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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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之危害行为(星考点)

【司考】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之危害行为(星考点)

基本概念1.形式的违法性:指行为违反法的禁止或者命令规定。

2.实质的违法性:指行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犯或威胁。

3.客观的违法性论:刑法规范是客观的评价规范,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责任能力,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

4.主观的违法性论:刑法规范是对行为人的命令规范,只有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能够做出意思决定的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的问题。

5.结果无价值论: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6.行为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故意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7.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行为的目的、故意、过失或义务违反的样态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及其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

8.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侧重结果无价值的二元论主张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同时考虑引起结果的手段、方法等;侧重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主张行为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为了限定处罚范围同时要求结果无价值。

9.危害行为:指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10.作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11.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12.真正不作为犯:指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保证人范围与不作为内容的犯罪。

13.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范围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法性构成要件1.基本观点:结果无价值论、客观违法性论2.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定罪身份与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二、危害行为概述生活行为、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需要具体判断:(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何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何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何为刑法上的危害⾏为常常提及的刑法⾏为包括实⾏⾏为、预备⾏为、教唆⾏为、帮助⾏为。

到底什么是刑法上的危害⾏为刑法上的危害⾏为有什么特征以下就由店铺的⼩编为您详细介绍。

1.刑法上的危害⾏为基于⼈的意识和意志⽀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体活动。

危害⾏为三特征:有体性:⾝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

【注意】:区别⾔论与发表⾔论。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配和控制的⾏为,⽽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有害性:刑法只禁⽌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为,对社会⽆害的⾝体举⽌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

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2.刑法上的⾏为包括实⾏⾏为、预备⾏为、教唆⾏为、帮助⾏为。

其中实⾏⾏为是刑法的中⼼概念,因为实⾏⾏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为,是刑法主要禁⽌的⾏为。

实⾏⾏为的判断标准:第⼀,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

实⾏⾏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为并不⼀定是实⾏⾏为,有可能属于预备⾏为。

【特别提⽰】:⾏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准来判断,⽽⾮以⾏为⼈主观认识的事实为标准进⾏判断。

具体来说,应以⾏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定程度的抽象,同事站在⾏为时的⽴场,原则上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进⾏判断。

下列⾏为属于实⾏⾏为:增加或者提⾼了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改变实现设定的危险发展过程以减少危险,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险;制造只有通过损害某⼀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进程。

下列⾏为不属于实⾏⾏为:减少或者避免法益的侵害的⾏为;对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没有防⽌结果发⽣义务的⼈,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为。

第⼆,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为,即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活中被禁⽌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为。

实⾏⾏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第⼀,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实⾏⾏为,绝对不可能成⽴犯罪预备。

从一则案例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从一则案例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从一则案例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对象。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所必不可少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仅仅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

具体而言,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之一的表现形式,人的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

作为方式违反的必定是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则是指消极的行为,指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在作为方式的具体实施中包含一种利用他人行为实施犯罪的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间接正犯。

曾看过这样一个案例,具体如下:某日,成年男子张某经过一户人家门前,见一个五六岁的幼儿李某独自玩耍,其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价值约6000元)。

张某发现私下无人,顿生歹念,于是拿出一根棒棒糖,花言巧语,欲用棒棒糖和幼儿李某交换金项链。

李某不知其所以然,被其引诱,取下金项链与张某换了一根棒棒糖。

后此事案发,张某被起诉至法院。

此案的分歧意见在于张某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间接正犯。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不为幼儿李某监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实施了窃取行为,实质上窃取的是李某父母的财产,幼儿李某只是他犯罪的工具,因此张某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但我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的,但是对张某构成间接正犯的观点,持有不同意见。

该案中张某的行为确实构成盗窃罪,但不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而是直接的单独实施的盗窃行为,幼儿李某并不是张某实施犯罪的工具。

间接正犯在刑法理论上是指不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罪犯。

如教唆不满14周岁的儿童盗窃。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把儿童当作其实施犯罪的工具来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

该案中李某脖子上所戴的金项链是其父母主动自愿的为其戴上的,而不是在张某的教唆或帮助下从其父母处偷来、骗来的,因此张某和李某之间也就不存在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一、危害行为概述(一)危害行为与行为的区别犯罪首先是人的一种危害行为,而社会危害性又是从行为的客观现实影响中表现出来的。

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危害社会的思想活动没有以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就无法形成对社会的危害。

“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危害行为是每一个具体犯罪构成的基础,在犯罪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危害行为”,其确切称谓应当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实质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

“危害行为”是最狭义的行为概念。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行为主要可分为四类:1.自然行为:有体性;2.有意行为:有意性;3.危害行为:有害性;4.实行行为:实行性。

由此可见,危害行为是行为的一分支。

(二)危害行为的定义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它有三个基本特征:1.客观特征:有体性。

即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表现出的动静。

往往要借助于自然力和工具等。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既包括积极活动,也包括消极活动。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

2.主观特征:有意性。

即危害行为是受行为人意志支配的行为。

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

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

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

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

所以,缺乏人的意思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危害行为。

(7)犯罪的客观要件(1)

(7)犯罪的客观要件(1)


思考题:

持有的性质是什么?
三、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含义 所谓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 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结 果,也就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 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所谓最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对于犯罪对象的有形的事 实作用。


问: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危害结果 吗?或者说,没有危害结果,犯 罪还能成立吗?

2、危害结果的特征
1)客观性 2)因果性 3)侵害性 4)多样性

3、危害结果的刑法意义


1)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 如刑讯逼供时是否以肉刑致人伤残即是 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2)标示犯罪的危害程度 3)影响刑罚量的确定 4)赔偿或者罚金刑的重要参考
案例5

被告人:王某,男,36岁,工人。 王某晚上经常做梦。1998年9月某晚, 王某晚上又作恶梦,梦见自己与一头恶狼 奋力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其 制服。第二天清早醒来后,发现其妻已经 死亡,悲痛惊慌中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 械性窒息死亡,凶手为王某本人。 运用所学原理分析王某的行为的性质。
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事实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空间或者地点以一定的方法或者手段进行如果不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影响量刑的轻重其它客观要件要素其它客观要件要素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方法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或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学(一)02-2.3 犯罪客体 危害行为_13

刑法学(一)02-2.3 犯罪客体 危害行为_13

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第二节犯罪客观要件一、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亦即法益。

犯罪客体表明了刑法的目的,即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

另一方面,犯罪的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即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客体表现为法益;主体体现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财产,公民私有的个人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合法权益。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某种利益只受道德的保护,或者其他社会规范的约束和调整,不是由刑法保护和调整,则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能成为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法益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客观存在的法益没有收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

“侵害”,包括实际侵害事实和侵害的危险。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刑法一般理论,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分为:(1)一般客体,即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刑法第2条刑法的任务,刑法第13条犯罪的概念的规定,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2)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

具体表现就是刑法分则的章节内容。

(3)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法益。

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财产所有权等。

根据某种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三)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刑法分则条文并非都明确地规定了犯罪客体。

有的条文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则没有。

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如刑法第114条、第252条侵犯通讯自由罪等;(2)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仅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7条抢夺罪等;(3)仅指明了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人这个社会关系的主体,而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如有关侵犯人身的犯罪;(4)仅指出了规定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未指明犯罪客体,如走私等以空白的犯罪构成所规定的犯罪;(5)规定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试析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 初稿

试析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 初稿

试析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摘要刑法学这座博大而又精深的理论殿堂是由许多概念架构起来的,危害行为即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块基石。

它是每一个具体犯罪构成的基础,在犯罪论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危害社会的思想活动没有以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对社会的危害就不可能产生,在现代社会就没有犯罪。

因此,有必要对危害行为的含义特征、理论上关于行为的不同学说以及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做一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危害行为行为学说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主要从司法定罪的角度来定义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基于此种角度可以了解到: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构成了任何犯罪的共同要件,“无行为无犯罪。

”既然“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内容,而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实体或核心的缘故”,想要更多了解犯罪,首先应当明晰何为危害行为。

因此,对危害行为的内容及表现形式进行探讨与分析显得尤为必要。

一、国外刑法学中几种行为学说的评析法谚有云: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

这句名谚揭示了行为在刑法构造中的基础地位。

但是,必须将刑法中的行为和危害行为区别开来。

刑法中的行为可分为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如果把犯罪行为等同于刑法上的行为,就无法对我国刑法上规定的各种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但究竟什么是行为,在国外,主要是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有四大行为理论: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人格行为论和社会行为论①。

第一,因果行为论。

这实际上是一种客观的自然行为论,认为行为是指行为者具有某种意欲(意思),为实现此意欲而产生身体运动,由于人体运动而使外界发生变动。

即行为是行为者由于某种有意思的举动而引起的因果发展(意思与行动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此说,有意性、有体性、外界变动性是行为的三大要素。

此说对于作为,因为其有自然因果过程的发动,解释自无问题;但对于不作为,因其并没有任何招致外界发生变动的自然举动即缺乏有体性和外界变动性,如贯彻这种行为理论,势将不作为排除于行为之外,而此说仍以之属于行为范畴,理由何在,并未给予圆满解答。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新闻0801 李锋0812030134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同时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所有的危害行为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形式:(一)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在我国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具有形式和实质的规定性,在形式上,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构成要件(具体的犯罪类型)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指具有侵害各种具体的构成要件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

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即使偶然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也不是实行行为。

例如,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去乘飞机,飞机在空中碰到一只大鸟而失事,或者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在树林中散步,被害人真的被雷电击死等等,就都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比,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是相对而言的,在一个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可能是另一犯罪中的预备行为,例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盗窃枪支仅仅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对于盗窃枪支罪而言又是实行行为。

(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以行为人是否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

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亲自实施,并非仅仅限于行为人不利用工具而是直接运用自身的身体动静这种物理运动,利用自然力、凶器等物理力或者动物的力量等无人类生命力的力量作为工具而实施的行为,也属于直接行为。

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作为工具或者道具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作为不作为”——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投资学1301 李幸果1306100114摘要: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的最核心要素。

而危害行为有多种多样,理论上刑法根据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积极的活动实施违反禁止性刑法规范的危害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

刑法中有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以“作为”形式实施,而且对于许多犯罪而言,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

作为具有如下特征:(一)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活动。

这里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1.作为只能表现为身体的积极活动,比如强奸,抢劫,诈骗等这些活动都是积极的,而不可能是身体的消极的静止活动。

但是这不表示积极的身体活动就是作为。

2.作为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的身体活动组成的,而不是限于个别动作或者活动环节。

如开枪杀人的行为,包括接近被害人、抽出并举起枪支、瞄准目标、扣动扳机等等。

这些行为是一个整体,是不能分解成多个行为的。

因此作为必须是在犯罪意识支配下的一系列有机联系的积极身体活动。

(二)直接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即法律禁止做而去做,只有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时才成为作为。

刑法中设立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多数属于禁止性刑法规范。

(三)作为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

具体有以下五种主要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的身体直接实施的作为。

这是常见的实施方式,这种作为可以表现为四肢甚至五官的活动。

四肢的行为包括拳打脚踢、绘制淫秽书画,五官的行为则包括发表谈话侮辱诋毁他人等。

2、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指利用水火雷电等自然现象而产生的行为。

例如放火、决水等。

3、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这种行为方式是作为犯罪最常见的行为方式。

犯罪工具可以多种多样,包括刀枪棍棒,伪造证件等普通物质性工具,以及计算机及其技术、无线电通讯设备等高科技工具。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这是指人通过对动物直接施加一定的影响而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财务0901 郑胡阳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理解危害行为的概念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

由于思想属于人主观认识的范畴,是无形的,故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而“只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追究内在思想”,也成了现代刑法的一条原则。

而思想的载体,言论,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发表言论是一种外部活动,而一定程度的不良言论,如诽谤,会产生危害结果,因此是危害行为的一部分。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故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例如,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下的举动,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在身体完全受强制下的举动等,就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最后,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故正当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其概括为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即“不当为而为之”。

(一)特征:1、有形性——表现为人的一系列积极的身体举动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然通过一定的身体外部动作表现出来,因而具有有形性。

例如扒窃行为由靠近被害人,将手伸入被害人衣袋或提包,窃取钱物等动作组成。

2、违法性——行为人实施的积极的身体举动是刑法所禁止的作为犯罪的违法性,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

(二)作为犯罪的形式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行为(包括四肢、五官),如用拳脚伤人,用言语诽谤、侮辱、教唆他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如用刀伤人,用伪造证件进行诈骗。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这种利用往往是通过一定的身体动作表现出来的,如决水,必须有挖毁堤坝的行动。

4、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如用毒蛇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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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作为
1、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2、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 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
3、不作为——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能力)
没有履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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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形式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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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刑法学者认为:刑法上的行为具有以 下三个因素:
(1)行为的心素(内部因素)—行为系由 人的意思所发动
(2)行为的体素(外部要素)—人的身体 举动及静止
(3)行为的介素—对外界发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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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A、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 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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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 2、区分此罪与彼罪 3、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素 4、正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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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1)广义:指人的一切行为。《刑法》12条。 (2)较广义:指犯罪行为。刑法的13条之行为。 (3)狭义: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行为, 即危害行为。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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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四川卷二52.下列哪些选项成立不作为犯 罪? ( ) A.过路人甲看见某公寓发生火灾而不报警,导 致公寓全部被烧毁 B.成年人乙带邻居小孩出去游玩,小孩溺水, 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抢救,致使小孩被淹 死 C.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 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后匆匆离开。 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将其送到医院时,女 孩已经死亡 D.司机丁意外撞倒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 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死亡。事后查明, 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 的生命

刑法学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学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学犯罪客观方面
汇报人: 2024-01-09
目录
•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 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 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 • 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明 • 犯罪客观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实

01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定义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 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 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等要素。
犯罪工具和手段的特征
犯罪工具和手段具有危险性、针对性和违法性等特征,对 于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工具和手段的认定
认定犯罪工具和手段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工 具的用途、使用方式等方面,同时需要排除合法工具和手 段的干扰。
04
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 案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与犯罪 客观方面相关的证据,包括物证 、书证、证人证言等。
05
犯罪客观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实 践
立法规定与实践应用
立法规定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中规定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包括 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等要素。立法上对犯罪客观方面 有明确的规定,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
实践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立法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 ,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从 而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同时,在定罪量刑时,也需要考虑犯 罪客观方面的具体情况。
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行为方式可分为作 为和不作为,根据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可分为危险行为和实害行为 。
危害行为的要素
危害行为的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手段和行为结果等,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危害行为的完整形态。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一、概述〔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是指刑法所保护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以及其他外部事实。

2.特征〔1〕具有法定性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4〕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二〕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素1、危害行为〔基本要素〕2、危害结果〔选择要素〕3、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选择要素〕注意:因果关系〔非构成要素〕〔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此罪与彼罪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4、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素5、正确量刑二、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含义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3、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1〕欠缺有意性和有意识的行为a、人体反射动作;b、睡梦中或精神错乱下的举动;c、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思考:假设行为人仅是精神上受到强制而实施了某种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2〕欠缺有害性的行为〔3〕欠缺刑事违法性行为思考:言论能否构成犯罪?4.言论能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言论能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言论是否发表以及发表能否影响外界并产生影响。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1〕作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工商管理学院工商二班高炜珀学号:1106040225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也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危害行为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以了解其定义,特征和表现。

一.概念剖析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实用刑法学新词典王凤芝编2003版)犯罪的三个特点是1 社会危害性2 刑事违法性3 应收惩罚性从以上三点看出,犯罪的定义与危害行为有亲密关系,这也是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占核心位置的原因。

2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实用刑法学新词典王凤芝编2003版)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也是犯罪客观方面唯一一个的一个为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3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

(实用刑法学新词典王凤芝编2003版)要了解危害行为的内涵,就要从主客两个方面来分析:(1)从客观上看,它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句话的意思是,单纯的思想活动如果不和人的行为联系起来,就不可能对社会产生影响,也不可能在实质上危害社会。

并且,我国的刑罚不是针对任何性质的,而是针对危害社会的行为。

(2)从主观上看,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

所谓行为,就是主观见诸于客观的外部动作。

这句话是说,危害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如果不是受人的意识所支配所造成的危害,也不能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要包括: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或活动。

具体包括以下三点: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

这一点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这样就将单纯的思想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要素,这样就排除了无意识的身体举动。

如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中的举动、因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所导致的举动、某些突然受到外界刺激而作出的本能性条件反射动作等。

最后,危害行为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种义务而不履行义务。

在我国的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由作为构成的,也有少数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而有些犯罪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下面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2007年5月25日中午,17岁的周某在湖州市南浔区安达码头附近盗窃自行车的时候,被失主颜某等三人抓住,并遭到三人殴打。

周某挣脱后,逃上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

颜某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继续围追。

虽然周某游泳技术和体力不行,但眼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

游出数米后,周某感到力不从心只好往回游,最终因体力不支沉没死亡。

周某在水中划水挣扎的整个过程中,失主颜某等人“袖手旁观”,没有采取抢救措施,直到确认周某沉入河底。

案发后,颜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日前,南浔区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失主颜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判处颜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三年零三个月和三年缓刑四年。

宣判后,三人没有提出上诉。

这样的判决结果一宣布,在当地立即引发不少争议,有的人认为这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有的人认为对失主等人的处罚过重,而不少法学专业人士认为,判决未必完全合乎法理,再一次凸显我国法律对“先行行为”以及由此类责任行为引出的“不作为犯罪”界定上的模糊。

危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简述危害行为的类型)

危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简述危害行为的类型)

危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简述危害行为的类型)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种危害是一种规范判断,如果虽然对社会有危险,但系社会所允许的行为(例如看,正常的开车行为),就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属于必备要素法律人对于任何行为都是有价值判断的,所以行为不是一个事实概念,它是一个价值概念我们的行为不是事实上的行为,我们的行为是危害行为所以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危害行为,关键是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是一种类型化、侵害法益的行为,或者说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是社会生活所禁止的,如果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常态行为,那么它就不应该理解为刑法上的行为。

【e.g.】这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日常生活所允许的行为,比如说劝张三去滑冰、劝张三坐飞机、劝张三去蹦极,给他买了一百张蹦极票,觉得怎么着有一次会摔死,果然在地99次摔死了,这叫危害行为吗?不叫,不需要讨论因果关系,因为它连行为都算不上,所以它不构成犯罪。

【e.g.】2023年就考查了一个知识点,张三恨前男友,特意送给他一双旱冰鞋,希望他能摔死摔残,果然摔残了,但构成危害行为吗?没有,因为主观上有故意,但客观上没有行为。

但这个地方有个微妙之处,大家看两组对比案件。

【e.g.】我现在感觉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飞机经常出故障,于是我就劝张三坐马航的飞机,我说你也该休息休息了,带上你全家,我给他买的机票,我天天希望这个飞机会掉下来,果然这个飞机掉下来了,但我构成犯罪吗?没有,因为坐飞机的危险是社会生活允许的危险。

【e.g.】我现在已明确的得知这架飞机会被恐怖分子所劫持,但我依然劝说我的仇人去坐这架飞机,果然,他们被劫持了,大家觉得我构不构成犯罪?这不是单纯的劝人坐飞机,这是利用他人的犯罪行为,这个行为是社会生活禁止的,所以当然属于危害行为。

小提醒:对犯罪的利用,属于社会生活所禁止的行为,故系危害行为。

【e.g.】甲与乙有仇,知道乙的仇人丙参加了摔跤比赛,就唆使乙参加摔跤比赛。

刑法学第六章

刑法学第六章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一) 犯罪客观要件与犯罪客观要件要素。
前者与犯罪主体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并列。 而犯罪客观要件要素是前者的组成部分,是下位概念。
(二)犯罪客观要件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时间、行 为地点、行为方法(手段)、行为对象。
问题: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合同无效或届 满时,是否产生作为义务?
(4)先正当的行为?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5.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形式实现的 犯罪;如遗弃罪
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 实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第341条第2款 非法狩猎罪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 1.概念: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刑 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 2.特征:
客观性 因果性 侵害性 多样性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二、
结 果



以危害结果 是否是犯罪 构成要件要 素为标准
以危害结果 的现象形态 为标准
以危害结果 距离危害行 为的远近为 标准
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非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直接危害结果 间接危害结果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但上述要素中,除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以外,其 他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要素。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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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刑法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二、危害行为
三、危害行为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不当为而为之”(违反禁止性规范)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在刑法中大多数犯罪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如抢劫罪、诈骗罪、贪污罪、逃脱罪、强奸罪。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它自然具有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此外,还具有以下特殊性:
(1)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称其为“有形性”。

如:将一名妇女按倒,强行实施奸淫行为。

思想不能构成行为犯罪,因为思想属于人的主观认识的范畴,一定的思想只有行诸于外才能对社会产生影响,从而使一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

(2)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仅指个别的动作。

例如:扒窃行为,由靠近被害人,将手伸入被害人衣袋或提包,窃取钱物等动作组成。

(3)作为是违反刑法禁止规范的危害行为,称其为“违法性”。

刑法规范由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组成,禁止性规范,即要求人们承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其行为模式是禁止人们这样行为的模式,其法律后果是否定式的。

2.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
指行为人实施作为犯罪的表现方式。

作为犯罪虽然表现为一系列的身体动作,但由于人是一种具有理智的高级动物,因而行为人在实施作为犯罪时,并不限于利用本人的身体以实现一定的犯罪意图,而且还利用各种犯罪工具及手段,将本人的犯意付诸实施。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行为(包括四肢、五官)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作为犯罪,犯罪人还必须要有一定的身体动作,这些身体动作主要表现在对物质性工具的操纵上,即对一定工具的使用上。

如果纯粹利用工具实施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必须要有利用行为,这种利用往往是通过一定的身体动作表现出来的,如决水,必须有挖毁堤坝的行动。

(4)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实际上是一个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的问题。

间接实行犯的性质:主观上明知被利用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故意加以利用,希望通过被利用者实现犯罪结果。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当为而不为”(违反命令性规范)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

2.不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
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但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如偷税罪。

3.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1)纯正不作为犯:
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

如:遗弃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
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案例分析
(三)中间行为
在刑法中还存在一种特有的行为方式,即所谓“持有”。

持有是指行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的状态。

例如“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关于持有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或者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在刑法理论上仍存在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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