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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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临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临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确保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保证实验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晋交质监[2007]52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FGG80/1-2004)以及《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2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114号)文件,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验检测范围包括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设备以及实体工程(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等)进行的质量指标采集和测试。

第三条试验检测类型

(一)按检测手段分为:

1、外观检查,以目测检查为主要手段;

2、试验测试,应用专门的仪器设备检测。

(二)按检测环境分为:

1、室内试验检测;

2、现场原位试验检测。

第四条本项目设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二级试验检测管理机制。

第二章机构设置、职责

第五条长临公司质量监督部是试验检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长临高速公路试验检测体系进行系统规划,制定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明确各参建单位试验检测工作职责、要求和主要工作流程,并监督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完成试验检测体系的建设;

(二)对各参建单位的试验室和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监理单位负责建立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开展监理合同段范围内试验检测和抽检工作,包括室内及现场原位试验。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试验检测管理计划、试验检测工作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

(二)按要求展开施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和实体工程等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长临公司质监部;

(三)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并进行检

查、验收及人员考核;

(四)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各类试验,对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进行旁站检查,并对其自检频率及试验检测报告进行审核;

(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并按规定进行复检,完善进场物料审批手续;

(六)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试验室设施计量标定情况、试验程序、试验记录及台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七)依据平行试验结果,批准或否决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用混凝土配合比、沥青混合料配合比、标准击实等标准试验结果和相关试验检测技术指标;

(八)参加质量监督部组织的检查工作;

(九)参加试验检测工作例会;

(十)及时将监理试验检测结果和报告录入长临高速公路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试验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编写监理试验检测月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试验检测月报;

(十一)建立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专项档案,监督施工单位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二)配合主管部门进行阶段性工程验收。

第七条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工地试验室,开展本合同段的试验检测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本合同段试验检测计划和实施细则;

(二)完成各类物资设备进场及质量验收的施工单位自检试验,

及时申报监理单位组织复检,并做好监理单位复检的配合工作;

(三)严格按规定进行各项试验检测工作,如实记录试验检测结果和台帐;试验过程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督,并及时完善监理确认手续;

(四)及时将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结果和报告录入长临高速公路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五)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样自检,抽样人员应现场记录有关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批次、数量等信息,试样、试件在运输、送检过程中需加强保护,确保送交试验前不被损伤和调换;

(六)工地试验室应及时对抽取的样品、试件进行试验检测,并留有可追溯的试验检测记录,试验完成后按照质量监督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如实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七)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采取措施;

(八)及时进行各种配合比试配和各种标准试验,并将拟采用的各种配合比及试验标准报监理单位复核和审批;

(九)参加试验检测工作例会,编写试验检测月报;

(十)做好本合同段试验检测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十一)配合长临公司、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检查工作。

第三章试验室建设管理和试验检测工作要求第八条试验室人员及资质管理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经省质监局对试验室验收时考核通过并备案的人员不得随便更换,确需更换时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上报长临公司批准。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原有人员的资质,并报省质监局重新考核与备案。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二)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到位等情况由长临公司质监部定期考核。

第九条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

(一)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检定要求必须经市级以上计量部门定期进行鉴定,每次使用前由试验操作员检查是否完好,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长临公司质监部应不定期对工地试验室仪器进行检查。

(二)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应挂牌标识并及时修复、标定,在使用记录中应明确记录故障发生和修复时间,在此期间需进行的相关试验项目,应根据外委试验检测规定进行外委检测。

(三)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必须认真填写使用时间、使用人、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及本批次使用次数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建设管理

(一)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由中标监理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标准应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试验检测管理机构及长临公司有关工地试验室建设标准要求;

(二)质量监督部应对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与管理,当其建设不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责成监理单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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