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设备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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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目录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合同标的

第三章价格

第四章付款

第五章运输和包装

第六章标准与检验

第七章安装、开通、系统验收和移交第八章培训

第九章保证、保修及违约责任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仲裁及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知识产权/专利权

第十三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规定

第十四章法定地址及签字盖章

附件一分项价格、设备清单、配置表

第一章定义

1.1“买方”:

1.2“卖方”:有限公司

1.3“合同一方”:卖方或买方

1.4“合同各方”:本合同的所有签约方

1.5“合同”:本合同正文及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的附件

1.6“技术文件”:指所有技术指标、图形、设计和与设备的运行、维护、检验相关的其他文件等。

1.7“安装”:由卖方执行的安装工作,包括根据设备安装图纸进行连接并将各部分安放到位。

1.8“买方现场”或“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场所。

第二章合同标的

2.1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并能正常运行的完整的系统及其技术文件。

2.2本合同标的为:系统。本合同标的包括设备、软件使用权和技术服务三个部分。详见附件。

2.3卖方应提供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材料,并负责设备的安装、安装督导、调测和开通服务。

2.4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5本合同各方均承诺依据本合同向合同其他合同方提供的文件、单据、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和有效。

第三章价格

3.1本合同价格指由卖方提供的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系统设备、技术文件、培训、运保、安装、调测、开通的价格。

3.2合同设备、技术文件和服务的总价格为,

大写人民币。

详见附件中的分项价格。

3.3上述合同总价为合同各方确认的合同最终完税价格。

第四章付款

4.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额应通过买方和卖方指定的银行用人民币支付。

4.2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电汇

预付款:合同签订的15 工作日内,买方按合同总价的30 %,计人民币元

(大写:人民币),支付给卖方。

到货款:买方在收到设备后,不迟于30工作日,依据按合同总价的60 %,

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支付给卖方。

验收款:买方在签署验收报告后,不迟于30工作日,依据合同按合同总价的10 %,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支付给卖方,

* 为加快合同履行进度,请将各期付款的银行回执传真给卖方。传真号:

4.3卖方应在工程结束后、买方签署验收报告后,开具全额普通发票。

4.4合同各方开户银行、地址

买方: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银行地址:

税务登记号:

卖方: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银行地址:

税务登记号:

4.5合同一方开户银行、账户等如有变更,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并加盖公司公章后寄给对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变更方应负相应的责任。

4.6如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卖方支付应付货款或任何其他应付款项,除本合同规定之买方应承担之违约责任外,卖方有权顺延其在合同中承担的任何义务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章运输和包装

5.1卖方需要按照合同交付合同项下设备。

发货地点:卖方仓库

发货方式:

交货的具体日期:预付款到达卖方指定账户后20 工作日内。

交货的详细地点:

5.2卖方将根据货物的不同形状和特性,将货物恰当的包装,使其能经受多次的装卸和海上及陆上运输,并采取措施防潮、防雨、防锈、防腐以及防震,使设备安全运抵合同指定交货地点。

5.3卖方应在包装箱显著位置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以下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单位

3)到站

4)名称

5)箱号

6)毛重(公斤)

7)长、宽、高(厘米)

5.4卖方将合同设备送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买方接受人员凭身份证签收,买方在运单上的签字日期为卖方的实际交货日期。届时设备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5买方/最终用户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均应妥善接收并按设备储存规定的环境条件保管。买方对于卖方交付的货物,如发现因卖方误发、多发的项目,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卖方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六章标准与检验

6.1卖方应对其所提供的所有设备进行出厂前的测试,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

6.2买方有权派员参加到卖方工厂参加出厂前的测试和验收,费用由买方自理。

6.3卖方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后,买方应派员共同安排现场开箱检验。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故障、损坏或者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合之处,双方代表应共同签署检查报告,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补充、替换或修理的有效证据。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两周内免费更换、修理或补充以上设备或技术文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卖方负责承担。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因买方造成的合同设备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30天内将修理完毕、更换或补发货物运到买方指定现场,费用由买方负担。

6.4设备开箱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签署《工程开箱验货报告》。证书签署后,即为货物的所有权移交至买方。验货合格仅视为对合同货物完好无缺损的证明,验货合格证书的签署不排除买方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后,如在30天内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仍可直接向卖方索赔和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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