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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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深财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二)在项目库系统中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决算;(三)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组织评审、公示等;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四)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深财社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社规〔2012〕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岗位就业适应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岗位就业适应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培训目标与就业岗位相适应,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与失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职业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岗位能力培训。

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适应性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

第三条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资金来源为市就业专项资金。

第四条失业人员通过适应性培训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就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深人社规〔2016〕2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人社厅发〔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一)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二)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

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可提高补贴标准。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30
•【字号】粤人社发〔2024〕19号
•【施行日期】2024.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指导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落实工作任务。

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24〕44号文和《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粤就发〔2024〕1号)有关部署要求,细化实化落实举措,做到就业促进、创业引领、基层成长、见习培训、权益维护同向发力,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按照人社部发〔2024〕44号文规定,执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和见习补贴有关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一次性扩岗补助标准继续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
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7月30日。

关于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本市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1.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2.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在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从业人员”);3.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4.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等经认定的人员。

(二)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从业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从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生源、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项目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组织实施的经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纳入补贴项目范围。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三、补贴条件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结合自身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技能,参加上述补贴项目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在X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的,予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补贴标准根据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同等级,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在职从业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字号】深人社规〔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3号),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申领对象和条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参保时间计算到申请当月的月底)。

失业保险关系从市外转入我市的企业职工,其在市外的参保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标准(一)一般职业(工种)的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其中,广东省和我市劳动力技能培训已开展的职业(工种)且有明确的补贴标准的,就高执行该补贴标准。

(二)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待广东省另行发布相关文件后执行。

三、申领程序我市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全流程应用电子政务,数据共享,实行信息化管理。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深劳社规[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16号)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七月一日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津贴的对象为在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享受技能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并公布。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享受津贴资格审核、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享受技能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还应通过深圳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核或业绩追踪;(二)职业道德良好,在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

(三)在技术革新及对经济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符合享受技能津贴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二)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三)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四)用人单位出具的高技能人才在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五)在我市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六)高技能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深人社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3〕66号)各有关单位:我市2013年人才引进工作定于2013年5月15日正式启动,全年度工作日办理。

为做好本年度人才引进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类别我市人才引进工作主要指:根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3号),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深人社规[2013]5号),办理市外人才引进(包括调入市外干部、招调工人、引进留学回国人员)。

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立户登记和权属划分、申办模式和办理流程等另见《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办理指南》。

本文以下所述事项均指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调入市外干部和招调工人等。

二、关于立户登记和权属划分事项(一)关于立户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业务须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和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上年度已完成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只需登陆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刷新本单位信息,办理年度业务初始化。

(二)关于权属划分。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同时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一)聚焦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

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

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梳理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深人社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81号)要求,进一步健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提升技能劳动者综合素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三章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第四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第五章项目制培训补贴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健全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项目制培训补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制定、补贴申报系统的建设与维护、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以及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市级项目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政策法规培训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12.05
【实施日期】2013.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普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我局定于近期面对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及劳动者免费举办两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及内容
培训分两期举行,12月12日和12月13日各一期,每期一天。

上午(9:30-11:30):《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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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深府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通知如下: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各类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营造氛围、创造条件。

发挥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高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类行业协会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与作用,及时收集、发布我市用人需求信息,采取专场招聘、校园招聘周、大学生就业“双选会”等多种方式,为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就业服务;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定期组织开展网上招聘活动,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重要途径。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就业。

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加大力度从深圳本地高校毕业生中选聘优秀人才到社区及社区股份公司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拓宽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就业的渠道。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22•【字号】粤人社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2023年7月22日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保障培训资金使用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项目(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1.补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2.适用条件: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深人社规[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本市其他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依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

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发布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和标准。

第四条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机构,或得到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学许可的机构,可承担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深人社规[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2号)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月30日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需要,推进技能人才评价体制机制创新,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能人才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通过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考核评价、职业院校技能鉴定、突出业绩认定评价、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进行,在多元化评价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完善专项、单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体系。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主管本市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能鉴定办)具体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经评价合格的技能人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二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第五条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并由获得相应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所列的通用性职业(工种)实施社会化考核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深人社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快构建多元化评价体系,全面推动企业自主评价,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在广东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1727号)相关要求,现就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主体有意愿且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可申请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主营业务不包含培训、评价或者咨询等业务。

(二)本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市参保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

(三)具备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10个工位。

(四)建有完整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

(五)具有技能等级与岗位(职位)、薪资相挂钩的规章制度。

(六)配备专职从事评价工作的管理人员,具有与评价职业相适应的专家、考评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

二、评价范围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或者是本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补贴第一批培训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补贴第一批培训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补贴第一批培训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1.07
•【字号】深人社发[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补贴第一批培训目录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0〕3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按照《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15号),经征求有关行业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已确定38个职业(工种)纳入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现将第一批紧缺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予以发布。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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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11.28
•【字号】深人社规〔2017〕10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指导
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
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精神,提高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现就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的对象为,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规定的本市生源在市外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本市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

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的条件为,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并于毕业前取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可在毕业学年内申请享受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每人仅限申请享受一次。

本市高校毕业生于毕业后取得以上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可按《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6〕14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在职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
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及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按照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标准,享受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

本市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仅对其职业技能鉴定缴费据实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

三、申请、审核及发放
(一)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应当在毕业学年内(指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出补贴申请,并上传相关证照资料。

(二)受理。

在线申请信息填写规范、完整的,信息系统通过校验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对象范围、申请条件、补贴申请时限等要求,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对象、条件,且在申请时限内的,系统即时受理,并作出受理提示;与本通知规定的对象、条件不符或超出申请时限的,系统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提示。

(三)审核。

符合规定的非深圳户籍高校毕业生的补贴申请,信息系统自动发送至其就读高校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深圳户籍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的补贴申请,信息系统自动发送至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

初审机构应当在收到已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对相关证照的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初审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四)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

公示有异议,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

(五)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填报的银行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区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各高校、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设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完善信息系统,指导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应当积极配合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在校学生名单,并负责动态维护。

(三)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各项补贴资金规范发放。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补贴发放,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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