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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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当前城市环境污染投诉较多的主要有餐饮行业油烟和煤烟污染、文化娱乐场所和建筑施工及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简称城市环境四大污染。现将国家对其监管和防治的有关法律依据归纳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 998年12月11日颁布)

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批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8)95号文件

第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或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餐饮业煤烟及油烟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 9日颁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

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九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2002年7月20日颁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规定:重点城市的规划区和特别保护区域内,禁止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现已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和烟尘的,应当安装净化装置和除尘设施,使排放的污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环监〔1995〕第100号)文件中规定:

1.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卤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卤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

企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3.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有污染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有关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申请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要求企业就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或已有污染的,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四)省环保局、工商局川环开发(1999)381号文件中规定:

1.一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向有权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配合,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对应办而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环发〔2002〕85号文件中规定:

1.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手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 0月29日颁布)第十三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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