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国际贸易第十一章第二、三节农业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分析
WTO《农产品协议》
农产品协议各成员方:已决定建立为开始与埃期特角宣言所确定的谈判目标相一致的农产品贸易改革进程的基础;回顾到在对乌拉圭回合的中期评审上所达成一致的长期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改革进程应从开展关于承担支持和保护义务的谈判,从建立已得到加强和更行之有效的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开始;并回顾到“上面提到的长期目标是为了实质性地、逐渐地减少在达成一致的时期内所保持的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最终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存在的种种限制和扭曲现象;保证在下列每个方面承担具体的约束义务: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并保证达成卫生和植物检疫协议;已一致同意发达国家成员方在履行其对市场准入所承担的义务时,要通过为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有特殊利益的农产品和对将生产从种植非法麻醉品作物转为多样化生产有特殊意义的产品,提供大为改善的准人机会和条件,包括如在中期评审上达成一致的使热带农产品贸易完全自由化,来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定需求和准人条件。
注意到根据改革计划承担的义务在所有成员方之间应是平等的,顾及到非贸易因素,包括粮食安全和保护环境的需要,顾及到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与差别待遇是谈判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样一种共识,考虑到实行改革计划可能给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国带来不利影响;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术语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要求,否则:(1)“总量支持措施”和“AMS”系指以货币名称表示的,向有利于基本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提供的年支持水平或向有利于全体农业生产者所提供的非特定产品支持,而不是指按本协议附件2规定的可以免除减让的计划提供的支持,它是:①一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分的旁注所包括的有关辅助资料时间表中具体规定的在基期内应提供的支持;②按本协议附件3规定计算的在实施期任何一年内以及此后提供的支持,它考虑了该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分的旁注所包括的辅助资料时间表中所使用的基本数据和方法;(2)与国内支持减让有关的“基本农产品”被定义为成员方减让表和有关辅助资料中具体规定的,尽量接近首次销售量的产品;(3)“预算支出”或“支出”,包括已支出的财政收入;(4)“等量支持”系指用货币名称表示的,通过运用一项或多项措施向基本农产品生产者提供的无法根据总量支持方法计算的年支持水平,而不是指按本协议附件2规定的可以免除减让的计划所提供的支持,它是:①按成员一方减让表第四部分中的旁注所包括的有关辅助资料时间表中具体规定的在基期内所提供的支持;和②按本协议附件4规定计算的在实施期任何一年内以及此后提供的支持,它考虑了该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分的旁注所包括的辅助资料时间表中所使用的基本数据和方法;(5)“出口补贴”是指视出口实绩给予的补贴,其中包括本协议第9条中所列的出口补贴;(6)“实施阶段”原指于1995年开始的为期6年的阶段,第13条中所指于1995年开始的为期9年的阶段除外;(7)“市场准入减让”包括所有根据本协议承担的市场准入义务;(8)“全部总量支持”和“全部AHS”系指提供的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按对基本农产品总量支持总和计算的所有国内支持总和,所有非特定产品总量支持以及对所有农产品等量支持;它是:①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分中具体规定的在基期内所提供的支持(即:基础总量支持总和)和在实施阶段中任何一年或此后被准予提供的最大限度的支持(即:“约束承诺年水平和最后水平”);②根据本协议规定,包括第6条的规定和根据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分的旁注所包括的在辅助资料时间表中所使用的基本数据和方法计算的,在实施阶段任何一年中及此后实际提供的支持水平(即:“现行的全部总量支持”);(9)上文第(6)子款中的“年度”和与成员一方的特别承诺有关的“年度”系指与该成员方相关的减让表中具体规定的公历年度,财政年度或销售年度。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中英文)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 SPS协定)SPS协议全称为《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成果。
Members, 各成员:Reaffirming that no Member should be prevented from adopting or enforcing measures 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 that these measures are not applied in a manner which would constitute a means of arbitrary or unjustifiabl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Members where the same conditions prevail or a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Desiring to improve the human health, animal health and phytosanitary situation inall Members;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Noting that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re often applied on the basis of bilateral agreements or protocols;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Desi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ultilateral framework of rules and disciplines to guide the development, adop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ir negative effects on trade;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Recognizing the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ha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can make in this regard;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Desiring to further the use of harmonized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between Members,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developed by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cludingthe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the International Office of Epizootics, and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organizations operating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without requiring Members to change their 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 of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Recognizing that developing country Members may encounter special difficulties in complying with the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of importing Members, and as a consequence in access to markets, and also in the formul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their own territories, and desiring to assist them in their endeavours in this regard;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Desiring therefore to elaborate 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GATT 1994 which relate to the use of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particula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XX(b);(1)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Hereby agree as follows: 协议如下:Article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总则1. This Agreement applies to all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which ma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ffect international trade. Such measures shall be developed and appl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WTO《农业协定》简介
WTO《农业协定》简介程国强2001-08-03一、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谈判的背景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一直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游离于国际贸易纪律的有效约束之外,农业保护始终深深地植根于发达国家的国内农业政策之中,以至于在历轮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中,尽管农业贸易问题被试图纳入总协定的管理框架,却常常在实际中不能如愿以偿。
因此,长期以来没有一个能够协调管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国际农业规则供各成员来遵循。
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1964-1967年)曾把农业贸易问题列为该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之一,美国提出大幅度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并要求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但遭到欧盟的拒绝,因而该轮谈判未能就抑制农业保护主义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同样,在1973-1979年长达五年的东京回合谈判上,也因为美欧两个农产品贸易大国的冲突,在众多的农产品的议案中,最后仅就牛肉和奶制品达成了两项协定,农业贸易自由化进展甚微。
在当时的关贸总协定农业多边贸易体制下,由于对农业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的约束和抑制,因而发达国家利用总协定的体制缺陷,极力推行农业支持和干预政策,造成农产品严重结构失衡和过量生产。
而为缓解库存压力,处理剩余产品,发达国家又采取巨额出口补贴向国际市场倾销农产品,以致80年代初以来,国际农业贸易冲突不断升级,严重扭曲了国际农产品市场,同时也增加了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及纳税者的负担,对发达国家的宏观经济也产生了严重不利的影响。
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时,农业贸易问题被确定为本轮谈判的中心议题。
农业谈判主要在三大利益集团之间展开,即美国,欧共体和凯恩斯集团(即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新西兰、哥伦比亚、斐济、匈牙利,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乌拉圭十四国)。
由于大幅度削减农业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对美国极为有利,而有可能使欧共体处于明显的竞争劣势和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美欧的出口补贴大战和对本国农产品市场的保护使凯恩斯集团出口损失惨重,这样使三方利益尖锐对立导致农产品贸易谈判面临巨大困难,一直在希望与失望的反复中艰难进行。
【DOC】WTO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WTO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协议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议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的措施,本协议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农产品国际贸易合作协议书
农产品国际贸易合作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合作,加强双方在农产品领域的合作与交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为加强甲乙双方在农产品领域的合作,提升农产品贸易效益,促进贸易便利化,并共同推动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特订立本合作协议。
二、合作内容1.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优质农产品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水果、蔬菜、畜禽产品等,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乙方相关贸易标准和法规要求。
2.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市场信息和需求预测,协助甲方开拓乙方地区农产品市场,并提供当地贸易政策咨询服务。
3. 双方将就农产品贸易中可能涉及的价格、运输、支付方式等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共同制定合理的贸易方案。
4. 为了确保合作顺利进行,双方将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市场信息和贸易情况。
三、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需延长合作期限,应在期满前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延长协议。
四、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对彼此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予以保密,并严禁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五、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损害了对方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协议解释本协议一经签署,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以上为《农产品国际贸易合作协议书》正文,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第2款的具体化。
它既是单独的协议,又是《农业协议》的第八部分。
简介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组成及条款《SPS协议》在WTO规则中的地位及其规范价值《SPS协议》的动态价值效应概述《SPS协议》适用中所涉具体法律问题分析展开简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一项新协议,隶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项下。
从《SPS协议》在WTO规则整体结构配置中所担当的角色和其内容独有的制度安排来看,它突出地反映了WTO各成员国努力追求维护国家主权与实现开放式贸易体制利益之间的平衡。
由此,该协议的目标被巧妙地概括为:“维护任何政府提供其认为适当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但确保这些权利不为保护主义目的所滥用并不产生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
”在WTO诸项协议实施六年多的时间里,《SPS协议》经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适用而得以充分的展示与检验。
由于SPS问题涉及WTO体制中一类较敏感的事务,所以,《SPS协议》本身以及与此相关的贸易纠纷都产生出了大量的、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拟从该协议本身所构想的价值功能着手,重点针对它在争端解决机构适用中所体现的效用及相关法律问题加以考察与探讨,旨在为中国入世后有效地遵循与利用该协议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
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
产生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某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
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协议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Application of Sanitary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个新协议。
其宗旨是指导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动物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使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对贸易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一、SPS协议产生的背景各国政府为保证粮食安全和动植物健康,在国际贸易中对商品进行动植物卫生检疫,主要目的是防止带有疫病的动植物产品进入本国境内,避免疫病传播对国内农业、生态和人民健康的危害。
因此,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根据自身需要制定、实施本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GATT 1994第20条(b)款“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被作为一般例外,可以背离GATT的其他原则或规定,成为农产品贸易方面的一个极大漏洞。
随着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验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一些成员,尤其是发达成员,为了保护本国的农畜产品市场,利用上述条款的漏洞,采取不当的或者不科学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对其他成员产品的正常贸易施加了不合理的限制。
此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被滥用,造成事实上的一种非关税壁垒。
在GATT实施期间,农产品贸易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便由此产生。
更严重的是,GATT原有的相关条款规定存在过于笼统和难以操作的问题,从而不能有效约束成员方对这一措施的滥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SPS协议从农业协议与商品检验的相关协议中独立出来,成为长达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
SPS协议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提出了具体而严格的要求。
二、SPS协议的适用范围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指,成员方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实现下列具体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1、保护成员方领土内人类的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传入危害;2、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的生命免受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3、保护成员方领土内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4、防止外来病虫害传入成员方领土内造成危害。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第2款的具体化。
它既是单独的协议,又是《农业协议》的第八部分。
简介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组成及条款《SPS协议》在WTO规则中的地位及其规范价值《SPS协议》的动态价值效应概述《SPS协议》适用中所涉具体法律问题分析展开简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一项新协议,隶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项下。
从《SPS协议》在WTO规则整体结构配置中所担当的角色和其内容独有的制度安排来看,它突出地反映了WTO各成员国努力追求维护国家主权与实现开放式贸易体制利益之间的平衡。
由此,该协议的目标被巧妙地概括为:“维护任何政府提供其认为适当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但确保这些权利不为保护主义目的所滥用并不产生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
”在WTO诸项协议实施六年多的时间里,《SPS协议》经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适用而得以充分的展示与检验。
由于SPS问题涉及WTO体制中一类较敏感的事务,所以,《SPS协议》本身以及与此相关的贸易纠纷都产生出了大量的、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拟从该协议本身所构想的价值功能着手,重点针对它在争端解决机构适用中所体现的效用及相关法律问题加以考察与探讨,旨在为中国入世后有效地遵循与利用该协议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
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
产生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某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
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阐述.
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阐述引言动植物卫生检疫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旨在防止动植物疾病的传播和扩散。
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是国家或地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涉及到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事宜。
本文将就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的基本原则、协议内容和执行情况加以阐述,并进行深入讨论。
1. 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的基本原则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是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1 互惠性原则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要求各方对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相同的检疫要求,以保证公平。
1.2 科学性原则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的制定需要基于科学的依据,例如疾病的流行程度、传播途径、控制方法等。
1.3 透明度原则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要求各方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共享信息,并公开相关的检疫措施和进展。
1.4 风险分析原则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要求各方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合理的安全措施,以保障动植物的健康和防止疫病传播。
2. 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的协议内容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责任和义务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制定和执行检疫措施、提供卫生证书等。
2.2 进口和出口的要求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规定了进口和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要求,包括卫生要求、检验检疫程序、证书要求等。
2.3 检疫措施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规定了各方可以采取的检疫措施,以防止疫病的传播和扩散。
2.4 检疫证书和标签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要求进口和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提供相应的检疫证书和标签。
3. 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的执行情况3.1 国际组织的角色国际组织(如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在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的制定和执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些组织通过制定标准和指南,促进各国间的合作和协调。
3.2 合作机制的建立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要求各方建立合作机制,包括信息交流、技术支持、实验室合作等,以提高检疫的效果和质量。
3.3 实施情况的评估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的实施情况需要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各方遵守相关协议的规定和要求。
农业协议_精品文档
应对
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化布局 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
二、要把龙头企业做强
措施
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提 高带动能力。
三、要把管理体制搞活
进一步搞活外贸体制
按照国际惯例办事
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
四、要把“绿箱”和“黄箱”政策用好
充分运用WTO“绿箱”政策,增加政府对农业的投入
《农业协议》产生的背景
由于农产品贸易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以及 各方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利益冲突,长 期以来谈判进展缓慢,一直游离于GATT的 基本规则和贸易自由化进程之外。乌拉圭 回合谈判中,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就逐步 实质性削减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问题达成 一致,各方就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国内支 持、出口补贴等做出承诺,极大地推动了 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进程。
• 发展中成员的平均关税减让承诺。 • 发展中成员可灵活的建立关税上限约束。 • 最不发达成员虽然也进行关税化及关税约
束,但可免于减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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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农业贸易法律 制度的差异
发达成员
支持和保护农产品生产 者价格与收入。
给予农业价格和收入以 高额补贴,对农业是正 方向的保护,并由此影 响整个国际农产品市场 的格局。
需要削减的出口补贴范围:
1.根据出口实绩给予的直接补贴; 2.政府按低于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售或出口有关产品; 3.政府通过公共帐户或利用税收等方式支持农产品出口; 4.为降低市场营销成本而提供的补贴; 5.由于国内运输的有关国际运输和运费的条款; 6.根据产品是否被纳入出口产品范围提供的补贴。
2、对农民收入和就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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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 保护农业的基本手段减少; • 关税配额管理的灵活余地很小; • 出口产品不能享有补贴,农产品出口的难度加
农业产品国际贸易质量控制协议
农业产品国际贸易质量控制协议甲方(出口方): [公司名称]乙方(进口方): [公司名称]签订日期: [日期]签订地点: [地点]鉴于:1. 甲方是一家专注于农业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的公司,拥有高质量的农产品和良好的市场声誉。
2. 乙方是一家在国际市场上从事农业产品进口和分销的公司,对产品质量有严格的要求。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农业产品的国际贸易质量控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产品规格和质量标准1. 甲方保证出口给乙方的农业产品符合乙方提供的产品规格和质量标准。
2. 产品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际标准或双方协商确定的特定标准。
第二条检验与检疫1. 甲方应确保所有出口产品在装运前经过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2. 乙方有权在产品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复检,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处理。
第三条包装和标记1. 甲方应使用符合国际运输标准的包装材料,并确保包装牢固、防潮、防污染。
2. 每个包装上都应有清晰的标记,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等信息。
第四条装运条件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安排货物的装运,并确保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运达。
2. 甲方应提供货物的装运通知,包括预计到达时间、船名、集装箱号等信息。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1. 甲方同意支付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协议要求。
2. 如乙方在复检中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退还或补偿相应金额。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按照协议规定提供合格的产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乙方未能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货款或履行其他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八条其他1.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农产品贸易协议范本的农产品检验检疫
农产品贸易协议范本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农产品贸易协议的目的是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农产品贸易,并确保贸易的公平、顺利进行。
而农产品检验检疫作为协议的一部分,起着保障贸易品质和安全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农产品贸易协议范本中的农产品检验检疫的内容和要求。
一、协议目的农产品贸易协议的目的是建立贸易国家之间农产品检验检疫的合作机制,确保贸易过程中的农产品的安全、合格和质量可靠。
二、主要内容1. 检验检疫机构合作国家应相互指定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以负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认证工作。
这些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和设备,并遵守国际标准和规范。
2. 检验检疫程序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1)前检前证:贸易双方应在出口前进行检验,并办理相关检验证书。
出口国检验机构应对农产品的质量、卫生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出具符合要求的检验证书。
(2)中检中证:贸易双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对农产品进行中期检查,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后检后证:进口国检验机构应对进口的农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以确保农产品符合进口国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
3. 检验检疫标准和程序检验检疫标准和程序应基于国际标准和规范,并与WTO的相关协定和公约保持一致。
贸易双方应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共享检验检疫的数据和结果。
4. 通报和协商贸易双方应及时通报发现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并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果时,可启动争端解决机制。
三、贸易纠纷解决机制贸易纠纷解决应基于协议的规定进行,双方应友好协商,通过谈判解决分歧。
如协商未果,可依据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最终通过国际法庭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决。
四、附则农产品贸易协议的执行和监督,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和机制。
贸易双方应加强合作,定期交流和研讨有关农产品检验检疫的经验和技术。
五、结论农产品贸易协议中的农产品检验检疫是保障贸易的重要环节,它确保了贸易双方的农产品安全、合格和符合质量要求。
在合作国家之间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并遵循国际标准和规范,有助于推动农产品贸易的持续发展和合作国家间的互利共赢。
农产品贸易协议的农产品卫生安全
农产品贸易协议的农产品卫生安全随着全球农产品贸易的不断发展,农产品卫生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农产品贸易协议在促进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农产品的卫生安全问题。
本文将探讨农产品贸易协议中农产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措施。
一、农产品贸易协议与农产品卫生安全的关系农产品贸易协议是国与国之间就农产品贸易进行的协议,旨在促进农产品贸易的开展,提高贸易效益。
而农产品卫生安全是指农产品在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不受有害物质和微生物污染,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农产品贸易协议与农产品卫生安全密切相关。
良好的农产品卫生安全标准可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增加贸易合作的信任度。
而农产品贸易协议的制定和执行也可以促进农产品的卫生安全。
双方通过协商和合作,共同制定公认的农产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规范,提高农产品贸易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二、农产品贸易协议中的农产品卫生安全措施在农产品贸易协议中,应制定具体的农产品卫生安全措施,确保贸易过程中农产品的卫生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产品卫生安全措施:1.标准制定:双方应共同制定农产品贸易的卫生安全标准,包括生产、贮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卫生要求。
这些标准应参考国际通用的卫生标准,并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风险评估:在贸易合作之前,双方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农产品潜在的卫生风险和安全控制能力。
通过评估,可以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农产品贸易的安全。
3.检验检疫:在农产品贸易过程中,应设立检验检疫机构,对农产品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和抽样检测。
只有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
4.信息交流:双方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及时通报农产品卫生安全相关信息,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
5.技术支持:农产品贸易协议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培训、技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等,提高双方的卫生安全管理能力。
三、农产品贸易协议的履行与监管农产品贸易协议的履行和监管是保障农产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动植物检疫协议
动植物检疫协议一、协议背景动植物检疫是保护农林业生态安全、维护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加强国际合作,确保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跨境贸易中的安全,我国与相关国家签署了动植物检疫协议。
本协议旨在规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检疫程序,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二、协议内容1. 合作机制双方将建立动植物检疫合作机制,包括信息交流、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双方将共同努力,提高动植物检疫能力和水平。
2. 出境检疫要求(1)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符合进口国检疫要求,经过合法检疫程序后方可出口。
出境前应提供相应的检疫证明文件。
(2)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按照出境国家或地区的检疫标准、规程和法规进行处理,确保产品的无虞性和安全性。
3. 入境检疫要求(1)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须符合我国的检疫要求,经过合法检疫程序后方可入境。
进境前应提供相应的检疫证明文件。
(2)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须通过检疫部门的检验、检疫程序,确保产品的无虞性和安全性。
4. 检疫措施双方将根据需要,共同制定针对具体动植物病害的检疫措施,包括预防、监测、隔离、防控等方面的措施。
双方将通过技术交流和信息共享,提高检疫能力和水平。
5. 检疫证书出口商按照检疫要求,向进口国提供有效的检疫证书。
检疫证书应包括出口商的基本信息、货物名称、数量、产地、健康证书等内容。
进口国应认可符合规定的检疫证书,并进行相应的检疫程序。
6. 信息共享双方将建立动植物检疫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有关动植物疫病情况、检疫法规和检验方法等信息。
双方将通过定期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信息沟通和共享。
7. 争端解决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并接受调解结果。
三、协议执行本协议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并可自动延期。
本协议适用于双方约定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双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议的修订和补充,并及时通知对方。
农产品贸易协议的检验检疫要求
农产品贸易协议的检验检疫要求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农产品贸易协议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为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性,各国之间建立了一系列的检验检疫要求。
本文将对农产品贸易协议中的检验检疫要求进行探讨。
一、农产品贸易协议的背景农产品贸易协议是国际间就农产品贸易进行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促进各国之间的农产品贸易,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该协议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农产品的标准和规范、检验检疫程序等。
二、农产品贸易协议中的检验检疫要求1. 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农产品贸易协议要求各国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这些标准通常会涉及到农产品的产地、生产过程、成分、质量检验等方面。
各国通过制定质量标准,可以减少因农产品质量低劣而引发的贸易争端,并提供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信心。
2. 检验检疫程序的要求农产品贸易协议要求各国制定适当的检验检疫程序,以确保农产品在出口和进口过程中符合质量标准。
这些程序可能包括检验检疫机构的设立、农产品检验标准的制定、检验检疫员的培训等。
通过实施检验检疫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农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传播,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3. 检验证书的要求农产品贸易协议要求在农产品出口和进口过程中,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证书。
这些检验证书通常由经过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明农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附有相应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
检验证书的出具可以提供农产品质量的保证,便于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
4. 检验检疫设施的要求农产品贸易协议要求各国建立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设施,以提供农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服务。
这些设施通常包括实验室、检验现场、隔离区域等。
通过建立适当的检验检疫设施,可以提高农产品贸易的效率和可靠性,并确保农产品贸易的安全性。
5. 检疫措施的要求农产品贸易协议要求各国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检疫措施,以防止疫病的传播和扩散。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检疫区的设立、检疫证书的要求、疫病的监测和报告等。
通过实施检疫措施,可以减少因疫病传播而引起的农产品贸易中断,维护国家的农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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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准入 (二)国内支持 (三)出口补贴 (四)动植物卫生检疫
附件1 产品范围
1.本协定适用于下列产品:
(i)协调制度第1章至第24章,鱼及鱼制品除外, 另加*
(ii)协调制度编码 2905.43 (甘露糖醇)
协调制度编码 2905.44 (山梨醇)
协调制度品目 33.01 (精油)
(b)自基期开关始起税未化对,指而定非产完品全提供出口补贴; (c)对初级进农口豁产成品免员实成开施员放有开效市放限场指产定措施; (d)反映粮食安的产全进和品口环的境量市保。场护。等非贸易关注因素;以
及 (e)成员减让表第一部分中列明的指定产品的最低准
入机会,自实施期第一年年初起占指定产品基期国内消 费量的4%,此后在实施期内其余各年,每年以基期内相 应国内消费量的0.8%比例增长。
发展中国家自2019-2019年的10年中,按 照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在1986-1988年平均水 平基础上,削减24%的普通关税及关税化的关 税;每个税目至少削减10%。
最不发达国家可以免于承诺。
注释
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开会放和一现定行比市场例准的入机会 最低市场准入承诺规定低:关对税于配原额始使。用非关税措施,
后进行关税化的产品,如果在基准期(1986-1988) 的进口不足国内平均消费量的5%,则该国应该承诺建 立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农业协议》生效时最低市场 准入机会应为基期国内平均消费量的3%,并在6年内 增加至5%。
现行市场准入承诺规定:对于原始使用非关税措施, 后进行关税化的产品,如果在基准期(1986-1988) 的进口超过国内平均消费量的5%,协议要求该国维持 或增加已经存在的市场准入机会。
初初量达起的到,2%相有,应 关此基 产后期 品每国 的年内最均消低等费准增量入长的机…会2;%占(。相。B自应节实基)施期期国第内6消年费年
协调制度品目 35.01至35.05 (蛋白类物质、改 性淀粉、胶)
协调制度编码 3809.10 (整理剂)
协调制度编码 3823.60 (2905.44以外的山 பைடு நூலகம்醇)
协调制度品目 41.0《1至农41业.协03议(》生适皮用)的产
协调制度品目 43.0品1 (不生包毛括皮鱼)及鱼制品;
协调制度品目 50.0甘1至露50糖.醇03、(山生梨丝醇和、废精丝) 协调制度《品实目施5卫1.生0与1至植油5物1、.卫蛋0生3白(措类羊施物毛协质和定、动》物改毛) 协棉调)制度品目适5检用2疫于.0有鱼性1至关产淀生5的品2粉皮.产等、、0品任3胶生进何(、皮口与原整毛棉。卫理、、生剂生废、棉丝和已梳
协调制度品目 53.01 (和生废亚丝麻、)羊毛和动物
协调制度品目 53.02 (毛生、大原麻棉)、废棉和已
2.以上所列不限制《梳实棉施动、植生物亚卫麻生、检生疫大措施协定》
的产品范围。
麻等农产品。
第1条 术语定义
(Aggregate
(a)“指综以合货支币形持式量表(示“M的Ae、M a通sSu过”re使)o用指f 以货币
形式表示一的项、或有多利项于措基施本向Su基农p本产p农o品r产t生品,产生A者产M者的S)对一 农产品提供提的供年的度、支不持能水依照平A,M或S方指法有计利算于的一般 农本业协生 附产件者2可年的附免度非件除支2特可持削定免水减产于平的品削,计支减支不持划的包持下计括,划所根不下据提包提本供括供协的在的定支根持据
(二)关税化的例外
1第、A2附款节件的第5规1定款关不:于得自第适《4用条W于第T符O2款协合的定下传特》列成统别生条员处上效保件理起境就的护,内任受本何有协初大定级量第农4产条品 及“国(其内特a加消别)工费处指产量理定品 的”产受和) 3品%特/:免的以殊或进于下制处口;将备理占非产的1品关9产8(税6品年“措仅至指施生 产 法是1定9产 品 开产8者,放8品年生造的”基)产成压期(的无力内下相称应
(h)“综合支持总量”和“总AMS”指有利
于农业生产者的所有国内支持的总和,计算为
基本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所有非特定产品综
合支持量以及所有农产品支持等值的总和
(e)“出口补贴”指视出口实绩而给予的补贴, 包括本协定第9条所列的出口补贴
(f)“实施期”指自2019年开始的6年时间, 但就本协定第13条而言,指从2019年开始的9 年时间;
第6款:在停止适用特殊处理时,该成员 应遵守第4条第2款的规定,即不得重新使 用已关税化的非关税措施,此类产品应适 用普通关税,普通关税应约束在有关成员 的减让表中,在实施期内,必须就此关税, 以每年15%的均等方式削减。
2不、7得.B适节自用的《于主W作要T为O内一协容发定展》中生国(效家1后A)传,、适统第B用饮4节主条食区体第中别不2主:款同要的。食规品定的也 初级农产品,且这些产品除任应何符成合员第(1A款节()a;)项至(d) 项件列:(明a)的有对关有发关展产中品国适家用成的(发员条2展)减件中适让外国用表,家客第还(体一应B不部遵节同分守)。列以明下的条有 关产品的最低准入机任会何自农实产施品期及第其1加年工年产初品起(占A节基)期;国 内消费量的1%,此传后统每饮年食均中等主增要长食,品实的施初期级第农5年产年品
链接
第九部分 第15条 特殊和差别待遇
2.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拥有在最长为10年的 时间内实施削减承诺的灵活性。最不发达国家 成员不需作出削减承诺。
第三部分
第4条 市场准入 1.减让表所含市场准入减让涉及关税约束和
削减,并涉及其中列明的其他市场准入承诺。 2.各成员不得维持、采取或重新使用已被要
求转换为普通关税的任何措施,除非第5条和附 件5中另有规定。
注释
一、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一)取消非关税措施,将其关税化。 规定必须取消全部非关税措施,并将这些非
关税壁垒措施以1986-1988年为基期,按一定 公式转化为“等量关税” 。
注释
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
发达国家自2019-2000年的6年中,按照简 单算术平均计算,在1986-1988年平均水平基 础上,削减36%的普通关税及关税化的关税; 每个税目至少削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