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余良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峡江县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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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余良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峡江县流元矿区麻石下矿段年采25万吨铁矿石项目核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赣发改产业字[2011]142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7.08

【实施日期】2011.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余良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峡江县流元矿区麻石下矿段年

采25万吨铁矿石项目核准的批复

(赣发改产业字[2011]1429号)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新钢集团公司新余良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峡江县流元矿区麻石下矿段开采工程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新钢文[2011]4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我省《关于加强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发改工业字[2005]613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发挥矿产资源优势,提高我省铁矿石资源自给能力,原则同意建设流元矿区麻

石下矿段年开采25万吨铁矿石项目。

项目单位为新钢集团公司新余良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峡江县砚溪镇,具体在按省国土资源厅赣采复字[2011]0087号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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