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2021)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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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矿冲击地压是指在采煤过程中,由于覆岩层的倾斜或厚度变化等原因,引起岩层失稳,产生顶板及底板的剧烈运动和变形,对矿井和矿工的安全造成威胁的现象。
为了有效防治煤矿冲击地压,制定了以下的细则:
1. 应加强预测和监测,制定合理的覆岩层稳定性评价方法和指标。
通过实时监测,及时评估岩层的稳定性,及时预警和采取措施。
2. 采取合理的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如合理的采煤工作面开采尺寸、配合适当的支护方式和采煤方法,减少岩层破碎和位移,降低冲击地压的发生。
3. 加强掘进前后支护的质量管理,确保支护体系的稳定性。
掘进过程中及时检查和维护支护体系,防止质量缺陷和漏洞的出现。
4. 采取合理的排水措施,确保井下水分和地下水位的控制。
水分过多会导致岩层的稳定性下降,增加冲击地压的发生风险。
5. 加强岩层动力学研究,提高岩层应力分析和预测的准确性。
通过岩层动力学模拟和数值模拟等方法,预测冲击地压的发生概率和程度,为采取相应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6. 加强矿井工作面和巷道的监理和管理,确保工作面和巷道的稳定性。
对于出现冲击地压问题的工作面,采取及时停产、加固和处理等措施,确保矿井和矿工的安全。
总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需要从岩层稳定性评价、采煤工艺和支护体系设计、质量管理、水文方面的控制以及岩层动力学研究等多方面入手,综合防治,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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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范文煤矿冲击地压是煤矿生产中的常见问题,其给矿井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正常生产,制定了以下细则。
一、建立健全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组织机构为了确保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有序进行,煤矿应建立健全冲击地压防治组织机构。
该机构应包括冲击地压防治领导小组、技术指导组和工作组。
冲击地压防治领导小组应由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牵头负责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技术指导组应由矿井设计专家、地质专家、安全专家等组成,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制定冲击地压防治方案,对矿井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预警和处理地压危险。
工作组由矿井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矿工代表等组成,负责实施冲击地压防治方案,加强矿井巡检和监测,提醒矿工注意地压危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矿井冲击地压监测系统为了及时发现和预警地压危险,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冲击地压监测系统。
该系统应包括地压传感器、数据采集器、监测终端和数据分析软件。
地压传感器应布设在矿井不同位置,能够准确测量地压的大小和变化趋势。
数据采集器负责收集地压传感器的数据,并将其传输至监测终端。
监测终端负责接收和存储地压数据,并进行实时监控和报警。
数据分析软件负责对地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加强矿井巡检和预防措施执行为了避免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发生,矿井管理人员应加强矿井巡检工作,确保矿井的安全稳定。
首先,要加强巡检力度,每天至少进行两次巡检,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其次,要落实瓦斯抽采和通风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通风系统畅通,并及时清理瓦斯积聚物。
然后,要加强巷道支护工作,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支护设施。
再次,要加强矿井涌水防治工作,确保矿井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最后,要加强对煤层顶板和底板的监测,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支护措施。
四、加强矿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矿工对冲击地压的认识和防范能力,煤矿应加强矿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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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篇1: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防备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防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订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有猛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进行。
第十二条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依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冲击倾向性鉴定。
第十七条煤层应当具有充分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全部支柱必需回净。
第三十五条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靠近大型地质构造及三维空间坐标等参数。
第四十八条接受钻屑法进行局部监测时,钻孔参数应当依据实际条件确定。
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达到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地压不安全;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判定冲击地压不安全的参考指标。
第四十九条接受应力监测法进行局部监测时,应当依据冲击不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应力传感器埋设深度、测点间距、埋设时间、监测范围、冲击地压不安全判别指标等参数,实现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
可接受矿压监测法进行局部增补性监测,掘进工作面每掘进确定距离设置顶底板动态仪和顶板离层仪,对顶底板移近量和顶板离层情况进行定期观测;回采工作面通过对液压支架工作阻力进行监测,分析采场来压程度、来压步距、来压征兆等,对采场大面积来压进行推想预报。
第五十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依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冲击地压发生类型,选择区域和局部监测方法。
可以用试验室试验或类比法先设定预警临界指标初值,再依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进一步修订初值,确定冲击不安全性预警临界指标。
第五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需有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必需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
2021年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国家煤监局正式发布稿 8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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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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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_______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15 页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1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煤矿企业(矿井)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3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第4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第5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6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管理制度、防冲培训制度、冲击地压事故报告制度等。
第7条鼓励科研单位和煤矿企业加强防治冲击地压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防治冲击地压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8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第 2 页共 15 页瞬间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矿井可按照冲击地压发生时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冲击地压分类。
应当针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9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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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范本《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防止和减轻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冲击地压防治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防治能力。
第六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应根据煤层地质条件、采矿方法和矿井特征制定具体的防治方案。
第二章冲击地压预测与评价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冲击地压预测和评价体系,及时掌握矿井冲击地压的发展趋势。
第八条冲击地压预测和评价应包括地质预测、煤层压力监测、地表沉降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冲击地压预测和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十条冲击地压预测和评价结果应作为决策的依据,制定相应的调整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第十一条冲击地压防治技术应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和措施。
第十二条冲击地压防治技术可以包括支护技术、降低采动半径技术、采空区处理技术等。
第十三条冲击地压防治技术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的施工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
第四章冲击地压监测与预警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冲击地压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冲击地压的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冲击地压监测和预警应包括地压监测、地下水位监测、地震监测等。
第十七条冲击地压监测和预警结果应及时向相关人员通报,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响应措施。
第十八条冲击地压监测和预警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冲击地压事故应急救援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冲击地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冲击地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应急救援措施、应急救护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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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背景冲击地压是煤矿生产中常见的一种地质灾害,通常指煤层发生断裂后,地质应力分布重新调整所造成的地面突然下沉的现象。
冲击地压不仅给矿山生产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而且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变化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防治冲击地压显得尤为重要。
防治措施煤层措施1.根据煤 seam 的特殊性,如断层、塌陷柱、泥潭、柔沙、煤柱等构造程度进行合理开采。
2.加强煤层学科研究。
合理推断断层、裂缝、岩体构造和煤层应力等参数,预测难以稳定开采区段,预测煤层冲击危险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案。
3.优化支架体系。
根据煤层岩性、地质构造和透水性情况,制定支架方案和支架合理安装准则。
工作面措施1.合理安排工作面工作面位置并控制巷道斜度。
2.组建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工作面专业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和技术交流。
3.严格煤矿采掘规程。
严格按照煤矿采掘规程进行生产操作,如严格采区控制、强制顶板标高、缓慢采挖等。
通风措施1.选择合适数量的风机和风筒。
通风系统应该考虑到工作面的产量要求以及煤矿深度等因素。
2.保持通风道路和风筒的清洁。
定期清理通风道路和风筒内部的灰尘和杂物,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畅通。
3.关注通风系统工作状态。
保持通风系统在正常的运转状态,确保风流和压力的平衡。
职业健康1.对生产部门工人进行培训和技能提高。
2.严格落实职业健康规范。
生产部门工人要按规定穿着劳动防护用品,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总结针对煤矿冲击地压这一常见的地质灾害,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既要从煤层方面入手,又需要从工作面、通风和职业健康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不断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为煤矿安全生产作出积极的贡献。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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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范文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矿工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煤矿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第三条冲击地压防治应遵循“预测、预防、控制和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应综合运用技术、管理和法律手段,全面提高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水平。
第五条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应根据煤层地质条件、采矿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第六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应落实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矿工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不断推进冲击地压防治技术和设备的创新。
第二章预测与评价第八条冲击地压的预测应结合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历史资料和工作面的采矿参数等数据进行。
第九条冲击地压的评价应综合考虑煤层的岩性、厚度、倾角、构造及应力等因素,并按照规范化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冲击地压的预测和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煤矿管理部门,并作为决策制定的依据。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十一条冲击地压的预防应首先从采矿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等方面入手,合理布置采矿工作面,减少冲击地压的发生。
第十二条冲击地压的预防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各类防护设施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冲击地压的预防和控制应推广应用安全矿柱、支护和固定装置等技术措施,防止采动区域发生大面积塌陷。
第十四条冲击地压的预防和控制应加强巷道支护和负荷控制,确保通风和人员疏散通道的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五条冲击地压事故发生时,煤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进行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冲击地压事故的救援工作应按照优先救援人员和控制事故扩大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冲击地压事故的处置工作应迅速进行,调查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冲击地压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冲击地压水害防治及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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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冲击地压水害防治及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01.06•【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冲击地压水害防治及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加快推进煤矿安全信息化建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冲击地压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煤矿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数据接入范围,规范接入数据格式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进一步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2019〕42号)要求,在三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控系统)感知数据接入的基础上,抓紧落实煤矿冲击地压、水害防治、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工作,于2021年4月底前,将已接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冲击地压、水害防治及重大设备感知数据通过已建网络接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入的数据,应及时接入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确保能接尽接,应接尽接。
数据格式按照《煤矿冲击地压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和《煤矿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要求进行转换。
二、尽快开展数据质量自查整改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严格按照《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和相应的煤矿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要求,使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开发的数据质量管理子系统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工作。
对自查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要及时通知煤矿企业、系统承建厂家进行整改。
要在2021年2月底前将数据质量管理子系统中所列的重点问题全部清零,确保感知数据准确、完整、真实、可靠,并于2021年3月5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通过数据质量管理子系统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信息办。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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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煤矿企业(矿井)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3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第4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第5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6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管理制度、防冲培训制度、冲击地压事故报告制度等。
第7条鼓励科研单位和煤矿企业加强防治冲击地压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防治冲击地压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8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矿井可按照冲击地压发生时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冲击地压分类。
应当针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9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1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m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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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范文煤矿冲击地压是煤矿生产中的常见问题,其给矿井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正常生产,制定了以下细则。
一、建立健全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组织机构为了确保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有序进行,煤矿应建立健全冲击地压防治组织机构。
该机构应包括冲击地压防治领导小组、技术指导组和工作组。
冲击地压防治领导小组应由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牵头负责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技术指导组应由矿井设计专家、地质专家、安全专家等组成,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制定冲击地压防治方案,对矿井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预警和处理地压危险。
工作组由矿井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矿工代表等组成,负责实施冲击地压防治方案,加强矿井巡检和监测,提醒矿工注意地压危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矿井冲击地压监测系统为了及时发现和预警地压危险,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冲击地压监测系统。
该系统应包括地压传感器、数据采集器、监测终端和数据分析软件。
地压传感器应布设在矿井不同位置,能够准确测量地压的大小和变化趋势。
数据采集器负责收集地压传感器的数据,并将其传输至监测终端。
监测终端负责接收和存储地压数据,并进行实时监控和报警。
数据分析软件负责对地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加强矿井巡检和预防措施执行为了避免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发生,矿井管理人员应加强矿井巡检工作,确保矿井的安全稳定。
首先,要加强巡检力度,每天至少进行两次巡检,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其次,要落实瓦斯抽采和通风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通风系统畅通,并及时清理瓦斯积聚物。
然后,要加强巷道支护工作,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支护设施。
再次,要加强矿井涌水防治工作,确保矿井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最后,要加强对煤层顶板和底板的监测,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支护措施。
四、加强矿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矿工对冲击地压的认识和防范能力,煤矿应加强矿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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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2021)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2021)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煤矿企业(矿井)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3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第4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第5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6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管理制度、防冲培训制度、冲击地压事故报告制度等。
第7条鼓励科研单位和煤矿企业加强防治冲击地压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防治冲击地压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8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矿井可按照冲击地压发生时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冲击地压分类。
应当针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9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1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m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的。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第11条煤的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2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25217.2-2010)进行。
第12条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25217.1-2010)进行。
底板岩层参照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的测定标准执行。
第13条煤矿企业应当委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25217.1-2010/GB/T25217.2-2010)的机构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
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并提供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14条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第15条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
评价结果分为四类:无冲击危险、弱冲击危险、中等冲击危险、强冲击危险。
后三类煤层具有冲击危险性,为冲击地压煤层。
煤、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冲击地压矿井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同的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可按冲击危险等级采取一种或综合的防治措施,实现分区管理。
第16条新建矿井煤层具有冲击倾向性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
第17条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可委托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或由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管理经验的煤矿企业编制,并组织专家论证。
报告必须由矿井、煤矿企业分级审查。
第18条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门防冲技术人员与专门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
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19条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
第20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
中长期防冲规划每3-5年编制一次,年度防冲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中长期防冲规划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要在进行修订年度计划时作补充说明。
年度采掘计划调整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年度防冲计划。
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煤矿企业审批后实施。
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规划期内的采掘接续规划、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指导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研规划、安全费用规划、防冲原则及实施保障措施等。
年度防冲计划主要包括本年度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下年度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实施方案、年度科研计划、安全费用计划、防冲安全技术措施、年度培训计划等。
第21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防冲专项措施应当依据防冲设计编制,主要包括采掘作业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冲击地压监测方案、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以及避灾路线等。
第22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第23条矿井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定期对井下相关的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防冲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知识和技能。
第24条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
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采区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一)新水平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多水平之间相互影响、多水平开采顺序、水平内煤层群的开采顺序、保护层设计等。
(二)新采区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采区内工作面采掘顺序设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与等级划分图、基于防冲的回采巷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线位置等。
(三)新建矿井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防冲必须具备的装备、防冲机构和管理制度、防冲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第25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结果确定采掘工作面的生产能力,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采速度。
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26条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时,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27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
对于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确保两回采工作面之间、回采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两掘进工作面之间应留有足够的作业间距,以避免应力叠加导致冲击地压的发生。
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第28条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达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时,需进行安全性论证。
在采取加强防冲综合措施,确认冲击危险监测指标小于临界值后方可继续使用,且必须加强监测。
第29条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治理措施。
第30条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两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避免相互影响。
第31条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
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进行安全性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也应相应地标出煤柱和开采边界的影响范围和有效卸压范围。
第32条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应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第33条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
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
第34条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具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第35条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m 以上、长度在1km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m的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它应力集中区附近时,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36条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应当明确规定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可能的影响范围,并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37条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
第38条冲击地压煤层内掘进巷道贯通或错层交叉时,应当在距离贯通或交叉点50m之前开始采取防冲专项措施。
第39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确定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复合灾害的主导类型,制定综合考虑防治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异常涌出复合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
第40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复杂水文地质、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在防治水、煤层自然发火时应当综合防治考虑冲击地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