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与合并、终止及变更有关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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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审批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审批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审批洮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无发布一、基本信息基本编码:000132041000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实施编码:1122088101359603474000132041000实施清单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办理项编码:112208810135960347400013204100001事项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审批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行使层级:县级实施主体:洮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实施主体编码:112208810135960347委托部门:无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承诺办结时限: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办件类型:承诺件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办理形式:窗口办理办理流程图: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jlszwfw/bsznxq/?taskCode=11220881013596034740001320410000 1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移动端办理地址:无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无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特别程序:无受理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咨询方式:0436--6335218监督投诉方式:0436--6223403办理地点:洮南市府前东路1555号民生大厦二楼南侧文旅局(34)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计划生效日期:无计划取消日期:无二、扩展信息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通办范围:全县联办机构:无中介服务:无数量限制:无审批结果名称:无审批结果类型:批文审批结果样本:无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是否网办:是网办地址:/jlszwfw/bsznxq/?taskCode=11220881013596034740001320410000 1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设立变更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准营准办网上办理深度:1,3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是否涉密:否是否免责:否权力变化情况:无承办机构:洮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承办责任人:韩洪军预约方式:无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广播电视事业的法制化管理

广播电视事业的法制化管理

• 我国广播电视法规的主要规定内容: 我国广播电视法规的主要规定内容: • 新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宪法》 新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宪法》 • 保护合法权利的有关内容 • 著作权保护 • 广告经营管理 《广告法》 广告经营管理:《广告法》 • 对广播电视的传播内容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规 • 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综合性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综合性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与规范
• 法规规定或政令提倡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 法规规定或政令提倡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 • 舆论引导及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必须转播的广播电视节 舆论引导及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法规规定必须播出的内容,更正性内容, 目,法规规定必须播出的内容,更正性内容,对广播电 视节目使用的语言文字的规定 • 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限制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限制规定: • 特定节目比例及播出方式 • 著作权使用的规定 • 广播电视广告的限制性规定 • 严禁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 严禁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 • 禁止播出的一般原则 • 禁止播出的特定广播电视广告 • 禁止播出由资格不合法主体制作、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 禁止播出由资格不合法主体制作、 • 行业标准 :
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的法制化 管理 (没有法律)
• 法制化管理,是管理方法之一,即以国家立法、 法制化管理,是管理方法之一,即以国家立法、 执法、 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活 动的合称, 动的合称,其根本特征是以法律作为管理活动 各个层面互动关系的最高准则。 各个层面互动关系的最高准则。 • 法制化管理,强调将管理活动纳入规范化、制 法制化管理,强调将管理活动纳入规范化、 度化的轨道,具有严肃性、规范性、 度化的轨道,具有严肃性、规范性、强制性的 特点。 特点。

第十章 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

第十章 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

第十章 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
一、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规定 (一)重要政务新闻 (二)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 (三)证券信息和新闻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证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刊播证券信息的指定披露报刊制度 4、传媒刊发投资咨询文章,须对其作者进行从业 资格审查 • 5、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非法牟利的制裁 • • • • • • • •
•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 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 工作。
• 第二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 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 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 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 息服务单位; •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 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 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 (四)对新闻记者的管理 • 1、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 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 2、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 发工作。 • 3、新闻机构中发给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具 备的条件。
第十二章 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
• • • • • • • • • 三、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广播、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的范围、法规、机构 (一)中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 1、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管理。 2、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广播电台、电视台上下级领 导和被领导关系以至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广播电视事业的主要实体是政府举办的电台、电视台。各 地教育部门创办的教育电视台不是广电管理部门的直属单 位。 3、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多种领导功能。 广电管理部门所领导的台都是事业单位,有条件的要实行 企业经营。这种体制被称为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事业建设 和行政管理“三位一体”体制。 中国的广播、电视管理与报刊管理有很大不同。

广播电视管理法规与政策

广播电视管理法规与政策
布,201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
2、其他有关广播电视的行政法规 3、行政规章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管理的政策法规
专门立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 管理规定》
1、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申请与审 批
(1)设台的审批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县级以上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1、政策法规规定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2、引进管理 包括引进审批监管机构、申请审批流程等。 注意:不引进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 3、播出管理 1、经批准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 时段播出。 2、电视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 应当符合规定。 3、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七、电视剧管理法规与政策
(三)电视剧的审查 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四)电视剧的管理审查 1、审查机构
我国电视剧实行两级审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 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级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本 辖区范围内电视剧审查工作 2、 审查机构的职责 3、 审查标准
七、电视剧管理法规与政策
谢谢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管理的政策法规
(2)设台主体资格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4、5 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 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 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 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 育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 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 电视台。
④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 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 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3.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9.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0.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11.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16.取消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职责,工作由中国出版协会承担。

17.取消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职责,工作分别由中国报业协会和中国期刊协会承担。

18.取消涉外著作权登记服务职责,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承担。

19.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

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20.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21.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2.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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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发布时间:202X-12-0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定制的。

下文我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版的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20xx年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传输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提高节目质量,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并重点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站第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第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技术参数等,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审批机关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二、政策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略)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略)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删去《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1年)

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1年)

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1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广播电视台(站)第四章广播电视覆盖网第五章广播电视节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活动,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提高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和节目质量,注重社会效益。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广播电视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投入。

《广播电视法规与广电职业道德》习题与答案

《广播电视法规与广电职业道德》习题与答案

《广播电视法规与广电职业道德》习题与答案(解答仅供参考)一、名词解释1. 广播电视法规:指国家为规范广播电视行业活动,保障公民的视听权益,促进广电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 采编播分离制度:在广播电视行业中,新闻采集、编辑与播出环节由不同机构或部门独立运作的一种管理制度,旨在防止媒体垄断信息传播,保证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

3. 广告法:是调整广告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广告发布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4. 节目审查制度:是指广播电视节目在播出前需经过相关部门对其内容进行合规性、适宜性等方面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要求。

5. 广播电视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广播电视行业的工作人员应遵循的职业伦理准则和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尊重事实真相、保护受众权益、公平公正竞争等方面。

二、填空题1. 我国《______》规定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注:实际立法名称为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法,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广播电视法,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2.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设立广播电视台站须经______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答案:县(市)3. 在我国,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危害______、泄露______或者损害______的内容。

答案: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利益4. 根据《______》,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5.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循______的原则,做到立场坚定、观点鲜明,不传播错误思想,自觉抵制低俗之风。

答案:正面宣传为主三、单项选择题1.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现行广播电视法规体系?A.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B.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C.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D. 《中国广播影视职业道德准则》答案:D(解析:《中国广播影视职业道德准则》属于职业道德规范,而非法律法规)2. 对于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重要问题的专题报道,正确的做法是:A. 随意解读,自由发挥B. 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把握政策精神C. 只播报官方消息,不做深度分析D. 不顾事实,追求轰动效应答案:B3. 广播电视节目中的商业广告应当如何播放?A. 随时插播,不受限制B. 按照节目编排计划在指定时段播放C. 紧随新闻节目后连续播放D. 必须在每小时节目的开始和结束播放答案:B4. 广播电视机构对未成年人节目应遵循何种原则?A. 自主决定,无需特殊对待B. 尽量避免播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C. 高度重视,提供大量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节目D. 全面禁止未成年人参与任何节目制作与播出答案:C5. 关于节目版权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广播电视机构可以任意使用他人的作品,无需支付报酬B. 使用他人作品需要获得授权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C. 广播电视机构有权修改他人的作品以适应节目需求D. 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开资料可随意用于节目制作,无须注明来源答案:B四、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是我国广播电视法规体系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A.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B.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C.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D.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E.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答案:ABCE2. 广播电视机构在进行节目制作和播放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A.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B. 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C. 遵守采编播分离制度D. 确保节目内容真实客观公正E. 不得播出含有违法或不健康内容的节目答案:ABCDE3. 关于未成年人参与广播电视节目的相关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 不得使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B. 在节目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C. 可以任意安排未成年人参与危险性高的表演活动D. 涉及未成年人的节目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E.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与娱乐性节目的时间答案:ABDE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的播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需依法履行审查义务B. 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C.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D. 商业广告可以任意插播在任何类型的节目中E.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信息答案:ABCE5.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主要包括:A. 严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坚持新闻报道客观公正B. 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C. 尊重采访对象和受众权益,保守秘密D. 不得利用职业便利谋取私利,抵制有偿新闻E. 提高业务水平,创新节目形式,满足观众需求答案:ABCDE五、判断题1. 广播电视机构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实行采编播分离制度。

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

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

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批审批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7号令)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社管司(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变更申请程序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

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四)有关设立、变更审批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设备场地、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等内容;(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5)筹备计划。

2、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3)筹备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桂广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各市文广(体)旅局、行政审批局: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要求,现就委托下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事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二、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赋予各设区市文广(体)旅局、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核、审批权。

三、办理依据(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四、审批程序(一)受委托单位受理、审核、审批本辖区内企事业机构提交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符合办理要求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附件1的格式编定许可证编号,发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29号)要求,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受委托单位可以参照模板(附件2)制作、公布并完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编定许可证编号,并发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我国有关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最新】

我国有关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最新】

我国有关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合理合法的使用各类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不容易的。

但是首先,我们得清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然后才能做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本文从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利用四个方面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一个归纳,但是,现实中这四个方面是相结合的非常紧密的,不能完全清楚的分开,所以,可能会有一些重复。

1.有关信息采集与加工的政策和法律信息采集通常是指接受信息主体根据需要,采用一定的程序、设备和方法,对各种相关信息或数据进行收集和记录的过程。

它是信息资源管理的第一步,也是人们利用信息的前提。

信息采集工作有各种各样的目的,会涉及各种各样的机构、人员和信息类型,因而会牵涉到各种各样的政策和法律问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指导。

[1]1.1 对政府机构信息采集活动的法律规范一个国家的政府为了管理公共事务,每天都要采集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信息。

一般来说,政府机构可以倚仗其权力和行政手段顺利地收集到所需要的信息。

这是它特有的优势。

然而,为了防止滥用权力,为了使各种组织机构和每个公民明确自己承担的提供信息的义务,以便与政府机构在信息采集过程中良好的合作,有必要制定有关的法规。

我国在这方面虽无专门的法律,不过,现有的不少法律、规章和条例都在不同程度上为政府的信息采集活动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

例如,在法律方面,有:《统计法》、《审计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邮政法》、《海关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安全法》、《测绘法》等。

另外,许多行政法规和部门性规章也包含有关于政府信息采集活动的规定。

其中,《统计法》和《档案法》是我国目前最明确、全面地规定了政府机构进行信息采集活动的权力的一部法律。

1996年5月15日经修改后颁布的《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拥有统计调查权,即“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的权力。

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广播电视【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1.24【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三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第四章节目制作和播放第五章公共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和运营,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放、传输,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规划、建设、工商、无线电管理、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行业技术创新、设备更新和媒体融合,建设智能化、集约化的广播电视技术平台,推进网络资源的融合发展和有效利用。

新闻职业道德与法规教程复习提纲

新闻职业道德与法规教程复习提纲

一、中国新闻信息传播法治的基本原则·中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源自《宪法》中有关的新闻传播活动的原则性规定,主要有三条:(1)言论出版自由原则;·沿路出版自由的原则有两层内涵: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利+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不可滥用;(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为人民服务是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新闻传播事业只能以广大人民群众为自己的服务对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对中国新闻传播事业的政治性质和指导思想的规定;(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原则有两层内涵:国家传播发展传播事业+国家通过政府管理部门对新闻传播事业实行行政管理;二、我国报纸创办流程、管理制度、主管与主办单位1、我国报纸创办流程:(1)主办单位提出申请;(2)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与否;(3)主办单位到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4)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出版许可证;我国报纸的创办实行批准登记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闻出版总署收到申请后做出批准或者部批准的决定;报纸主办单位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后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出版许可证;2、我国报纸管理制度(1)我国报纸实行责任编辑制度;(2)对于报纸的出版质量,主要进行:报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报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刊出版年度核验制度;报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3、主管与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报刊的创办者,被规定为报刊社的上级领导部门;·主办单位的职责和权限:报刊的内容+经济责任+人事制度;·主管单位:必须达到一定的行政登记主管单位不仅领导主办单位,而且可以直接施行对报刊的领导;报刊停办或变更,要由主管单位决定,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三、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游戏的审批制度1、网络出版服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必要条件:(1)有确定的出版平台;(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3)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存储设备必须在中国境内;2、网络视听节目3、网络游戏的审批制度四、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限制性规定·驻地方机构:依法批准的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新闻此阿扁活动的派出机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业务范围:(1)批准的新闻采编活动,不得从事广告、出版物发行;(2)不得开办经营实体等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活动;·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1)编发虚假新闻;(2)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3)利用职务影响和职务便利要求采访、报道对象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广告、定报刊、提供赞助等;(4)其他谋利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五、我国《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广告播出时长、次数的限制性规定,哪些属于特殊商品1、我国《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和军辉;(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形容;(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邪路国家秘密;(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邪路个人隐私;(7)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9)含有民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护等;(11)法律、行政法规归档禁止的其他清醒;2、广告播出时长、次数的限制性规定(1)时限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在19点至21点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9•【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3年10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的管理,繁荣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给予适当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军队、公安、教育等部门用于自身专门业务范围的广播电视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依法设置的广播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广播电视设施和妨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二章广播电视建设第七条自治区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八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贯彻国家、自治区、市(地区)、县(市、区)四级办广播、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的建设方针。

广播电视覆盖网由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广播电视微波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收转站、有线广播、有线电视、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等构成。

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和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由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拟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任务是保证中央和自治区广播电视节目的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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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与合并、终止及变更有关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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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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