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必背知识点汇总——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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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精简背诵笔记

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精简背诵笔记

刑法一、绪论1、刑法特征:⑴广泛⑵专门⑶严厉⑷补充保障[内容①法定化②明确化③合理化体现:立法、司法]⑵适用平等[定罪、量刑、内容①行为结果②主观恶意再犯危险]二、概念[必须行为;具有危害性]②触犯刑律[刑事违法性]③应受罚三、构成[成立一罪数罪此罪彼罪]②贯彻法制保障法益惩罚③理论核心理论体系9、犯罪构成种类:①基本构成[分则规定];修正构成[基本上补充,共同帮助等]②标准[普通];派生[加重减轻][社会总体]⑵同类⑶直接[简单,一罪一利;复杂,一罪多利]12、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⑴有特殊义务[法律定;职务业务;地位行为产生;先行为]⑵能够履行⑶不履行造成危害①前法定犯罪行为本身是不作为②后不作为构成法定作为的犯罪[此果他因]③必然④复杂]②意志因素[积极追求;一放任发展]③是否发生具有不同意义[直接未发生追究预备或未遂][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否定积极避免;20、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①都没有预见②是否应当预见21、犯罪动机与目的关系:①动机是追求目的原因,目的是对结果的态度②脱离结果态度难以确定动机③现象看都是对象错,但对象错是主观错误,而打击错是行为本身造成;四、犯罪停止形态处罚:可以从减免【2011】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实施分则规定犯罪即使是预备也是实行。

处罚:可以从轻减轻①实行终了、未实行终了②能犯不能犯[工具、对象]①犯常识性错误②预定实施行为与实际行为一致(不处罚)[预备-既遂期间]②自动性[放]【2012】33、中止分类及意义:预备、实行;意义:①合理评价②成立中止要求存在差别处罚:未损应免;损应减五、共同犯罪[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配合,构成一行[对性质有相同心态;有意思联络][必要:对象犯、众多犯]②事前通谋,事前无通谋[过程中] ]特殊共犯[有组织共犯或犯罪集团]39、共同犯罪人种类及责任:①主犯[首要按全部,主犯按参与或组织指挥]②从犯[应当从减免]③胁从犯[应当减免]④教唆犯[按作用罚;被教唆未犯可从减;18从重]40、主犯与首要分子区别:①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②首要分子:集团犯或聚从犯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③集团犯首要份子都是主犯,聚众犯首要份子未必是主犯;共犯中未必有主犯;诱骗、劝说、【2004】43、共犯与停止形态:①共同实行一人既遂全部既遂②复杂共犯[教唆:实行既遂按实行,未遂按教唆未遂]44、共犯中止条件:①必须有效②效力仅及本人③缺乏有效不能单独中止,但可认定从犯六、罪数45、罪数确定标准:①行为说②法益③意思④构成要件46、法条竞合及处罚:同时触犯存竞争关系法条(内容存在重复)的数个数条①特别优一般②有规定从规特征:①一个类型:持有型、不作为型、人身自由;意义后果:①时效②防卫时机③加入共犯认定48、想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数名;从重处罚;49、结果加重犯:标准犯罪构成之外结果,规定较重刑法;①造成额外结果②规定较重刑罚③有罪过50、结合犯及特征:两个独立罪名据刑法明文规定为一新罪:①分别构成他罪②结合成一新罪③明文规定51、集合犯:以实施不定次同种犯为目的,即使实施数个同种犯罪,刑法规定按一罪处罚;52、连续犯:基于同一概括犯意,连续多次实施触犯同一罪名①数行为②连续性③同一或概括故意④相同罪名;意义:追诉;朔及力;多数加重;一罪处罚。

法硕(非法学)考研必背知识点汇总——刑法分则

法硕(非法学)考研必背知识点汇总——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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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47个)分则的背诵主要把握每一个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特别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殊情况,具体情况等等,建议这部分可以做下笔记,也可以到时候买一本老妖精的背诵版看上面的分则表格,还是很不错的,本人就是用的这个,但是感觉内容不是很全,所以对照着分析和指南分则补充和总结了很多内容,后期就可以直接拿着背了。

做笔记的时候相似的罪名可以放在一起分析比较记忆,还有就是建议对每个罪的主体进行一次汇总整理。

由于有些罪名在我们平时的练习当中就能大概掌握,所以下面我就写一下重点的有需要背的内容(基本上是四要件以及一些概念的解释,如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什么等等,我就不具体总结了)的罪名:1.间谍罪(第十三章)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十四章)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十四章)4.交通肇事罪(第十四章)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十五章)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十五章)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十五章)8.妨害行用卡管理罪(第十五章)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罪(第十五章)1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十五章)11.洗钱罪(第十五章)12.贷款诈骗罪(第十五章)13.保险诈骗罪(第十五章)14.信用卡诈骗罪(第十五章)15.逃税罪(第十五章)16.侵犯著作权罪(第十五章)17.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十五章)18.合同诈骗罪(第十五章)1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十五章)20.非法经营罪(第十五章)21.故意杀人罪(第十六章)22.过失致人死罪(第十六章)23.故意伤害罪(第十六章)24.强奸罪(第十六章)25.非法拘禁罪(第十六章)26.绑架罪(第十六章)27.拐卖妇女儿童罪(第十六章)28.几个特殊罪告诉才处理的不同情况(第十六章)29.抢劫罪(第十七章)30.盗窃罪(第十七章)31.诈骗罪(第十七章)32.抢夺罪(第十七章)33.职务侵占罪(第十七章)34.挪用资金罪(第十七章)35敲诈勒索罪(第十七章)36.妨害公务罪(第十八章)37.招摇撞骗罪(第十八章)38.寻衅滋事罪(第十八章)3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十八章)40..**罪(第十八章)41.窝藏、包庇罪(第十八章)4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十八章)43.贪污罪(第十九章)44.挪用公款罪(第十九章)45.受贿罪(第十九章)4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十九章)47.徇私枉法罪(第二十章)凯程法硕优势: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2017法硕考研有关刑法的知识点汇总解析.

2017法硕考研有关刑法的知识点汇总解析.

2017法硕考研有关刑法的知识点汇总解析1、犯罪构成的分类:急修标牌(基本/修正;标准/派生2、不作为中义务的来源:职业鲜明(职务上业务上的义务;先前行为;法律明文规定3、犯罪既遂的形态:微型果(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4、共同犯罪的形式:人间异事(任意/必要;简单/复杂;一般/共同;事前通谋/事前无通谋5、实质的一罪:吉祥果(继续犯;想像竟合犯;结果加重犯6、处断的一罪:连千禧(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7、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其实像县官(起因、时间、对象、限度、主观条件8、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其实像特县县官(起因、时间、对象、特别例外限制、限制、限度、主观条件9、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目前责任,愿先主兑现(相同点:目的、前提、责任;区别:来源、限制、主体、对象、限度10、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十只青橙(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程度11、酌定情节的种类:动手是相杰表态(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结果、表现、态度12、减刑的条件:象知县(对象、实质、限度条件1、预备(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中止(无损当免损当减;未遂(可从、减,教唆犯罪未遂心;2、胁从(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3、自首、立功、坦白: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罪轻可免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才可减轻处罚;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减、免大功扛,自首又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有损、无损待遇不同无损当免损当减(刑法第24条。

5、应当从轻或减轻;十四十八过失翁。

(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6、可以减轻或免除;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行贿介贿快声张。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分则及其他章节部分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分则及其他章节部分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分则及其他章节部分刑法分则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集中在分则若干章节中,即要求广大考生认真熟练掌握若干重点的罪名。

根据《考试大纲》,在刑法分则所确定的410个具体罪名中,需要考生作为重点掌握的有170个,约占总数的1/3。

其中分量比较重要的几个章节主要包括: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以及第九章的渎职罪。

考生应该对刑法分则所有的罪名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掌握常见的、多发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尤应投入更多的精力。

这里,仅对其中一些常见多发犯罪的内容作一提示:1.转化的抢劫罪(第269条)、抢劫罪的法定结果加重情形(第263条)。

2.盗窃罪与以盗窃手段相关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的区别,以及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3.诈骗罪与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金融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假冒商标罪等其他以欺骗的手段或含欺骗的因素的犯罪的区别。

4.侵占犯罪。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区别,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间的相互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5.敲诈勒索罪与抢劫及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与区别。

6.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7.重婚罪与破坏军人婚姻罪在客观方面的差异。

8.强奸罪以及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及认定。

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及其情节加重问题。

2017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复习知识点.

2017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复习知识点.

2017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复习知识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 法律” 是指职业领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 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

试卷内容专业课: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共 150分,专业课还是比较重要的。

下面学习刑法学复习知识点:一刑法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蕴含的阐述。

刑法条文所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刑法解释在正确领会立法意图、准确适用法律上的必要性。

1、按照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当然也有权对法律加以解释, 这种解释具有与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

刑事立法解释对于弥补刑法规范中的漏洞, 使刑法规范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活动, 维护刑法规范的稳定性, 具有重要作用。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多功能解释。

在刑法适用中,经常出现一些疑难问题, 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因此, 司法解释对于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3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

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 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又称“ 无权解释” 。

2、按照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又称为文义解释或者平义解释, 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 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以及标点符号,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2论理解释: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二、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 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大基本原则的《刑法》规定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硕非法学丨刑法重点条文总结,帮助你快速抓住要害

法硕非法学丨刑法重点条文总结,帮助你快速抓住要害

法硕非法学丨刑法重点条文总结,帮助你快速抓住要害择一重罪处断1.刑法第133条之1第3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刑法第149条第2款: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刑法第307条之第3款: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刑法第307条之第4款: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5. 刑法第399条第4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罪并罚1.刑法第120条第2款: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157条第2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刑法第198条第2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刑法第241条第4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刑法第244条之1第2款: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刑法第294条第4款: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刑法第318条第2款: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刑法第321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分则必背内容-

刑法分则必背内容-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简答题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1、放火罪(危险犯概念: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2、爆炸罪(危险犯概念: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的多数人、毁坏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故意3、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概念: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5、破坏交通工具罪概念: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淌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客体: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客观方面: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6、交通肇事罪概念: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017法硕考研《刑法》必备法条节选(4)

2017法硕考研《刑法》必备法条节选(4)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2017法硕考研《刑法》必备法条节选(4)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五章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累犯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5A文】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4)

【5A文】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4)

2017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4)6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和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2)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3)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刑法溯及既往;(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62、破坏交通工具罪:(1)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2)汽车和电车都应作扩大解释,前者包括大型拖拉机,后者包括电瓶车和缆车;(3)必须破坏的是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关键部位,否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4)危险犯,只要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就成立本罪既遂。

63、针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上述对象的劫持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了劫持船只、汽车罪和劫持航空器罪,但劫持火车的行为则并无类似罪名。

请记住:劫持火车、电车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可见,对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破坏",做了扩大解释,包括劫持行为,但劫持的对象仅限于火车、电车。

64、只有盗窃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才成立盗窃罪。

此时的盗窃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非以卡内金额为准。

如果盗窃了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被视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65、如下三种情形,都被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而成立信用卡诈骗罪:(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6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不一定是刑诉;(2)同案犯之间相互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本罪。

理由有二:一是事后不可罚,二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3)与妨害作证罪一样,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也应当从重处罚。

67、妨害作证罪:(1)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不一定是刑诉,这一点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相同:(2)行为方式是以暴力、威胁或者贿买的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3)犯罪主体不包括犯罪人自己。

[实用参考]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1)

[实用参考]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1)

2017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1)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2017法硕考研: 刑法学重点知识解析凯程法律硕士辅导班的老师为法硕学子们整理了以下关于刑法考试重点的内容,希望有助于法硕考生学习,凯程法硕辅导班是您理想的选择。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综述章是刑法学习的入门章节,重在讲解刑法及刑法学的一些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

识记是本章的重点。

从题型上分析,本章内容可能多以填空、选择和名词解释的方式来考察。

二、要点解析(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及与刑法学的关系本节要求识记的知识点较多,要求理解应用的知识点只有一个,即刑法的性质③: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1)刑法的阶级本质:对于刑法阶级本质的理解主要应当从以下三点进行把握:a)刑法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b)剥削阶级国家刑法的本质;c)我国刑法的本质。

(2)刑法的法律性质:对其法律性质的理解应当从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和刑法的强制性、严厉性两个方面来把握。

(二)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本节考核的是刑法学中比较重要的几个概念,应当重点记忆以下几个概念:刑法体系①;刑法解释①;刑法解释的类型①;和各类刑法解释的含义①。

狭义刑法的组成和结构②:即狭义的刑法体系。

该题目难度较小,只要了解我国刑法典的篇章结构即可。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综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被喻为现代刑事法制的基石,应当重点把握。

本章所考核的知识点集中于领会和应用两个层次,因而出简答题、论述题的机会较大,考生应当注意。

二、要点解析(一)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刑法三原则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应当注意该原则的理解和应用。

1、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变①:这虽然是一个识记类题目,但由于该原则的历史演变对于理解罪刑法定原则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加强记忆。

2、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派生原则③: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作为论述题时,可以结合实际对上述格言作进一步阐发。

其派生原则主要有四个,即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和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法硕非法学刑法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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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1.刑法形式3特征4任务2机能3解释2★2.刑法的基本原则3★★3.罪刑法定内容3体现2★★★4.罪责刑相适应内容2体现3★★5.刑法的域内效力3★★★6.刑法的域外效力3★★★第二章犯罪的概念7.犯罪的基本特征3★第三章犯罪构成8.犯罪构成概念内容3意义3★分类2★★★9.犯罪客体概念内容3分类310.犯罪客体vs犯罪对象3★★11.危害行为概念特征3★★★分类212.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3★★★★13.危害结果概念在刑法中的意义414.因果关系概念特点415.特殊情形的因果关系认定4★★★17.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6★★★20.单位犯罪概念要件2处罚★★★21.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3★★★22.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关系223.无罪过事件224.意外事件特征325.犯罪故意概念特征2★★★26.直接故意vs间接故意异同2/3★★27.犯罪过失概念特征2罪责328.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229.过于自信的过失vs间接故意2/2★30.法律上的认识错误33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5★★★第四章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32.犯罪既遂判定标准3★形态3★★★33.犯罪预备概念特征3★★★34.预备行为vs实行行为3536.犯罪未遂概念特点3★★★分类237.迷信犯、愚昧犯vs不能犯未遂的区别239.犯罪中止概念特征3★★★★分类2第五章共同犯罪41.共同犯罪概念构成要件3★★认定6★★★形式4★★42.特殊共犯特征5★★43.主犯概念种类244.主犯vs首要分子346.从犯概念种类249.教唆犯概念特点成立条件2★★★51.共同犯罪vs犯罪预备、未遂252.共同犯罪vs犯罪中止3★★第六章一罪与数罪53.罪数的判断标准454.法条竞合vs法条竞合犯355.继续犯概念特征4类型3法律后果3★★★56.想象竞合犯概念特征2处断原则57.结果加重犯概念特征358.结合犯概念特征359.集合犯概念特征360.连续犯概念特征4法律后果361.牵连犯概念特征4处断原则62.吸收犯概念特征5形式363.牵连犯vs吸收犯区别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64.正当防卫概念成立条件5★★65.特别防卫概念5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的限制66.67.紧急避险概念成立条件768.紧急避险vs正当防卫769.避险过当概念特征2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70.刑罚概念特征671.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572.刑罚的学理分类473.管制概念特征4★★★★7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份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6★★★★缓刑假释75.拘役概念特征3★★★★76.有期徒刑概念特征4★★★★77.无期徒刑概念特征3★★★★78.死刑的适用及其限制性规定4★★★★79.罚金的适用方式4执行方式580.剥夺政治权利概念内容4★★★81.剥夺政治权利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3★★★特殊防卫假释的限制期限4刑期的计算4执行机关82.没收财产适用方式3偿还债务4★★执行第九章量刑83.量刑概念特征384.量刑原则285.量刑情节概念特征386.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387.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388.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3最高法89.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390.酌定情节概念、作用291.酌定情节种类7★92.酌定情节的适用493.一般累犯概念构成要件4★★★94.特别累犯概念构成要件3★★★95.累犯和再犯的区别3★★96.累犯的刑事责任397.一般自首概念成立条件298.特别自首概念成立条件2★★99.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4100.数罪自首的认定2★101.自首与坦白的界限4/2103.立功的概念104.一般立功6105.重大立功5107.数罪并罚概念特点3原则4109.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的原则的特点4★★110.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院的基本适用规则3★★★★111.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具体规则3112.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情况3★★★★113.缓刑概念★★★★适用条件3★★★考验期限114.缓刑考察3★★★管制假释115.缓刑法律后果3★★★★116.战时缓刑概念适用条件3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117.减刑概念条件3★★★★118.减刑后的刑期计算119.假释概念条件3最高法特殊防卫剥夺政治权利★★★★120.假释与减刑4121.假释与缓刑4122.假释与监外执行4123.缓刑的考察3缓刑管制124.假释的法律后果4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125.刑罚消灭概念法定原因126.时效概念意义3127.追诉时效的规定★★★最高检128.时效中断概念计算方法129.时效延长概念计算方法2130.大赦与特赦的区别4131.我国的特赦制度4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132.罪状种类★★133.法定刑种类。

法硕非法学必背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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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必背知识点第一章正当防卫1.简述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成立条件?1.概念: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2.成立条件①起因条件:存在具有社会危害、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

★具体表现:1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3侵害现实存在4侵害通常是人所实施。

★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

②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侵害之时,不能是事前或事后防卫。

★不法侵害已经终止:1不法侵害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4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③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及于第三者。

④主观条件:主观出于正当防卫目的,为使有关财产、人身、其他利益免受进行的侵害。

⑤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1客观需要说2基本适应说3相当说较合理。

3.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①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且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过失。

②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与避险过当一致。

★影响量刑因素:1防卫目的2过当程度3罪过形式4权益性质4. 无过当防卫权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简述紧急避险概念与成立要件?1.概念: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用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制条件、限度条件。

【5A文】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5)

【5A文】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5)

2017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5)81、只有真真正正的控制人质、近亲属等第三方基于对人质"人身安危"的担忧而交付财物的,才能认定为绑架罪。

由此决定:(1)假借绑架的名义勒索财物的,只能成立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与诈骗的想象竞合犯);(2)近亲属等第三方误以为人质出车祸、嫖娼被抓等需要"拿钱赎人"而交付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82、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杀人,都成立抢劫罪一罪。

但是,在抢劫行为之后灭口杀人的,则应当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换言之,抢劫罪只能包容抢劫行为之前和抢劫行为之中的杀人行为,但不能包容事后的灭口杀人。

一定要记住:能包容灭口杀人的只有绑架罪。

83、能包容妨害公务罪(轻伤以下)的只有3个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其中,第3个是选择性罪名,尤其要注意走私毒品罪。

但即使是述3个罪名,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然要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84、财产性犯罪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依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上述"现场",应做扩大解释,包括被害人能挽回损失的整个过程。

可见,对"现场"进行扩大解释的后果实际上是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向后延迟了一段时间。

但是,对人身性犯罪,则只能进行字面解释的"现场"正当防卫。

85、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三个共同点:(1)都没有犯罪的停止形态。

意即,要么既遂要么无罪;(2)都没有犯罪目的和动机。

意即,犯罪目的和动机只能出现在直接故意犯罪中;(3)都只能是结果犯。

意即,如无犯罪结果,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本身不能成立。

8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

考研法律硕士联考(法学、非法学)刑法考前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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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硕士联考(法学、非法学)刑法考前背诵版一、知识点回顾1。

.我国目前有10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十)》自2017年10月4日生效,增设了侮辱国歌罪。

2。

.扫黑除恶体现了保护机能,经济纠纷不能按照涉黑案件处理体现了保障机能3。

甲点燃乙的房屋,邻居报警后消防警察岀警速度较慢,消防水压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致使乙家四人死亡。

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不作为犯罪,单位也能构成。

5。

只能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进行特殊防卫。

6,。

保姆纵火烧死雇主,导致大楼发生严重火灾的,是以放火的手段故意杀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想象竟合从一重,定放火罪。

7。

司机甲驾驶公交车,乘客乙抢夺甲的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失控,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抢劫罪;其他情形定信用卡诈騙罪。

9。

甲在销售的饲料中违规添加“瘦肉精”,构成非法经营罪;乙购买含有“瘦肉精ˆ的饲料养猪出售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0。

纳税人构成逃税罪:数额较大(5万以上)+应纳税款10%以上。

例如,甲是纳税人,应缴税款60万元,采用欺骗方法只缴纳55万元,不构成逃税罪,偷逃应缴税款6万元以上的才构成逃税罪。

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只要求数额较大,不要求占应纳税款10%以上。

注意:纳税人补交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即使补交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11。

单位能构成所有的涉税类犯罪,但抗税罪除外。

12。

盗窃、敲诈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再定盗窃罪、敲诈勒索罪。

13。

非法行医同时构成销售假药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罪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14。

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例如,幼儿园虐待儿童,医院虐待病人的,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15。

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不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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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必背知识点汇总——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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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47个)分则的背诵主要把握每一个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特别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殊情况,具体情况等等,建议这部分可以做下笔记,也可以到时候买一本老妖精的背诵版看上面的分则表格,还是很不错的,本人就是用的这个,但是感觉内容不是很全,所以对照着分析和指南分则补充和总结了很多内容,后期就可以直接拿着背了。

做笔记的时候相似的罪名可以放在一起分析比较记忆,还有就是建议对每个罪的主体进行一次汇总整理。

由于有些罪名在我们平时的练习当中就能大概掌握,所以下面我就写一下重点的有需要背的内容(基本上是四要件以及一些概念的解释,如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什么等等,我就不具体总结了)的罪名:1.间谍罪(第十三章)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十四章)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十四章)4.交通肇事罪(第十四章)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十五章)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十五章)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十五章)8.妨害行用卡管理罪(第十五章)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罪(第十五章)1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十五章)11.洗钱罪(第十五章)12.贷款诈骗罪(第十五章)13.保险诈骗罪(第十五章)14.信用卡诈骗罪(第十五章)15.逃税罪(第十五章)16.侵犯著作权罪(第十五章)17.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十五章)18.合同诈骗罪(第十五章)1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十五章)20.非法经营罪(第十五章)21.故意杀人罪(第十六章)22.过失致人死罪(第十六章)23.故意伤害罪(第十六章)24.强奸罪(第十六章)25.非法拘禁罪(第十六章)26.绑架罪(第十六章)27.拐卖妇女儿童罪(第十六章)28.几个特殊罪告诉才处理的不同情况(第十六章)29.抢劫罪(第十七章)30.盗窃罪(第十七章)31.诈骗罪(第十七章)32.抢夺罪(第十七章)33.职务侵占罪(第十七章)34.挪用资金罪(第十七章)35敲诈勒索罪(第十七章)36.妨害公务罪(第十八章)37.招摇撞骗罪(第十八章)38.寻衅滋事罪(第十八章)3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十八章)40..**罪(第十八章)41.窝藏、包庇罪(第十八章)4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十八章)43.贪污罪(第十九章)44.挪用公款罪(第十九章)45.受贿罪(第十九章)4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十九章)47.徇私枉法罪(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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