制 培训 。积 极 推 进 校长 依 法 治 校 工作 制 度 、是 否 制定 工 作计 划 、是 否 能 力培 训 基 地 和 法 制 教 育教 师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 为教 师 法 制 培训 提 供 支 持 和 服 务 。 县级 以上 教 育 行政 部 门要 积 极
教育部办公厅 印发学校 ( 机构 )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为进一 步 加强 和规 范学 校 ( 机 按 照国 家规 定 批 准 设立 的 各级 各 类 学
构 )人员基 础信 息管 理 ,统一 编制 校和 其 他 教育 机 构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人 员身 份 标识 ,全 面 了解 和 反映 学 校
定 了 《学校 ( 机 构 )人 员 基 础 信 息 代 码 编 制 规 则 》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 教 发厅 函 [ 2 0 1 3 ]9 1 号 )印 发
各类学校 ( 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
不 变的 唯一识 别标 识码 。
2.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标 准公 民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规定(3篇)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使用,提高学校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代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使用机构代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学校机构代码管理遵循统一管理、规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由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机构代码的申请与发放第五条学校机构代码是指由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统一分配给各单位的唯一标识码,用于学校内部信息化管理、对外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申请机构代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内部单位或分支机构;(二)有明确的职责和业务范围;(三)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信息系统和设备。

第七条机构代码的申请程序:(一)单位向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为申请单位分配机构代码;(四)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将机构代码及相关信息录入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系统。

第八条机构代码发放后,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向申请单位发放机构代码证书。

第三章机构代码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学校机构代码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或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条机构代码使用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一)在单位内部信息系统、对外交流、合作等场合使用机构代码;(二)在单位名称、印章、文件、报表等对外使用的材料上标明机构代码;(三)在单位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将机构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码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机构代码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机构代码证书,不得遗失、损坏或擅自涂改。

第十二条机构代码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机构代码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机构代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机构代码的分配、发放、变更、注销;(二)机构代码证书的打印、发放、回收;(三)机构代码信息的维护、更新;(四)机构代码使用的监督检查。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X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X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第四条学校(机构)代码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原则,由教育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XX 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等国家标准,统一制定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机构)代码的编码、更新、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机构)代码随相关国家标准的重新修订而更新。

第二章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第六条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教育部统一赋予学校(机构)标识码。

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可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下同),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第七条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管理全国学校(机构)代码,提高教育统计管理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是对学校(机构)统一编制、及时更新、动态维护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制度,对于统一规范学校(机构)代码并及时更新、维护,提升教育统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教育统计数据快速交换和共享,提高教育数据利用效率和效益,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要互相配合,依据《管理办法》相应工作流程,处理好学校审批工作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衔接。

教育行政部门内负责学校审批工作的机构在处理学校(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业务时,须及时向负责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机构告知相关信息。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做好统一代码申请、登记和更新维护工作。

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doc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doc

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第四条学校(机构)代码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原则,由教育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等国家标准,统一制定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机构)代码的编码、更新、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机构)代码随相关国家标准的重新修订而更新。

第二章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第六条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教育部统一赋予学校(机构)标识码。

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可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下同),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第七条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

全国院校代码表四位数

全国院校代码表四位数

全国院校代码表四位数
全国院校的代码是由教育部确定、发布的,通常是一个四位数。

一般而言,全国各个省市的高等学校代码规则如下:
- 按照省级行政区划进行编排,每个省都有一个固定的两位数
代码,作为高等学校的前两位数字。

- 在省级代码的基础上,按照学校所在市的行政区划进行编排,通常是两位数,作为高等学校的后两位数字。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高校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那么该高校的代码可能是43开头,再加上长沙市的代码,比如01,那么该高
校的代码可能是4301。

需注意的是,不同省份、不同市级行政区划的编号规则可能会有一些差异。

此外,教育部也会根据需要进行一些调整和变更,因此具体的代码还需以教育部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代码编制规则

代码编制规则

一、各教学单位、专业代码编制规则
各教学部门的代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各专业的代码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2位为该专业所在系部的代码,第3位为主专业层次(0表示本科,1表示专科),第4位为专业序号。

二、班级代码编制规则
班级代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1~2位为年级代码,取入学年份的后2位数字,如2005级学生班级,以“05”表示;
第3~6位为专业代码;
第7~8位为同级、同专业的班级序号
三、学生学号编制规则
学生的学号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1~2位为年级代码,取入学年份的后2位数字,如2005级学生班级,以“05”表示;
第3~6位为专业代码;
第7~8位为同级、同专业的班级序号
第9~10位为学生在班级内序号
四、课程代码编制规则
课程代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1~2位为开课系部代码;
第3位为开课层次标志码,0表示适合本科专业,1表示适合专科专业,2表示同时适合本、专科专业;
第4~5位为课程流水号;
第6~7位为学期的学分数;
第8位为表示同一门课程在不同学期开设的顺序。

如大学英语课程,第一学期用1表示,第二学期用2表示,依次类推。

如一门课程只上一学期,则用0表示。

湖南省教育信息电子台帐代码编制规则

湖南省教育信息电子台帐代码编制规则

湖南省教育信息电子台帐代码编制规则为贯彻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顺利推进我省教育信息电子台帐建设,根据《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学校管理部分》和教育部现行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中对学生、学校有关信息的规定,特制定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代码、学生学籍号、注册号编码规则:一、学校代码编码规则1、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成人中小学学校、中等职业培训机构代码为12位,1、2位为省码(43),3、4位为市州代码,5、6位为县市区代码;7、8、9位为乡镇代码;10、11、12位为学校代码(7-12位为县市编码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2、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代码为10位,1、2位为省码(43);3、4位为市州码;5、6位为县市区代码,7、8、9、10位为学校代码(7-10位由市州编制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以上规则为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统计处和信息中心数据处制定。

3、高等教育学校代码为教育部统一编制的5位码,最新代码可以在教育部网站上下载。

4、办学类型代码: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6。

5、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第二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

二、中小学生学籍号、注册号1、湖南省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号由教育厅统一编制,学籍号由10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三、四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第五、六位为学校类别代码,小学"11";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小学"12";小学教学点"18";完全中学"21"、高级中学"22"、初级中学"23"、一贯制学校"24",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完全中学"31"、高级中学"32"、初级中学"33"、一贯制学校"34";职业初中"43"、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职业初中"53";幼儿园"61"、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幼儿园"62"、独立设置学前班"69";盲人学校"71"、聋人学校"72"、弱智学校"73"、其他特殊教育学校"74";工读学校"81";第七、八、九、十位为学生代号(流水号),由学校按自定的顺序号统一编制,从0001号起依次顺延。

(完整版)各级各类学校编码规则

(完整版)各级各类学校编码规则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统一编制、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满足教育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一、编制依据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依据国家统计标准及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管理分类标准制定。

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2010年);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编码规则1. 新设的学校(机构)赋予新的代码;2.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3. 学校(机构)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机构)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机构)代码;4. 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5.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6. 原取消的学校(机构)恢复对外挂牌的,启用原代码;7.学校(机构)代码中的学校顺序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他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四、代码结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分五段。

●第一段为“机构代码”,共10位,是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拥有的全国唯一的代码标识;●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学校所在地的区域;●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统计用)”,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属地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区域;●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码”,共3位,用于标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第五段为学校(机构)的其他属性码,用于标识学校办学类型、类别和学校所在地的自然属性等。

代码编制规则

代码编制规则

一、校区代码代码位数:一位编码说明:按照北校区、南校区及联办学校顺序编码。

编码图解: Χ编码规则:12――南校区3――陕西机电工程学校 4――宝鸡农业学校 5――汉中农业学校 6――陕西经贸学校 7――陕西省物资学校 二、系处代码代码位数:二位编码说明:按照工程系(0)、教学机关(1)、党政机关(2)、后勤(3)四部分顺序编码。

三、专业代码 代码位数:五位编码说明:按照专业所在工程系进行顺序编码,第1、2位为工程系代码,第3位为学制区分码,第4、5位为按照专业开设时间顺序的流水码。

四、班级代码代码位数:八位编码说明:按照班级所在的专业及工程系进行顺序编码,前5位为专业代码代码,后4位按现行班级名称命名规则编码。

编码图解: 五、课程代码 代码位数:七位编码说明:按照课程开设部门(以教研室为单位),课程性质(必修、限选、任选),课程类别(公共基础课、职业基础课、职业技术课、职业技能课、职业能力课),学制(2、3、5)及流水号进行顺序编码。

六、学生基本情况编码(学生学籍码)代码位数:十一位编码说明:按照校区、专业、学制、入学年份、班级序号及学号顺序编码。

八、教师信息表(职工码) 代码位数:七位编码说明:按照教师所属系部、教研室、人员类别及流水号顺序编码。

九、十、教学场地代码代码位数:五位编码说明:按照校区、楼号、楼层及房间号顺序编码。

注:南校区实习工厂按第四教学楼处理,按照工位号编码。

十一、教材基本信息表课程代码代码位数:七位编码说明:按照校区、楼号、楼层及房间号顺序编码。

编码图解:Χ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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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段为其他属性码。其他属性码是由三组代码组合而成,具体为:
第一组:学校属性码,包含"办学类型"和"性质类别"
办学类型(3位):引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教育门类的产品(行业分类中的小类的下位类类目)类别,编码引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教育门类的小类编码的后两位,加上顺序号。具体为:
●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码",共3位,用于标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
●第五段为学校(机构)的其他属性码,用于标识学校办学类型、类别和学校所在地的自然属性等。
代码结构如图1所示。
图1代码结构
五、编码方法
第一段"机构代码"共分两层,10位编码。具体编码如下:
??
??
代码 办学类型 学校 111 幼儿园 幼儿园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12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幼儿园 119 独立设置学前班 211 小学 小学
212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小学 213 一贯制学校小学部 218 小学教学点 219 其他学校附设小学班 221 职工小学 成人小学
222 农民小学 228 小学班 229 扫盲班 311 初级中学 普通初中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分五段。
●第一段为"机构代码",共10位,是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拥有的全国唯一的代码标识;
●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学校所在地的区域;
●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统计用)",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属地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区域;
六、代码更新与维护
教育部根据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区划和城乡代码》及各地学校(机构)变动情况,统一修订学校(机构)代码,并将调整后的新代码提供给相关单位使用。各地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学校(机构)变动情况,定期对学校(机构)基本信息变动以及新生成代码进行审核,并及时报送我部。
??
??
932 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培训学校(机构) 933 其他培训机构(含社会培训机构)
性质类别(2位):只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学校(非普通高校为"00"),具体为:
●01综合大学
●02理工院校
●03农业院校
●04林业院校
●05医药院校
●06师范院校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 编码规则
1. 新设的学校(机构)赋予新的代码;
2.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
3. 学校(机构)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机构)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机构)代码;
342 高级中学 349 其他学校附设中学班 343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完全中学 344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高级中学 351 成人职工高中 成人高中
352 成人农民高中 361 调整后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
362 中等技术学校 363 中等师范学校 364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365 职业高中学校 366 技工学校 369 其他机构 371 工读学校 工读学校 411 本科院校:大学 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是以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标识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的编码。
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的类别码",共3位。具体为:
学校举办者(3位)(非幼儿园) 学校举办者(3位)(幼儿园) 中央 中央 党政机关代码 中央 党政机关代码 地方 省级教育部门 811 省级教育部门 811 省级其他部门 812 省级其他部门 812 地级教育部门 821 地级教育部门 821 地级其他部门 822 地级其他部门 822 县级教育部门 831 县级教育部门 831 县级其他部门 832 县级其他部门 832 地方企业 891 地方企业 891 民办 999 事业单位 892 部队 893 集体 894 民办 999
●07语文院校
●08财经院校
●09政法院校
●10体育院校
●11艺术院校
●12民族院校
第二组:区域属性码,共3位。区域属性码,引用《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 3位城乡分类代码。3位城乡分类代码已作为国家统计标准绑定统计用区划代码,用户不得自行更改。具体为:
●111 主城区
●91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
●92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93中等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层为"学校顺序码",共八位。其中前两位为学校驻地的省码,后六位为"000001~999999"的顺序号(高等教育学校是"0+原五位学校编码")
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是以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标识学校驻地地域的编码。
●112 城乡结合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第三组:其他属性码,分为"学校其他属性"和"区域其他属性 "。
其他属性码是教育管理过程中对学校或学校驻地区域的自然属性的拓展应用。
4. 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
5.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
6. 原取消的学校(机构)恢复对外挂牌的,启用原代码;
7.学校(机构)代码中的学校顺序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他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四、代码结构
512 聋人学校 513 弱智学校 514 其他学校(指对两类以上残疾人进行教育的学校) 518 小学附设特教班 519 初中附设特教班 911 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 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 922 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931 职工技术培训学校(机构) 中等职业培训机构
第一层为"行业分类码",共2位。具体为:
●11幼儿园
●21小学
●22成人小学
●31普通初中
●32职业初中
●33成人初中
●34普通高中
●35成人高中
●36中等职业学校
●37工读学校
●41普通高等学校
●42成人高等学校
●51特殊教育
412 本科院校:学院 413 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414 专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 415 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 419 其他机构:分校、大专班 421 职工高校 成人高等学校
422 农民高校 423 管理干部学院 424 教育学院 425 独立函授学院 426 广播电视大学 429 其他机构 511 盲人学校 特殊教育
312 一贯制学校 313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初级中学
314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一贯制学校 321 职业初中 职业初中
322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职业初中 328 普通中学附设职教班 329 其他单位(学校)举办的职教班 331 成人职工初中 成人初中
332 成人农民初中 341 完全中学 普通高中
附件: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统一编制、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满足教育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一、编制依据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依据国家统计标准及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管理分类标准制定。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 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2010年);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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