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学籍管理办法解读
2.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需要。2001 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 决定》提出,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 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 以县为主的体制”。《义务教育法》规 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以县 为主管什么,需要明确和细化,学生学 籍管理应该是“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 内容。
二是规范学籍管理,实现省间学籍 对接。建设电子学籍系统和出台《办法》 将改变国家层面缺乏总体制度安排导致 的各省学籍管理办法不一致、难以实现 省与省之间顺利对接的情况,适应当前 流动学生学籍管理的需要,逐步实现教 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服务和监管体系 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三是促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当前 出现的“高考移民”、控辍保学、转学 不规范、大城市择校、学生人数不准、 冒领资助金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困难,都 可以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和《办法》提供 一定的技术和制度支持,推动问题的解 决。
3.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需要统一。
出台《办法》及建设电子学籍系统 还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改变各地制度不健全的局面。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规定“小 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制定”。从调研的情况看,全国只 有23个省份出台了学籍管理办法。未出 台管理办法省份,只有极少数的市县出 台了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 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 更新和维护。
学校(机构)被撤销的,其代码停止使用 ,但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停止使用 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 ,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
有其他学校(机构)并入,学校办学层次 、类别均未发生变化的,其学校(机构)标 识码不变,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 变更。
全国中小学生基础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标题一)
学生学籍管理和学籍信息管理是基础教育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推进全国中小学生基础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建设和应用,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然需求,是提高基础教育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是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有效途径。
当前,学籍系统已经进入建设提质期和全面应用的新阶段。
为更好地发挥学籍系统作用,既要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水平,更要从应用入手,厘清学籍管理的基本概念,深刻理解《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深度融合学籍系统和学籍管理日常业务,用好学籍系统各项数据,使其真正成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成为提升基础教育治理水平的强大工具。
一、学籍管理基本概念(一)什么是学籍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也是学生在该校学习的资格。
学籍具有唯一性、依附性、流动性。
学生和学校构成了学籍的两个基本要素。
正常情况下每个学生都应拥有一个学籍,对应着某所学校。
学籍、学校、学生遵循三位一体原则。
(二)什么是学籍管理学籍管理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实施培养过程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籍作为一种就读资格,存在“取得或建立、变动、完结”三个阶段。
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这三个阶段的审核管理上。
(三)什么是学籍主管部门直接对学校学籍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的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区县级、地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一般的学籍主管部门,地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时仅对其直管的学校而言。
高校不是学籍主管部门(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对于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其学籍主管部门一般指附属中小学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依各省具体规定管理。
(四)什么是学籍信息变动、学籍正常变动、学籍异动学籍信息变动,指学生的学籍信息的一项或几项发生变化。
广义的学籍信息变动包括由于学籍变动导致的学籍信息变化,狭义的学籍信息变动不包括。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教发厅函[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教发厅函[2013]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全面反映和了解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我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3年9月18日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编制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的编制方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的代码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规则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4.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GB/T7408);6.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代码》等七个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标准。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职成…2010‟22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11‟1号)等文件要求,为了使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
“3+2”、“3+4”职业教育学生中专段学籍和高职高专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起点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籍电子注册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系统)为每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
学籍电子档案和学籍纸质档案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按照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对艺术类和体育类等特殊专业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已采集学生信息的,中职学籍接续时仍沿用其已有的学籍号;在义务教育阶段未采集学生信息或其他原因没有学籍号的,学生系统将按照编码规则生成学籍号。
第四条学生系统建设、维护、使用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负责的分级管理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具体负责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
设区市(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市(直管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11‟1号)精神,负责省属民办学校学籍电子注册及管理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他 教育 机构 。
适用范 围
二 、规范性 引用文件
1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政 区 划代 码
( GB/ T2 2 6 0 );
本规 则规 定 了学 校 ( 机 构 )人 员 基 础信 息 代 码 的编 制 方 法 ,赋 予 各级
况 ,教 育 部结 合 工作 实际 ,研 究制
五 完善教 师 法制教 育工 作考
实际 ,制订切实可行 的教师法制教育工 天 作 计 划 ,确 定 工作 进 度 ,精 心 组织 实
学 校 长 和 法制 教 育 教 师 都 能接 受 系 统 核 机 制 。 教育 行政 部 门 要把 是 否建 立 的 法 制 培训 。积 极 推 进 校长 依 法 治 校 工作 制 度 、是 否 制定 工 作计 划 、是 否 能 力培 训 基 地 和 法 制 教 育教 师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 为教 师 法 制 培训 提 供 支 持 和 服 务 。 县级 以上 教 育 行政 部 门要 积 极
教育部办公厅 印发学校 ( 机构 )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为进一 步 加强 和规 范学 校 ( 机 按 照国 家规 定 批 准 设立 的 各级 各 类 学
构 )人员基 础信 息管 理 ,统一 编制 校和 其 他 教育 机 构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人 员身 份 标识 ,全 面 了解 和 反映 学 校
定 了 《学校 ( 机 构 )人 员 基 础 信 息 代 码 编 制 规 则 》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 教 发厅 函 [ 2 0 1 3 ]9 1 号 )印 发
各类学校 ( 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
不 变的 唯一识 别标 识码 。
2.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标 准公 民
西北大学基础信息统一编码规范
西北大学基础信息统一编码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础数据共享利用,保障校内各类应用系统和学校核心数据库系统的有效集成,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础信息编码是制定信息标准的基础性工作。
在高校中基础信息编码一般是指学号、教工号、单位(院系)号等通用性很强的信息编码。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在建设应用系统时,在数据库设计中应遵循学校的《数据标准》,同时,必须按照本规范中的要求对基础数据进行编码。
第四条编码原则:1、唯一性原则:学号和工号是所有学生和教职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在校期间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
2、稳定性原则:学号和工号的编制应遵循一定的编制规则,一经编制完成不得再行更改。
3、可扩充原则:基础信息编码设计要考虑到长远使用,在编码中要留有适当的空间,以保证随着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而进行扩充和调整,不打乱原有的体系和合理的顺序。
4、使用原则:各单位在使用涉及个人和单位的基本信息时,应直接向编制单位索取,非指定的学号、工号、单位编号编制单位不得自行编码。
5、共享原则:学校核心数据库系统与各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与共享均采用统一的信息编码。
第二章学号编码规范第五条本科生学号编码规范。
本科生学号的编制单位为教务处,适用对象为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生,含本科留学生。
编码共10位,1-4位代表入学年份,5-7位代表院系代码,8-10位代表人员序号。
(如下图所示)示例:学号2014003001,2014表示2014年入学,003代表学院,001由教务处编制的序号。
xxxx xxx xxx三位人员编码三位学院代码四位年第六条全日制研究生学号编码规范。
全日制研究生学号的编制单位为研究生院,适用对象为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编码共9位,1-4位代表入学年份,5位代表标志位(1为博士,2为学术学位硕士,3为专业学位硕士),8-10位代表人员序号。
(如下图所示)示例:学号201210185,2012表示2012年入学,1表示博士生,0185为研究生院编制的序号。
长安大学学号
长安大学学号、工号和单位号统一编码建议制定信息标准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工程, 而基础信息编码在信息系统中使用频率最高、影响最大,因此制定基础信息编码又是制订信息标准的基础性工作。
在高校中基础信息编码一般是指学号、教工号、单位(院系)号、课程号等通用性很强的信息编码。
一、编码原则(一)唯一性原则:学号和工号是所有学生和教职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在校期间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
例如:一个学生只有一个学号;反之,一个学号只对应一个学生。
(二)稳定性原则:学号和工号的编制单位在编制过程(系统设计)中应遵循其编制规则,一经编制完成不得再行更改。
基础信息编码要反映对象最本质的属性或特征,要有相对的稳定性。
例如:学号一般只包含学生入学年份和类别(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这样可以保证学生从入学到离校的几年时间里学号不变。
如果学号中包含专业或院系等信息,则会因为学生转专业或转院系这些正常的变动而更改学号,造成信息管理上的不延续。
(三)可扩充原则:基础信息编码设计要考虑到长远使用,应能满足几十年至上百年的使用。
在各类基础信息编码中要留有适当的空间,以保证随着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而进行扩充和调整,但不打乱原有的体系和合理的顺序。
(四)使用原则:各单位在使用涉及个人和单位的基本信息时,应直接向指定编制单位索取,非指定编制单位不得自行编码。
各单位的管理信息系统中,学号、工号均应设置为不可更改,所有个人信息中学号、工号均应作为主索引字段(主键)。
(四)共享原则:现有部分学号编码规则中包含了学院、系、专业等由各单位自定义的代码信息,可继续保留使用,但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应建立与学校统一信息编码的对应关系。
学校共享数据库与各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均采用统一的信息编码。
二、学号编码规则(对象:各类在校学生)学号共10位,格式为:其中,第1-4位为入学年份,第5位为学生类别,第6-10位为顺序号。
第5位学生类别说明:0 博士研究生 1 硕士研究生2 本专科学生(国家计划内,学历教育)3 继续教育和网络教育学生4 国际教育学生(国家计划外的非学历生)5其它学生(凡列入其它类别的学生,取第6位作为子类别)如遇到列表之外的学生类别,需由学校统一编排类别号;其中6-10位顺序号也可取一部分作为学生大类下的二级类别码,由该类别编制单位自行编制,报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杭州师范大学信息标准——机构编码
杭州师范大学信息标准——机构编码
(一)编码规则
学校内部机构编码采用6位数字码,如表1。
表1.学校内部机构编码规则表
X1-X2(表示编码第一位、第二位,下同)为学校一级机构内部设立机构的编码,由办公室、人事处、信息化中心统一编制。
X3-X4为二级部门所在同类部门中的流水码,由办公室、人事处、信息化中心统一编制。
X5-X6为二级部门内部设立科室或系等三级部门的流水码,由所在部门编制后,向人事处、信息化中心报备后执行。
表2.学校二级部门类型编码规则表
(二)学校机构编码表
下表为截至2015年6月全校机构编码。
表3.全校机构代码表(截至2016年6月)
(三)机构编码的新增、撤销与变更
新增或撤销二级部门,由办公室、人事处按照本编码规则编码后通知信息化中心;二级部门名称变更由人事处通知信息化中心,由信息化中心在相应系统中增加或变更。
新增或撤销三级部门,由二级部门自行按照本编码规则编码后上报人事处,再由人事处通知信息化中心;三级部门
名字变更由二级部门上报人事处,由人事处通知信息化中心,由信息化中心在相应系统中增加或变更。
安徽师范大学信息编码标准与规范
安徽师范大学信息编码标准与规范公共分册目录1引言 (1)1.1编写目的 (1)1.2编订原则 (1)1.3参考文献 (1)1.4标准执行时间 (1)2标准内容 (2)2.1信息标准体系 (2)2.2学校自定义标准编码规范(T_ZXBZ) (3)2.2.1公共编码规范 (3)2.2.1.1组织机构编码校标 (3)2.2.1.2人员编码校标 (7)2.3学校引用编码规范 (11)2.3.1引用标准内容 (11)2.3.1.1引用国家标准(引用标准) (11)2.3.1.2引用行业标准(引用标准) (26)1 引言1.1编写目的信息标准化和数据表示的一致性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主要环节。
为便于学校和部门、部门与部门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各类信息系统的信息编码。
目前我校各类信息系统都采用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教育部标准和学校内部标准,各标准存在不兼容现象。
在深入调研我校信息化建设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各类标准,兼顾它们之间的兼容性、一致性和标准本身的可扩展性,特制定我校信息编码标准。
1.2编订原则✧唯一性:每一编码对象赋予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唯一表示一个编码对象。
✧可扩性:代码结构要预留足够的备用码空间,以满足编码对象不断增加的需要。
✧简单性:代码结构长度尽量短,以节省存储空间,减少代码差错率,提高机器处理效率。
✧规范性:在一个信息编码标准中,代码的结构、类型以及编写格式必须统一。
✧适用性:代码要尽可能的反映分类对象的特点,便于记忆,便于填写。
✧合理性:代码结构要与分类体系相适应。
1.3参考文献1.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教育部)(2012年3月发布)2.学校各相关单位提供的相关编码规则1.4标准执行时间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 标准内容2.1信息标准体系信息标准体系包括全校范围讨论制定的学校公共标准和各个业务部门制定的业务系统标准两个部分。
本文后续内容仅包括学校公共标准内容。
2.2学校自定义标准编码规范(T_ZXBZ)2.2.1公共编码规范2.2.1.1组织机构编码校标12.2.1.1.1校区编码(T_ZXBZ_XQBM)●参照标准体系:学校执行标准●编制单位:办公室,资产管理处●信息标准内容:⏹编码规则2位编码,使用2位字母代码表示各校区。
编号规则湖北医药学院2
湖北医药学院信息标准编号规则说明:以下编码定义中注明“保留"的位数,在扩充时可以在原编码前端或后端增加. 为便于描述,以下编码定义统一在编码前端注明“保留"。
除非特别说明,编号规则均采用数字编码。
1. 《单位号》单位编码方案一、单位编码组成郧阳医学院单位编码分为单位类别码和一级单位编码及二级单位编码.其中一级单位编码由3位数字组成,二级单位编码由5位数字组成。
第一位数字(N1)为单位类别码;第二、三位数字(N2、N3)为一级单位分配码;第四、五位数字(N4、N5)为二级单位分配码.如下表所示:二、单位类别码及N1的编制按照校内单位的职能作用不同,单位类别码共预留九大类,暂用其中七类:说明:部分空缺代码是考虑到将来单位类别可能重新划分,而专门预留的。
三、一级单位编码及N2、N3的编制一级单位在使用编码时,一般由三位数字组成,即单位类别码(N1)+一级单位分配码(N2、N3)。
一级单位分配码(N2、N3)由两位数字组成01-99组成,分配如下:1.党政机构3.教学机构5.教辅机构6.科研机构7.后勤机构8.附属机构9.其他例如:党政办公室,其一级单位编码如下:单位类别码(N1)为1,一级单位分配码(N2、N3)为01,加起来即为101,所以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101就在全校范围内唯一代表党政办公室.注:在编制一级单位编码时,单位分类码也会统编进去,形成一个逻辑的编码。
四、二级单位编码及N4、N5的编制二级单位在使用编码时,一般由五位数字组成,即单位类别码(N1)+ 一级单位分配码(N2、N3)+二级单位分配码(N4、N5)。
二级单位编码原则上由一级单位依据学校有关文件进行编制,并经相关部门核实,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二级单位分配码N4、N5由两位数01—99组成.各一级单位在编制二级单位编码时,统一从01开始编制。
例如:党政办公室下的二级单位,其二级单位编码如下:上面只是举例,其他各二级单位编码,由一级单位自行编制,并及时上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掌握。
南京农业大学基础编码规范
南京农业大学校园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与集成项目基础编码规范目录引言 (3)1基础编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2校区编码 (3)2.1现状 (3)2.2编制的思路 (4)2.3编码规则 (4)2.4编码数据 (4)2.5数据使用规则 (4)3组织机构(单位)编码 (4)3.1现状 (4)3.2编制思路 (5)3.3编码规则 (5)3.4编码数据 (5)3.5数据使用规则 (7)4教职工工号编码 (7)4.1现状 (7)4.2编制思路 (7)4.3编码规则 (7)4.4数据使用规则 (8)5本科生学号编码 (8)5.1现状 (8)5.2编制思路 (8)5.3编码规则 (8)5.4数据使用规则 (9)6研究生学号编码 (9)6.1现状 (9)6.2编制思路 (9)6.3编码规则 (9)6.4数据使用规则 (9)7成教生学号编码 (10)7.1现状 (10)7.2编制思路 (10)7.3编码规则 (10)7.4数据使用规则 (11)引言基础编码为全校范围共同使用的编码,基础编码为电子数据的交换、共享提供了基础准则,涉及全校范围的基础编码工作至关重要,全校最核心的基础编码主要为校区、组织机构、教职工编码、本科生学号编码、研究生学号编码、成教生学号编码。
南京农业大学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自2010年5月6日启动实施,经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及配合,经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参与部门的共同讨论,目前已基本完成基础编码的调研及制订工作。
1基础编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唯一性虽然一个编码对象可有很多不同名称,也可按各种不同方式对其进行描述;但是,在一个分类编码标准中,每一编码对象仅有一个赋予它的代码,一个代码只唯一表示一个编码对象。
●可扩性代码结构必须能适应同类编码对象不断增加的需要,必须为新的编码对象留有足够的备用码,以适应不断扩充的需要。
●简单性代码结构应尽量简单,长度尽量短,以便节省机器存储空间和减少代码的差错率;同时,提高机器处理的效率。
信息标准编码规范V3.0-铁道警察学院
铁道警察学院信息编码规范(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目录1.1编码制定原则 (4)1.2编码设计原则 (4)2学校自定义编码规范 (6)2.1公共编码规范 (6)2.1.1组织机构校标 (6)2.1.1.1校区号 (6)2.1.1.2单位号 (6)2.1.1.3委员会(领导小组)编号 (9)2.1.2人员编码校标 (10)2.1.2.1职工号 (10)2.1.2.2学号 (11)2.2业务编码规范 (11)2.2.1教学管理相关标准 (11)2.2.1.1专业号 (11)2.2.1.2专业方向号 (12)2.2.1.3课程号 (12)2.2.1.4教室号 (13)2.2.1.5校内实践教学场地号 (14)2.2.1.6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编号 (15)2.2.1.7实验项目编号 (16)2.2.1.8学年度编号 (16)2.2.1.9教学计划编号 (16)2.2.2学生工作相关标准 (17)2.2.2.1班级号 (17)2.2.2.2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编码172.2.3资产、设备管理相关标准 (18)2.2.3.1建筑物号 (18)2.2.3.2房间号 (18)2.2.3.3仪器设备号 (19)2.2.4科研管理相关标准 (19)2.2.4.1非在编科研机构编号 (19)2.2.4.2项目编号 (20)2.2.4.3学术报告编号 (20)2.2.4.4学术会议编号 (21)2.2.4.5论文成果编号 (21)2.2.4.6著作成果编号 (21)2.2.4.7鉴定成果编号 (22)2.2.4.8专利成果编号 (22)2.2.4.9获奖成果编号 (23)2.2.5办公、档案相关标准 (24)2.2.5.1公文编号 (24)2.2.5.2全宗号 (24)2.2.5.3类别号 (24)2.2.5.4案卷号 (25)2.2.5.5文件档号 (25)2.2.5.6公章编号 (25)2.2.5.7用印登记号 (25)1.1编码制定原则信息标准编码是规范信息项的填写内容,为应用系统便于数据录入和查询统计而设计的。
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07.26•【文号】教发函[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提高我国教育统计信息化水平,依据《统计法》对统计编码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教育统计工作实际,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为每所学校(机构)编制全国唯一代码,建立统一赋码、统一维护、动态调整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制度,为有效整合教育统计资源、推进教育统计信息化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1.遵循国家统计标准,符合教育统计实际。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是全国教育统计标准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国家统计标准的延伸和补充。
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的代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未做明确规定的,从教育统计和教育管理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编制。
2.统一编制,集中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实行集中管理,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规范性和唯一性。
3.动态调整,逐级审核。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随学校基本信息的变化实行及时、动态调整,确保学校(机构)基本信息与代码的一致性。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机构)基本信息变动的逐级审核,及时上报学校(机构)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实现代码的及时更新。
三、工作内容1.教育部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统一代码结构、统一赋码规则和方法,统一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修订、解释、维护等工作。
具体规则详见附件。
2.教育部负责研制和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填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数据库,审核并发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布置与培训,代码的填报与审核等。
西北大学基础信息统一编码规范
西北大学基础信息统一编码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础数据共享利用,保障校内各类应用系统和学校核心数据库系统的有效集成,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础信息编码是制定信息标准的基础性工作。
在高校中基础信息编码一般是指学号、教工号、单位(院系)号等通用性很强的信息编码。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在建设应用系统时,在数据库设计中应遵循学校的《数据标准》,同时,必须按照本规范中的要求对基础数据进行编码。
第四条编码原则:1、唯一性原则:学号和工号是所有学生和教职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在校期间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
2、稳定性原则:学号和工号的编制应遵循一定的编制规则,一经编制完成不得再行更改。
3、可扩充原则:基础信息编码设计要考虑到长远使用,在编码中要留有适当的空间,以保证随着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而进行扩充和调整,不打乱原有的体系和合理的顺序。
4、使用原则:各单位在使用涉及个人和单位的基本信息时,应直接向编制单位索取,非指定的学号、工号、单位编号编制单位不得自行编码。
5、共享原则:学校核心数据库系统与各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与共享均采用统一的信息编码。
第二章学号编码规范第五条本科生学号编码规范。
本科生学号的编制单位为教务处,适用对象为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生,含本科留学生。
编码共10位,1-4位代表入学年份,5-7位代表院系代码,8-10位代表人员序号。
(如下图所示)示例:学号2014003001,2014表示2014年入学,003代表学院,001由教务处编制的序号。
xxxx xxx xxx三位人员编码三位学院代码四位年第六条全日制研究生学号编码规范。
全日制研究生学号的编制单位为研究生院,适用对象为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编码共9位,1-4位代表入学年份,5位代表标志位(1为博士,2为学术学位硕士,3为专业学位硕士),8-10位代表人员序号。
(如下图所示)示例:学号201210185,2012表示2012年入学,1表示博士生,0185为研究生院编制的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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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编制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的编制方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的代码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规则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
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
4.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
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GB/T7408);
6.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代码》等七个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标准。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三、基础信息构成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用于描述人员个体的基本情况,是参照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和教育管理需要而制定。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由个人标识码、国籍、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学校(机构)标识码等10项信息构成。
四、代码编制规则
1.个人标识码
“个人标识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机构)人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个人标识码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个人标识码的各特征码应依次连接,不留空格。
基本表示形式及说明如下:
G******************18位公民身份号码
J******************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
1位校验码
3位顺序码
8位出生日期码
6位地址码
1位类型码
(1)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G”,18位公民身份号码是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
(GB/11643)编制执行。
(2)暂无公民身份号码(第二代)或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的,其个人标识码编码办法为:
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J”,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由17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
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地址码,8位出生日期码,3位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
●地址码:是指在编制个人标识自编码时,学校(机构)人员所在的学校(机构)的行政区划代码,按GB/T2260规定执行。
学校(机构)存在跨区办学或多个校区的,按学校(机构)行政部门所在地确定地址码;
●出生日期码:是指学校(机构)人员的出生日期,按
GB/T7408规定执行;
●顺序码:是指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员编定的顺序号,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
●校验码:采用ISO 7064:1983.MOD 11-2校验码系统。
2.国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3.姓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4.性别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5.民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6.出生日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7.出生地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8.身份证件类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9.身份证件号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10.学校(机构)标识码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学校(机构)人员所在学校(机构)的标识码,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统一编制,赋予
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
码。
四、实施原则
1.本编码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则、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维护,确保个人标识码“一次编码、共同享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
2.“个人标识码”后18位首选为“公民身份号码”,只有学校(机构)人员为外籍或中国公民暂无公民身份号码、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时才可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3.公民身份号码若存在重码时,按“先入者保有”原则,后入者按暂无身份号码处理,“个人标识码”后18位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五、维护与更新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随着系统建设和实际需要维护更新;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