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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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0—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 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 (6) (9)第二章建筑容量 (69)第三章建筑间距 (70)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7 6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79)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七章城市绿地 (80)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82)第九章城乡统筹 (85)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 (86)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87)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87)第十二章附则...................................................... 8 8附件89附录93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9 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需要制定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的区域。

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指导上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苏木乡、嘎查村庄制定和实施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的规划。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楼间距相关规定

楼间距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城乡建设区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应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建筑容量的依据。

第八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建设项目,除本章规定的中小学校外,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托幼、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馆、少年宫、养老院等,应该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地块,应该按照用地类别占用的面积分别计算建筑容量。

对难以分别计算建筑用地的综合体项目,应按照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中小学的用地规模和建筑容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包头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指导意见

包头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指导意见

包头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指导意见为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城市风貌塑造,提升城市宜居品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总平面第一条建筑限高应计算到建筑物外部顶点的高度。

计算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为准。

第二条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最外缘起算。

当建筑各侧阴台、阳台、屋檐、门厅等悬挑、架空突出主体部分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时,应从悬空部分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

27米及以上高度建筑突出主体的封闭门厅进深不大于3米、宽不大于5米,高度不大于5.2米的,不计入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计算。

第三条有地下空间的室外地面作为绿化用地计算时,地面的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平均覆土厚度1.5米—1.8米的按50%面积折算,1.8米以上按全部面积计算。

第四条新建居住项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按每个25平方米计算,地下机动车停车位按每个30平方米计算。

机动车停车位应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第五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临城市主干道交叉口有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50米,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以道路中心线交点为圆心,以80米为半径画圆,此范围作为公共空间,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

(二)临城市次干道交叉口有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0米且小于50米,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以道路中心线交点为圆心,以60米为半径画圆,此范围作为公共空间,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

(三)临城市支路交叉口有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以道路交叉点为圆心,以40米为半径画圆,此范围作为公共空间,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

第六条建筑退让绿线和蓝线距离:建筑沿绿线蓝线方向不设出入口的,高度54米以下建筑不少于12米,54米以上不少于15米;设出入口的,在此基础上增加5米退让。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试行) 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69)第二章建筑容量 (69)第三章建筑间距 (70)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76)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79)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七章城市绿地 (80)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82)第九章城乡统筹 (85)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 (86)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87)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87)第十二章附则 (88)附件89附录93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9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

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2 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附表一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管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㈡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25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两项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㈠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3•【字号】包府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现将《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3日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8〕1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8〕3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内蒙古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55号)精神,深化呼包鄂榆城市群间城际合作,实现协同发展,推动呼包鄂榆城市群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提质升级,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以改革开放为引领,彰显区域和民族特色,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

着力推进生态环境共建共保,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发挥各城市优势,尤其要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内部协同发展和对外开放。

告知书

告知书

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要点一次性告知书为提高规划设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统一规范修规设计内容,提升城市建设品位,特制定本规划要点一次性告知书。

一、规划执行依据1、用地现状、用地规划、建筑风貌说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执行控规图则要求。

2、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退五线、建筑退地界)、建筑面宽、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停车率、停车位、市政工程设施规划、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等指标满足《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要求。

3、建筑风格、体量、造型等应符合控规中风貌区控制,如开发区域已有城市设计,还需符合城市设计。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单位的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并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签章。

规划设计资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

2、用地规划图。

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局提供的图件信息,设计过程中必须使用原坐标以保证电子版上图时准确无误。

3、总平面图(1)CAD彩色总平图、尺寸标注总平面图、坐标标注总平图各一张。

需在图册中另附一张数据清晰的大版面尺寸标注总平图。

(2)相邻道路情况(中心线、红线宽度、退红线距离)、建筑控制线、建筑间距(栋距、山墙间距)、建筑物退让距离(退五线、退地界)、建筑物长度、建筑物宽度、建筑物高度、层数、建筑用途、建筑物四角坐标、楼号、机动车出入口、人行出入口、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等必须在总平面图中标注清楚。

4、相邻用地关系图。

如四邻用地已有应保留建筑的,必须标注项目用地边缘建筑与四邻原有建筑的间距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5、用地平衡表。

必须包括总用地面积及各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各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辆)、停车率(%)、地面停车率(%)、地下停车率(%)、总户数、规划人口等内容。

6、彩色鸟瞰总图、各沿街立面整体效果图、重要单体建筑立面效果图。

(完整版)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完整版)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录)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1、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2、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不计。

(2)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1=KA式中:A1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

目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

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计算规则:(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录)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1、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2、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不计。

(2)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1=KA式中:A1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

当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

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计算规则:(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附录)>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1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计算规则:(1)筑面积米不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1/8计。

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2)A1=KA1半地下室建筑A--式中:A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面积。

)(%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4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小于等于24m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

(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7、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8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

目前本)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885平方公里(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

、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9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0、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11线。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12)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计算规则:(1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包头市高新区控规文本.

包头市高新区控规文本.

第一部分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功能定位与规划思路 (2)第三章土地使用及建筑布局控制 (3)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 (4)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6)第六章绿地控制 (7)第七章规划导控 (7)第八章城市设计控制 (9)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2)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 (14)附录1:名词解释 (15)附录2:文本用词说明 (15)附录3: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5)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颁布)、《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2020年)、《包头市城乡条例》(2011年颁布)、《滨河新区第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包头市各相关专项规划。

第2条本规划是包头市滨河新区局部地段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公布批准之日起,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下一层次的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3条规划地段位于滨河新区的核心区域,东临包东高速,南界南绕城公路,西至包神铁路,北濒四道沙河,总面积约为11.9平方公里。

第4条本规划经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5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则、规划说明三部分组成,三部分是有机结合的整体。

规划文本、规划图则为法定性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规划图则进一步阐释,以利于规划建设的管理和实施。

第6条本规划经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功能定位与规划思路第7条功能定位按照包头市市委十届七次全委会议提出的“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富民强市”的战略部署,根据滨河新区打造“高端引领,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包容,社会和谐”的“呼包鄂”城市群核心功能区和包头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战略目标,滨河中央商务区的功能定位是:稀土高新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制高点”,包头市对外展现城市形象的新“窗口”,呼包鄂城市群高端商务功能的“聚集区”。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包府发[2007]1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包府发[2007]1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包府发〔2007〕1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了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城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违章建设愈演愈烈的势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改造规模不断扩大,综合服务功能渐趋完善,承载能力显著提升,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从中得到了巨大实惠。

但是,部分单位、个人无视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法律法规,顶风抢建、乱搭乱建违章建筑的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近一个时期,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道路两侧、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规划拆迁区等重点区域,这一现象更趋严重,既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城建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也增大了拆迁改造成本,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成为新的不安定、不和谐因素。

因此,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各类违章建筑。

二、加大工作力度,保证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严肃性,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坚持防堵结合、标本兼治,通过组织集中拆除、落实违章建筑拆除不予补偿等措施,营造整治违章建筑的高压态势。

(一)加大宣传力度。

包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部

包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部

包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包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目录引言 (1)第一章总则 (3)第一节规划指导思想 (3)第二节规划依据 (4)第三节规划原则 (6)第四节规划期限 (6)第五节规划范围 (7)第六节规划适用 (7)第二章土地利用的现状与形势 (8)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8)第二节上轮规划的实施评价 (9)第三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12)第三章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 (16)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16)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17)第三节规划主要指标 (18)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1)第一节农用地结构调整 (21)第二节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4)第三节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27)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28)第一节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 (28)第二节优先安排基本农田 (30)第三节协调基础设施用地 (30)第四节优化城镇工矿用地 (32)第五节拓展农业生产空间 (34)第六章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36)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36)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39)第三节旗(县、区)土地利用调控 (49)第七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53)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53)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55)第三节强化土地综合整治 (57)第八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59)第一节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 (59)第二节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63)第三节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64)第四节统筹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65)第九章土地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67)第一节加强生态安全用地保护 (67)第二节优化生产性用地生态功能空间 (69)第三节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71)第十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与空间管制 (73)第一节加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73)第二节优化中心城区土地利用布局 (74)第三节突出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管制 (76)第十一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79)第一节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安排 (79)第二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81)第十二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84)第一节创新行政保障机制 (84)第二节健全经济保障机制 (85)第三节强化技术保障机制 (86)第四节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87)附表: (88)附表1包头市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2005年) (88)附表2包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数据(2005年) (89)附表3包头市旗(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数据(2005年) (89)附表4包头市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 (90)附表5包头市规划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92)附表6包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分解 (94)附表6-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指标 (94)附表6-2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指标 (94)附表6-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指标 (94)附表6-4建设用地指标 (96)附表6-5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97)附表6-6园地指标 (98)附表6-7林地指标 (98)附表6-8牧草地指标 (98)附表6-9其他农用地指标 (100)附表7包头市基本农田调整 (101)附表82006-2020年包头市重点建设项目 (102)附表92006-2020年包头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项目 (107)引言包头市地处祖国北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是我国中西部地区重要的工业城市,也是国家“呼包银”经济带和自治区“呼包鄂”经济圈的重要节点城市。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录)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1、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2、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不计。

(2)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1=KA式中:A1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

目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计算规则:(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2)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13、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规则:(1)当外挑阴台或阳台长度占建筑总长度大于1/2时,按阴阳台最外边线算起。

包头市城乡一体化规划探析

包头市城乡一体化规划探析
l 柚啪 哪 Th e e n a c t me n t o f Ur b a n Ru r a l P l a n n i n g L a w s i g n i i f e s t h e c h a n g e m s e p a r a t e u ba r n r u al r p l a n n i n g t o wa r d s i n t e g at r e
[ 关键词 ] 城 乡一体化;城 乡规划;包头市
[ 文章编号 ] 1 0 0 6 — 0 0 2 2 ( 2 0 1 3 ) 1 0 - 0 0 9 7 — 0 8 [ 中图分类号 ] T U 9 8 1 [ 文献标识码 ] B
A nA n a l y s i s Of B a o t o u Ur b a n - r ur a l l n t e g r a t e Pl a n n i n g / Z h a o J u a n
◎引言
从2 0 0 3 年提 出 “ 统筹城 乡”开始,到 2 0 0 7年党
2 0 2 0 ) 》已不能满 足包头市城 乡统筹发展 的要求 。为 适应城 乡发展 的新形势,统筹城 乡规划建设,为 “ 工 业立市、工业强市 、工业兴市”统筹城 乡用地,以建 设 “ 一基地 、两 中心”为统领 、以建设城 乡一体化新 格局为 目标、以解决城 乡统筹主要矛盾为 突破 口、以
持以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城 乡一体化,增强
发展的协调性是推动包头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 重要战略,要在 中心城区功能拓展上尽快取得突破 。
2 0 0 5 年 实施的 ( 《 包头市城 乡一体化建设规划 ( 2 0 0 5 -
北临蒙古人民共和国, 东接呼和浩特市和乌兰察布市, 西接 巴彦淖尔市,南临黄河与鄂尔多斯市隔河相 望。 2 0 0 8 年行政E:  ̄ I J 调整后,包头市辖 4个市辖 区和稀土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4•【字号】•【施行日期】1996.11.24•【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

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和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详细规划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项专业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试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试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包府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试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深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产业用地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有关意见》(内国土资发〔2017〕80号)等政策规定,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和市政府2017年第18次常务会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供地方式一是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二是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共租赁住房等项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类PPP项目,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使用年限,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相一致,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

三是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状况、产业用地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按照土地市场建设和基准地价更新要求,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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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建筑容量3第三章建筑间距4第四章建筑物退让9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11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12第七章城市绿地13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15第九章城乡统筹17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18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19 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9第十二章附则20附件21附录24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24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城乡建设区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应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建筑容量的依据。

第八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建设项目,除本章规定的中小学校外,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托幼、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馆、少年官、养老院等,应该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地块,应该按照用地类别占用的面积分别计算建筑容量。

对难以分别计算建筑用地的综合体项目,应按照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中小学的用地规模和建筑容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住宅及住宅相邻的项目实施建筑间距和日照指标控制,建筑间距的起算基准为建筑主体(当阳台、阴台的累计计算长度大于或者等于建筑物长度的二分之一时,以阳台或阴台的外轮廓线为起算基准)。

第十二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日照面,主日照面按建筑南、乐、西面的主次顺序排列。

(一)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以上。

(二)核算低、多层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时,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2、坡屋面北坡屋顶坡度小于35°,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

(三)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4米时,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部分小于短边1/2时不计遮挡因素,大于等于短边l/2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2、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3、底层、多层居住建筑当其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

(四)低层、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60°≥α≥30°时,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布置的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东西向布置的应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1.0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五)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相应(六)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对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网埋设的,由规划行政部门确定。

东西向居住建筑的山墙开窗,不考虑日照。

(七)低层、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层、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项执行;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执行。

第十三条核算居住高层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时,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二)遮挡建筑的屋面辅助性建筑或者构筑物面积超过屋顶面积的四分之一或高度超过4米,按照辅助性建筑或者构筑物的最高点计算建筑高度。

第十四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之前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当高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按照遮挡建筑的标准执行)。

(一)建筑高度在24米至40米(含)间,建筑间距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和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

(二)建筑高度在40米至75米(含)间.建筑间距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和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

(_二)建筑高度在75米以上,建筑间距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和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成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幢高层塔楼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两向30°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3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由规划部门结合环境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8米时,其山墙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长边间距不小于24米和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18米。

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按照平行布置控制。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一般大于20米。

第十六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被遮挡的中小学需保证在被遮挡的位置时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被遮挡的上述其它建筑需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对于24米以上的南向高层遮挡建筑,在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的基础上,规划行政部门应该综合视线、环境、噪声等情况,同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执行。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居住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日照间距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山墙间的间距多层不小于8米.高层不小于13米。

(二)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小于13米。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东西向布置(包括垂直布置)时,在保证建筑间可以混合布局的前提下,规划行政部门应该先行确定被遮挡建筑,如果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应该按照居住建筑的日照规定确定;如果非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的位置,由规划部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度在24米以下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40米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高度大于等于40米小于75米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高度大于等于75米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第十九条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得插建车库、自行车棚、公建等建筑。

如确需建设自行车棚,应该按照地下或者半地下的方式,地上部分不得超出1.2米(包括绿化所需的覆土深度。

地下或者半地下的车库、自行车棚按照灌木的生长考虑覆土深度)。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建筑物退让地界或者道路红线指标控制。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地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一)新建或改建的居住建筑物,除必须符合日照要求外,应从用地界线后退相应的距离,满足下表规定。

高层用地界线后退距离按满足日照和建筑间距要求确定。

注:L为采光间距,有围墙的应满足消防规定。

(二)非居住建筑和公建建筑间的退让,应满足下表规定。

南侧非居住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退地界按照相应建筑间距一半退让,同时满足各个建筑间的间距要求。

(三)界外是居住建筑或者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建筑时,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需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原有建筑未退足地界时,新建建筑应按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

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居住建筑,沿城市道路不设住宅单元出入口,按下表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注:退红线起算点以建筑凸出部分为起点(包括阴阳台、台阶、挑檐)。

当建筑物临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带时,按下表退让。

第二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沿城市道路的餐饮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连接(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具体要求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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