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口岸外轮供应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舟政办发[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06]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船舶修造行业的生产行为和市场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船舶修造企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船舶修造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活动的企业,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五条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船舶修造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修造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必要时,对县(区)船舶修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0]142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0】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日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和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及运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自备交通船是指为保障企业生产正常运转,解决企业工作人员海上交通问题,建造和购置的交通船舶(不包括游艇)。
第四条企业申请配备自备交通船,必须用于为解决企业工作人员交通问题。
凡公共水上客运交通或具有港口公共服务资质的港口经营企业可以解决企业海上交通需求的,不提倡配备自备交通船。
第五条配备自备交通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自备交通船安全和运行管理的专门机构;(二)具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三)按照水路客船管理标准配备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四)拥有、租用或同意其使用的自备专用码头、公共客运码头或政府确认的渡口码头。
自备交通船委托船舶管理公司管理的企业,需至少配备具有与所运行船舶和航行区域相适应的船长任职从业资历的海务人员1名,专职负责企业自备交通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备交通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二)符合最低配员要求;(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人员和船舶的保险。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5〕4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5〕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国际海事服务是以船舶为服务对象及由此延伸出来的各类专业服务,是现代海洋服务的重要业态。
建设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对于打造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促进海事要素和海事产业集聚,提升航运和海员服务保障能力,推进舟山群岛新区经济发展,实施国家“海上丝绸之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设目标充分依托舟山特殊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海洋产业基础以“服务船舶”、“服务江海”为主要内容,以保税燃油供应为核心,拓展外轮配套服务、仓储物流服务、特色航运交易、船舶及大型配套设备融资租赁和海事衍生服务,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海事服务区”。
在保税燃油供应、船舶融资租赁、船舶保税交易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到2017年,舟山港保税燃油供应量达到250万吨,供应量保持全国各港口前三位,外轮供应货值4.5亿美元,船舶交易额达到45亿元。
到2020年,舟山港保税燃油供应量达到600万吨,占全国供应量一半左右,外轮供应货值8亿美元,船舶交易额达到60亿元。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全力做大保税燃油供应1.加快保税燃油供应企业集聚。
突破保税燃油供应资质限制,新增3-5家有保税燃油供应资质企业。
船舶供应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供应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供应管理,保障船舶物料供应的及时性、安全性和经济性,提高船舶运营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的物料供应管理工作,包括供应商的选择、评价、管理及物料的采购、质量控制、价格谈判等方面。
第三条船舶供应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船舶物料供应的质量和供应效率。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船舶供应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物料供应的整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商管理第五条供应商的选择应根据供应商的评价结果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能力、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
第六条供应商的评价分为定期评价和临时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供应商,应采取措施进行改进,直至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第七条对供应商的管理应包括供应商的培训、沟通、协调等工作,以建立良好的供需关系,确保物料供应的及时性和质量。
第八条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的基本信息、供应物料、价格、质量、交货时间等进行记录和分析,为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物料采购第九条物料采购应根据船舶运行需求和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采购合同的签订应明确物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并约定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一条采购物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公司要求,必要时进行抽检或全检。
第十二条采购价格应根据市场行情和供应商竞争状况进行谈判,力求获得最优惠的价格。
第四章物料管理第十三条物料入库应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数量、质量、包装等,不符合要求的物料应拒绝入库。
第十四条物料储存应按照分类、分区、分层的原则进行,确保物料的安全和便于查找。
第十五条物料出库应按照实际需求进行,确保船舶运营的需要。
第五章质量控制第十六条设立质量控制部门,负责物料供应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定期对供应物料进行质量检查,对不合格的物料应采取退货、索赔等措施。
船舶供应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供应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有序、高效、安全地运行,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物资采购、销售、仓储、物流、售后服务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确保公司合法经营。
2. 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
3. 质量第一: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确保供应链稳定,满足客户需求。
4. 诚信为本:坚持诚信经营,维护公司声誉,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5. 持续改进:不断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部门负责公司船舶物资的采购工作,应遵循以下流程:1. 需求调查: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
2. 供应商选择:根据采购需求,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供应商评估和资格审核。
3. 订单下达: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物资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等条款。
4. 质量验收:对采购物资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符合要求。
5. 付款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体系,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六条销售部门负责公司船舶物资的销售工作,应遵循以下流程:1. 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分析竞争对手,制定销售策略。
2. 客户开发:拓展客户资源,建立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
3. 销售合同: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明确销售物资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期等条款。
4. 交货: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将销售物资送达客户。
5. 售后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解决客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仓储管理第七条仓储部门负责公司船舶物资的仓储工作,应遵循以下流程:1. 仓库管理:建立健全仓库管理制度,确保仓库安全、整洁、有序。
外轮供应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外轮供应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仓储、配送、客服等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部门负责公司所需物资的采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
第五条采购前,需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筛选,确保其资质、信誉良好,具备供应能力。
第六条采购过程中,需遵循询价、比价、议价的原则,以最低的价格获取优质产品。
第七条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部门应及时跟进合同履行情况,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供应。
第八条采购部门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对不合格供应商进行淘汰,优化供应商队伍。
第三章仓储管理第九条仓库部门负责公司物资的仓储、保管和盘点工作。
第十条仓库部门应按照物资类别、规格、型号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物资整齐、有序。
第十一条仓库部门应严格执行出入库管理制度,对入库、出库物资进行严格登记、验收。
第十二条仓库部门应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仓库部门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工作,确保物资安全。
第四章配送管理第十四条配送部门负责公司将物资送达指定地点,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配送任务。
第十五条配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配送部门应做好配送记录,包括配送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配送部门应定期对配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配送服务质量。
第五章客服管理第十八条客服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咨询、建议等工作。
第十九条客服部门应耐心倾听客户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二十条客服部门应建立客户档案,定期对客户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一条客服部门应定期对客户满意度进行调查,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员工给予处罚。
口岸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口岸运营管理制度范本1. 引言本文档旨在建立一个标准的口岸运营管理制度范本,以确保口岸的运营顺利、高效、安全。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口岸运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港口、码头、机场、陆地口岸等。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口岸运营的企业和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口岸运营企业的高管及管理人员;•口岸运营人员;•监管机构及相关人员。
3. 口岸运营管理制度概述3.1 目标制定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高效、安全的口岸运营管理规范,以确保口岸的正常运营,维护口岸运营安全,提高运营效率。
3.2 重要性•确保口岸运营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保障运营人员的安全和劳动权益;•提供监管机构的参考依据。
4. 口岸运营管理制度细则4.1 口岸安全管理口岸安全是口岸运营的核心内容之一,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口岸的安全运营。
口岸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1 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设备、防火设施和紧急逃生通道的检查与维护;•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如安全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等;•确保进出口货物安全,防止恶意活动和违法行为。
4.1.2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组织架构和预案;•确保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进行突发事件的事后分析与总结,不断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4.2 口岸运营效率提升为了提高口岸运营效率、减少运营成本,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运营工作的高效进行。
4.2.1 船舶/飞机进出港管理制度•确保进出港船舶/飞机的及时安全抵港/起飞;•加强船舶/飞机停靠/停场的管理,提高停靠效率。
4.2.2 货物申报和清关制度•优化货物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加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确保合规运营;•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提高清关效率。
4.2.3 人员通行管理制度•建立人员通行制度,确保人员的合规通行;•加强人员入岗管理,提高人员通行效率。
4.3 监管机构合作机制为了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确保运营的合规性和监管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
外轮供应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轮供应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及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所有员工、供应商及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外轮供应公司设立以下组织架构:1.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各部门工作。
2.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包括成本控制、资金运作等。
3. 采购部:负责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等工作。
4. 仓储部:负责物资仓储、配送等工作。
5. 客户服务部:负责客户接待、订单处理、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有效执行。
2. 财务部:负责财务报表编制、预算管理、成本核算等工作。
3. 采购部:负责采购计划编制、供应商评估、合同签订等工作。
4. 仓储部:负责物资入库、出库、盘点等工作。
5. 客户服务部:负责客户需求收集、订单处理、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六条采购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3. 诚信为本,合作共赢。
第七条采购流程:1. 采购申请:各部门根据需求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批后交采购部;2. 供应商评估:采购部对供应商进行评估,选择合格供应商;3. 合同签订: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4. 物资采购:采购部根据合同进行物资采购;5. 物资验收:仓储部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6. 付款结算:财务部根据合同及验收结果进行付款结算。
第四章仓储管理第八条仓储原则:1. 安全、有序、高效;2. 保质、保量、保时。
第九条仓储流程:1. 物资入库:仓储部对入库物资进行验收、分类、存放;2. 物资出库:根据客户需求,仓储部进行物资出库;3. 库存盘点: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准确;4. 仓储管理:仓储部负责仓库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五章客户服务第十条客户服务原则:1. 顾客至上,诚信服务;2. 热情周到,耐心细致;3. 及时响应,高效解决。
口岸管理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口岸管理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口岸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口岸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口岸管理公司是从事口岸物流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依法承担口岸通关、货物运输等业务。
第三条口岸管理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口岸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口岸管理公司应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口岸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第七条口岸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口岸安全,防范恐怖袭击和其他安全风险。
第八条口岸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九条口岸管理公司应加强政府监管,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政府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口岸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办公室、市场部、运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的决策和执行,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公司整体发展。
第十二条市场部负责公司的市场开拓和客户维护,制定市场营销策略,提高公司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十三条运营部负责口岸通关和货物运输业务,制定运营计划,优化物流配送,提高运营效率。
第十四条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编制财务预算和报表,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招聘、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素质和能力。
第十六条安全保卫部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制定安全预案,维护口岸秩序。
第十七条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八条口岸管理公司应设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利益和稳定。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的决策和执行,领导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
第二十条市场部负责公司的市场营销和销售工作,寻找新的业务机会,开拓市场空间。
码头外包单位管理制度范文
码头外包单位管理制度范文码头外包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为规范码头外包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码头外包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码头外包单位和码头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所有码头外包单位,本港所有码头外包单位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码头外包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按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外部服务第四条码头外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包括装卸作业、装卸设备和劳动力供应等服务项目。
外包单位应保证服务质量,确保作业效率和安全。
第五条码头外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安排合适的劳动力,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外包单位应严格对劳动力进行培训,保证劳动力技术水平符合作业要求。
第六条码头外包单位应及时维护和保养装卸设备,保证装卸设备的正常运行。
外包单位应有相应的维修和保养计划,按时进行设备的检修和更换。
第七条外包单位在进行作业时,应按照相关安全规定操作,保障作业安全。
外包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八条外包单位负责提供劳动力,但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外包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合理的劳动报酬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外包单位应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及时解决员工的工作和生活问题。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九条码头外包单位应有明确的组织架构,书面规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部门协调、高效工作。
第十条外包单位应制定明确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各环节的负责人和具体的工作内容。
外包单位应定期对管理流程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
第十一条外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外包单位应根据工作需求,合理分配劳动力,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外包单位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外包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员工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十三条外包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设备管理制度,对装卸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
外轮服务管理制度
外轮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外轮服务管理,规范外轮服务行为,保障外轮服务质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外轮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外轮服务机构外轮服务机构是指提供外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外轮服务公司、外轮代理公司等。
外轮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确保能够为外轮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第三章外轮服务项目外轮服务项目包括外轮停靠服务、外轮卸货服务、外轮装货服务等。
外轮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外轮的具体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并在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章外轮服务流程1. 外轮停靠服务外轮停靠服务是指外轮在港口停泊期间的服务。
外轮服务机构应当为外轮提供安全、便捷的停泊服务,确保外轮在港口停泊期间的安全和舒适。
2. 外轮卸货服务外轮卸货服务是指外轮卸货过程中的服务。
外轮服务机构应当为外轮提供高效、专业的卸货服务,确保外轮货物能够及时、安全地被卸载。
3. 外轮装货服务外轮装货服务是指外轮装货过程中的服务。
外轮服务机构应当为外轮提供质量可靠、安全高效的装货服务,确保外轮货物能够顺利、安全地被装载。
第五章外轮服务管理1. 外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轮服务管理制度,确保外轮服务的规范、高效。
2. 外轮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外轮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3. 外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轮服务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外轮服务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六章外轮服务标准1. 外轮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外轮服务的合法、规范。
2. 外轮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轮服务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外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 外轮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外轮的具体需求和季节变化,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确保外轮服务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第七章外轮服务安全1. 外轮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外轮服务安全的管理,确保外轮服务的安全和可靠。
2. 外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轮服务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外轮服务的安全和顺利。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来船舶在码头的停靠管理,维护良好的港口秩序,保障港口运营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二条:外来船舶停靠码头需提前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填写外来船舶停靠申请表,附上相应证件和材料。
第三条:外来船舶停靠申请应至少提前3天提交,并在申请表上注明停靠的具体日期、时间、以及预计停留天数。
第四条:港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登记,并安排停靠码头的位置。
第五条:外来船舶停靠申请一经批准,应及时通知外来船舶经营者。
第三章:外来船舶停靠条件第六条:外来船舶停靠码头应符合国家有关港口法规规定的航道、航行条件。
第七条:外来船舶停靠码头所需设施、设备应完善,并符合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要求。
第八条:外来船舶停靠码头附近禁止进行危险品的装卸作业。
第九条:停靠码头的使用者应负责码头的清洁和维护,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码头使用费用。
第四章:停靠管理第十条:外来船舶停靠码头前,应事先与码头管理部门联系,确认停靠位置和时间。
第十一条:外来船舶停靠时,必须配备足够的缆绳和缆具,确保船舶固定牢固。
第十二条:外来船舶停靠时,应注意与邻近船舶的安全距离,并避免与其他船舶相撞或碰撞。
第十三条:外来船舶停靠时间结束后,应及时解缆离开码头。
第十四条:外来船舶停靠码头不得进行超过停留时间的包括货物装卸、修理等工作。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船舶经营者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十六条: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船员必须严格遵守港口安全规定,禁止闲杂人员上船。
第十七条:外来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船舶和停靠设施的安全性能。
第十八条:外来船舶停靠码头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港口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调查。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外来船舶停靠码头过程中,如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港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扣押、拖离外来船舶;(二)给予警告或罚款;(三)停止该外来船舶在港口的业务合作;(四)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2.01.08•【文号】•【施行日期】1992.01.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1992年1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随着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来往我国港口的外轮和远洋国轮日益增加,港口船用物料、伙食的供应工作日趋繁重。
对于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国务院十分重视,并有过明确规定。
但是近年来,由于多方插手经营,港口的供应工作出现了价格混乱、外汇流失等问题,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做好港口的供应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港口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做好船用物资的供应工作,接待好中外船员,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为此,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能力合作,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对中外船舶所需物资的供应是一项涉外工作,必须适当集中。
除商业系统的外轮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供应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供应站(公司)外,其他任何非指定供应单位(包括口岸的各种劳务性公司)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外船舶的物料和伙食供应工作。
三、外轮供应公司经过几十年建设,已具备相当的人力、物力基础和供应工作经验,今后在港口中外船舶所需物资的供应工作中。
仍应发挥主渠道作用。
同时,外轮供应公司要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使供应工作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和远洋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
四、中远公司在广州、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港开展的物料、伙食供应和在国外的中远船舶托带业务,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中远公司可在这五大港口继续开展物料、伙食供应和托带业务,但范围只限于中远系统船舶。
连云港、港江、秦皇岛等其他港口是否开展伙食供应工作,应视中远船队发展情况,由国家计委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舟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六稳”“六保”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全省“5+4”稳进提质政策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重点外贸企业发展。
聚焦重点领域企业,支持有突出贡献的外贸领军企业,对年度进出口额在全市排名前列的企业予以奖励,船舶修造、水产加工等实体类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油、气、矿等贸易类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大信保与汇率避险扶持。
下调小微出口企业政府联保政策费率,降费幅度不低于20%。
扩大政府联保政策覆盖面,对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免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其保费支出由政府全额承担。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外贸企业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
支持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对当年办理汇率避险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保障外贸企业供应链畅通。
实施外贸企业国际集装箱运费奖励政策,对重点出口市场的集装箱运费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落实外贸出口企业货运白名单制度,实施全省集装箱空箱调运补助政策。
四、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实施品牌培育工程,对列入省级出口名牌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列入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和改革试点产业基地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商务展会,对参展及承办经费给予奖励。
对省、市商务部门组织并列入重点展会目录的服贸会、消博会、海淘会等展会,企业展位费由政府全额保障。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范本(2篇)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
2. 码头管理机构有权制定本规定,对外来船舶进行管理和约束。
3.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必须经过申请,并由码头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二、申请程序1.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向码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申请应包含以下资料:船舶基本资料、停靠时间段、停靠目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等。
3. 码头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三、停靠管理1.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时,必须在事先约定的时间段内到达,并按时离开。
2. 外来船舶离开码头后,应将码头恢复至原状,确保码头的整洁和安全。
3. 码头管理机构有权对外来船舶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码头管理规定。
四、费用收取1.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应按照规定向码头管理机构支付停靠费用。
2. 停靠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码头管理机构制定,并公示于码头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上。
3. 停靠费用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码头管理机构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供外来船舶选择。
五、安全管理1.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时,船舶内部禁止进行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和操作。
2.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时,应遵守码头管理机构的安全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3.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期间,船舶内部的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并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六、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申请或未经批准擅自停靠码头的外来船舶,码头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对于有违规行为或不履行管理规定的外来船舶,码头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停靠资格,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在码头停靠的外来船舶。
2. 码头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修订,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修订后的内容。
3.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码头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口岸运营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口岸运营管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确保口岸安全,保障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口岸运营业务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合规、高效便捷、安全稳定的原则。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口岸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口岸运营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口岸运营管理部门下设以下岗位:1. 主管:负责口岸运营管理的全面工作;2. 副主管:协助主管开展工作;3. 通关员:负责口岸通关业务的办理;4. 技术支持:负责口岸信息化系统的维护和管理;5. 安全保卫:负责口岸安全保卫工作。
三、工作职责第六条口岸运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口岸运营业务的规划、实施和监督;2. 负责制定和修订口岸运营管理制度;3. 负责口岸通关业务的办理和协调;4. 负责口岸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维护;5. 负责口岸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岗位的具体职责如下:1. 主管:负责口岸运营管理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口岸运营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口岸运营安全、高效;2. 副主管:协助主管开展工作,负责口岸运营管理的日常事务,处理突发事件;3. 通关员:负责口岸通关业务的办理,确保通关业务合规、高效;4. 技术支持:负责口岸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5. 安全保卫:负责口岸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口岸安全稳定。
四、工作流程第八条口岸运营业务办理流程: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 通关员审核申请材料;3. 主管审批;4. 通关员办理通关手续;5. 申请人领取通关凭证。
五、安全与保密第九条口岸运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口岸安全稳定。
第十条口岸运营管理部门应加强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六、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口岸运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口岸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口岸海防管理和打击走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口岸海防管理和打击走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舟政办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口岸海防管理和打击走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口岸海防管理和打击走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舟山市口岸海防管理和打击走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办〔2010〕97号),设立舟山市口岸海防管理和打击走私办公室。
市口岸海防管理和打击走私办公室是主管全市口岸、海防和反走私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口岸、海防和反走私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落实市政府有关口岸海防管理和反走私工作的指示和决定,结合实际制订全市口岸、海防、反走私工作的管理规定。
(二)拟订全市口岸、海防和反走私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口岸查验设施基本建设、海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口岸机构设置规划,督促指导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研究口岸、海防、反走私工作的特点,掌握新情况、新动态,提出口岸、海防、反走私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三)负责口岸开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协调项目对外启用验收工作。
(四)负责全市口岸管理和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口岸查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
协调解决临时性事件和处置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口岸中介代理、对外供应等涉外服务机构,维护口岸正常秩序。
外轮专班管理制度范文
外轮专班管理制度范文外轮专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轮专班的管理,规范外轮专班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外轮专班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外轮专班是指根据船东或船代的委托,承担货物装卸、舱盖封堵、货物配载、舱船货位布置等工作的一支临时性专业装卸队伍。
第三条外轮专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外轮专班应在制定的限期内按规定装卸船舶、配载货物;(二)外轮专班应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能力;(三)外轮专班应有一定的装卸设备和技术工具。
第四条外轮专班工作的目标是确保货物的安全装卸、准确配载,保证船舶的安全和运输效率。
外轮专班应按照船东或船代的要求,完成装卸任务,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五条外轮专班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外轮专班的组织、调度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外轮专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外轮专班的组织与管理是指对外轮专班进行协调、调配,确保他们按照船东或船代的要求正常运作,及时有效地完成装卸任务的工作。
第七条外轮专班的组织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二)人员合理配置,科学管理;(三)服务规范,效率高效;(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八条外轮专班的管理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设有班长、副班长和工班长等岗位。
班长负责具体的装卸作业组织和协调工作,副班长负责协助班长工作,工班长负责指挥工人进行装卸操作。
第九条外轮专班的工班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装卸工艺和技术要求;(二)具备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三)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十条外轮专班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作业程序。
工作计划包括装卸的时间安排、人员配备、装卸设备及工具的准备等。
作业程序包括船舶靠泊手续、货物装卸顺序、配载要求、舱船货位布置等。
工作计划和作业程序应在装卸前进行会商并报船东或船代审核。
第三章外轮专班的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外轮专班的工作流程包括预装卸工作准备、装卸作业、配载记录和报告、舱船货位布置等步骤。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89)-[89]商价联字第1号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89)正文:----------------------------------------------------------------------------------------------------------------------------------------------------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1989年6月24日〔89〕商价联字第1号)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及时安排和调整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搞活经营,做好供应服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前情况,对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作价原则外轮、海员用外汇向我方购买伙食、物料和其他生活用品,等于出口。
因此,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的商品价格,总的原则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掌握,一般按高于我国出口价格,参照香港市场价格作价,对少数参照我国出口价格或香港市场价格有困难的商品,可以参照国内当地市场价格或同船方协商作价。
二、作价形式根据以上作价原则和不同商品特点,采取以下作价形式:(一)统一价。
对少数主要商品由主要出口口岸,有关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价格。
各口岸公司均应按照执行。
特殊情况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安排,并报商业部备案。
(二)出口口岸价。
即出口口岸供船价,有出口商品的主要口岸,价格主管单位按照统一的原则制定的价格,其他口岸公司可以按照执行,也可以按照各自情况适当作价,但不能低于“出口口岸价”。
除以上“统一价”、“出口口岸价”两类商品(见附件一:“价格管理目录”)外,其余商品的作价形式,由各口岸公司根据货源和进价情况,按第一条规定的作价原则自行确定。
三、管理权限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既要集中统一,又要因地制宜”的规定,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权限是:(一)供应外轮、海员商品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由商业部和国家物价局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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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口岸外轮供应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在舟山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后,本《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条外轮供应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或法人代码证。
(新办企业提供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代码证待工商登记后报备)。
(二)有完整的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书及企业组织机构设置。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物料供应仓库,并提供办公场所和仓库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四)有齐全的业务作业、单证、票据、仓储、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单证账簿、单证规范》,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六)申请从事食品供应的,应具有食品卫生检测能力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
(七)有相对固定的从事外轮供应的海上运输工具。
租赁船舶合同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含1年)。
(八)制定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操作规范和事故应急预案。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业务员遵守国家法律,无犯罪前科,从业人员必须签订2年以上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其中1人以上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2人以上(含2人)英语六级资格证书。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外轮供应上岗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出入境口岸食品事业人员健康证》,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审证明。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外轮供应企业准入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首先向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登记,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分别向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口岸办提出开展外轮供应业务申请,如果申请企业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直接持有关申请材料分别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二)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单位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查验要求,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指导申请企业改进,符合准入条件的,向港务部门出具允许其准入的书面意见。
(三)由市口岸办组织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统一发给《外轮供应上岗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四)港务部门根据海关、边检、检验检疫部门对申请企业开展外轮供应业务准入意见,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外供企业
准入的基本条件,对其开展港口外轮供应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五)企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证》后,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明确经营范围。
(六)企业在工商注册后,应完善各种制度、规定,并根据口岸各相关单位要求完成资料报备后,开展正式业务。
第五条外轮供应业务操作流程
(一)供应企业接到相关外供业务后,首先填制《港口国际航行船舶用物料、伙食供船情况表》,具体列明所供船舶中英文名称、船舶国籍、船舶代理、物品名称、数量、价值、供船时间、地点及单证有效期。
(二)企业将供应的物料、伙食等具体事项告知外轮的船舶代理,并让船舶代理出具供应该票物料(食品)已知证明。
(三)供应企业和船舶(或船代)共同申请,将《港口国际航行船舶用物料、或是供船情况表》正本一式两份(附相关物料、伙食具体清单)、船舶代理相关证明及联审单先提交检验检疫部门审核,检验检疫部门(经审核决定是否采样检验,供应单位应按要求留样备案)同意并盖章后,再提交海关审核无误并加盖验讫章,最后报边检部门审核同意加盖“业务专用章”和在《联审单》上签字盖章后,边检执勤人员检查《登轮证》、《靠泊证》、《联审单》和加盖边检“业务专用章”的物料、伙食具
体清单放行。
企业将物料、伙食供应上船后,应要求船长在海关批准单上签收,并将签收批准单及时交还海关备案。
第六条监督管理措施
(一)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业务员及业务作业管理、单证管理、票据管理、财务管理、仓储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依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证账簿、单证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进出库及库存货物品名、数量、时间,做到帐货相符,进出平衡。
(二)依法规范诚信经营。
不得出借企业名义从事报关报检,办理登轮、搭靠手续,不允许发生“单位挂靠”、“人员挂靠”等现象。
企业性质、所有人、公司地址、管理人员、业务员变更必须在7天内到有关部门备案。
(三)码头供水点必须建立检测记录。
外供企业向出入境船舶供水前,必须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水质检测报告,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船必须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每半年一次接受卫生评估。
锚地供水船必须报边检部门备案,并办妥《靠泊证》、《登轮证》后方可供水。
(四)加强工作协作。
口岸办、港务、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和工商等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加强信息沟通,齐抓共管,协作配合,定期、不定期通报外轮供应管理情况。
市口岸办每半年牵头
召开一次工作协作会议,探讨改进和完善外供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五)建立年审制度。
港口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时限为一年,企业应提前2个月向港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口岸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已准入外供企业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审,港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口岸监管单位出具的年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续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允许其继续从事外供业务;对违法违规严重、达不到资质条件或连续半年未开展外供业务的企业,视情不再续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取消其外轮供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