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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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刑法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二、危害行为
三、危害行为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不当为而为之”(违反禁止性规范)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在刑法中大多数犯罪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如抢劫罪、诈骗罪、贪污罪、逃脱罪、强奸罪。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它自然具有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此外,还具有以下特殊性:
(1)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称其为“有形性”。如:将一名妇女按倒,强行实施奸淫行为。思想不能构成行为犯罪,因为思想属于人的主观认识的范畴,一定的思想只有行诸于外才能对社会产生影响,从而使一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
(2)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仅指个别的动作。例如:扒窃行为,由靠近被害人,将手伸入被害人衣袋或提包,窃取钱物等动作组成。
(3)作为是违反刑法禁止规范的危害行为,称其为“违法性”。刑法规范由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组成,禁止性规范,即要求人们承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其行为模式是禁止人们这样行为的模式,其法律后果是否定式的。
2.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
指行为人实施作为犯罪的表现方式。作为犯罪虽然表现为一系列的身体动作,但由于人是一种具有理智的高级动物,因而行为人在实施作为犯罪时,并不限于利用本人的身体以实现一定的犯罪意图,而且还利用各种犯罪工具及手段,将本人的犯意付诸实施。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行为(包括四肢、五官)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作为犯罪,犯罪人还必须要有一定的身体动作,这些身体动作主要表现在对物质性工具的操纵上,即对一定工具的使用上。如果纯粹利用工具实施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必须要有利用行为,这种利用往往是通过一定的身体动作表现出来的,如决水,必须有挖毁堤坝的行动。
(4)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实际上是一个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的问题。间接实行犯的性质:主观上明知被利用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故意加以利用,希望通过被利用者实现犯罪结果。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当为而不为”(违反命令性规范)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
2.不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
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但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如偷税罪。
3.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1)纯正不作为犯:
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
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案例分析
(三)中间行为
在刑法中还存在一种特有的行为方式,即所谓“持有”。持有是指行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的状态。例如“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关于持有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或者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在刑法理论上仍存在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