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资料:01第一章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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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界定的前提及私法的界定

(一)民法概念的界定前提

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类,即公法和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长期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公法调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私法调整私人关系和私人利益。

民法是私法的最基本法之一,或者说,私法主要说的是民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民法概念进行界定的前提。

(二)私法的界定

私法是调整私人关系和私人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私法包括民法、商法。

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私法:

1、私法以私权为主要内容,私权以私人利益为其核心内容,私权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

2、私法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机会平等而非结果平等)。

3、私法实行自治性,即实行私法自治原则或者意思自治原则(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自己做的决定

自己承担责任)。

4、私法规范中含有大量任意性规范(如:合同法规范)。

5、私法责任的补偿性、可协商性、可免责性(公法责任惩罚性、不可协商性、不可免责性)

二、民法的经济基础

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为了适应调整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部门法。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密切,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1、民法确立了商品交换双方的平等地位,为商品交换的进行提出了前提条件。

2、民法规定了商品交换客体的条件和类型,如:商品交换客体条件:有用性、可支配性、合法性等。

3、民法提供了商品交换的具体规则,如买卖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商品交付的时间、地点的确

定,商品质量的验收等。

4、民法提供了商品交易的安全保障制度,如担保制度、不安抗辩制度等等。

5、民法提供了商品交易中发生纠纷的解决规则,如合同协议、解除、违约责任等。

但也不是说,民法只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即民法不限于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同时调整私人间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概念的界定

民法定义的概括: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即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民法:即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编纂的将民法各项具体制度集中予以规定的,以法典形式体现的民事法律文件,如民法典。形式民法是实现民法体系的标志和要求。

形式民法存在于法典化国家,并且只是近代立法的产物。实质民法在各国各时期都存在。

我国现存在实质民法,但尚未制定民法典,故不存在形式民法。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制定。

四、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及特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简而言之即是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是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的私的社会关系。

其特点在于:

1、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

2、该种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法律地位

3、内容主要涉及私人利益

(二)民事关系的类型其一,平等性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即具有经济内容或者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内容广泛,民法只调整平等性财产关系,该种财产关系的特点在于:

1、该种关系中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能够与主体人自相分离

3、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夫妻财产不具有等价有偿性)

民法调整的平等性财产关系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财产所有关系(形成财产所有权制度)【静态财产关系】

第二,财产流转关系(形成债权制度,合同制度),即因财产交换或转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三,财产继承关系(财产继承制度),即继承死者遗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其二,平等性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即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可具有直接

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平等性人身关系,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人格关系,即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人格利益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如: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二、身份关系,即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夫妻关系)

特点:

1、基于特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

2、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不可分离

3、以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内容,不具有直接财产和利益内容

其三,平等性的综合社会关系(有争议)

兼有平等性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婚姻家庭关系和知识产权。

从与财产的联系程度上,人身关系可分为以下两类:

与财产直接联系一一著作人身关系

与财产间接联系一一名誉关系

五、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主要)

民法主要调整私人关系和私人利益,民法是一部私人生活的百科全书,它为私人生活提供了

一套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则。

2、民法是(民事)权利法

其一,民法的根本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其二,民法充分贯彻民事权利本位原则,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内容

其三,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民事权利为逻辑起点的基石,民法的体系即民事权利体系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但不以实体法为限

民法主要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容,同时民法中也包括规定少量程序性内

容(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

4、民法中含有大量任意性规范(如,合同法)

由于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私人关系和私人利益,民法实行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因此民法中含有

大量任意性规范或者说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即民法允许民事主体以意思确定、变更民事规定的内容及其应用,但民法中也有强行性规范,如人身权、物权。

六、民法的调整方法

为了满足民法调整平等性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需要,民法采用其特有的调整方法,与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为:

1、确认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法律地位

2、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3、允许民事主体自主决定和选择解决纠纷的不同方式

七、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公司法、保险

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信托法、海商法等。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两者具有的相同点为:

其一,两者都是私法;

其二,两者都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

其三,两者都是调整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两者的区别:

其一,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包括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含营利性财产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商法主要调整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只限于营利性财产关系),一般不调整人身关系。

其二,目的不同。

商法具有直接的营利性目的,商法强调营利性而民法不一定。

其三,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即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等,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商法的主体即商

主体,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商自然人等,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

其四,民法具有较强的民族习惯性和伦理性,而商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且伦理性较弱。(各国商法有统一趋势)

(二)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干预、管理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财政法、

税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管理法等。

两者的相同点:

两者共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民法以为最大化地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

是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动机,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盘。

两者的区别:

其一,调整对象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经济法调整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经济管理关系。)

其二,主体(地位)不同。(民法:平等主体经济法:管理主体和管理受级)

其三,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

其四,法律性质不同。(民法为私法,经济法为公法,有的认为是社会法。)

八、民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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