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九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第一节城市总体发展趋势分析
一、自然环境基本资料的调查
1、自然地理
位置、环境(与周边城市或地区在地理特征方面的相互联系)、地形、地貌、地质
2、自然气象
风象气温降雨太阳辐射
3、自然生态
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
1、人口
2、社会组织和结构
3、产业部门
三、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1、环境污染情况调查
主要调查包括区域内企业污染分布、污染类型、污染程度和县以上工业“三废”排放量,环境污染治理程度(“三废”排放达标率),重大农环境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统计等。
2、生态破坏情况调查
主要调查由于不合理开垦、掠夺式开发土地、盲目开发资源而带来的生态损益情况。重点调查区域内资源变化趋势、土壤沙化、盐渍化情况及治理程度,侵蚀模数变化率,土壤有机质减少情况,水资源污染与破坏情况,生态破坏原因及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能源资源浪费情况等。
第二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规划目标的确定
一、城市环境功能区划
1. 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1.1 目的
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
●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
●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
●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1.2 依据
1.2.1 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
●《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城市建设实施纲要》;
1.2.2 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
环境标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实现环境目标服务的,因此所有标准都存在被修订的可能,使用环境功能区划的各方都应自觉执行标准的最新版。
●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 HJ1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1.3 原则
●以城市生态环境特征为基础,选择最能反映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城市生态环境指标体系。
●以城市生态系统的理论为指导。
●从整体性出发,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采用动态区划的方法,即目标区划从严,现状区划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环境功能确定控制目标,分期实施。
●各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总目标为指导,对于目前未确定形成的开发区,今后随着其发展的需要及生态环境适宜度的可能性确定其目标功能。
2. 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的范围与方法
2.1 适用范围
2.2 区划方法
环境功能区划分以环境单元为基础讨论其土地开发利用程度、生态适宜度及社会经济条件等制约因素,采用系统聚类分析方法和在GIS支持下的信息复合模型所提供的区界划分定量依据,以区内各环境单元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区间差异显著为聚类目标,从而获得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3. 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环境单元的社会功能现状与发展趋势及其大气环境敏感度的分布情况与城市生态环境综合分区结果,确定各环境单元的主导功能,根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以下类别。
3.1.1 一类功能区
该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GB3095-1996)。
3.1.2 二类功能区
该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GB3095-1996)。
3.1.3 特殊区域及边界处理的规定:
(1)一、二类功能区面积不得小于4km2。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街心公园等面积小于4km2的应服从于所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型,不单独划区。
(2)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00m的缓冲带。
(3)新建工业区原则上划归二类区,且工业区不能设在相邻的一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4)在二类区建高架点源,若排放的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影响到一类区,则新建点源的最大落地浓度应按一类区要求。
(5)在缓冲带内建有污染的排放源,则应根据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执行标准的级别。
3.2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
根据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现状,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分别按国标GB3096-93中所确定的各类区域的要求,将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为4大类,即1类:居住、文
教区,2类: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工业区,4类: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港区则套用声环境质量标准中工业区标准。
3.2.1 1类区(居住、文教区)
该区执行1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3.2.2 2类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该区执行2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3.2.3 3类区(工业区)
该区执行3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3.2.4 4类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该区执行4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3.2.5 特殊区域及边界处理的规定
(1)各类功能区不得小于1km2。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街心公园等面积小于1km2的应服从于所处区域的环境噪声功能区类型,不以点划区。对公众开放的风景游览区(点),套用居民、文教区标准。
(2)工业集中区中的生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从工业集中区中划出,定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宽度40m以上干线两侧区域。其两侧距离认定:当临街建筑物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物为主时,为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以内的范围;当临街建筑物以低于三层楼房(含开阔地)的建筑物为主时,其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界定方法为:相邻区域为1类区的距离45m,相邻区域为2类区的距离30m,相邻区域为3类区的距离20m。上述两侧区域距离也适用于进行噪声控制的其他交通道路。
(4)穿越市区的铁路,其两侧范围以铁路两旁距路轨50m以内的地带,套划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5)现状功能与规划功能相差较大的区域,近期以现状用地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区划类别。
3.3 水环境功能区划
3.3.1 重要水域生态功能区的划分与规定
3.3.2 关于排污口及其污染混合带范围规:
①各排放口位置和排放方式②各排放口污染混合带范围
3.3.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