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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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预警的主体责任,提高环境风险预警能力,规范和指导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以下简称预警体系)的建设行为,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环境风险评估、预警站网建设、预警平台建设、配套制度建设等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要求。
预警体系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实用可靠原则,满足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快速响应的要求。
1.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生产、使用、储存等的企事业单位,及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开展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导则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12358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T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HG/T20507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HG/T23006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16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19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460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
HJ58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HJ718环境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平台总体框架技术规范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环境信息能力建设技术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有毒有害气体
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气体。
3.2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智能技术,将预警设备、系统平台和管理措施进行集成,实现预测、预报和警示环境风险状况的目标,用于支持日常环境管理以及辅助应急处置决策的工程技术体系。
3.3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包括以石化化工为主导产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及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
3.4厂界
企事业单位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3.5环境风险单元
长期或临时生产、使用或储存有毒有害气体的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同属一个企业且边缘距离小于1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6扩散途径
风险单元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在环境中经一定方式扩散所经过的空间。
3.7预警因子
作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实时监控对象的有毒有害气体。
3.8预警阈值
当预警因子的浓度、信号变化等超出某一点或者区域,环境状况可能发生异常情况或剧烈改变,该点或者区域称为预警阈值,用于提示采取相应措施。
4.工作程序
预警体系建设工作程序包括:环境风险评估、预警站网建设、预警平台建设、配套制度建设等阶段。
图4-1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工作程序
5.环境风险评估
通过调查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筛选预警因子、识别风险单元、
分析风险影响范围等,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提供基础。
5.1环境风险调查
环境风险调查方案可参照HJ169和HJ2.2制定。重点调查包括化工园区及周边范围内有关环境、应急、气象等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已建的各类监控站点、仪器设备等内容。
5.2预警因子筛选
筛选步骤包括:初筛、复筛、确定预警因子。
5.2.1初筛
(1)调查中发现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有毒有害气体,应纳入预警因子的初筛名单。
(2)调查中发现列入综合、行业、地方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气体,可纳入预警因子的初筛名单。
(3)调查中发现的历史环境事件中出现的大气污染物,纳入预警因子的初筛名单。
5.2.2复筛
采用层次分析法、综合评分法等筛选方法对纳入初筛名单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毒性、化学反应活性等因素进行复筛。
(1)毒性的筛选,主要考虑急性毒性和单因子污染指数。急性毒性数据可参考GBZ2中职业接触限值(OELs)和GB/T18664中直接致害浓度(IDLH)数据,职业接触限值主要考虑人群吸入性影响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和最高容许浓度(MAC)。单因子污染指
数指利用环境实测数据和标准比对分类。
(2)化学反应活性的筛选,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主要考虑光化学反应产生二次污染物。化学反应活性可采用最大增量反应活性(MIR)来定量描述,MIR数据来源于文献,无MIR资料可不作为有毒有害气体。
5.2.3确定预警因子
根据自动监控的适用性,从复筛名单中确定预警因子,自动监控的适用性优先考虑使用传感器、开放式长光程、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等方法的仪器。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1)毒性较大的、无机的有毒有害气体优先考虑是否可采用传感器方法。
(2)挥发性有机物优先考虑是否可采用开放式长光程监控方法。
(3)能够被多种仪器检出的有毒有害气体可在不同监控点采用区别的监控方式。
5.3环境风险单元识别
通过采取现场排查、资料查阅等方法,找到预警因子在生产装置、贮运系统、公用工程系统、辅助生产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中的位置,绘制有毒有害气体的风险源分布图。将识别的主要、重大风险单元作为预警体系的监控目标。
5.4影响范围分析
5.4.1预设事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