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
3月1日起“2+26”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到2020年,全国未达标城市PM2.5平均浓度比2015年降低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
”近日召开的年度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明确了新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让收获了更多蓝天幸福感的百姓们又有了新的期待。
打赢蓝天保卫战,需要综合施策。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3月1日,此区域内,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的新建项目,开始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这意味着,即将全面启动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弹药库里的第一个“武器装备”已经投入实战。
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收严八成以上,减排效果将十分显著所谓特别排放限值,是与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对比,更高更严格的排放要求。
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其意义不言而喻。
2013年2月,环保部印发《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月1日起“2+26”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当时的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北京、天津,河北唐山、廊坊、保定、石家庄,山东济南、淄博以及山西太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随着科研的深入,“京津冀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这一概念形成共识,去年2月,环保部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首次将通道城市称为“2+26”城市,提出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当时的文件明确2017年9月底前,“2+26”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相较于2013年公告及2017年2月方案版本,此次执行排放限值要求的行业、区域都有了不同限度的扩大。
执行范围不仅由9个城市扩大至“2+26”城市(含河北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对执行城市的区域也由主城区扩展至全行政区域范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铜府办〔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的通知铜府办〔2018〕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铜梁区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6日铜梁区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为贯彻中央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系列部署,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大气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在江津合川璧山铜梁等区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的函》(渝环函〔2018〕490号)要求,结合我区作为重庆主城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区域的现状和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执行范围铜梁区行政辖区。
二、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主要内容(一)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执行内容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燃煤锅炉,自2018年7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重庆市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本市要求执行。
(二)现有生产企业执行内容。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燃煤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2019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尊敬的各位领导、各界朋友:我国大气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中国政府决定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特发布此公告,以便广大民众了解和遵守相关要求。
一、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重要性大气污染物是一种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害物质。
大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这些污染物的排放对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
特别排放限值的设立,旨在通过对重点污染源的精确监控和治理,实现大气污染物的减排,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内容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要求。
各行业和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确保排放不超过限值要求。
同时,特别排放限值还规定了相应的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要求各行业和企业定期进行排放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提交相应的报告,以确保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对于排放超出限值要求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其排放达到国家要求。
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发布也将加强对企业和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的效果。
同时,政府将加大对环保技术和设备研发的支持,推动行业绿色转型,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意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设立,将产生积极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首先,它有助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规范排放限值能够减少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
其次,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能够推动环保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水平,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安排,现决定在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执行地区凡口铅锌矿及其周边区域(仁化县董塘镇)、大宝山矿及其周边区域(曲江区沙溪镇、翁源县铁龙林场)。
二、执行行业与因子从事采矿选矿冶炼的铅锌工业废水中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特别排放限值。
从事采矿选矿冶炼的铜镍钴工业废水中总锌、总铜、总镍、总砷、总汞、总钴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特别排放限值。
铁矿采选工业废水中总锌、总铜、总锰、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镍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上述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自2019年6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上述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其他要求(一)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附件: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附件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政策背景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方面明确提出“自2017年起,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沪环规〔2019〕13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正文:----------------------------------------------------------------------------------------------------------------------------------------------------上海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沪环规〔2019〕1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本市区域内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告》和本通告实施后的企业,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等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
二、《公告》实施前的企业,除火电(不含燃煤电厂)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外,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
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是指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特定污染物排放限值,以期实现对该污染物的专项管理和更加精细化的监管。
在环境保护领域,重点污染物是指对环境具有特别严重影响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本文将讨论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和实施策略,并举例说明具体的实施步骤。
首先,制定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另一方面,重点污染物的排放特征复杂多样。
由于不同行业、不同生产工艺以及不同地区的差异,重点污染物的排放特征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只有制定针对性的专项限值,才能更好地实现对特定污染物的精细管理。
其次,制定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应采取以下策略:一是科学制定限值标准。
限值标准需经过科学论证和实地调查,考虑到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保限值的严格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建立监测和追溯体系。
监测和追溯体系是保证限值实施效果的重要保障。
通过实施在线监测和设立污染物溯源追踪机制,及时发现和追查污染源,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
三是加强执法和处罚力度。
加强对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执法力度,确保限值得到切实执行。
对违法排放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形成威慑效应,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意识。
最后,以大气污染为例一是制定限值标准。
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地区情况,确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监测规范。
二是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体系,对大气中的重点污染物进行长期、稳定、连续的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数据。
三是加强政府监管和执法。
加大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是加强公众参与和舆情监测。
通过加强公众对大气污染的监督,形成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共识,推动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环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皖环函〔2017〕1341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皖环函〔2017〕134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以及国家有关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大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确保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省政府同意,将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各设区市作为重点控制区域,对火电(生物质电厂除外)、钢铁、石化、水泥、化工等五个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附后)。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重点控制区域自2018年起,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未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的省辖市。
二、执行时段执行年度的11月1日至次年度3月31日,以及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和实际需要,由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办公室、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时段。
三、有关要求(一)首批列入重点控制区域内的各市人民政府应于当年2月底之前,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相关现有企业,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完善相关污染物治理设施。
辖区内已建成或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火电(生物质电厂除外)、钢铁、石化、水泥、化工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应于当年11月1日前完成污染物排放设施改造升级,确保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新受理环评的火电(生物质电厂除外)、钢铁、石化、水泥、化工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相应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建设。
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段不能达标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 镍(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 镉(mg/L)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012年9月1日起批复环评文 件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也就 是执行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现有项目的总镍、总铜、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 6项水污染物指标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执行,其余 14项水污染物指标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
18 石油类(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பைடு நூலக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制浆造纸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制糖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最新政策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意见》(粤环〔2014〕25号)的最新政策。 由于珠三角地区现有电镀企业众多,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 术及管理水平整体基础较差,在短时间内所有指标难以全部稳定 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省环保厅拟组织编制广东省《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确定珠三角区域内电镀企业水污 染物排放限值。在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 ,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相关规定,在重点控制区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执行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纳入《规划》的重点控制区,共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一)新建项目位于重点控制区的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火电、钢铁行业,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对于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等目前没有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后执行,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十二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47个城市主城区的火电、钢铁、石化行业现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十三五”期间将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扩展到重点控制区的市域范围,具体要求如下:1.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2.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3.石化行业、燃煤锅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新修订排放标准的现有企业同步。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武环〔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市环保局关于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各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2018年7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8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
现将《公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发布前,我市市域范围内已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现有燃煤机组、钢铁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水泥行业、燃煤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仍按照我市有关要求继续执行。
二、按照《公告》要求,我市钢铁(不含钢铁烧结(球团)设备工艺流程)、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在用锅炉(不含燃煤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公告》及其所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向管辖企业传达和宣贯《公告》内容,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督促其按期完成提标改造工作。
附件:省环保厅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8年第2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17日附件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为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决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通告如下: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制定并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推动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适用范围和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江苏省所有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行业。
特别排放限值将针对不同的污染物和行业进行细化,从而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合理控制。
三、特别排放限值的制定和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制定将综合考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江苏省的实际情况。
具体的排放限值将包括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两个层面,并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进行细化。
为确保特别排放限值的有效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大气污染治理系统,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放超标行为。
2.提高技术水平:推动技术创新和应用,在排放源头实现减排,通过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降低污染物排放。
3.完善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力度,对排放超标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排放符合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意识,共同参与大气污染治理。
四、各地区的任务和责任各市、县环境保护局要按照本通告的要求,组织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工作,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五、工作进度与目标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工作将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初步目标是在三年内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明显下降,并在五年内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可持续降低。
六、后续工作与监测评估为配合本通告的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将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三
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三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切实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关于印发<XX 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和措施清单>的通知》(XX党办厅字〔2018〕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环境问题,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域联防联控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遵循区域、兵地共同治理的理念,依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原则。
按照自治区方案划分重点控制区与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异性措施,明确污染减排责任和主体,推进防控工作。
强化“一证式”监管。
推进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
一企一证,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环保部门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配合。
以环境敏感区、重点行业和主要污染物为重点,以点带面,集中整治,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大气污染现状。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在2017年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下降10%,细颗粒物浓度下降5%。
三、重点任务与措施的分解(一)加强环保宣传和普及加强环保宣传和普及工作,倡导低碳节俭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各类学校教育内容,培养教师、学生的环保意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认真开展公益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责任单位: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二)强化源头管理1.严格环境准入。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采用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的大气重污染项目,联防联控区域内严格限制新建和扩建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石化、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等项目。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12.24
•【字号】皖环函〔2019〕1120号
•【施行日期】2019.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
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请认真梳理排查辖区涉气企业,按照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日常监管。
各市应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对排放值超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违法情况,依法立案查处。
《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皖环函〔2017〕13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
全国大气重点控制区、总氮、总磷控制区、重金属特排限值实施区域
全国大气重点控制区、总氮、总磷控制区、重金属特排限值实施区域大气重点控制区范围1、《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2、《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决定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执行地区执行地区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行政区域。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一)新建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环控[1997]383号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正文:----------------------------------------------------------------------------------------------------------------------------------------------------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环控[1997]383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被列为实现“九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的重大举措。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抓紧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制度。
为此,国家决定在“九五”期间对废气或废水中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粉尘、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等12项指标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从而使全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技术进步和资源节约,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为保证“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并指导各地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工作,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落实“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并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的排放总量基数是根据环境统计数据和排污系数确定的,是一种国家宏观控制指标。
采用国家宏观总量控制指标,一方面是使全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能够得到基本控制;另一方面是将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限值与各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从引导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搞好工业布局、实施清洁生产、强化环境管理等方面进行排污总量的削减。
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编制说明稿)
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编制说明稿)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燃气锅炉排放治理,防治臭氧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等要求,我市决定对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执行范围潮州市全部行政区域。
[编制说明]《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要求各地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
《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环函(2023)45号要求各地市燃气锅炉按标准有序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我市制定的公告适用于全市范围,凡是在潮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燃气锅炉均应执行本通告规定。
二、执行时间(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编制说明]《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要求新建燃气锅炉要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达到50毫克/立方米,《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环函(2023)45号)要求在用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将新建锅炉定义为“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因此本通告直接引用广东省地方标准和最新政策的条文规定,严格将新、改、扩建燃气锅炉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标。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在用单台出力大于lt∕h或0.7MW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县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保我县排放重金属行业企业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有序推进,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以我县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域为重点,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土壤环境监管,着力推进重金属行业企业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工作,控制重金属排放总量,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持续改善土壤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前,全县现有黄金、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达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新建铅锌工业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政策,重点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执行内容
(一)执行对象
县内所有黄金、铅锌工业企业,即生产黄金、铅、锌金属矿产品和生产铅、锌金属产品(不包括生产再生铅、再生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产品)的工业企业。
(二)执行标准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总铅0.2mg/L,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选矿(原矿)1.5m3/t。
四、工作步骤及内容
总体时间安排为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4月20日—2018年5月31日)对全县涉重企业、在建涉重项目开展全面排查,摸清现状。
确定需要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企业名单。
通过查阅企业环评、现状评估报告、现场检查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等措施,结合企业监督性监测或在线监测数据,确定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督促能够达标企业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管理,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对没有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不全,无法判定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达标情况的企业,要求企业立即开展重点污染物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二)督促整改阶段(2018年6月1日—2018年9月30日)对没有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应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按照“一厂一案”原则,根据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现状和污染物排放特点等情况,针对排放不达标的因子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合理选择和优化提标改造工艺,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达标升级改造,实施深度治理,按时完成达标整治任务。
在建涉重金属项目,要完善环保治理措施,确保投产后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